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帝汶作为一个年轻的国家,政治经济地位低下,海洋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其中,最大的争议为东帝汶与澳大利亚的海洋划界问题,该争议持续时间长,不公平的划界使得东帝汶所占的油气资源极少。本文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方向,同时提出对我国海洋争端的借鉴意义及启示。
关键词:东帝汶;海洋划界;领海基线;海洋冲突
一、东帝汶的海洋地理位置及其意义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Democratic Republic of Timor-Leste),简称东帝汶,位于东南亚努沙登加拉群岛最东端,岛国。东帝汶首都帝力(Dili),面积达48.3平方公里,位于帝汶岛东北海岸,是一深水港。东帝汶的领土范围包括帝汶岛东部和西部北海岸的欧库西地区以及附近的阿陶罗岛和东端的贾科岛。西部与印尼西帝汶相接,南隔帝汶海与澳大利亚相望。国土面积14,874平方公里,海岸线全长735公里。东帝汶的海陆分界明显,海岸较平缓,无明显凹凸的情况,应当是正常基线的划法。但由于东帝汶的历史原因,其与澳大利亚的帝汶海的海洋划界问题仍未解决,且欧库西地区海域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仍未能获得。
二、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
(一)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海洋划界问题的历史沿革
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属于历史问题。1972年,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划定了两国位于帝汶海的海洋边界,而当时东帝汶还是葡萄牙殖民地,在葡萄牙反对下,澳印尼海洋边界在东帝汶段未能划定。[1]澳大利亚与印尼签署的海地边界条约所确定的边界线与根据中间线原则所划的边界线相比,严重偏向印尼。该条约虽未实际划定东帝汶段,但严重威胁到东帝汶的海洋权利。
印尼为了换取澳大利亚对印尼吞并东帝汶的政治支持,印尼于1989年时与澳大利亚政府签订了一份出卖了东帝汶的“条约”,史称《帝汶海沟合作条约》。如图所示,本来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的海洋划界,在东帝汶官方以及诸多海洋法专家看来,大致应该是图中紫色的那条两国之间的中间线。可澳大利亚却认为两国的边界线应该是一个所谓的“帝汶海沟”的位置,也就是图中的蓝色线位置。我们可以从中明确看出,若是以中间线为两国的边界线,则大部分的油气区属于东帝汶的海洋权益区内;而若是以帝汶海沟为边界线,则大部分的油气区属于澳大利亚。因此澳大利亚利用此条约侵占了东帝汶的极大的海洋权益,取得了依靠油气资源的大部分不当收益。因此,澳大利亚支持印尼吞并东帝汶,并承认东帝汶属于印尼的一个最大好处,就是印尼同意两国在这区域的海洋边界以 “帝汶海沟”进行划分。此外,两国还成立了一个共同开发区,其中大部分收益都归属于澳大利亚。
在2000年时,东帝汶再次开始独立运动,要求与澳大利亚重新划定海洋边界的事情,于2002年独立后明确不承认澳印尼之间的双边协议。[2]但澳大利亚在东帝汶独立前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发表了排除性声明,即“澳大利亚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98条第1款(a)项进一步宣布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在蒙特哥湾所做的海洋法中,不接受第十五部分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包括第十五部分提到的程序)本声明第(a)和(b)段关于有关解释..或应用的争议15号,74号和83号海域边界界限以及涉及历史海湾或海域的界线”[3],宣布不接受《公约》规定的海洋划界争端解决程序。而此时才刚刚独立的东帝汶,出于国内经济形势,缺乏有力的谈判资本,也只好搁置海洋划界的争议,与澳大利亚于2002年签订了《帝汶海合约》,建立面积巨大的石油共同开发区。而澳大利亚利用刚刚独立的东帝汶缺乏谈判资本的困境,仍然设置了大量不平等的内容,使绝大部分资源收益都归属于澳大利亚。
在东帝汶的抗议之下,2006年1月,两国签订《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就资源开发等问题做进一步规定。但在合约签订前,澳大利亚曾派遣特工非法窃听了东帝汶大量的谈判信息,这使澳大利亚在与东帝汶谈判时占尽了上风。因此东帝汶强烈要求此条约无效。同时,东帝汶认为,根据《公约》,帝汶海油气区中绝大部分区域位于东帝汶海洋权益区内,因此要求与澳大利亚通过谈判或司法方式解决两国海洋边界问题,但澳既不谈判,更根据排除性声明不允许提交司法解决。
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CA),决定受理东帝汶与澳大利亚的帝汶海主权纠纷。有关诉讼由东帝汶提出。PCA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荷兰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但澳大利亚政府一度指PCA不具法律效力。
2017年1月9日澳大利亚和东帝汶政府发表声明说,东帝汶政府向澳大利亚政府出具要求终止两国2006年签订的《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的书面通知,该条约将在通知发出之日三个月后失效。声明还说,根据该条约第12条第2款规定,东帝汶政府向澳大利亚政府出具了书面通知,表示希望终止2006年《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澳大利亚政府注意到东帝汶的这一意愿,并承认东帝汶有权启动条约终止。声明同时说,两国政府同意,双方于2002年签署的《帝汶海条约》及其支撑性法规框架继续有效。
(二)对我国海洋争端的借鉴意义及启示
东帝汶与澳大利亚的海洋划界问题虽仍然没有得到永久解决,但双方关于油气资源的开发问题已达成了共识,即由双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我国也应当在维护国家主权以及国家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与有海洋争议的国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促进共同发展。但是,对于中日的“钓鱼岛争端”这类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虽然是两国人民的良好愿望,但在现有的经济、外交基础上,“共同开发”难以顺利进行。[4]
三、东帝汶海洋问题的发展方向
东帝汶作为一个新成立的独立国家,经济落后,政治地位低下,在殖民统治后,权利本就受到极大的侵犯,其海洋权利更是在周边国家的蚕食瓜分下岌岌可危。
在东帝汶与澳大利亚的争端中,且不说海洋边界的划分本就不公平、不合法,在油气资源的分配上,澳大利亚虽然表面上是与东帝汶共同开发东帝汶海的油气资源,但实际上澳大利亚占据了大多数的利益,东帝汶处于不利地位。那么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对于本就处于历史上的弱势,并且经济十分落后的一方,它的海洋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历史遗留的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效?一方利用自己的政治经济优势地位签订的条约是否有效?在东帝汶海洋问题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对中国的海洋遗留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参考文献:
[1]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
/2016-09/09/content_1711292.htm.
[2]中国社会科学网. http://ex.cssn.cn/gj/gj_gjzl/gj_ggzl/201608/t20160830_
3181454.shtml.
[3]UNTC.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XIII-2&chapter=23&lang=en.
[4]战磊.国际海洋争端先例对我国钓鱼岛争端的借鉴意义[J].魅力中国,2014(10).
论文作者:王玉琪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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