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学已经成长为我国法学园地中绽开的一朵奇葩。它充满朝气,少有保守,博采法学各科迄今取得的成就为其所用,立足于中国社会,致力于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对经济法的研究亦需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利益;问题;思考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实际的经济环境与市场体制,分析了经济法的特点,并在经济法的特殊性上,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最后,就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作用范围进行系统阐述,旨在强化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发展形成更好地促进作用。
1经济法的特点分析
1.1经济法在调整目标上的单一性与明确性
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主要的目标,强调了社会利益的至上地位。经济法不是私人的意志更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是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意志出现在社会元素之中;经济法保护的利益群体不是单纯的私人或阶级利益,其强调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所以这种利益面带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经济法追求的价值是明确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强调了社会条件下社会经济的公平均衡、可持续发展。
1.2调整内容的经济性
法律在社会关系与社会主体中扮演着协调的角色,且调整的手段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于是,其既可以对调整的主体进行人身上的处罚,诸如拘留等,也可以在道德范畴之上以法律的形式对主体进行道德方面的处罚,诸如道歉、赔偿等。我们也需要看到,经济法的调整机能并不是主体的人身处罚,也不是主体的道德惩罚,而主要是以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参与下的各元素的经济引导、经济制裁,以及一定的经济激励,而这些手段的实施,是对经济市场主体进行行为约束与引导的关键因素。
1.3调整手段的多样性
对于社会关系,经济法既以限制的手段对市场进行一定的限制,又以引导和激励性的手段,为经济市场指明发展的方向,并在经济效益上实现社会经济目标的最大化;对于破坏市场运行的元素,需要进行裁制、规范或救济,以促使这些“危险元素”朝着社会总体利益的需求发展。就实际而言,其具体的调整手段有:(1)促进性规范。在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调整下,以激励或存进的法律规范,来促使社会经济的发展;(2)保护性规范。在法律的规范条件下,对非法的行为作出否定的裁定,并给予相关的规范处理,诸如制裁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3)矫正性规范。在法律规范的允许条件下,对相关社会行为关系进行维护或恢复,并在评价中给予否定和法律规范处理。
2经济法的本质
传统的行政法是“行政权力本位”,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不能绝对地排斥行政法,但却不可令其主宰社会经济关系。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但它对任何有层次、有管理内容的经济关系是无能为力的,并且是天然对抗的。关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行政法的公法性,已为国内法学界所公认,但对经济法的属性却颇有争论。有的称之为“公法”,有的称之为“以公为主,公私兼顾”,有的称之为“社会法”,等等。笔者认为,经济法是对现代社会经济关系能够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经济法应是与上述称谓都不相同的公私有机融合的新法域。从中国国情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居于“本位”,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指令”在整个经济运转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因此,法律法规需求不旺且作用不明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再是行政本位的经济,而是尊重公民、法人地位及其权利,并在此前提下实行国家适度干预的经济。所以,“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交互并用便孕育了经济法的诞生,不能将经济法简单地称之为“国家之手的法”,更不可简单地视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具体而言,经济法具有以下三个本质属性:
2.1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首先,社会利益不是经常以社会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国家利益之代名词,政府并不是社会利益的惟一和终极代表。事实上,众多的经济法主体都可以成为该种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其次,社会利益也并非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简单集合,其实现需要政府主体和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在法治秩序下的“合力”推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实际上,从法律规范假定、处理、法律后果的结构分析角度看,经济立法中虽然存在大量的否定性法律规范以加强主体的社会责任,也存在着众多带有奖励性质的肯定性法律规范,以鼓励主体通过经济行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我们认为,相对而言“权责本位”的提法更加完善,也更不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2经济法是利益和资源分配法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政策性,承担着在经济法主体间分配有限经济利益的重要职能。市场经济则要求政府和市场在法治环境下合理分配经济资源,既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又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而经济法具有现代法气息的综合性和协调性,保障了“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同并用对稀缺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经济法本质意义上的分配有两方面内涵:利益分配和资源分配。前者揭示了经济法通过法律所特有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间接引导主体的经济行为,以最终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比如:通过引导和规范政府制定和颁布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调整税收政策,最终影响各种经济主体的趋利行为,避免重复建设和无谓浪费等低效率经济现象的出现;或者通过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创设一种有利于经济弱者的权利义务调整机制,抑制有损于经济公平环境并最终有害于经济长期效益的主体行为。后者揭示了经济法通过确认和规范国家在不影响市场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与参与,以实现国家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有机结合,同样是为了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3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
首先,不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也好,还是“国家协调经济的法”也好,都夸大了国家和法律控制经济周期的能力。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由于人类理性有限、信息偏在、自然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的存在,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不均衡是客观和长期存在的现象。经济达到符合人类要求的稳定与均衡发展只是偶然的、暂时的现象。并且经济周期如同气候变化一样是不完全确定的,总有强势和弱势之分。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更替,虽然其规律可以被部分预测,但无论政府还是市场都只能依据价值规律在一定限度内削减周期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而不能按照人类的主观愿望彻底改变或消除周期。人类经济法治环境下的市场经济是高度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同样存在理性有限的问题,仍需要依经济规律来调控社会经济的发展,否则滥用理性的结果必将是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引发经济周期对人类社会更大的危害。
3经济法的作用及价值取向
3.1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十分明确,在均衡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强化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在价值取向上,经济法有别于其他法律,其不同于行政法,也有别于民法,其旨在追求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均衡点,并于此强化社会利益的重要性。政府对社会经济或偶的那个进行干预,是为了更好地避免经济危机,以促使国民经济较快较好发展。同时,政府的经济干预不能单一的以法律形式出现,而以指令的方式出现更具有约束与指导力度。所以,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主要是:(1)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性;(2)就市场机制的缺陷进行克服;(3)政府的干预应该是适度的、合理的、安全的、有效的。
3.2经济法的作用范围
经济法首先在于公民公平意识的弥补。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社会关系复杂化,彼此间的依存性加剧,于是从整体性落实好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经济法在商法上弥补了人们的观念不足。在社会经济环境下,商人作为市场的主体,于是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均衡好两者的利益,并以此老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经济法还在国家利益上进行了弥补,尤其是行政法是规范行政干预与执行的重要表现。
结语
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经济法作为市场调节与引导的重要力量,在社会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从经济法的本质特性与价值取向入手分析,是强化经济法效力,完善各法律元素的重要表现。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较好地完善与使用经济法,是促进经济较快较好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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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施晓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7
标签:经济法论文; 社会论文; 经济论文; 利益论文; 社会经济论文; 主体论文; 本位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