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无知之幕”
程淑窈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 要]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1]中提出了关于社会正义的独到见解,并通过设计“无知之幕”来阐述其正义理论。在此书中,罗尔斯不仅阐述了“无知之幕”的理想预设,还论述了将其逐渐引入现实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无知之幕”为进一步论证正义理论提供了基础,并促进了两大正义原则的诞生。此外,“无知之幕”还可以成为检验制度的基准,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 “无知之幕”;理想预设;现实引入;理论意义
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历来是法理学领域研究的焦点问题。20世纪中后期,美国国内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思考。他在批判和借鉴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撰写了《正义论》一书,系统论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而在其正义理论中,“无知之幕”的设计无疑是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理论意义十分深远。
一、“无知之幕”的思想背景
(一)对先哲理论的继承
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借鉴了传统契约论的预设。他试图以契约论的方式建构一个适当的正义观,并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立约者达成协议的思考对象[2]。借助契约思想,罗尔斯引出了“无知之幕”下理性人将会选择的正义原则,实现了由具有正义感的个人向具有正义共识的社会的过渡。
此外,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还部分吸收了康德的道德观。罗尔斯认为订立契约的各方应当是理性的道德人,并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确立社会的基础规则,这是对康德的道德立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3]。而“无知之幕”正是将社会中各具特色的人抽象为统一的理性人的重要一步,是实现康德的自律的关键设计。
(二)对社会现实的反思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美国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处境,外有苏联崛起,内有时局动荡。美国国内各种争取民权的群众运动、校园学生运动和黑人抗暴斗争不断兴起,催生了更多关于社会正义问题的探讨。正是在此背景下,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理论,以期为调整社会关系提出建议。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思考深刻地体现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并将其划分为理想与非理想两个部分。同时,这个特点亦体现于“无知之幕”从理想状态向现实状态的过渡中,反映了罗尔斯对于现实问题的探讨。
(三)对时代思想的批判与借鉴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社会长期奉行的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正义观。功利主义将效率置于公平之前,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升,但同时也激化了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到了罗尔斯时期,传统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已开始瓦解,重整道德运动蓬勃兴起。作为道德的核心观念,正义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评价一个社会的制度,而非个体道德。相较于先前的个人行为正义,制度正义吸引了更多学者的关注。罗尔斯深入研究了前人思想,将目光置于社会制度的正义上,而“无知之幕”正是实现制度正义的重要设计。
二、“无知之幕”的理想预设
在民主社会的构建中,正义原则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如何选择正义原则,是罗尔斯首先考虑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民众的公共决策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偏见和利己主义的干扰,以致于难以形成一个统一而普遍的正义原则。为了克服这种人为因素的干扰,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的假设,而“无知之幕”正是为了保证原初状态的最初性质而产生的。
(一)“无知之幕”的概念
式中:K是相机的内参矩阵;R和T分别为相机坐标系和世界坐标系间变换的旋转矩阵和平移向量;fu和fv为两个方向的焦比;(u0,v0)为主点坐标。考虑到镜头畸变对成像的影响,若记真实像点与理想像点(u,v)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二)“无知之幕”的作用机制
具体而言,“无知之幕”是通过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的,即在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全体一致[5]。一方面,“无知之幕”的设置使所有决策者均处于平等的地位,排除了社会地位、财富条件、阶级出身等外部因素对个人决策以及订约地位的影响,各订约者对最终决策都拥有相同的话语权,保证了缔约过程中的机会公平;另一方面,“无知之幕”促使每个决策者都从最初的自由、平等、理性、正义等内在本性出发,从最普遍的人的视角考虑公平正义原则的选择与社会制度的设计,从而使得群体决策得以成为订约各方一致的理性。通过这两方面的作用,“无知之幕”的设计使得人们真正回到了传统契约理论所主张的原初状态,从而促进了公平正义。
三、“无知之幕”的现实引入
根据罗尔斯的理论,“无知之幕”是达到原初状态的重要一步,是选择正义原则的重要条件,在设定上也带有明显的理想性。为了使“无知之幕”从理想逐步过渡到现实,罗尔斯提出了四个阶段的序列:第一步是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第二步是制定宪法,第三步是制定法律,最后一步是规范的运用。而这些理论考虑的正是“无知之幕”消失后政治博弈继续存在的情况,是将“无知之幕”理论逐步引入现实情境的过程。由于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的运作方式前文已有说明,在此便不再赘述,仅对“无知之幕”逐步撤去的后三个阶段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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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宪阶段
在这四个序列的阶段中,每一个阶段的“无知之幕”都是被逐渐撤除的,而相应的策略性信息也在被不断丰满。在每一个阶段中,罗尔斯都引入了一定的现实性因素,使其更贴近于实际的制宪或立法过程,而“无知之幕”的作用重心也随着现实的引入而变化。但不变的是,“无知之幕”始终是规范公民政治判断的指导性框架,是立法者进行中立判断和自我反思的手段,是实践的行动指南,这或许就是“无知之幕”引入现实后的作用所在。
(二)立法阶段
在最有效的正义宪法被制定之后,人们所要面对的就是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问题。这些法规不仅必须满足正义原则,而且必须满足宪法所规定的种种限制条件。作为具体细化的行为规范,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必须贴近现实,紧跟时代,以此保证其实际可行性。因此不同于制宪过程,立法过程中人们常常不得不依赖于一定的经济、政治学说以及相关的社会理论。故而在这一阶段,“无知之幕”被更多地撤除,人们可以得知各种思辨的经济、政治学说以及一般的社会理论,但仍不知晓有关于自身的特殊状况。此时,“无知之幕”所被撤除的部分促进了立法者之间互惠有效的合作,提高了立法效率,而其保留的部分又保证了立法者视角的中立性,保障了立法公平。
(三)规范应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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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因此罗尔斯假设人们一旦在原初状态下采用了正义原则,便倾向于召开立宪会议,作出系列的根本性规定。由于人们已在原初状态下选择了一定的正义原则,在正义观上达成了决策共识,故“无知之幕”的目的已经部分实现,其本身也可以被部分撤除。在这一阶段,人们除了知晓那些不言自明的社会原则以外,还了解社会的一般事实,例如社会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状况等,但他们对其余知识仍处于未知状态。对一般社会事实的了解使得人们可以根据现有社会条件制定最有效的正义宪法,而其余知识的未明也保证了宪法的公正性。
四、“无知之幕”的理论意义
(一)框架基础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原则的选择应使每个人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并且该权利指向的自由体系必须与所有社会参与者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10]。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然而,现实中人们的自然禀赋、社会地位等普遍存在差异,这往往会导致不平等的待遇。但这种所谓的自然差别并不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因为“天赋是公共财产”,而以此所得是不应得的,所以必须要解决这种不平等。在此基础之上,罗尔斯提出了第二大正义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他认为在经济和社会上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应当使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的利益,使他们的社会生活得到改善。与此同时,必须使不同职业和职位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11]。
形式上,考虑模型M = (W, {~i | i∈G}, V),W为一世界,~i为可及关系,对世界中的主体i∈G,V为赋值。点模型(M,s)包括现实世界s表示事件的状态为真(可能不知道主体)。这里的可及关系不再是编码行动,而是信息域:可供选择的主体可以看作是现实世界。建立在~i上的条件编码为主体的特殊的观察力和内省。每一公共知识都是一个等价关系:自返的、对称的和传递的。例如“信息图”,可用来解释认知语言。有下面的条件: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调整对象并非具体的权利义务,而是社会基本结构。通过构建正义的社会制度,来平等地分配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使所有职位平等地向个人开放,从而排除社会历史等偶然因素和个人出身等原始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这就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力图实现的目标,也是其主要论证的内容。而论证的起点就在于最初的人是如何制定社会制度,从而保障正义社会结构形成的,这也是罗尔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无知之幕”是指在进行制度安排时,设置一层遮掩的幕布,使人们不知道有关自己及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并过滤掉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的功利性信息[4],例如个人社会地位、自然天赋、阶级出身等个人具体内容,以及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水平等特殊信息,而只留下社会一般事实、政治经济理论等一般信息。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所有人都处于“无知之幕”背后进行决策时,以此得出的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才是正义的。
其次,“无知之幕”是罗尔斯设计正义两原则的基点。
通过“无知之幕”的设置,罗尔斯将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公平地置于一张巨大的幕布之后,所有人都不能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而只能根据最大最小值规则选择“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原则,进而以公共理性引导决策者制定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事实上,这一契约已不是社会中每一个实在的人所协商达成的协定,而更类似于将所有人融为一体,抽象成同一种理性人而达成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8]。可见,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框架中,他主要是从道德情感的角度看待社会政治,进行社会分配,使得正义这个本在道德范畴的问题,具备了一定的美德伦理学的色彩[9]。
正是由于“无知之幕”隐去了社会中每个人的具体特点,并将所有的缔约者抽象成保守的理性人,才使得罗尔斯得以从道德角度出发,论证一种普适性的基础规则体系,而非某一特殊的社会制度。
(二)原则基点
为了更好阐述该问题,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的假设,用以解释订立契约时的理想状况,并为其设置了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无知之幕”。在“无知之幕”下,所有人的个性都被隐去,从而凸显了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而具有的共同理性。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思想,认为“无知之幕”下的人“都是理性(rational)而合乎情理(reasonable)的道德人”[6]。因此,“无知之幕”下的人不仅具有工具理性和计算能力,还普遍拥有一定的道德能力,例如正义感和善观念。正如罗尔斯所言:“我们是如此地善于约束自身,以至从本质上我们具有充分的动机引导我们”[7]。
在最后一个阶段中,根本性的宪法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均已制定完毕,人们所要做的仅仅是将种种规范应用于现实生活中。法官和行政官员应依照相关法规判处或执行案件,而公民们则应普遍遵循这些规范。既然应有的社会规范体系已经建立,并依照不同特点各自应用于个人身上,那么“无知之幕”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意义了。因此,在这一阶段中,对知识的任何限制都将不复存在,“无知之幕”被完全撤除,即进入完全的现实状态。人们了解自身的一切特殊信息,并依照统一制定的社会规范行事。
原初状态的假设使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成为可能,但罗尔斯认为契约的最终目标并非是建立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准则,即正义原则。而在这一方面,“无知之幕”同样成为设计正义两原则的基点。“无知之幕”使得缔约者能够按照同等的理性,选择出较为公平合理并能够为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正义原则。
首先,“无知之幕”是构建罗尔斯正义理论框架的基础。
在不了解任何个人特殊信息的“无知之幕”下,每个缔约者均有可能是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因此两大正义原则是人们所能选择的最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准则,也是最为平等公正的准则。正是处于“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才能根据理性设计出这两大正义原则,排除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并使得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化。
(三)检验基准
最后,“无知之幕”还可以成为检验制度是否正义的基准。
(2)在高考数学命题中聚焦数学学科核心素养的考查既符合数学课程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引导高中数学教学回归到正确的育人轨道上来.随着以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一系列现代科学技术的兴起,数据分析早已经深入到科学、技术、工程等各个领域.为适应未来的工作与生活,高中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数据分析、数学建模素养.建议在高考命题中适当调整数学运算素养考查权重,加强对数据分析、数学建模素养的考查,设置更为真实的情境,把对数学核心素养的考查融入到具体的学科知识内容和思想方法当中.
具体地说,“无知之幕”可以剥离掉所有影响社会成员看清自我的因素,比如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自然禀赋等。在此基础上,社会成员开始进行对社会事务的决策。这一原理通过引入个人信息的不确定性,防止了个人利益对公共决策的扭曲与干扰。
实际上,上述原理在“无知之幕”现实应用的过程中有完美的体现,尤其是在制度修订的过程中,例如美国联邦宪法中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和第五条修宪程序等。以前者为例,美国联邦宪法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这一修正案设计的关键在于它延迟了立法加薪的生效日期,直到下一次代表选举之后。这种延误阻碍了立法者在过渡时期受益,从而确保立法者在短期个人利益的扭曲下不会考虑适当的薪酬问题。第二十七条修正案通过延迟战略引入了对个人利益的不确定性,从而达到了与“无知之幕”类似的效果[12]。如果没有这一规定,那么预计会在下一次选举中落选的立法者将很有可能为立即加薪的短期利益投票,造成有违公正的投票结果。而“无知之幕”原理在这一修正案中的应用则避免了这一趋势,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五、结语
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将所有参与者置于厚厚的幕布之下,过滤掉所有能够影响参与者做出公正选择的信息,使每个人不得不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决策,也让选择主体不断地反思我们真正需要些什么,从而在各类价值体系中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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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无知之幕”作为一种对订约状态的假设条件,为进一步论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供了基础,并促进了两大正义原则的诞生。即便是在对现实性问题的讨论中,“无知之幕”也为反向检验制度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提供了重要基准。可以说,“无知之幕”的理论在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时至今日,其价值光芒仍在不同的领域熠熠生辉。
[参 考 文 献]
[1][美] 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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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drian Vermeulet. Veil of Ignorance Rules in Constitutional Law[J]. The Yale Law Journal,2001(2):399-433.
[中图分类号] B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0292( 2019) 03-0019-04
[收稿日期] 2018-03-11
[作者简介] 程淑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责任编辑 常延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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