社区信息服务中的版权分析_图书馆论文

社区信息服务中的版权分析_图书馆论文

社区信息服务中著作权问题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信息服务论文,著作权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34(2005)01-0051-04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信息服务方式难以满足其需要。于是,一种新型的服务方式——社区信息服务出现了。社区信息服务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服务形式,它以一个社区内所有居民为服务对象。在我国,这种服务按其主体性质而言存在着两种方式:各类型图书馆主要是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社区信息服务和各网站所提供的社区信息服务(有的图书馆也以这种形式开展社区信息服务),如北京的龙潭街道社区服务信息网络(http://1t/bjcs.gov.cn)。社区信息服务的内容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提供健康、财政支助、住房、交通、教育、保姆服务、就业、娱乐及该地域内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方面的信息,从而使居民能够准确而又快速的获得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信息[1]。既然社区信息服务是与图书馆和网络的服务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在社区信息服务中就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从事创造性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通常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产权(版权)两部分内容[2]。在各种类型图书馆的各项服务中,最有可能触及的不是工业产权而是著作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版权问题。当然我们也都清楚,图书馆作为一种非赢利性的事业单位所提供的许多服务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但这种“合理使用”的使用范围毕竟非常有限,特别是我国2001年10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的修订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充,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3]。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复制、发行、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规定了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4]。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又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这也是由于入世后受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TRIPS)协议制约所决定的。然而,在我国虽然有许多论文论及社区信息服务,但论及社区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的论文却寥寥可数(笔者查阅了1994~2003年的中国学术期刊网)。以下笔者主要想就社区信息服务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2 社区图书馆信息服务的著作权问题

社区图书馆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公共图书馆,是指建立在社区之内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通过对文献信息及其它来源的信息进行选择、收集、加工、组织并提供给社区居民使用的文化教育机构和社区信息交流中心[5]。社区信息服务(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是社区图书馆的主要服务方式。在社区信息服务过程中,它将会遇到与其它图书馆类似的著作权问题。

(1)文献采访中的著作权问题。

在我国,各类型的图书馆在文献采访这方面直接或间接的侵权有:①未经正当途径而允许部分非法出版物(如盗版图书)流入图书馆而收藏;②并非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馆或它馆的各类文献。社区图书馆作为一种图书馆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各方面的信息需要,也会进行文献采访工作,并会复制或让一些非法图书流入图书馆。另一方面,我们也知道社区图书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社区信息服务,虽然它也会保存一些地方文化资源如地方文献、地方人士的著作、家谱等,但它和其它公共图书馆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在它的工作中很少会存在保存普通版本等问题。如果社区图书馆也和其它类型的图书馆一样去保存普通版本的话,那么它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社区图书馆在社区信息服务中如存在上述行为,就可能会触及著作权。

(2)复制中的著作权问题。

复制就是用多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3]。从而著作权人具有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以复制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社区图书馆未经许可而大量复制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藏书用以提供借阅需要,这种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而为读者提供复制服务的任何行为都是侵权的行为。在社区信息服务中,用户为了省钱或为了方便无不利用此项服务。大多数的读者如果在图书馆遇到自己心仪已久的一本书而又无法利用其它途径获得的时候,就不得不采用此种的途径。

(3)借阅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在社区借阅服务中,会出现一些读者或用户因为逾期不归还其所借阅的图书而被社区图书馆罚款,从而使无偿借阅在一定程度上转变成有偿借阅。在这里,此种罚款虽然是为了维护社区图书馆工作秩序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读者或用户服务,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该行为属于出租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3]。这样,作品的出租权属于著作权人财产权中使用权的范围,作者有控制其作品出租的权利,而他人若以该种方式使用其作品须得先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便构成侵权。

(4)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参考咨询服务是社区图书馆信息服务中最重要的一项服务。本社区内的居民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图书馆工作人员为了更好更有效地提供服务,他们有可能去参考有版权保护的作品,经过自己的加工或者直接提供给用户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使用户不再需要购买其作品而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在这种服务中,工作人员引用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给用户。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应该向用户注明其来源,否则,工作人员和用户就共同构成了侵权行为。

(5)汇编作品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汇编作品是指将数个现成的、单独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经过整理、加工、编排成一个独立的作品,它在社区服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6款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3]。于是著作权人有自行汇编或允许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汇编成册,或与他人作品汇编成册出版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社区服务中,工作人员会对一些作品进行改动或剪切(没有征得版权人的许可)以满足本社区居民的需要,这样不但改变了原作品的完整性,而且提供的是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有偿服务,从而构成侵权行为。如笔者大学时在广东佛山某图书馆实习,就发现该馆的工作人员从文献、会议报告中剪切一些有用的信息汇编成册,然后以每条一毛钱的价格卖给用户。笔者认为这种有偿的社区信息服务方式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3 网站社区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网站社区信息服务就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把以往必须要用户亲自去社区图书馆才能办好的事移到网络上,使得用户只要身边有着上网的条件就能把事办好,从而突破了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使社区信息服务的对象得以延伸。这方面北京、上海、广州做得非常好,例如在北京有龙潭街道社区服务信息网络(http://lt.bjcs.gov.cn)、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http://www.bjcs.gov.cn)、西城区社区服务信息网络(http://xch.bjcs.gov.cn)等网站,在上海有上海社区服务网(http://www.sq.sh.cn)等网站,在广州有广州社区服务网(http://www.96909.gd.cn)等网站,为其它省市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做出了模板。

在北京、上海、广州社区信息服务各网站中,他们把社区信息服务分为以下几类:家政服务、综合修理、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礼仪服务、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房屋管理与修缮、物品回收与旧货交易、餐饮、购物、社会福利、设施服务等,并且各网站都发出以下声明:“本网站的图形、图像、文字及其程序等均属本社区服务信息网之版权,受商标法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未经本社区服务信息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下载、复制、再使用。在本网发布信息之商标,归其相应的商标所有权人,受商标法保护”。

由此可见,在网站社区信息服务中各网站都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把它放在显要的位置予以说明并加以保护。但是,有些网站大多只注意到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对自己所利用的信息却发生了侵权行为。如各网站为了更好更快地为用户服务,他们会把自己所掌握的或自己能够得到的信息全部数字化以建立起自己的数据库,这样就会带来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难题,例如电子信息情报极易复制,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威胁,侵权行为更加难以控制。

(1)侵犯发表权。

在社区信息服务网站的建设中,网站设计人员最易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3]。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对他的作品有选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权利,对已发表的作品以另一种方式发行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社区信息服务网站建设中,网站设计人员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这个问题,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将其作品数字化并应用于网站中提供给用户使用。这样不但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虽然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互联网络传输给用户仅在其显示器上短暂显示而没有形成永久拷贝不属于复制范畴,也不能算作是侵权”[6]。我国一些学者也赞成这种观点,但这必须引起社区信息服务网站建设者的重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在线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一个社区信息服务网站,其目的就是为社区居民服务,因而它必然具有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的功能,也就是在线咨询服务。在线咨询服务虽然不像图书馆参考咨询那样为用户提供复制服务,但是会为用户提供的一些版权保护范围内的网上资源并有可能被用户所下载。笔者认为,文献下载和文献复制有很大的关联性,它们只不过是以不同的方式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予以侵犯。

(3)礼仪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网站社区信息服务中提供了一项图书馆社区信息服务中所不具备的服务——礼仪服务。在礼仪服务中主要有两种服务方式:摄像服务和摄影服务。利用摄像机或摄影机制作作品,其著作权本应属于网站制作者,也就是属于网站的工作人员,这样网站工作人员就可以随意使用其作品而不会侵犯著作权。这种情形一般是摄影或摄像者享有署名权,其它的权利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就会实行合同优先原则,来确定各种权利的归属。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一般来说其所提供的摄像服务或摄影服务已由用户支付了报酬,也就是说其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已被用户所够买,网站工作人员只具有署名权。如果网站工作人员要在网站上使用该作品必须征得该用户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同时,在礼仪服务中还有可能会触及到肖像权。

4 结语

知识产权是一个热点重点的问题,已引起我国广大学者的注意。在理论上,我国学者对其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各学科领域的学者已开始探讨本学科领域所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图书馆学领域,论及图书馆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论文非常多,但论及社区信息服务中著作权的论文却凤毛麟角。同时,社区信息服务在我国已被广泛重视,在肖永英所主持的《社区信息服务与广东省公共图书馆的信息化》(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中对广东省的公共图书馆进行了调查。在广东省公共图书馆中,对“社区信息服务”术语的认知情况的调查中显示:了解的占79%,不了解的占17%,还有4%的未填此项;对社区信息服务重要性的态度调查中显示:非常重要的占55%,比较重要的占44%,不太重要的仅占1%[7]。由此可见,社区信息服务在我国已非常重要,但是我国用户对其不是很了解,没有融入此项服务中,从而使我国的社区信息服务没有完全的实施。

因而,图书馆界的学者们应同公共图书馆一起加强对社区信息服务的宣传,使用户对其有着进一步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充分利用此项服务。在实践中,无论是在图书馆社区信息服务中还是在网站社区信息服务中,我们对著作权问题都应有清醒的头脑,以确保自己能有效地为社区用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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