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朝廷辩与汉代诉讼制度的缺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朝廷论文,缺失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6-0162-03
一、东朝廷辩之事
汉武帝元光四年(前131)夏,时任丞相的田蚡娶燕王刘泽之孙女为夫人,王太后下诏:列侯宗亲皆往贺。时已赋闲在家的卸任丞相魏其侯窦婴素善颖阴侯灌夫,即邀灌夫一同前往道贺。颖阴侯灌夫本不愿去,因为此前曾因饮酒与田蚡有隙,担心酒后失言,再生过节。但在窦婴一再要求下,还是一同前往。在婚宴上,田蚡敬酒时故意怠慢窦婴与灌夫。灌夫即心生不快,于是便借酒大闹婚宴,使得婚宴不欢而散。丞相田蚡十分恼火,便命令骑郎拘捕了灌夫,并以“不敬”罪将灌夫羁押于丞相府。同时,丞相田蚡还吩呼其下属案查灌夫家族在颖川“横甚,民苦之”①之事,“谴吏分曹逐捕灌氏支属,皆得弃市罪”②。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是窦婴始料未及的,同时对自己的好友灌夫家的遭遇也深感愧疚,决心帮助灌夫家族摆脱罪责。虽经多方努力,却未能如愿,于是,窦婴便上书汉武帝,述说灌夫的行为属醉酒闹事,罪不足诛,试图让汉武帝干预此事。汉武帝接见了窦婴,并答应“东朝廷辩之”。
这次廷辩的地点为东朝。东朝,又称东宫,为汉武帝之母王太后的居住地。丞相田蚡乃王太后同母异父之弟。东朝廷辩主持人为汉武帝,参加人有御史大夫韩安国,主爵都尉汲黯,内史郑当时等王公大臣。辩论的双方“出庭”人员分别是:一方为灌夫的代理人魏其侯窦婴,另一方为当朝丞相田蚡。在辩论中,窦婴首先发言,“盛推灌夫之善”,并说灌夫的过错在于醉酒闹事,而丞相田蚡以他事诬陷治罪灌夫实属不当。丞相田蚡在答辩中则“盛毁灌夫所为横姿,罪逆不道”。经一轮辩论后,窦婴思忖就事论事恐怕难以取胜,于是便攻击田蚡的短处。田蚡则答辩说:他所喜欢不过是音乐、狗马、田宅,以及一些歌伎艺人、巧匠等;而魏其侯、灌夫他们则腹诽心谤深怀对朝廷的不满。
辩论后,汉武帝便问在场的大臣们,要求他们对刚才的辩论发表意见。御史大夫韩安国首先发言,他对双方辩论意见是各打五十大板,既部分肯定又部分否定。主爵都尉汲黯,内史郑当时则肯定了魏其侯窦婴的辩论意见。其余的官员未发表意见。汉代历史上第一次“法庭辩论”和“庭审合议”就这样结束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也各自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合议庭”的成员们有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的则保持沉默。应该说经过“法庭”这一交锋,作为“审判长”的汉武帝应该可以定案了。但是,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作为“审判长”的汉武帝还得请示在幕后等待消息的王太后才能最后定案。
汉武帝开完“庭”后,马上进入宫内向太后汇报当天的廷辩情况。王太后听了汇报后执意要治罪灌夫和窦婴。于是,汉武帝指派御史查办灌夫和窦婴案。汉武帝元光五年十月,灌夫及其支属一百多人被处决。窦婴按“所言灌夫事不实”犯“欺谩”罪,以及“矫先帝诏”罪,③于十二月在渭城被斩首示众。东朝廷辩以悲剧性的结果而告终。汉武帝本人对此案的结果也不满意。事后,汉武帝在谈起此案时也认为窦婴、灌夫冤枉,但这都是“特为太后故耳。”
二、汉代诉讼制度的缺失
东朝廷辩是汉代历史上的第一次关于定罪量刑的辩论,也是控辩双方的一次平等的辩论,但由于当时诉讼制度的缺失,使得这场辩论最终演变成一场悲剧。该案所反映的汉代诉讼制度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回避制度的缺失。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以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当事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对所处理的纠纷不享有个人利益”,这些自然法则是确保诉讼公正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该案灌夫醉酒闹事后,丞相田蚡便命令其骑郎、家臣以“不敬”罪拘捕了灌夫,羁押于丞相府。同时,丞相田蚡还吩呼其下属调查灌夫家族在颖川横行乡里之事,派遣吏卒分头缉拿所有灌氏分支亲属,并判定灌夫及其支属斩首示众。丞相田蚡作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自己抓捕、羁押、审讯对方当事人,并亲自定罪判刑,违背了诉讼公正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东朝廷辩实际上是对已审结的案件的复审辩论。东朝乃王太后所在地,王太后对该案有较大的利害关系,牵涉到其娘家的兴衰。案件的最后结果则有王太后定夺。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注定了该案不可能产生公正的结果。
2.民主决策制度的缺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是既能防止个人专断,又能集思广益,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的重要诉讼制度。东朝廷辩时评议人除汉武帝外,还有御史大夫韩安国,主爵都尉汲黯,内史郑当时等王公大臣。从廷辩之后的大臣们的意见来看,窦婴应占上风,其结果应是灌夫醉酒闹事罪不当诛。但是,大臣们的意见仅作为皇上定罪量刑的参考,不起决定作用。如果当时有较为完善的民主决策的审案机制,东朝廷辩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3.“庭审”程序的缺失。从《史记》和《汉书》关于东朝廷辩的记载情况来看,东朝廷辩没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作保障,如控辩双方在辩论时应遵循的一些基本程序原则,参与审判的人应享有的一些权利和义务,证据的展示等均未显现。正义的结果是通过正当的程序产生的,反之,正当的程序能确保案件结果的正当性。东朝廷辩中诉讼程序的缺失是导致案件结果不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4.诉权制度的缺失。东朝廷辩的辩论对象应为灌夫醉酒闹事及其家族横行乡里之事是否应受到处罚,应受到何等的处罚,丞相田蚡将灌夫及其支属“论定弃市”是否正当等事项。但在辩论中双方都偏离辩论的中心议题,作为灌夫的诉讼代理人魏其侯窦婴首先偏离了案件的“诉讼对象”,或者说“诉讼标的”,开始对丞相田蚡个人进行人身攻击;而田蚡也偏离了“诉讼对象”,开始对对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指责对方的诉讼代理人有图谋不轨的嫌疑。作为审判长的汉武帝对于双方偏离主题之事,未予重视,也未予制止。在廷辩之后,皇上又指使御史追究诉讼代理人魏其侯窦婴所言灌夫事不实之事。如果当时有诉权保障制度,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言论不受追究,法庭辩论不能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诉讼代理结果由当事人承担等诉权制度,可以预见,该案的悲剧性的结果不会发生。
三、汉代诉讼制度缺失的原因
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形成与一个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意识形态、国家政治制度等密不可分。汉代诉讼制度的缺失也与此密不可分。
1.诉讼制度缺失的社会基础。中国由原始社会进入国家之际,个体家庭和私有制并没有充分发展起来,家庭血缘关系在阶级社会中被保存下来,并和等级制度结合起来,演变成宗法等级制度,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集权统治在这种社会结构下产生,这种集权制政治结构排斥民主决策制。④因此,中国古代民主共治、权力制衡的国家体制一直没有出现过,因此,在诉讼制度方面民主决策机制也很难生成。
2.诉讼制度缺失的制度根源。中国古代一直奉行天人相应的建国理论。《礼记·表记》:“子曰:‘惟天子受命于天,士受命于君。故君命顺则臣有顺命,君命逆则有逆命。’”董仲舒在解释王道时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熟能当是?”⑤这种天人相应的理论为封建的集权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也形成了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每个人的身份不同,其权利、义务、荣誉和社会地位也不相同,而维护这种身份的制度即为“礼制”。由于身份、等级制度的存在,近代西方文化中“人生而是自由的”、“人人平等”、“人生具有追求幸福的天赋权利”的个人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很难产生,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排斥了严格的诉讼程序主义。在国家的治理上,在治国理念上,主张“贤人政治”,国家政治就是个人道德政治的扩大化。只有圣人或君子才能担当国家重任,治理国家。国家的各级官吏应作到“举贤不避亲,惩恶不避仇。”因此,在中国古代回避制度一直不被统治者重视。
3.诉讼制度缺失的思想根源。在中国法律传统中,“息讼”思想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思想流派相继出现,在当时占据主流地位的几个思想流派道家、儒家、法家在诉讼观上表现了惊人的相似;如老子曰:“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⑥”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⑦法家虽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⑧。实行重刑,但重刑的目的在于“去私”,使民无争,所以,商鞅道:“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⑨由此可见,“息讼”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形成,并占据了“私讼”的主流地位。一个在思想上不重视诉讼,鄙视争讼的国度,很难有发达的诉讼制度。因此,汉代在诉讼制度的诸多缺失也就不足为怪。
收稿日期:2006-05-10
注释:
①②《史记·魏其武安列传》。
③椐传窦婴曾受汉景帝遗诏,遗诏曰:“事有不便,以便宜论上。”当灌夫被羁押,罪至族时,窦婴出示景帝遗诏,希冀免除死罪,但尚书府无汉景帝遗诏副本,无法应证,按当时汉律应以犯“矫先帝诏罪”论处。
④《试论“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消极原因》,《法学家》,2000年第1期。
⑤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⑥《老子》。
⑦《论语·颜渊》。
⑧《史记·太史公自序》。
⑨《商君书·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