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情背景和战略制定:澳洲政府大数据、创新及知识产权国策原委论文

国情背景和战略制定:澳洲政府大数据、创新及知识产权国策原委论文

国情背景和战略制定 :澳洲政府大数据 、创新 及知识产权国策原委

邵 科

(西澳大学 法学院,澳大利亚 佩斯6009 )

摘要 :本文对澳洲政府近年大数据、创新及知识产权三大领域法律、政策及双边协定进行贯通式的文本解读,并将之放诸澳洲具体的国情中进行分析。本文指出,澳洲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创新绩效中居于末位,这一尴尬的国情似乎是澳洲在大数据、创新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倡宽容、灵活和共享理念的根本原因。由之可见,一国知识产权及创新制度的建设,应当根据一国国情决定。澳洲实践在细节上证明了这一点,中国亦自当如此。

关键词 :大数据;知识产权;创新;知识共享

澳洲政府生产力委员会2017年5月8日公布的长达658页的《数据可及性与使用最终报告》(Data Availability and Use Final Report ),是澳洲国家级大数据战略的开拓性之作。作为全球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后进者,澳洲政府日益体认到,要在全球数字经济时代不被淘汰,就不得不审慎研究如何善用数据的价值。须注意者,从全球范围来看,澳洲的创新实力在发达国家中几乎是垫底的。2015年颁布的《国家创新和科学战略》,显示了澳洲政府摆脱落后局面的某种尝试。同时,作为创新弱国及美国等最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之净进口国,澳洲对待知识产权的立场显示出不唯英美马首是瞻的迹象。这些细节的、微妙的国情,应当结合《数据可及性与使用最终报告》的文本来作贯通性的解读。本文试将澳洲的大数据、创新及知识产权国策结合分析,以管窥一国国情与创新及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内在关联[注] 该报告可从澳洲联邦政府官网下载:https://www.pc.gov.au/inquiries/completed/data-access/report. 。

一 、澳洲作为数据产业落后国家的 大数据政策

2017年3月31日,澳洲政府生产力委员会向澳中央政府递呈了《数据可及性与使用最终报告》(简称澳洲政府《数据报告》),经公开征集意见后,于同年5月8日公布[注] 有关澳洲创新知识产权战略和中国差距的研究,可参见Ken Shao, “Beyond the Patent Totem: Australian and Chinese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s in the ‘Asian Century’”, 英国Intellectual Property Quarterly, Issue 3 (2016), 247-259. 。 。 这一国家级政策研讨的展开,其背景是今日全球大数据经济的风起云涌。2010年,经合组织(OECD)发起了一项名为《新增长点:知识资本》(New Sources of Growth :Knowledge -Based Capital )的重大研究计划,指出了三种知识资本(KBC)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及政策变化的重要证据。这三种知识资本包括:计算机软件及数据,知识产权及品牌,人才、关系网络及公司商业秘密等[1]23。在这三类知识资本的交互作用中,其核心价值日益体现为互联网公司对大规模数据使用的依赖性。这即是现今世界大国均十分重视的大数据。其定义较多元,如经合组织关注的是大数据之大容量(high volume)、高速率(high velocity)、高变化率(high variety)三种特性[2]11。相似的定义,也被澳洲政府《数据报告》采用[3]

大数据很大一部分是由互联网使用者或互联网消费者产生的。互联网公司通过采集并分析这些数据,来研发新的产品或服务。这些数据又是不断变化的,因为互联网使用者及消费者每天都可能产生海量的数据。经合组织认为,这些数据关乎商业及政策分析、制定,在效率、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促进生产力增长等方面,均具有前所未有的价值[2]10,[3]60。全球顶尖咨询机构麦肯锡全球研究所(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的一项研究报告进一步指出,数据公开不但能促进透明度及问责等社会公共目标,也有望释放巨大的经济潜能,因为公开的、普遍可及的、可共享的数据能够提升效率和效益,创建新的产品、服务和市场,并为个人消费者和公民带来利益。从现实操作角度来讲,数据公开共享可以打破产业间的信息瓶颈,并可通过数据分析来替代传统基于直觉的商业模式。麦肯锡指出,数据公开共享将有望为教育、能源、医疗等七大产业每年新增超过3万亿美金的价值[4]。以上研究观点,在澳洲政府《数据报告》中得到了反映。澳洲政府开始体认到,要在全球数字经济时代不被淘汰,就不得不审慎研究如何善用数据的价值[3]35-36

综观澳洲政府《数据报告》,以数据的充分可及性为目标的共享理念,贯通报告始终。换言之,促进政府及公共数据之充分公开共享,是其最核心的政策宗旨。当然,数据公开共享必然产生成本,但澳洲政府认为,数据公开共享并不一定是免费的,然而在合理应对成本之余,数据公开共享所带来的机遇,才是不可低估的价值所在[3]2。基于以上的前沿认知,澳洲政府《数据报告》提出了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具体举措,来设计符合澳洲国情及国际标准的数据可及性共享法律及政策架构。

四要提升各类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发展水平,努力把园区建成环境最优、体制最好、成本最低的投资聚集区。

澳洲政府《数据报告》认为,任何大数据制度设计首先要解决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以及随之而来的公民对开放个人信息的忧虑与数据提供者之间无法相互信任的根本矛盾。为此,澳洲政府《数据报告》提议创制一种全新的权利,名为消费者全面权利(Comprehensive Right for Consumers)。这一全新的权利赋予自然人消费者以及最近财政年度营业额低于300万澳元的中小企业获取并分享他们自己的数据之权利。依照这个建议,有关某一消费者的数据,被定义为属于该消费者和其数据持有者共同拥有的财产。消费者有权向其数据持有者要求提供可以机读的个人数据备份,并有权要求数据持有者告之其数据的交易情况(如向第三方出售或提供其个人数据)。消费者数据被定义为能够充分促使为消费者提供有竞争力或有改进价值的产品或服务的数据。

压缩韧性指标是反映材料抗压强度及延性的一个综合性能指标。图7为橡胶粉掺量10% 的RPE-H-1试件受压全过程曲线及压缩韧性计算示意图。曲线结果表明,弹性段终点约为峰值荷载的75%,即0.75Fmax。压缩韧性指数I5、I10、I30计算方法参照《钢纤维混凝土标准》[16],结果见图8。

澳洲政府《数据报告》开宗明义即提出消费者全面权利这一全新的权利模式,似乎是受到了共享、公开及促进公众利益这些当代西方知识产权及创新批判研究前沿思潮的影响。这一影响也不时见诸澳洲近年其他和知识产权有关的立法讨论、司法判例及政府报告之中,亦将会在本文第二、三部分有进一步的体现。总体言之,当代西方知识产权及创新批判研究前沿思潮认为,不应在21世纪瞬息万变的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固守17、18世纪欧洲的古老观念,这些古老观念将知识产权错误地视作甚为绝对的个人财产权,从而忽视了累积性是创新的根本特点以及共享这一累积创新的根本前提。而随着科技及社会生活模式的变迁,基于共享双赢理念的多元的知识创新管理模式,将日益不欲被僵化的欧洲传统知识产权教条教义所束缚[注] 有关欧洲知识产权历史教条成因之讨论,可参见Ken Shao, “From Lockean Theory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rriage by Mistake and its Incompatibility with Knowledge Creativity and Dissemination”, Hong Kong Law Journal, Vol. 39 (2009), 第401-420页。关于多元的知识产权模式,可参见European Patent Office, Scenarios for the Future, 慕尼黑:欧洲专利组织,2007年,第82-101页。 。

在消费者全面权利之外,澳洲政府《数据报告》还建议创设一个庞大复杂的大数据复合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由国家数据保管署(National Data Custodian)、官方认证的数据释放机构(Accredited Release Authorities)以及国家利益数据集(National Interest Datasets)构成。澳洲政府体认到,数据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缺乏互信,给数据充分共享制造了无数障碍,在实践中也早已成为数据价值释放的巨大瓶颈[3]2,237。国家数据保管署将在国家层面上领导澳洲大数据的共享和使用,并管理官方认证的数据释放机构及国家利益数据集。它也将为数据风险管理、数据典藏(data curation)、数据安全、数据脱敏以及可信赖的用户模式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指导材料。官方认证的数据释放机构将作为数据典藏、脱敏、联动的具体执行机构,采用由国家数据保管署认可的正式的、现代化的风险管控程序来推进数据的共享和释放。这些执行机构可能设立于首都及各州的政府部门之内,也可能是政府的委任机构、其他由政府公帑资助的机构,乃至非盈利机构[3]237

同学们通过计算机模拟实习,对现代工厂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加深了对化工原理课程的理解.从学生的实习心得体会中可以看出,多数同学对化工生产的基本过程有了较深入的了解.

国家利益数据集的设立,是澳洲政府《数据报告》构想的大数据复合管理体系之一大特色。国家利益在澳洲许多立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最著名的当属外商来澳投资时可能面对的国家利益测试。依照1975年颁布的《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澳洲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就国家安全、国内竞争情势、税法、社区利益以及投资人状况等对外国投资行为进行国家利益评估,以确保外国投资不会对澳洲人民及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也许是基于促进本国公众利益的类似共识,大数据国家利益在澳洲政府《数据报告》的草拟过程中得到了各方非常积极的回应。诸如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儿童支持、养老、税务、就业等许多领域的大数据集成,以及虽然处于私营领域但涉及公众利益或由公帑资助的数据集,均可能对国家利益具有重要价值。因此,设立国家利益数据集,有可能推动以最有价值的数据来造福全社会。国家利益将不通过立法确定,而是由国会专门委员会通过民主方式进行管理[3]24-25,281。总之,确立国家利益数据集,也是旨在促进高价值数据的充分共享与释放,和前文所说的消费者全面权利、大数据复合管理体系的根本指导理念若合符节。

为了驾驭如此庞大复杂的大数据治理架构,澳洲政府《数据报告》建议,尽快制定《数据共享及释放法》(Data Sharing and Release Act ),并由国家数据保管署来监督此新法的施行。《数据共享及释放法》旨在通过法律来保障数据的共享和释放。这一新法将建立详密的标准化机制,以促进人们对数据共享和释放制度的信心,保障大数据治理架构在宏观和微观上的运作,并使消费者的全面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同时,和隐私保护、人权及知识产权相关的现行法案,将得到尊重且与新法并行不悖[3]307,328。自2018年7月4日始,该法案进入公众咨询阶段[注] 参见澳洲总理内阁官方网站:https://www.pmc.gov.au/resource-centre/public-data/issues-paper-data-sharing-release-legislation 。总之,澳洲政府《数据报告》以及报告建议草拟的《数据共享及释放法》,都是以积极促进数据的公开、共享和释放为其根本之宗旨。

那么,澳洲政府为何如此积极秉持开放共享的理念呢?这绝对不能用澳洲是发达国家、立法理念先进这种空疏的“围城印象”来解释。事实上,这不但需要体认前文所说的一系列数据共享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研究结论,更需要在细节层面上,探究澳洲政府《数据报告》出台的国情背景。澳洲政府《数据报告》在前言部分,清晰地阐述了政策出台的隐情与苦衷:

因此,由于澳洲支柱产业矿产业的大衰退,创新经验全无的澳洲政府,在仓促之中试图以创新经济作为某种投机性的甚至是短期的新抓手,就不足为奇了。在澳洲政府及社会普遍缺乏创新能力和经验的现实面前,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全球潮流的新经济增长点,自然也成为澳洲政府想要跃跃欲试的新目标。总体上而言,作为社会治理体系高度规范的发达国家,澳洲在大部分领域的数据采集十分完整、可信度高。然而,目前澳洲和数据有关的法案,竟然是一百年前制定的,这些陈旧的观念束缚了澳洲数据流转的活力。此外,澳洲的科技基础设施,如高速宽带网络等,也并不先进。在上述复杂的国情背景下,拥抱共享理念,以期通过高效、开放、充满活力的数据流转,来为广大缺乏创新经验的澳洲创客及中小企业提供大数据这一创新所需的公共物品和基础设施,就成为了澳洲政府尝试探索的方向。显然,最大化数据商业价值的道路是行不通的。这就好比腾讯当年的发展模式,如果不向用户免费提供QQ聊天工具,就没有腾讯的商业成功。同理,如果澳洲政府在数据释放上收取高昂的费用或设立种种知识产权限制,那么,创新经验和实力积累本来就十分匮乏的澳洲中小企业,就势必被挡在第一道门槛之外。

前引全球顶尖咨询机构麦肯锡全球研究所(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的一项研究报告时指出,数据共享将会创造出巨大的创新潜能和经济增长力。在此一全球大背景下,澳洲政府如欲赶超其他国家蓬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就只能在数据共享方面,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并明确提出有效、可行的方案。进言之,若要深入理解澳洲大数据政策的国情背景,尚须交叉地结合澳洲近年在创新及知识产权领域之理念变化的脉络来综合研析。正如下文将指出的,澳洲传统上是创新薄弱的知识产权进口国,在全球知识资本产业链上,实完全不具备极强的竞争力和博弈筹码。因此,不论是其大数据政策,还是其创新和知识产权政策,都显示出一种以弱胜强的诉求。换言之,澳洲在总体上倾向于采取较宽容的、拥抱共享共赢的战略理念,以换取更灵活的全球参与能力。这一思路,也符合全球创新及知识产权批评研究尊重共享的前沿观点。

二、澳洲作为创新薄弱国家的创新政策

由以上分析可知,通过充分促进数据共享来谋求改变澳洲在全球大数据竞争中的落后地位,是澳洲政府《数据报告》的国情需求,而为了促进充分共享和创新,澳洲政府甚至将具有高价值的数据上升到了国家利益的高度。要深入解读这种积极推进数据共享的根本宗旨,就得考察澳洲的创新能力及国家创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美澳自由贸易谈判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反面教材)。它说明,谈判筹码和经济实力薄弱的国家,不可能从和美国的自由贸易谈判中获得多少利益。它也是一种警示,说明哪怕是经济上成功的发达国家(比如澳洲),也可能(由于和美国进行自由贸易谈判)而致其本国的福祉、公共政策以及民主程序受到损害[13]

吾人须知,在澳洲《国家创新及科学议程》看似宏大的措辞背后,却是尴尬的国情和焦虑的处境。传统上,澳洲是依靠矿产资源开采生存的国家,其他支柱行业主要是农业和旅游服务业[6]。充沛的自然资源,促进了澳洲财富的快速增加,但近年矿产经济的急剧衰退,使得澳洲自然资源红利的风光不再。更严重的是,在矿产和农业主导的经济结构下,澳洲政府、产业界及研究机构在高科技创新创业及跨国投资、开发合作方面的经验十分匮乏。因此,上述《国家创新及科学议程》在开篇就反省道:“在所有OECD成员国里,澳洲的产学合作率是最低的”。[5]4

这不是澳洲国内第一次表达危机感。2014年,澳洲八大名校之一的莫纳什大学校长爱德华·本恩教授(Edward Byrne)在向国会递交的一份创新报告中就感叹道,“这个国家在把创新变现为有形财富并创造就业方面,是失败的。”[7]同年,时任澳洲国家首席科学家的伊恩·查伯教授(Ian Chubb)在呼吁澳洲建立国家创新战略体系时,用同样直白的语言指出:

在所有OECD成员国里,澳洲是唯一没有制定科技战略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澳洲正在为缺乏长远的科技战略规划而付出代价。在创新重大指标上,澳洲正在落后于国外竞争者[8]

就最新数据来看,以上情况并未改观。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发布的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数》,2016年,在澳洲申请的专利总数仅为28,394件,和2014年的29,717件相当。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不到区区3万件的专利申请中,竟然有高达90.6%的专利申请是外国人或企业在澳递交的,这比2014年的89.7%竟又增加了近1个百分点。其中,世界第一科技强国美国在澳洲的专利申请,就占了近46%[注] WIPO, “A8: Patent applications at the top 20 offices, 2016”,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7, 第46页、第52页。WIPO, “A8 Patent applications for the top 20 offices”,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4, 第24页。 。相比而言,2016年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超过了130万件,其中外国申请仅占10%[注] WIPO, “A8: Patent applications at the top 20 offices, 2016”,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7, 第46页、第52页。 。当然,单看专利数量,并不能说明创新能力之高下。中国专利的质量需要提升,但如果和国外其他一些权威研究结论结合分析,却也可以窥见中国谋求成为全球创新实力大国的努力[注] 比如前文所引2015年麦肯锡研究报告之结论: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 The China Effect on Global Innovation, 2015年,第1页。 。从以往的数据来看,澳洲排名前10强的专利人,主要是微软、高通、金佰利、高露洁、壳牌、诺华、拜尔等跨国公司,几乎没有澳洲本土企业[12]。澳洲此种尴尬的国情,实在不能不为吾人所知。

5)要素关系修改的有13个:火车站、高速公路临时停车点、火车渡、汽车渡、人渡、汽车徒涉场、计曲线、间曲线、助曲线、高程点、石堆、岩熔漏斗、冲沟。

更为严重的是,澳洲创新虽然不时有一两个“黑科技”出现,但重大突破在数量上极少。澳洲政府近年的一项报告坦承道:

以上说法并非空穴来风。根据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康奈尔大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编撰的最新年度《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澳洲创新排名从2014年的第17位连续两年下降至2017年的第23位后,虽在2018年略升至第20位,但依旧远低于所有主要发达国家(英国第4位、美国第6位、德国第9位、韩国第12位、日本第13位、法国第16位),包括与其人口数量相当的小型发达国家(瑞士第1位、荷兰第2位、瑞典第3位、芬兰第7位、加拿大第18位),甚至在2017年还低于人口远少于澳洲的小邻居新西兰(第21位)。而在同一时期,作为澳洲最大双向贸易伙伴的中国,其创新排名从2014年的第29位上升至2018年的第17位,更不用说在经济体量、人才储备、人口规模、重大科技潜力等方面,澳洲远不能和不断上升的中国相提并论[注] INSEAD, Cornell University & WIPO, The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8: Energizing the World with Innovation, 第xx页;The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7: Innovation Feeding the World, 第xviii页;The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4: The Human Factor in Innovation, 第14页。2018年9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天津出席2018达沃斯论坛开幕式时,曾引用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第17位的排名。 。麦肯锡在2015年甚至提出了中国创新可能引领世界的判断[注] 关于中国创新引领世界的可能性,参见麦肯锡的一项结论: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 The China Effect on Global Innovation, 2015年,第1页。另参考普华永道的结论:PwC Strategy&, China’s Innovation is Going Global: 2014 China Innovation Survey, 第6页。 。而如果以创新产出来看,2018年中国创新产出为全球第10位,澳大利亚居第31位,低于所有主要发达国家,且比新西兰还低一位[注] INSEAD, Cornell University & WIPO, The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8: Energizing the World with Innovation, 第xxiv页。 。面对群雄逐鹿的全球创新竞争,创新经验、产业化经验、国际化经验均十分匮乏的澳洲,似乎前景不明。

大多数澳洲创新只是对现有技术的修补,其本质是一种渐进式创新(incremental),重大革命性创新非常少。这和其他发达国家存在鲜明的反差[9]

数据产生及使用带来的巨大的增长已经激发了绚烂夺目的商业模式、产品及理念的产生。这是一个全球现象。然而,澳洲却尚未参与到这一全球进程之中,这对澳洲而言是有害的[3]2,121

无线传感器网络在节点数据融合的应用中,时间同步对整个网络有着重要的影响[10-11],如何实现节点之间的时间同步和获取节点准确的时钟信息是系统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 、澳洲作为知识产权进口国的 知识产权政策

同样,澳洲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绩效亦极其乏善可陈。早在1993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世界各国创新比较研究的文集就指出,澳洲经济“对外国技术的依赖性畸高”。[10]墨尔本大学国际政治经济专家安妮·开普林教授(Ann Capling)等学者更明确指出:

在常温(293 K)下取质量为m=0.01 g磁性纤维素加入体积10 mL初始浓度C0=50 mg·L-1的pH为7的亚甲基蓝溶液中,振荡吸附,在不同时间间隔内取样测量。由图4可以看出,磁性纤维素对亚甲基蓝的吸附在前10 min时,吸附容量快速增加,10 min后吸附容量缓慢增加且趋于平衡,120 min后吸附容量基本达到平衡,因此选择最佳吸附时间为2 h。

澳洲主要是(外国)知识产权的净进口国和消费国。这导致了澳洲财富的对外净转移,也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损失[11]

本文从以生态文明的发展为根本目的,保证生态信息资源关注度的提高,空间型高校教育资源的开发、整合以及利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高校教育资源体系构建的生态化方向。然后从重视高校教育资源自然性特征的开发、注重教育资源能量与信息的交换、控制高校教育资源能量出入的平衡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体现生态能量资源体系构建的侧重点。

和中国不同,澳洲并无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更谈不上制定了国家级的知识产权战略。但是,我们不妨从澳洲政府及学界对双边贸易谈判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态度上,来管窥它的一些战略倾向。澳洲国际贸易、法律及经济学界的许多著名学者认为,美国要求澳洲接受的贸易协议及其知识产权条款,根本不符合澳洲的利益。这些高于TRIPS协议保护要求的、旨在延长在澳外国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及范围的条款,可能导致更多的资源外流,且不利于澳洲本国的创新增长[注] Capling & Ravenhill, ‘Australia’s Flawed Approach to Trade Negotiations: and Where Do We Sign?’, 第503页。Christopher Arup, ‘TRIPs as Competitive and Cooperative Interpretation’, in Justin Malbon & Charles Lawson (ed.), Interpret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TRIPS Agreement: Is It Fair? Cheltenham: Edward Elgar出版社,2008年,第20页。 。墨尔本大学法学教授、剑桥大学法学博士安德鲁·秘切尔(Andrew Mitchell)犀利地批评道:

2015年12月,澳洲政府公布了《国家创新及科学议程》(National Innovation and Science Agenda )。一时间,创新创业经验几乎空白的澳洲,在各地纷纷仓促上马创客空间和大学孵化器,为经验匮乏的初创企业、大学及科研机构、投资人、青年创客等提供少许政府资金支持和创业辅导。根据《国家创新及科学议程》,澳洲将在观念,资本、合作、人才,技能以及政府示范四个板块,启动一定的改革措施,涵盖税收优惠、政府及民间资金支持、产学合作、签证改革、政府采购及破产法修改等许多方面[注] 《国家创新及科学议程》官网:http://www.innovation.gov.au/。 。进言之,《国家创新及科学议程》主要聚焦于扶持本国创新在澳洲及国外的成果转化。比如,通过设立2亿澳元的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创新基金(CSIRO Innovation Fund),来吸引企业对澳洲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及其他公立研究机构及大学产出的科研成果进行商业开发。此外,澳洲政府还在美国旧金山等地设立创客落地空间(landing pads),以协助澳洲初创企业探索世界市场[5]7,11

柱状弹丸超高速碰撞薄板产生的碎片云和球形弹丸的结构有所不同,碎片云外形具有泡状结构。Piekutowski等基于柱状弹丸碎片云X射线图像,提出了描述柱状弹丸产生的泡状结构的碎片云模型[25-26]。Schonberg基于一维冲击波理论提出了改进的柱状弹丸碎片云模型[27],该模型给出了柱状和类柱状弹丸碎片云各个特征速度的理论表达式,并且通过热力学分析,给出了碎片云中固、液、气三种相态下材料质量的计算方法。

我在牛津海特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一本中澳自由贸易协议研究的英文学术合集中指出,和美澳自由贸易谈判中美国强势独大的立场完全不同的是,中澳自由贸易谈判明显采取了互敬、双赢、灵活的立场来对待知识产权[14]。通观《中澳自由贸易协议》第11章的知识产权条款文本,并将之与TRIPS协议的文本对照,我们可以发现,《中澳自由贸易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简单地重申承诺执行TRIPS协议标准,而是有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开篇就反复强调知识产权对技术、社会进步的可能作用及妨害风险,并对知识产权诸如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让与流通,以及公开、创新、有效的市场等重要公共职能,着墨甚多。它也明确提到,需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并“保护公共健康”。[注] Article 11.4 (b), and (d) to (g) of the ChAFTA,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The full text of the China-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 相反,TRIPS协议开篇主要是强调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标准”及“有效执法”。[注] The Preamble, WIPO,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虽然,前述的澳洲政府大数据政策和立法准备、创新政策及中澳自由贸易协议知识产权条款之间似乎没有直接联系,但如将这三类文本置于一处研判,可以发现,它们均倾向于推动共享的、互益的、充满活力的创新和知识产权理念。在澳洲国会2015年的一份报告中,中澳自由贸易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谈判思路受到了肯定。报告援引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金柏莉·威萨沃教授(Kimberlee Weatherall)以及WTO谈判专家、原驻外大使安娜·乔治(Anna George)的观点指出,和之前澳洲缔结的自由贸易协议中强势的知识产权条款相比,中澳自由贸易协议所采取的稳健思路,可称是未来自由贸易协议谈判的范例(precedent)[15]

在澳洲政府《数据报告》中明确提到,消费者全面权利将在“澳洲现行的知识产权安排中运作”。[3]201这一现有安排应当包括上述被视为自由贸易协议“谈判范例”的《中澳自由贸易协议》。同时,它也明确提出了对“知识产权滥用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取其数据”的担忧[3]17。而在《国家创新及科学议程》的文本中,知识产权一词仅在无关紧要的地方出现了一次[5]10。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创新及科学议程》的前身是2014年出台、不到一年即遭继任首相废除的《产业创新及竞争力议程》。当代西方民主国家各届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不是此处讨论的议题。我们关注的是这一份废止的文件对知识产权的态度——在其文本中,政府明确指出要“支持能够促进而不是妨害合作及创新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制度”。[16]虽然《国家创新及科学议程》没有明确表达对知识产权的态度,但两份相似文件的前后时间关系,或可表明其态度的某种关联性。

综上,将澳洲政府对待大数据、创新和知识产权三者的态度结合比较,可以发现,澳洲倾向于推动共享的、互益的、充满活力的创新和知识产权理念。这一立场紧扣国情背景,和澳洲在全球高端产业链上被动、落后的尴尬地位密切相关。由以上分析可知,作为发达国家的澳洲,竟然几乎是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净进口国。而与此同时,澳洲又是WTO管辖下的、以TRIPS协议为蓝本的全球知识产权体制的主要成员。澳洲拥有极其繁杂的知识产权法律文本,总长达数十万字。作为高度法治化的国家,其知识产权司法、执法系统亦和英美相类。然而,澳洲这种高度协同化(harmonization)的、“发达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未给澳洲创新带来促进作用。恰恰相反,在没有其他创新政策乃至国家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支撑的情况下,单一的和欧美日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助长了美国等知识资本强势的国家在澳洲的长驱直入,导致澳洲福利、财富和资源的外流[17]

因此,对澳洲而言,只有强调宽容、灵活的知识产权制度,才有望摆脱美国等知识资本占有者的围堵,进而为本土创新在夹缝中寻觅新机。此种思路,并非澳洲独创,而是在人类历史上不断重演。从19世纪中期美国之不保护英国版权,到20世纪初期荷兰等国废除专利法,再到一百年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以及目前新加坡、澳洲、新西兰等小型发达国家对待大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微妙、矛盾的心态,无不反映出相似的轨迹[注] 关于美国和荷兰、瑞士的不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历史研究,可参见Meredith L. McGill, American Literature and the Culture of Reprinting, 1834-1853, 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Eric Schiff, Industrialization without National Patents: The Netherlands, 1869-1912; Switzerland, 1850-1907,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1年。关于新西兰等小型发达国家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参见Susy Frankel, Test Tubes for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Small Market Economies,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5年。 。因此,在澳洲当前的创新政策上,自然难以过多地关注知识产权。同理,在其大数据政策上,亦只是声明尊重现行知识产权框架安排,并单独成立工作小组来研判知识产权和大数据的关系,同时强调共享、开放对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作用。

四、结 语

澳洲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克里斯多弗·安通教授(Christoph Antons)在2015年的一篇文章里睿智地提到,传统上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视为国际知识产权利益博弈的两个对立面的观点,已经难以成立[注] Christoph Antons & Reto M. Hilty, “Introduction: IP and the Asia-Pacific “Spaghetti Bowl” of Free Trade Agreements”, 收于Christoph Antons & Reto M. Hilty 主编: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ee Trade Agreement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纽约:Springer出版社,2015年,第4页。 。由前文可知,在发达国家中,澳洲绝非全球创新的优秀样本,而是创新经济的后进者和欧美日知识产权的净进口国,所以也可视为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势国家的对立面。美澳自由贸易谈判的历史事实证明,诸如澳洲这样的创新薄弱的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及创新经济的全球产业链上,实在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它们不大可能象美国那样通过强势地最大化本国企业在全球的知识产权商业利益,来抢占全球市场。相反,作为美国强势知识产权霸权的迫受者,澳洲等发达国家在高度协同化的全球知识产权制度中已经不易抽身,唯有在夹缝中寻觅新机[注] 澳洲政府《数据报告》将《数据共享及释放法》描述为一种“新的游戏模式”。 Data Availability and Use Final Report, 第47页。将这一措辞结合澳洲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苟同于美国的态度,可窥见它寻求新模式的诉求。惟碍于美国的权威,它难以完全自由发挥。 。

作为全球创新后进者的澳洲,它寻觅新机的一个策略是在大数据领域通过开放数据共享,来为广大缺乏创新创业经验的澳洲创客和中小企业提供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和基础设施。不过,澳洲此类初步战略显得单一、薄弱,恐怕不具备国际合作竞争之巨大潜力。它在和强国的博弈中究竟能激发出多少真实效益,尚未可知。从另一方面来看,十年来中澳在矿产投资领域两败俱伤的惨痛教训,充分显示出澳洲既缺乏长远战略又缺乏和中国合作的经验与互信。加之澳洲在政治上全面转向对华不友好立场,中国投资者对澳投资的风险不可低估。因此,当前澳洲政府零零散散的创新新政,究竟能为缺乏国际创新竞争力的澳洲带来多少全球机遇和中国机遇,实不宜乐观。

当然,澳洲创新经济能否成功,绝不是本文的“醉翁之意”。本文所根本关注的,乃是澳洲在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之真实而无奈的经历和苦衷,对中国究竟有何种启迪。澳洲谋求有别于美国的、不愿为英美传统教义左右的灵活对待知识产权和创新的立场,进而在大数据、创新及知识产权方面,提出基于国情的、灵活宽容的、以本国利益为上的思路,这对中国而言,是极为深层的启迪。这绝非说澳洲经验一定具有借鉴价值,或是应当成为中国方案的灵感源泉。恰恰相反,中国拥有比澳洲周详深远的国家创新战略。本文仅限于说明,任何主权独立的国家,都理当根据自己的国情来独立思考,并依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及战略,因为知识产权法律与公共政策同构,它需要在体现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制度创新[18]

2.承继古代文史中军事思维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孙子兵法》作为中国最古老而又最具有生命力的军事理论著作,总结了中国古代战争的经验,揭示了许多具有普遍意义的战争规律,具有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被历代军事家奉为经典。毛泽东作为伟大的军事家和军事统帅,他与《孙子兵法》有着不解之缘是再自然不过的。毛泽东不仅从这部中国古代第一部全面而系统的兵书里学习到了丰富的军事理论素养,而且也获取了大量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养料。

由之可见,一国知识产权及创新制度的更化,必当要在融会贯通他国经验教训之外,以对本国国情的深刻观照为依止。其实不论何种领域,对待西方的态度,均不应空疏仰望,而当深入细节。但凡世上事,必以细节为王。一旦深入细节,遐想幻感方能破除,表里精粗方能无所不明。唯有经过此种穷理尽性的心路历程,中国人方能真正拥有文化自信,不卑不亢、不妄不虚,进而沉淀下来,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为治国理政提出具有深刻内涵和切实大用的方案,齐心协力建设人人安乐的美好中国。

为普通群众亮吗?理论上是对的,但现实中真这么做的话,会被一些人认为不是傻子就是疯子。因为,群众的眼睛既是“雪亮的”又是“不亮的”。在一个单位,大家一起学习,一起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谁工作勤奋,作风正派,群众的眼睛看得很准。可一到了关键事情上,在一些单位比如提拔重用,调职调级,评选先进等,群众的眼睛又“不亮”了,只有局长的眼睛是“雪亮的”。局长说谁行谁就行不行也行,群众大多不知情,等到知情时,已下发红头文件。到这时,不管群众心中如何想,都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局长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妄议。

(本文之写作,源于2017年12月在广州中山大学参加的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国际会议,并从和李明德教授、Peter Yu教授、李扬教授、李治安教授、Michael Pendleton教授等著名学者在会议期间的沟通中获益,特表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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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Conditions and Strategic Planning —Contextualization of Australia’s State Guidelines on Big Data,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HAO Ke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Perth ,Australia , 6009)

Abstract :This paper jointly analyzes the texts of Australian national laws, policies and bilateral agreements concerning big data, 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with a contextualization of Australia’s specific conditions. It points out that Australia’s awkwardly poor innovation performance among major developed nations partially accounts for its flexible, tolerant and sharing principles concerning big data, 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us,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systems should comply with a nation’s specific conditions. Australia’s practice confirms this view in detail and China should adopt a similar approach.

Key words : big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novation, knowledge sharing

收稿日期 :2019-02-06

作者简介 :邵 科(1978—),江苏宜兴人,澳大利亚西澳大学(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法学院教授塈中国商法产学结合课程创始人、伦敦大学法学博士、中澳工商业委员会(ACBC)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11基地)专家并兼任文澜讲席教授;江苏省知识产权思想库兼职研究员。

基金项目 :本文系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 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B18058)、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编号:BE2016904)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 :DF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646(2019)03-0019-08

(责任编辑 、校对 :臧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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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背景和战略制定:澳洲政府大数据、创新及知识产权国策原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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