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目前娼妓问题的调查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娼妓论文,调查报告论文,我国目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目前,我国的娼妓研究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个案描述多, 科学研究少,因缺乏定量分析,一些个案研究有以偏概全的嫌疑;(2 )间接材料多,直接材料少,限于调查者的学者身份,一般较难从调查对象口中直接掏出“干货”;(3)道德评价多,客观分析少, 难以做到“价值中立”和“事实求是”。有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力图多用定量分析,多取直接材料,多做客观分析。
关于娼妓问题的定量分析有一个难题,即如何选择一个科学的抽样范围?娼妓群体的边缘性,决定了针对社会所有娼妓的随机调查几乎是不可能的;而选择戒毒所或妇教所中被收容的卖淫人员,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又都具有严重的局限性。前者自不必言,单就后者看,现实公安执法中被收容的卖淫女往往是无力交纳罚款,又无社会关系帮助疏通的人,而她们只是卖淫群体中的另类。因此,为保证抽样的相对普遍性,笔者选择了某公安机关在某一时间段内抓获的(而非处理的)所有卖淫者作为对象(其中当然包括后被送入戒毒所或妇教所的卖淫人员),以办案警察为主体,以办案警察的实践经验、讯问技巧和公安执法权为手段,展开为期两年的调查。该公安机关位于长江中游的Y市,Y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包括娼妓业)处于全国中等水平,因而调查结果具有相对的普遍性。
另外,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笔者在设计调查项目的时候,尽可能地选择了那些容易通过某种途径予以核实的内容(如,身份类型可通过户籍档案资料证明);同时,这些项目在设计上还兼顾到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如,身份类型与父母职业及家庭经济状况之间均可相互印证)。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该文将笔者的调查结果与其他学者的调查结果所作的比较分析,尽管忽略了调查方法的差异所可能引发的误差,但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印证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憾。
上篇:娼妓的基本状况
1、身份类型
从该公安机关1997年至1999年抓获的208名卖淫者看, 她们的身份类型主要有以下六类:
(1)农村涌入城市者。 “农业人口”(即持有“农村户口”者)占所调查人数的50%,位于各类卖淫人员之首。她们是卖淫大军的主力,依其年龄、相貌、身材、气质等条件,分布于卖淫队伍的各个层级,但主要分布于中层及下层,总体价位不高。她们大多来自人多地少的贫困山区,一般是小学或初中毕业之后,在家无事可做或嫌收入太低,于是来到城市成为卖淫队伍的一员。笔者将这一数据与单光鼐先生的课题组1990年底对2649名卖淫妇女所作的调查结果作了比较,发现当时的相应数据仅为25.3%。这一比例的提高,显然与近10年来中国农村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多,以及中国社会工业化和人口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等社会现象同步。
(2)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注:以下各类为持有“非农业户口”者)这类人员占被调查人数的19.3%,主要是中专生,小部分是大专生,极个别是本科生。她们主要分布于卖淫队伍的中上层,只要相貌、身材不差,往往能凭借自身的素质优势,成为娼妓中的“精品”、乃至“极品”,其价位也相对较高。如此之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卖淫者行列,应与当今中国社会劳动力市场从整体上供过于求,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明显增大有关。
(3)下岗女工。 “下岗女工”群体是伴随着近几年国有企业的改革才出现和扩大的。在笔者所调查的208名卖淫女中,下岗女工占17.3%。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21名是来自纺织行业的下岗工人。这些上有老、下有小的下岗女工是当今卖淫群体中年龄最大、价位最低的一群。在笔者所调查的36名下岗女工卖淫者中,有8 名靠着自己的卖身钱支撑着家庭的生计和子女的学业,其中年龄最大者49岁。
(4)城市中的辍学少女。 这些不谙世事的少女大多兼有“问题家庭”的背景,辍学后往往无人管教,极易受外界的影响和引诱而从事卖淫活动。同时,她们又很容易被坏人控制染上毒瘾,而陷入泥潭无法自拔。这类卖淫者占调查总数的5.3%, 这一不算太多的比例并不能说明现在城市家庭状况的相对稳定和学校教育的相对成功,而只能说明前三类卖淫人员的急剧增加。
(5)下岗女工以外的城市低收入者。 这类人员包括无固定职业者、不景气企业的女工,以及半下岗或待岗女工等。她们多数不以卖淫为业,只是偶尔为之,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这类卖淫者占调查总数的4.8%。
(6)其他。在被调查的208名卖淫者中,有7 人无法归入上述五类,占3.4%。她们有职业,收入也不低, 似乎是一些“特殊身份”的“偶然”卖淫者。
2、家庭状况
卖淫女的家庭状况与卖淫的成因同样具有较为紧密的关联性,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考察:
(1)父母职业。
[表1]关于卖淫女父母职业的调查
调查结果 本人对208名卖淫者调查 单光鼐1990年对2649名卖淫者调查
人数(人) 百分比(%)
人数(人) 百分比(%)
工人119
28.61761 33.2
农民212
51.01696 32.0
无业32 7.7399
7.5
个体户 16 3.8317
6.0
商业、服11 2.6210
4.0
专业技术10 2.4215
4.1
国家干部5 1.2456
8.6
其他11 2.6244
4.6
表1所列数字与有关卖淫女身份类型的统计数据传递着相同的信息,而且通过与单先生的数据比较,同样也发现了一些与社会变迁相一致的变化:第一,工业化趋势的加强、城乡差别的存在,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剧增,使得农家女迅速加入卖淫者的行列,一跃成为卖淫大军的绝对主力。第二,相对而言,国家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商业及服务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子女之卖淫比例锐减,这应该与近年来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该产业从业人员境况的改善有关。第三,总体看,来自工人家庭的卖淫人员之绝对数并未减少,其所占比例的下降应归因于农家子女人数的剧增。
(2)家庭原有经济状况。指的是卖淫女从娼前的家庭经济状况, 是对卖淫女经济状况所进行的“背景”考察,旨在弄清“处于何种经济状况的人更容易从娼”。我们主要通过卖淫女的自述,对其家庭原有经济状况进行初步了解,然后再根据其父母、兄弟、姐妹、丈夫、子女等相关人员的职业、收入、合理支出,甚至卖淫女本人衣着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最后再依常人的一般标准评定出五个大致的等级(见表二)。这种主观色彩极浓的定性等级划分的好处在于:一是各地的物价指数、生活标准不同,以人民币值标示人的经济和生存状况不一定科学。在这种情况下,模糊反而可能得出精确的结论。二是依常识制定的标准可直观的反映出卖淫女家庭经济状况与社会平均经济状况的差距。因为一般人所认为的“一般”一定是社会的大多数,“好”与“差”的两极应呈依次递减状。依此标准衡量出的结果,一定是以社会现实状况为参照的某种“相对经济状况”,而非“绝对经济状况”——后者对于我们的研究意义不大。
[表2]关于卖淫女家庭原有经济状况的调查
调查结果 本人对208名卖淫者的刘达临1990年对385名卖淫者的
调查
调查
人数(人) 百分比(%)人数(人)
百分比(%)
优越 00
16 4.2
较好 28
13.58522.1
一般 72
34.6
19751.2
困难 93
44.76316.4
很困难157.211 2.9
不详 0 0 13 3.4
根据笔者的调查结果,卖淫者家庭原有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刘达临先生1990年所做的调查结果刚好相反。这可能与八、九年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有关。勿容讳言,近十几年来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在拉大,而社会各阶层经济状况的两极分化,使更多贫困家庭的子女走上卖淫之路,并使卖淫队伍的结构随之发生变化。
(3)婚姻状况。
[表3]关于卖淫女婚姻状况的调查
调查结果 本人对208名卖淫者的调查 单光鼐对2649名卖淫者的调查
人数(人) 百分比(%)人数(人) 百分比(%)
未婚未恋 3617.3 2619.9
未婚已恋 7837.5 84932
已婚(含
5124.5 638
24.1
已婚分居 12 5.8 1575.9
离婚或丧 2210.6 276
10.4
其他(未9 4.3
60.2
由表3可见,卖淫者的婚姻状况多处于一种不定状态。 在笔者的调查中,未婚未恋、未婚已恋或同居、已婚分居、离婚或丧偶诸项合计高达71.2%,单光鼐先生1990年所得出的相关指标也高达58.2%,笔者调查所增加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未婚未恋类型。这说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对妇女卖淫有很强的抑制作用。但我们应同时注意到另一个问题:笔者所调查的51名处于正常婚姻状态卖淫女的夫妻关系,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差。
[表4]关于卖淫女夫妻关系的调查
调查结果 本人对51名卖淫者的调查 刘达临对128名卖淫者的调查
人数(人) 百分比(%) 人数(人) 百分比(%)
融洽和睦 1121.6 3023.4
过得去3670.6 4938.3
经常吵架
或互不理
47.8
3930.5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卖淫女的夫妻关系并不一定比正常人群差,至少差距不明显。特别是极少有丈夫对因卖淫而被抓获的妻子不闻不问的,即使自己不便出面,也要找朋友代为周旋,以求宽大处理。这与“红杏出墙,东窗事发”后,夫妻势不两立、水火不容形成鲜明对照。究其原因,多半是因为丈夫对妻子卖身挣钱,往往处于明知、应知、放任或积极支持的心理状态,其中经济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3、文化程度
人们往往以为娼妓都是一些没有教养、知识贫乏、平庸无聊之辈,其实不然。林语堂曾说过:“妓女发扬了中国的音乐传统”,“比那些家庭妇女更有教养,更独立”。现实的娼妓固然与古代的“青楼女子”相去甚远,但也绝非是社会中文化程度低下的群体。
[表5]关于卖淫女文化程度的调查
调查结果 本人对208名 刘达临对385单光鼐对2649名
卖淫女的调查 名卖淫女的调查 卖淫女的调查
人数(人)百分比(%) 人数(人)百分比(%) 人数(人)百分比(%)
文盲 1
0.56
1.6289 10.9
小学48 23.1
87 22.6662 25.0
初中96 46.2 235 61.0
1258 47.5
高中(
21 10.1
23
6.0415 15.7
大(中
42 20.21
0.3 22 0.8
不详 0 0
33
8.6 3
因统计方法的差异,表5中的各组数据有所出入, 但卖淫女文化程度的基本特征还是较一致的:(1)初中文化的卖淫者最多;(2)文盲卖淫者极少;(3)高中特别是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卖淫者增多,这应与大、中专毕业生近年来分配困难有关。如以中国人整体的文化水平为参照系,笔者的调查结论与王金玲、徐嗣荪合作的《新生卖淫女构成、身心特征与行为之缘起——389 名新生卖淫女分析》一文的结论相吻合:卖淫女与社会同年龄段的人口相比,其文盲比例大大低于社会人口的相应值,而小学、初中及大学文化程度的比例却均高于社会人口的相应值——这说明“卖淫女文化程度的平均水平并不低于普通女性文化程度的平均水平”。
4、年龄结构
[表6]关于卖淫女年龄结构状况的调查
调查结果 本人对208名卖淫者的调查 单光鼐对2649名卖淫者的调查
人数(人) 百分比(%) 人数(人)百分比(%)
卖淫者年龄
10~14岁 1 0.5 1 0.04
15~19岁 5225.0560 21.14
20~24岁 9344.7
1135 42.85
25~29岁 2713 526 19.86
30~34岁 10 4.8226 8.53
35~39岁 15 7.2113 4.72
40~44岁 5 2.4 61 2.30
45~49岁 4 1.9 16 0.6
50岁以上 1 0.5 7 0.26
不详 0
0 4 0.15
表6的两组调查数据中,15~29岁的卖淫女占总数的82.7%和83.85%。可见年龄结构与卖淫有某种联系,年龄太小、性发育不成熟或年老色衰都无法适应色情业市场的需求,而正是这种需求决定了卖淫女的年龄结构。但我们同时还应看到,其中一些细微变化所传递出的信息。以本人1997~1999年得出的数据与各位学者(以单光鼐为例)于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的调查结论相比,我们不难发现:(1)15~19岁、20~24 岁年龄组的卖淫人数增加了,而25~29岁、30~34岁年龄组的卖淫人数减少了,卖淫女低龄化趋势十分明显。这一方面表现出嫖客需求的变化与色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教育、就业状况的恶化。(2)35岁以上的卖淫者增加了。 这倒并不意味着卖淫者的“口味”发生了什么变化,相反是从一个层面直接折射出90年代后期我国国企下岗女工的窘况。
5、紧张性事件
紧张性事件经历与卖淫行为的缘起有一定的联系,但只是某种间接的联系,并不能直接引发卖淫。紧张性事件通过对当事人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其物质或精神生活的条件,进而逼迫当事人作出卖淫之越轨行为。譬如,父母的亡故使某人失去生活来源,中断学业,进而不得不以卖淫为生;又如,某人遭人强奸后,被人瞧不起,精神压力大,无法完成学业或从事某项工作,只好堕入“青楼”,等等。在笔者调查的208名卖淫女中,经历过离婚、亲人亡故、被恋人抛弃、 遭人强(或诱)奸等意外紧张性事件的人数,共计52人,占总人数的25%,与单先生根据1987年的有关档案资料分析得出的47.7%相比,下降了近一半。这说明,近10余年来,中国人对紧张性事件的承受力增强了。总之,导致卖淫的真正原因不是紧张性事件本身,而是它所引起的一系列经济、精神上的后果;而对这些后果的承受能力和应对方式,在不同个体间存在极大差异。
下篇:娼妓的卖淫动机与生存状态
娼妓的卖淫动机
探寻卖淫动机对娼妓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正是我国理论界有关研究的薄弱环节之一。其主要表现在:(1 )以研究者自己的思维方式揣测卖淫动机;(2)对卖淫动机的类型不作科学的划分,使得调查结果无法反映事物的本质;(3 )对卖淫动机的调查结果不作任何必要的归纳和理论提升,平铺直叙地简单罗列卖淫女的自述,将原因、动机、诱因和目的混为一谈,致使其学术价值大打折扣。为避免这些问题,笔者根据调查的实际结果,真正从动机角度入手,实事求是地对卖淫类型做了新的划分。当然,从形式上看笔者的划分或表述方法不一定科学,但在内容上却是真实的;同时,由于存在部分复合动机(即某些卖淫者具有一种以上的动机)现象,各种动机类型百分比之和大于100%,但这正是事物的本来面目。
1、以卖淫为谋生手段
将卖淫作为谋生手段的卖淫女,是指那些将卖淫当作唯一的“职业”,并仅仅以此而且能够以此获取全部生活资料的卖淫者。她们的卖淫收入不但可以解决本人的温饱,而且还可以满足其他普通正当职业所能满足的一切正常需求。但她们却并不能奢望以此“发财致富”,这是她们与那些为了“温饱”或“发财致富”而卖淫的娼妓之区别。在笔者所调查的208名娼妓中,持这类动机的卖淫者共计151人,占总数的72.6%,人数之多居各种动机类型之首。这种“谋生型”或“职业型”娼妓的大量存在,明白无误地显示了卖淫行为的经济特征及卖淫成因的经济实质,同时也反映出近年来对妇女权益,特别是劳动权、工作权方面保护的不足。
2、为筹毒资而卖淫
在笔者的调查中,为筹集吸毒资金而卖淫者有79人,占被调查人数的38.8%,居各类动机次席。也就是说,如果解决了毒品问题,娼妓就可能减少近四成。在这类卖淫女中,有的是先染上毒瘾,而后才以卖(淫)养吸(毒),为吸(毒)而卖(淫),成为毒品的奴隶;有的则是先以卖淫为业,在卖淫过程中受人引诱或为缓释亚文化氛围的压力而吸毒成瘾,最终堕入完全为吸(毒)而卖(淫)的悲惨境地。当然,这类娼妓的卖淫动机在毒灾程度不同的地区,肯定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吸毒与卖淫也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但对于毒品问题日益严重的中国而言,卖淫与吸毒的恶性循环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模式。
3、帮助亲友
为帮助亲友而卖淫是各类动机中最为“高尚”的一种。这类人在被调查者中共计33人,占15.9%;不过她们之中同样存在“动机不纯”者。她们大致可分为不同的两类:一类人是为了抚养子女、供子女完成学业、赡养父母或帮助年幼的弟妹等原因而卖淫。调查中这类本应得到同情的娼妓共计12人,占总数的5.8%。 另一类人则是或者出于爱情而供奉丈夫、男友,或者出于被迫而甘受男人的盘剥——这些男人也各不相同:有的是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确需帮助,有的则是游手好闲、打牌赌博,甚至吸食毒品。调查中这后一类或可敬或可怜的卖淫女共计21人,占10.1%。
4、为改善经济状况而业余卖淫
这类卖淫和我们前面所讨论的为谋生而卖淫是不同的,卖淫者往往有自己的工作,有一定的较为稳定的收入,经济状况并不十分困难,也就是说,她们有其他的谋生手段。但是,她们为了进一步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或贪小便宜、图小财,而偶尔或经常从事“业余性”的卖淫活动。当然,她们也无发大财的愿望,这又与我们将要讨论的“淘金者”相区别。这类卖淫者占被调查人数的17.3%,共计36人。
5、“淘金者”
“淘金者”即为“发家致富”而卖淫者。她们大多具有以下特征:(1)在容貌、身材、年龄、气质、 文化程度等方面的“综合实力”较强,属于卖淫女的“上品”;(2)社交能力强, 与各色人等应对自如,不易吃亏或受人控制;(3)有经济头脑,决不乱花钱, 但却善于包装、展示和推销自己;(4)自持能力强,知道什么该干、 什么不能干,决不沾染毒品。她们以其“优良的品质”而“收益颇丰”。她们的卖淫动机绝非仅是“谋生”或“改善经济状况”,真正的动机是为自己(而非亲友)最大限度的追逐金钱,“开拓美好前程”。笔者没有考察这类“曲线从良”的卖淫女们最后成功的有多少,但“淘金”却真的是她们的梦想。这类人占被调查总数的9.1%,共19人。
6、为解决温饱而卖淫
这是一群处于赤贫状态的人,她们甚至可以为一碗面条而卖淫。她们在经济上一贫如洗、食不裹腹,色相方面更是处于极端的劣势,只得与她们几乎同样贫困的性饥渴者进行交易,以换取极其微薄的酬劳。
她们的动机仅仅只是维持生命。如果我们将位居各类动机之首的“为谋生而卖淫”作为卖淫动机的常态,而将“淘金”作为动机之一极,那么此类“为解决温饱而卖淫”则应是卖淫动机之另外一极。在二十世纪末的中国,笔者所调查的这样一个中等城市,这“另一极”卖淫者竟占到被调查总数的2.4%,共计5人。
7、其他动机
从理论上说,其他动机应该是存在的,正如许多学术和非学术著作中常常提及的:为寻求刺激而卖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而卖淫,为报复男人而卖淫,等等。遗憾的是这类耸人听闻的卖淫动机只是极少数的例外。特别是有的学者把卖淫产生的原因同娼妓的生理状况联系起来的观点,如“妓女的性欲更强”等等,但这在笔者的调查中几乎没能找到任何的注脚。当然这也许是因为笔者的取样还不够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娼妓卖淫从整体上看并不出自生理动机。正如高某某,这位208 名卖淫女中的最高学历者所言:“其实,卖淫女在所有方面都是和正常人一样的,所不一样的就是我们没有钱。”
娼妓的生存状态
了解娼妓现实的生存状态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娼妓问题的实质。对此,笔者主要从两方面展开调查:一是核实卖淫女家庭的现实经济状况(而非家庭原有的“背景”经济状况),这利于我们正确估价卖淫活动的“利润率”,查明从事卖淫活动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卖淫者的生存状况;二是考察卖淫女与常人存在明显差异的特征,如高吸毒率、高紧张性事件经历率和高性病率等,从而进一步揭示当代娼妓“苦难性”(而非“享乐性”)的实质特征,见下表:
1、家庭现实经济状况
[表7]本人对208名卖淫女经济状况的调查
项目家庭原有经济状况 家庭现实经济状况
人数(人)百分比(%) 人数(人) 百分比(%)
优裕 00 6 2.9
较好28
13.5
26 12.5
一般72
34.6 130 62.5
困难93
44.7
38 18.3
很困难 157.28 3.8
与原有经济状况相比,我们发现,卖淫收入使原来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或很差者的数量减少近30个百分点,不过这些人却并未发财。因为经济状况较好以上者的比例只上升了1.9个百分点。 绝大部分“脱贫者”加入了经济状况一般者的行列,使得一般者的数量上升了27.9个百分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卖淫充其量只能使她们维持正常的或基本的生活条件,并不能将她们从整体上带上富裕之路。换言之,整体意义上的娼妓仅仅以其肉体换取了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物质生活资料,并未取得任何“超额利润”。
那么,如何解释“卖淫暴利”与实际效果的反差呢?调查得知,根据Y市行情,每完成一次性交,卖淫者平均可得100元左右;占卖淫者绝大多数的“职业型”娼妓每月所得(毛收入而非纯收入)约在1000~3000元之间,高于普通的薪金阶层。然而,她们的开支也不菲:由于卖淫者往往是外地人,在城市无居所,房租、伙食等日常开支较大,再加上服饰、化妆、美容等“投资”,使得卖淫的成本普遍偏高。其结果是卖淫者的最终纯收入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高,如果再不幸染上性病或毒瘾,那就更惨了。当然,发财的也不是没有,但那毕竟是凤毛麟角,并不具有代表性。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那些经卖淫仍无法“脱贫”者主要有两类:一是生活赤贫、年老色衰或色相极差者;二是需要巨额支出的吸毒者。
2、性病问题
卖淫者与常人明显的差异特征,除我们前面探讨到的高吸毒率和高紧张性事件经历率之外,还有就是高性病率。卖淫女是性病的高危人群,这无疑强化了她们“苦难性”的一面。很多卖淫女身患多种疾病,仍带病坚持“作业”。在笔者所调查的208名娼妓中,患性病者占30.3%,共计63人。如此之高的患病率主要出于两个原因:(1 )完全没有防病意识或防病意识薄弱,不采取或不积极采取防病措施;(2 )虽有防病意识,但因客人要求不带安全套,为挣钱不得不屈从。例如卖淫女袁某,她本身具有一定的防病知识,每次坐台都备有安全套;但据袁某自述,她仍有20%左右的交易是在不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进行的。她的解释是:现在的卖淫小姐太多,“行业竞争”激烈,客人的要求必须无条件满足,否则是挣不到钱的。有关这方面的情况,见下表:
[表8]本人对208名卖淫女防性病状况的调查
使用安全套情况 人数(人) 百分比(%)
使用 6732.5
不使用3617.3
不一定
10550.5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性病在娼妓中的流行,不仅仅是由于卖淫者卫生知识的贫乏,更是由于她们在性交易中处于实质上的被迫地位。
【结论】
通过对Y市208名卖淫女的基本状况、卖淫动机和生存状态三个方面的调查分析,我们至少可以直观地得出这样三个结论:(1 )卖淫与多种社会问题有关,如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城市失业(下岗)问题、家庭问题、教育问题、吸毒问题,等等;(2 )经济问题(而非道德问题)是卖淫成因的核心问题;(3 )当代娼妓仍然具有某种“苦难性”和“被迫性”。而这三个“直观结论”的得出,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目前有关娼妓问题的若干主流观点提出质疑,不得不对我国目前成效不大的禁娼实践作出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