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做人”_朱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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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最早注意到氏高昌王国(以下简称“高昌国”)时期“作人”系一种隶属民的是朱雷氏,据其地位在奴婢与部曲之间的历史特征,此定为见于南朝宋、齐史料中的“十夫客”;他还认为吐鲁番盆地进入唐西州时期后,这种“作人”演化为律令制中的部曲了。①对此,堀敏一氏注意到买卖作人的条件与奴婢的终身买卖并没有什么区别,认为作人是一种田奴②,这比“十夫客”更接近于奴婢。

朱雷氏区分“作人”与奴婢的最大根据是,除与奴婢一样终身买卖作为动产继承外,作人可以租佃主人以外民户的田地耕种,获得剩余劳动价值的形态与一般奴婢有明显的不同。堀氏在这种见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引用唐西州时期的文书③,证明连奴婢也拥有自己耕作的土地,否认“作人”与奴婢有本质不同的观点。

关于奴婢、作人都拥有耕作权的记载,见于史料不容否认。关于这一点,堀氏在《高昌国特有的状况》④中分析,“作人”保留了原来民户(堀氏称编户)的部分特征,沦为与奴婢相同的地位;他在《高昌国的特殊状况》⑤中又推定出另外一种情况,“作人”是由奴婢地位上升到开始由国家掌握的初期阶段。看来问题还没有全部解决。

本文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⑥

认为“作人”与民户一样向国家交纳田租,是根据《高昌年次未详(7世纪前期)将显守等田亩得银钱帐》(67TAM78:17(a)、18(a)、19(a)、28(a),录文见《文书》四册68页。以下简称《银钱帐》)等7世纪30年代的文书⑦。这件文书按照一定的格式(姓名〈包括官职、名字,还有寺院名〉+面积+“得”字+“银钱”+银钱额(单位以“文”计算)写成,民户和官员、僧侣等混杂,“作人”如下所录见到三例。

①作人喜相陆(第19行)

②作人寅陆拾步,得银钱壹文(第25行)

③作人众儿陆拾步,得(同上)

朱雷氏引《周书·高昌传》“赋税则计田输银钱,无者输麻布”,认为文献记载得到证实,“作人”拥有60步的一小块田地,以银钱交纳田租。过于简略、零星,笼统的《高昌传》记述,所谓“赋税”并未确指田租。即使这里的“赋税”意味着田租,《周书》所记是6世纪中、晚期的事情,也不能概括7世纪。在7世纪二、三十年代,田租以租粟、租麦以及租酒等土地产品及其加工品交纳,由一连串的条记文书可以证明⑧。在写作《银钱帐》的高昌国末期,认为田租以银钱征收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不仅如此,在这份《银钱帐》中不仅“作人”,还能见到郎中寺(第14行)等寺院以及叫作“镇家”(第20行)的官府。程喜霖氏首先提出异议,疑这里的“镇家”为镇西府⑨,则官府与民户向国家交纳同样的田租。另外,即使土地面积最大的郎中寺和“镇家”也只是1亩,其余从150步至30步,作为拥有土地的数额太小了,也可作《银钱帐》所记银钱与田租无关的旁证。

还有一种可能性,这里的土地面积大概是耕作的土地额吧⑩。将称为屯田和官田的国有土地分割成小块,其耕作对民户、官员、僧侣,以及寺院和官府等大概不是那么强制性的,银钱或许作为一种小额工钱,是替代一种徭役化的耕作义务而交纳的免役钱吧。关于“作人”,后面还要论述。下面谈谈有关臧钱的问题。

表明“作人”交纳臧钱的是《高昌年次未详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67TAM84:20,录文见《文书》二册207页)与《高昌年次未详(7世纪前期)安乐等城负臧钱人入钱帐》(72TAM151:96〈a〉,录文见《文书》四册153页。以下简称《入钱帐》)等二件文书。前者可见与民户及“商胡”混杂的“作人”秋富,后者在“高宁(县)负臧钱人”项下有“作人”某、秋富(所属不明)以及属肯买儿所有的春富合计三个人的名字(11)。文书还表明,同民户和“作人”一起,“道人”(即僧侣)也被课以臧钱。但是,这里的问题是臧钱内容本身。朱雷氏认为“臧”通“藏”字,是“库藏”的意思,收纳臧钱是高昌国的特色。姜伯勤氏进一步认为是与称价钱并列的商税(12)。杨际平氏解释所谓臧钱不过是财政范畴内特定的一个税种名称(13)。前引文书标明“商胡”的只一例,民户数目则较多,定作商税值得商榷。

关于臧钱,卢向前氏的赎罪说即所谓赃钱值得注意(14)。为赎罪交纳的银钱,与民户、僧侣以及“商胡”和“作人”的身份及民族无关,在吐鲁番盆地定居由高昌国掌握户籍的人全部为其对象,其纳入额也与身份和民族等没有直接关系,不用说如卢氏所论,应由主犯或从犯在特定的犯罪中起的作用决定(15)。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二点结论:“作人”不可能同民户一样拥有土地向国家交纳田租;“作人”被课的臧钱不是某一税种,而是为赎罪交纳的银钱。

“作人”与民户一起被强制承担国有土地的耕种,为赎罪交纳臧钱,是因为从其主人、民户及官员到“作人”本身,都是由国家掌握名籍的。能够具体告诉我们掌握方法的,是阿斯塔那154号墓所出7件《作人名籍》。如另文所论(16),官府在文书将中民户和官员所有的“作人”,隶于其主人所居高昌城内的坊下,将其名字写在主人的名下(所有作人名籍),再从其中算出实际可能征发的“作人”数目(供出作人名籍),然后,征发的“作人”被分配从事屯田和官田等国有土地上的耕作(田亩作人)(17),各种土木建筑工程(城作人、作人)等等(18)。

这里的问题是徭役征发的性质,即官府能否直接征发“作人”。“田亩作人文书”的内容表明,征发的“作人”如果完成了规定的徭役,还必须向其主人证实。现存“田亩作人文书”计有《高昌延寿四年(627)四月威远将军仕悦记田亩作人文书》(69TAM138:15/1-5,照片见《图文》444页,录文见《文书》三册304页)、《高昌延寿四年(627)闰四月威远将军仕悦奏记田亩作人文书》(72TAM155:58/1-2,照片见《图文》425页,录文见《文书》三册278页),二件六个断片,属于高昌国晚期,记载着役使的“作人”人数和天数,并且标明徭役已经完成。这意味着官府征发“作人”的时候必须承认其主人的所有权。大概城作人和作人都登记了类似的文书,交付给其主人吧。此外,在主人后面列出有供出可能的“作人”人数,没有供出可能的“作人”也在主人后面记载了其人数和理由,这一事实意味着对“作人”的徭役赋课不是针对“作人”的,而是对其主人的,或者是以主人为单位进行的。主人以外的民户雇佣“作人”的时候,从《高昌延和十二年(613)正月某人从张相等三人边雇岁作券》(72TAM151:104,录文见《文书》四册156页。以下简称《雇人岁作券》)可以知道,雇佣契约不是与“作人”,而是与其主人缔结(19)。“作人”对其主人存在有相对的自主权,拥有自己的经济,这种论点缺乏足够的证据。

如朱雷氏指出的那样,《高昌年次未详(7世纪前期)贰城作额文书》(60TAM339:—1/1-6,照片见《图文》396页,录文见《文书》三册216页。以下简称《作额文书》,不仅列举出“作人”的名字,在其前面还列出民户,“作人”与民户同时从事各种同样的徭役。《银钱帐》不象《作额文书》一样将民户和“作人”清晰地列出来,而是与官员和僧侣等交杂列举在一起,是《银钱帐》所见“作人”不同于田亩作人,并非意味着徭役征发对各种身份的人原则一样是平等的。至少,断定“作人”与民户承担完全相同的徭役义务是困难的,这是本节的结论。

本节就朱雷、堀两氏论及的“作人”租佃问题试作分析。与这个问题有关系的,只有下面唯一一件契约文书。现据T·T·D的推补,转录如下。

《高昌延寿九年(632)十一月曹质汉、张参军作人海富合夏麦田券》(69TAM117:57/3,照片见T·T·D,ⅢB8页,录文见T·T·D·ⅢA42页,《文书》5册240页):

与上节的《雇人岁作券》不同,参军张某的“作人”海富作为契约的主体出现,租佃十三亩“部麦田”长达五年。结合同墓出土的《唐永淳二年(683)二月张欢夫人连墓志铭》(69TAM117:1,照片见《墓志汇编》181页,录文见《墓志录》605页)、三件交付张阿欢(张欢)的条记(21),参军张某就是张欢本人的可能性很大,但据连墓志张欢并没有担任过参军一职(22)。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一望即知“作人”海富不是单独与土地拥有者缔结租佃契约,据姓名判断是与粟特人出身的曹质汉一起租佃的。认为海富单独拥有自主的经营权是一种误解。不仅如此,这件契约文书的形成内容都存在着不少问题。

这就是第4—6行之间的句子,池田温氏指出是有关公课负担和耕地用水管理的规定,在租佃契约后部一般要加以确认(23)。细审契约文字(24),特别不能忽视与本文论题的关系,大概是第4行所见人名“张奋武”了。由于前部分缺损,其地位虽不甚清楚,但当事人以外的人名写入契约中的例子从来没有过,必然与当事者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的话,应该就是姓名不详的“田主”或者“耕田人”之一海富的主人参军张某了。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与租佃十三亩中五亩的收获有关,大概是他作为海富的所有者享有某种权利吧。

如果以上分析不误,这件契约也不是“作人”海富按本人意志自由缔结的,其主人不仅介入契约本身,有充分的理由推测其劳动成果也归主人所有。所以不能认为“作人”是完整意义上的主体,关于确立其经营权的说法应该是成立的。(25)

至此可以归结到一点,“作人”与奴婢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差别,朱雷氏指出,“作人”的名字一看即知是男性。是否存在女性“作人”呢?尚缺乏资料。但在高昌国与奴婢相对存在着“作人”身份已是不容置疑的。

高昌国时期,表明存在奴婢并成为买卖对象的文书资料,有《高昌承平八年(509)九月翟绍远买婢券》(75TKM99:6〈6〉,照片见《图文》92页,录文见《文书》一册187页)(26),还有近年介绍释读的粟特文《高昌延寿十六年(639)五月张某买婢券》(69TAM135:1,照片见《买卖文书》插页,录文见《买卖文书》5页)(27)等。其中后者是汉人僧侣从粟特商人手中买入撒马尔罕出生的粟特女婢;前者卖主叫阿奴,由姓氏表明也为粟特人。他们从西方将女性作为女婢带来,又将在高昌城内市场上换得的“五兹锦”拿到西方出卖。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里的女婢原来是粟特女性,用汉文书写契约的时候,从买主翟绍远的名字中取一字,将女婢命名为绍女。这二件时隔一个多世纪买卖奴婢的契约文书,表明奴婢的主要来源至少其中的一个应该在吐鲁番盆地以外的地方寻找,是粟特商人将其同种族的人作为商品从西方带到这里。

奴婢的来源如果能作上述推测,与此相对,“作人”则是来源自盆地内部。作为隶属民的“作人”在高昌地区是原有存在的,“作人”是高昌国时期对这种隶属民专用的称呼(28)。沦为“作人”身份,与这个地方王国的形成过程有关。

众所周知,在这个盆地最早建立独立政权的北凉沮渠氏于450年(承平八年)灭统治盆地西半部的车师前王国,统一了吐鲁番盆地。焉耆出身的最后一位国王车伊洛降于北魏(29),留在盆地的车师人后裔去向不明(30)。5世纪后半叶吐鲁番盆地先后由阚、张、马等诸氏统治高昌,在交河城设置了交河郡。由交河古墓群出土的墓志判断(31),这里居住有汉人和部分粟特人,而从公元前,就在这里的早期居民车师人都不见其踪影。这种情况,揭示出成为被征服民族的车师人很可能沦为“作人”而被隶属于汉人。

结语

关于高昌国时期的“作人”,留下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就其中认为重要的问题,结合文书资料略陈己见。民户与作人列举在一件文书上的《作额名籍》等是代表性的研究资料,作为隶属民名称的“作人”与对服役劳动的泛称“作”相混(32),从而增加了误解。两者的劳动内容类似,今后探讨有关“作人”的问题,应注意这一点(33)。

侯世新 译

注释:

①朱雷《论氏高昌时期的“作人”》,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文中所引朱雷氏的见解全部出自该文。 ②堀敏一《部曲·客女身份的前提》,载《三上次男博士寿辰纪念论文集》(历史编),东京,平凡社,1985年。修订后收入同氏《中国古代的身份制——良与贱》,东京汲古书院,1987年。所引堀氏见解,均出自该书。

③属“佃人文书”类的大谷2374号文书记有“(前略)佃人康宁守相奴皆聪”,照片见《文书集成》图版83,录文见同书88页。

④⑤堀氏前书266页。

⑥本文写作过程中,多蒙吐鲁番出土文物研究会的诸位会员,尤其是荒川正晴氏赐教,特此致谢。

⑦关于这件《银钱帐》的详细情况,包括推定年代,参照关尾《关于高昌“田亩(收、支)银钱帐”——“吐鲁番出土文书”记之十》,载《会报》64、65、71期,1991年。

⑧关于条记文书内容的详细情况,参照关尾《吐鲁番出土高昌国税制关系文书研究——以条记文书的分析为中心》(未完),载《人文科学研究》(新大学人文学部)74、75、78、81、83、84辑,1988—1990、1992、1993年。

⑨程喜霖《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氏高昌的计田输租与计田承役》,载文化部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编《出土文献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卢向前《记氏高昌臧钱——67TAM84:20号文书解读》,载《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

⑩在所谓拥有耕作田地额外,也有可能是经营的田地额,这种情况下,就不显得过于窄小了。

(11)如朱雷氏已经指出的,这两件文书中都可以见到秋富的名字。其年代当相近,这两座墓葬的具体年代不明,待考。

(12)姜伯勤(池田温译)《敦煌吐鲁番与丝绸之路上的粟特人》(2),载《东亚交往》5卷2期,1986年。

(13)杨际平《氏高昌赋役制度管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2期。

(14)卢向前《记氏高昌臧钱——67TAM84:20号文书解读》,载《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

(15)在《入钱帐》中,有无“作人”主人的名字,缺乏统一性,文书本身尚不足以说明问题。

(16)关尾《“田亩作人文书”的范围——阿斯塔那154号墓出土作人关系文书的分析》,载《东亚历史与文化》创刊号,1992年。

(17)关于田亩作人,参考关尾《“田亩作人文书”小考——吐鲁番出土高昌国身份制关系文书研究序说》,载《新史学》26、27期,1991年。本文关于田亩作人的理解据该文。

(18)朱雷氏提出,“作人”还在军队中服役,这是将后述《作额文书》中的“作—车”释读为“作军”的结果。

(19)町田隆吉《使人与作人——氏高昌时期寺院僧尼的隶属民》,载《骏台史学》78期,1990年。文中有详细论述,寺院中的“外作人”是被雇佣的。

(20)第6行的“二主”订正为“三主”,个别地方对T·T·D的推补有所改动。

(21)录文见《文书》5册242页。

(22)关于张欢,其任高昌国吏部侍郎详情虽不明,但6世纪30年代末期任侍郎,则前半期不过处于尚书系统低层官吏参军的地位。

(23)本文关于租佃契约文书的理解,依据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24)第5至6行的“不得脱取”和“若脱田取时”,当是关于违约担保的文字。

(25)吴震《氏高昌国土地所有制形态试探》,载《新疆文物》1986年1期,以“作人”身份与奴婢相等为前提,断定实际的契约主体不是海富而是其主人张参军,海富只不过是一个名义。

(26)关于这件文书公元年代的推定,参照《文书》1册187页的注释(一)。

(27)关于这件文书的理解,依据吉田丰、森安孝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氏高昌国时期粟特文买卖女奴文书》,载《中亚语言研究》(神户市外国语大学)Ⅳ,1989年。参照荒川正晴《吐鲁番出土“氏高昌时期粟特文买卖女奴文书”的理解》,载《外国学研究》ⅩⅩⅠ,1990年。

(28)关于这一点,我的看法与朱雷、堀两氏不同。参照前引关尾《“田亩作人文书”小考》。

(29)《魏书·车伊洛传》。

(30)据前引姜氏,在高昌国时期(具体年代不明),车师人出身的车不吕多等商人混杂在众多的粟特商人中,从事高昌及以东地区的商贸活动。这是有关车师人活动的少有事例。

(31)关于交河古墓群出土的墓志,参照关尾《吐鲁番出土汉文墓志索引稿》,载《会报》86—88期,1993年。

(32)关于“作”字,参照关尾《“高昌年次未详入作人、画师、主胶人名籍”试释》,《龙谷史坛》第103、104期,1994年,待刊。

(33)朱雷氏研究过的《高昌延昌廿二年(582)二月康长寿从道人孟忠边岁出券》(75TKM99∶9(b),照片见《图文》96页,录文见《文书》一册191页),其中“正作”也不是“作人”,是徭役的“作”毫无疑问不仅国家的徭役,在民间的劳动也可能被泛称为“作”。

引用文献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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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全10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

《图文》 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对照本)第1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文书集成》 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壹,京都,洪藏馆,龙谷大学善本从书五,1984年。

《买卖文书》 吉田丰、森安孝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氏高昌国时期粟特文买卖女奴文书》,载《中亚语言研究》(神户市外国语大学)Ⅳ,1988年。

《墓志录》 侯灿《解放后新出吐鲁番墓志录》,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五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墓志汇编》 穆舜英、王炳华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新疆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T·T·D:Tatsuro YAMAMOTO,On IKEDA ed."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Ⅲ Contracts"Tokyo,The TOYOBUNKO,1987.《会报》 日本吐鲁番出土文物研究会编《吐鲁番出土文物研究会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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