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管理体系的演变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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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性管理是银行预防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标准的规定作为一项国际契约的推行,使资本充足性管理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和研究。在这一方面,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笔者试图通过对其演变过程的研究,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美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管理体系包括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管理(risk ba-sed capital regulation)、杠杆比率管理和资本预警系统,它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从本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到70年代末,这一时期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对资本内涵的认识比较有限,也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资本充足性管理标准。

这一时期资本的含义指产权资本,它包括普通股股本、优先股股本、盈余、未分配利润、意外损失准备和其他资本准备金。最初的资本充足性标准是着眼于对存款的保护而设立的资本对存款的比率,之后监管当局考虑到一家银行的潜在损失不仅与存款的波动有关,而且与贷款、证券投资等各种资产的风险有关,所以又设立了资本对资产的比率,以上两个比率一直使用到二战前夕。二战之中美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中政府证券的比例显著上升,这些政府证券几乎没有违约的可能,于是资本充足性管理的重点便放在了资本对风险性资产的比率上,这里的风险性资产指资产总额减去现金、应收其他银行的帐款及美国的政府证券,50年代初这一比率被定为16.7%。50年代初期以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制定了一个把风险分布到全部资产的方法,它根据预计风险将全部资产分成六类,每类分别规定了0%、5%、12%、20%、50、100%的资本比率,每类资产按各自比率计算的资本额度汇总得出法定资本,银行的实际资本与法定资本的比率要求在115%—125%之间。1956年,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展了这一方法,将资本充足性标准和流动性检验相结合,规定流动性差的银行要持有更多资本。

五六十年代,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除了继续使用“资本/资产”、“资本/风险性资产”比率外,开始使用“调整后的资本/调整后的资产”比率。调整后的资本指股本和准备金再减去列入损失和有问题的资产;调整后的资产减去列入损失和有问题的资产。根据这一比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其监管的银行分成有问题的银行和健康的银行,其中有问题的银行又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分成三类。1962年,通货总监主张通过全面评价业务实绩来评价银行的稳健程度,放弃了五十年代使用的经风险调整的资本充足性比率,改用经营管理质量、流动性、盈利性等八项指标的定性分析判定银行资本的充足与否。

可见在上述历史时期各银行监管当局在资本充足性的管理方面使用了不同的指标或标准,不仅如此,在实践中某家银行的资本状况如何主要由监管人员检查后主观确定,根据是大多数同类银行实际持有的资本水平,如果监管人员认为某家银行的资本不足,则以道义劝告促使其纠正。

本世纪30年代大危机至30年代末美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管理与80年代后相比是较为宽松的,这是因为,大危机之后美国进行了广泛的金融改革: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离、存款利率限制、存款保险的建立、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等等,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起到了很大作用。6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经济的发展总体上是比较健康的,通贷膨胀率较低,市场利率一直在Q条例的最高限以下,银行业内部以及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十分有限,银行业的盈利稳定,所以直到60年代中期,只有少数小银行倒闭。即使6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环境不再稳定,但在1972年以前倒闭的最大一家银行也只有4000万美元的存款,银行业并没有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大的冲击,银行业的稳定使银行的资本水平没有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也没有成为银行监管的重点。

二、第二阶段

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各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的内涵有了较深层次的理解,并逐步形成了统一明确的资本充足性管理标准。

这一时期的银行资本从定义上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主要资本,包括普通股、永久性优先股、盈余、未分配利润、强制可转换债券、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准备。二是次级资本,包括有期限的优先股、次级债券、信用债券。有期限的优先股和次级债券不应超过主要资本的50%。

1981年联邦储备委员会和通货总监统一了对资本充足性的管理,它将所有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按资产规模分为跨国银行、地区银行、社区银行三类,分别为其设立了不同的“主要资本/资产”和“全部资本/资产”比率,其中跨国银行的上述比率逐家确定;地区银行和社区银行的“主要资本/资产”比率最低为5%、6%;此外,按“全部资本/资产”比率将地区银行和社区银行划分为甲乙丙三等。

80年代初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标准与上述两个银行监管当局不同,除了使用“资本/资产”比率外,它发展了六七十年代使用的“调整后的资本/调整后的资产”比率,其调整后的资产为“总资产减去列为损失的资产、再减去列为呆帐资产的50%”;调整后的资本为“主要资本减去列为损失的资产、再减去列为呆帐资产的50%”,调整后的资本对调整后的资产比率最低规定为5%。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某一银行这一比率下降至6%以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便希望其制定增加资本的计划。

1985年,各个银行监管当局为了协调对资本充足性的管理,为了消除因银行规模不同资本充足性标准不同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各监管当局统一了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标准,银行无论大小,“主要资本/资产”的比率最低为5.5%,“全部资本/资产”的比率最低为6%,并且规定,当监管人员认为某一银行的风险很大时,有权要求其资本水平超过这一数量界限。

80年代初期以来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改变主要是因为从六十年代开始的美国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恶化。60年代后期,市场利率不断上升,已经超过了Q条例的最高限制,银行业吸收存款的能力下降,存款流失严重,银行开始用各种办法规避三十年代大危机时银行监管当局制定的金融立法的限制,造成银行体系的风险不断上升。尤其是1972年以后,银行倒闭的频率和规模有了显著改变,1973年出现了第一家资产为10亿美元的大银行圣地亚哥美国国民银行的清盘,存款保险的支出大大增加,银行业总体的资本水平不断下降。银行业的危机使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银行的资本状况,并试图通过强化资本充足性的管理扭转银行业资本水平持续下滑的趋势,从而降低银行体系的风险。这次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改变从重新进行资本的定义开始,这一定义将资本划分成两个部分,将次级债券、信用债券列入次级资本中,因为监管当局认识到在银行破产清理时,这些债券的持有人能在相当程度上向存款人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保护。两级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的内涵提高了银行在困难情况下筹集资本的能力,成为八十年代末巴塞尔协议资本定义的基础。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性的管理逐步统一,使各监管机构有了一致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了资本作为银行风险管理工具的职能。这一时期规定的资本充足性标准超出了八十年代初期许多银行实际的资本水平,迫使这些银行增加资本或减少资产,遏制了七十年代以来银行的资本水平持续下降的势头。

三、第三阶段

80年代末期以后,银行监管当局根据巴塞尔协议修正了资本的定义,使资本的内容更加合理和完善;在80年代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基础上,引入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管理,建立资本预警系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资本充足性管理体系。

80年代末期以后资本的内容更加完善和合理,新的资产定义与旧定义的主要区别是,与旧定义的“主要资本”相比,新定义中的一级资本剔除了贷款损失准备、强制可转换债券和累积性优先股,使一级资本更具有股权资本的特征。贷款损失准备虽然可以进入二级资本,但其总量不能超过风险加权总资产的1.25%。二级资本中虽然按国际规定增加了重估储备,但这一项对美国的银行业意义不大。

资本充足性比率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率不低于4%,总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率不低于8%,在总资本中至少有50%是一级资本。二是杠杆比率,即一级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至少为3%,在实际操作中,当局希望一般银行达到4%——5%,而CAMEL评级达到1级的银行才允许保持3%的最低比率。

美国的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中还包括一套资本预警系统,也有的称之为迅速干预系统。它最早被“Shadow”金融监管委员会使用,1991年财政部提出了自己的一套系统,之后类似的一套系统被列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DICIMPROVEMENT ACT)。这里我们介绍列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的这一系统,它根据前文所述的各种资本充足性比率(见表一)将其监管的银行分成五类,即从“资本十分充足”到“资本严重不足”五类,资本十分充足和资本充足的银行只接受常规检查;当某家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第三类(资本不足)时,银行监管当局便会加强监管的强度,银行会被要求减少或停止红利、股息和管理费的支付,限制资产的增长,银行建立分支机构、兼并、合并以及从事新的业务必须获得银行监管当局的批准,该行必须提出增加资本的计划等等;当某家银行的资本水平继续降至第四类(资本明显不足)时,监管当局除了采取上述对第三类银行的监管行动外,还要限制支付给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助,限制银行的存款利率水平,要求其立即增加资本或被兼并等等;当某家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最后一类(资本严重不足时),银行监管当局除了采取上述对第三、第四类银行的监管行动外,还要求该行停止支付次级债务的利息,该行还可能会被接管、出售或强制与其他银行合并等等。

80年代末实施的资本充足性管理体系的产生有多种原因:80年代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增大,银行资产组合中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等高风险资产的比例上升,冲销的不良贷款明显增加,银行的表外业务急剧扩大,固定费率的存款保险带来的副面影响更加突出,这一副面影响表现为银行喜欢通过扩大债务而非增加资本筹资;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很低时容易形成道德风险(moralhazard),以一种赌博心态过度从事风险性很大的业务,从而给存款保险公司形成潜在损失。八十年代初开始使用的“资本/资产”比率虽然抑制了银行资本不断降低的势头,却没能阻止整个银行业风险的增加。因为金融环境的改变使这一监管方法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资本与银行承担的风险脱节,比如银行将资金从低风险的国债转移到高风险的商业性房地产贷款,资本的要求却不提高。因此监管当局认识到,只有将资本的要求建立在银行的风险之上,它才能真正成为抑制风险的工具,引入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管理便是这一思想的体现。但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管理本身又有一些缺陷,其中主要一条是,它只考虑到了信用风险,而银行在运营中还要面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其它风险。比如权重为0的长期政府证券虽然可以视为没有信用风险,但却包含一定的利率风险;又如私人住宅抵押贷款虽然只给予50%的权重,但它却是形成七八十年代美国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的主要原因。所以,只依靠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会在防范信用风险的同时,忽视了其它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降低银行业的总体风险,保留杠杆比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同时美国银行监管当局还认识到,虽然八十年代初期以后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就有了数量指标,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监管当局往往由于经济甚至是政治方面的原因不能及时地对资本水平不足的银行采取行动,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美国有专门的研究表明,在80年代破产的银行所导致的损失中,有大致一半是监管当局没有及时关闭这些银行引起的。为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以法律形式建立起资本预警系统,从而保障了监管当局及时有效地采取行动,防患于未然。

从美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演变来看,其资本充足性的管理方法是随着其经济金融环境的改变、特别是银行业所包含的风险的扩大和复杂化不断调整的。当今的美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性管理是世界上最为复杂完善的资本监管体系之一,它不仅贯彻了巴塞尔协议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管理,而且将其与杠杆比率相结合,并创造性地提出了资本预警系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巴塞尔协议所固有的某些缺陷,保障了监管当局及时的干预,强化了资本充足性管理的预防性管理职能。我国对银行业资本充足性监管的研究还大致局限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内,以此为标准分析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现状,提出贯彻巴塞尔协议的种种方案。贯彻这一协议固然重要,但我们更应该注意到资本充足性管理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全与稳定,减少银行业的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它是一种风险监管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巴塞尔协议8%等数量标准是在当时条件下,由十国集团的银行监管当局根据大多数健康银行持有的资本水平确定的,可见这些比率和数量标准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发达的金融市场、运作规范的银行体系、有效的金融监管之上的。处于经济转轨之中的我国还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究竟多大的资本充足性比率适合中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再则,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有自己的特点,表现之一是我国银行的资产规模扩张得很快、资产的种类较少、资产组合中贷款的比重很高且有较大的信用风险。所以笔者认为,我们不仅要贯彻好巴塞尔协议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管理,而且要建立适合国情的“资本/资产”比率,建立适当的“贷款损失准备/贷款”、“贷款损失准备/列为呆帐的贷款”、“资本/每年冲销的资产”等比率,这样使银行资产的增长有资本基础,使资产增长的量与质相结合,在保证质的前提下保持量的适度增长。此外,我们还要探索建立我国的资本预警系统,使中央银行的干预及时有效,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银行风险的过度膨胀。

表一资本预警系统的银行分类

注释:

①有形股本比率=(一级资本+累积性优先股)/总资产

②③列入这两类的银行必须同时满足表中的三个指标。

④对CAMEL评级达到一级的银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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