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学黄金法则分析: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中做出正确的选择_伦理学论文

应用伦理学之金规则辨析——如何在理论与实践上作出正确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正确论文,规则论文,理论论文,如何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1)06-0229-06

2008年爆发的金融与经济危机发展成一场全球性灾难,原因很多,后果也难以预料。①专家学者对危机的成因各持己见,而达成的一点共识就是:专家们没能提醒广大公众和政府注意,他们研究的所有经济模式都具有不稳定性和局限性。②这些专家“有责任告知这些模式的局限性以及他们的研究被误用的可能性,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③。此外,经济学家们的“理性预期模式已经使他们对行为者之间相互作用(比如信任)的影响视而不见”④。专家学者对于商界缺乏道德态度的问题还做了解释,道德决定要建立在道德准则的基础上,而道德准则要能够传达可靠、清晰、经过检验的信息,这是很重要的指数。能够达到这些标准的一个著名指数就是金规则。人们最熟知的金规则的一个设想是“按照自己想要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通向理性伦理学⑤的途径不止一条,其中任何一条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本文将一一描述和探讨金规则或互惠伦理学的各种变体。鉴于它是最著名同时可能是最难以理解的伦理工具,本文将论证:如果人们能给予恰当的理解,那么它将成为道德责任的最有效的指数之一。如果人们在合理的尺度内思考这一规则,它将有助于把危机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和道德损失最小化,这一点愈来愈明显。在理论与实践中,金规则都是负责任的应用伦理学的坚实基础。

一、对金规则的传统理解

在伦理学中,我们一般把金规则区分为肯定表达和否定表达。

1.金规则的肯定表达 “按照自己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⑥这一说法似乎因包含了“规律与预示”而成了基本准则,换句话说,掌握这一行为准则并按其行事能够确保我们道德行为的正确性。

人们对此持典型的反对意见的理由是:人的欲求无奇不有。比如一位受虐狂患者可能希望伤害别人,因为他愿意让别人伤害他或以某种方式对他施暴。为避免这类问题,我们可以选择下面第六条所述的明确的一致原则,表明我们的行为应该与欲求和谐一致,使我们与别人做换位思考。实施道德行为首先要求一种道德决定,为作出这种决定,我们应该把自己看成能够以良知和公正的态度观察局势的人。另外我们可以考虑下文第7条中《圣经》的语境,在圣经的语境中,上帝首先把爱给了我们,人类都是他的孩子并得到他的爱,因此人类就应该像他爱我们那样爱他,并且彼此相爱。

2.金规则的否定表达 “人不应该以自己不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⑦对此人们往往是说来容易做到难。这种说教的方式主要用于摩西十戒。如果把“人不应该以自己不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视为主要的道德观,那么对别人什么都不作为在道德上就是正确的。尽管这么做可能还存在疑问,但这意味着一个人与世隔绝就不会触犯金规则。另外,有些行为我不喜欢,但是别人未必不喜欢,比如我的孩子们喜欢在家里大声放流行乐曲,他们喜欢而我不喜欢。再如我不同意给孩子们很多零花钱,他们说我“太大方了”。显然,金规则作为单独的规则不能充当特定的道德工具,只是提供了某种正式的指标。

金规则还有三个变体。汉斯·雷纳在潜心研究金规则的过程中,提出要区分三种原则,因为它们体现了人们的不同理解并作出不同的行为。⑧雷纳对金规则三个变体做了如下分析。

3.同情原则 金规则的这一变体要求我们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苦痛来考虑自己的意志。这种意志应该作为自己行为的尺度而被采用:“对别人所做的事是自己喜欢体验的”或“不要对别人做自己不愿遭受的事”。以想象的方式换位思考,我个人的意志就成为如何对待别人的尺度。这样,同情原则就有了个人主观的色彩。它并不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才合乎道德,因为同情是建立在我的感情基础上的意志,这一意志表达了该原则的意义。同情原则是金规则的一个基本变体,它同时依赖于下面的自主原则和互惠原则。

4.自主原则 金规则中的自主原则这样表述:“你因判定了他人行为的道德正确性而礼遇他人”和“你因判定了他人行为的道德错误性而不礼遇他人”。这一原则关注的不同于上述同情原则所讨论的个人意志。我并非考虑个人的体验或感情,而是关注别人的行为,然后我对这种行为的道德评价成为我自己行为的尺度。我们一方面认定他人行为的道德正确性从而遵循之。另一方面,我们识别出他人行为的道德错误性从而避免之。⑨在判定别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过程中,我们是自由而道德自主的人。把同情原则和自主原则结合起来就产生了互惠原则。

5.互惠原则 当我的意志并非只受主观的原因所驱动,而主要是建立在典型的道德立场上时,对同情原则的理解可略有不同。我接受别人对我的所作所为不仅由于主观的原因,而且由于他们的行为符合道德的标准。互惠原则接近同情原则又超越了它,因为它注重相互和互惠。互惠原则最常见的表达方式是:(1)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做别人希望你做的事;(2)以换位思考的方式不做别人不希望你做的事。这两种表达方式都超越了同情原则,因为它强调相互帮助以及为他人考虑。

金规则三个变体都建立在某种假设的基础上,同情原则被设定为类似“x正确=我喜欢x”,“x错误=我不喜欢x”的基本价值观,x代表某一种动作、行为、思想或意图。而自主原则预设了某种道德标准,这种道德标准可能源于良心、教育或二者兼而有之。互惠原则既然没有详细说明特定的、公正的道德价值,它也可能受到批评并亟待进一步完善。

哈里·金斯勒提出了金规则的一致性原则,他的专著《规范伦理学》⑩探讨该原则,他认为:金规则严格表达了行为一致性要求。

6.一致原则 金规则并不建议我们在特定情况下该怎么做,没有出现“对客户友好”或“对邻居友好”或“不管谁冒犯了你都泰然处之”之类的劝告。它倾向于一致原则,表明我们的行为应该与自己的欲求和谐一致,让我们与他人换位思考。金斯勒的准则是:“不要让自己的行为与欲求失调。”(11)如果你希望或渴望他人以礼貌的方式问候你,那么你就要以礼貌的方式问候他。如果你希望同伴、朋友或同事原谅你的过错,那么你先原谅他们的过错。换言之,道德行为得以形成都首先要求一种道德决定,为作出这种决定,你应该把自己想象成能够以良心和公正审时度势的人。例如在行为A中,行为人P1想要在Stpc情形下对另一个人P2做某事。如果行为A是P1可以在道德上接受的,并且如果在类似的Stpc情形下,P2对P1做出类似的行为A,P1可以接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A就应该做。对该情形的描述可以用t表示时间指数,用p表示地点指数,用c表示与该情形相关情况的指数。由此观之,金规则的一致原则暗示着我们无论何时何地在作出道德决定时,都要作出公正而有良心的判断。(12)

7.爱邻如己 这一律令是对金规则的一种圣经式的理解。(13)爱邻如己被视为金规则的例子还在别处可见。表面上看爱邻如己能否有助于更正确、更深刻地理解金规则令人怀疑,因为它经常遭到批评与误解。(14)爱邻如己源出于《圣经》的语境,在许多文化与宗教中都似乎作为一个伟大的道德准则而被接受。然而如果没有爱的原则,爱邻如己是不完整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爱我们同类中的他人呢?或者用互惠伦理学的术语来说,我们为什么要“按照自己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答案就是:爱的原则由两个规训组成。

“‘夫子,(摩西)律法中最伟大的规训是什么?’‘你要尽心尽意、尽性尽力爱你的主,你的上帝。’耶稣回答。‘爱上帝’是第一个也是最伟大的规训。‘爱邻如己’是第二个规训。所有的律法和预言家都有赖于这两条规训。”(15)从《圣经》的角度看,宗教的维度是理解金规则的必要条件。“爱上帝”当然是“爱邻居”的充分理由,因为在《圣经》的语境中,上帝首先给了我们爱,而且作为父仍在爱着我们。经由他的创世,人类都是他的孩子并得到他的爱,那么人类就应该像他爱我们那样爱他,并且彼此相爱。从宗教的角度把金规则或互惠伦理学看做一切道德原则的最高道德标准。(16)然而还有一个问题,金规则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抛开宗教假设而显现出道德和理性的有效性?

二、对金规则的误解和混淆

1.金规则并不是报复原则 尽管互惠原则是金规则的核心,还是有人对它提出批评。我们要注意哪些情况不属于金规则,这是很重要的。金规则不是报复或反击原则,例如,“既然你对我无情,伤害我欺骗我,我也这样对你”。这与互惠原则的第(2)条不相干,却与第(1)条遥相呼应:既然你在我困难时帮助我借给我钱,或是在我生病时帮我照看孩子,那么我也要同样对待你(在你需要的时候)。这种“正面”的回报得到广泛的接受,因此在道德上被视为是正确的。然而其潜在的原则仍然有问题:“因为你对我做了某事,那么我将在类似的情形中对你做某事。”这当然不是道德规则,而是一个观点。但此观点建立的基础是一个有争议的、有回报意味的观点,其价值取向在道德上是令人讨厌的,无论他们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2.金规则并不是实现他人意愿的指令 某些作者如哲学家卡尔·蒲柏建议通过考虑别人的意愿来提升金规则:“金规则是正确的标准,只要有可能,就按照‘按照自己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的原则进一步提升金规则。”(17)前文第1条到第6条都要求行为人应该以某种形式换位思考,把他人的希望或意愿作为道德行为的尺度。假设你去购物,买了东西得付12欧元。你递给售货员一张20元的票子,她给你找回12元,找错了钱。按照金规则你首先想到:“我要是处在她的位置,我希望顾客诚实,还回多找的钱。”出于这样的考虑,你给她还回4元钱。但是“别人的意愿”到底是怎样的呢?在多数情况下,我不知道别人怎么想的,想要什么,我为什么应该做他们想要的事?是什么使他们的意愿比我的更好、更符合道德?家长和老师应该以“按照自己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的原则对待孩子和学生吗?那有可能造成不好的后果,因此蒲柏的建议并无助益。

3.金规则并不是遵从他人行为的指令 很多人在心理和道德上都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是一种诱惑,在道德经受考验的重要场合,你会像大多数人那样去做事。比如逃税、不忠于爱人、无视于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些行为实践很多并不源于对金规则的理解,而是以“现在大家都这么做”为借口。所以在这些情况下,金规则显示出的某些模糊之处正被误用,目的是弱化人们的道义感。(18)

4.金规则并不是忍受原则 谁的希望、愿望和价值观最重要?行为人的重要还是其伙伴的重要,还是二者同样重要?有时金规则被阐释成一种相互尊敬原则(或忍受原则)。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想法、信念、品味和喜好,无论他们出身的文化背景相同与否。在这个意义上金规则可以理解为:“即使不能按照别人的信念对待他,你也应该给他应有的尊重。”但是“应有的尊重”在特定情形下又意味着什么?如果基督教徒面对无神论者嘲笑他们的信仰,他们就不会忍受,而是坚持自己应该受到尊重的权利。容忍是一种美德,但绝不是补救金规则上述种种弱点的良方。

5.金规则并不是一种激进主义的形式 有人建议把金规则看做有效的、所有人欣然接受的原则,大卫·纪廷建议:金规则应该在所有肯定生命的信仰和世俗的道德规范中被认可,落实金规则并不要求任何信仰或世俗传统的实践。当然它也不排斥这种实践,除非那种传统对神圣的其他体验充满敌视和排斥。人们当然渴望找到在所有肯定生命的信仰和世俗的道德规范中被认可的、广泛的原则,但是金规则决不含有任何激进的成分,它只是在非常确定的前提下试图推行道德(并不避开前文提到的问题)。而且大卫·纪廷认为落实金规则并不要求任何信仰的实践,但是他在金规则的语境中肯定神的体验甚至神的在场。“互惠”在此如何理解,金规则的信奉者应该信奉怎样的价值观,这些都不清楚。

6.金规则并不意味着产生荒诞 金斯勒在书中探讨了很多令人难以置信的例子,给出了避免问题的具体说明。(19)行为人必须在相关的状况下考虑其处境,假设一个病人发现自己处于极其痛苦的境地,想应用金规则“按照自己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的原则,于是想到安乐死:如果你想让你的医生杀死你,那么你可以杀死医生。这当然很荒诞,因为重症病人不想活了这样的事毕竟很少发生,他们也从未想过杀死他们的医生。或者假设我作为纳税人想让财政部长减税,那么我就要减税。在这些例子中,所有相关人的处境都不同,不具可比性,即使在想象中也无法换位。

7.金规则并不是“权力产生正义”这一断语的翻版 “掌握金子的人制定规则”体现了现实原则,有人建议也要这样现实地理解金规则。从道德的角度理解,“掌握金子的人制定规则”意味着无论谁有足够大的权力或足够多的财富,他都可以统治别人甚至决定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尽管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认为他们有理由遵从这一原则,但是当相关的两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在道德上这一原则就是不正确的。应用金规则要具有可比较的或同质的条件和环境。

三、金规则在应用伦理学中的例证

为了提升生活质量,澄清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那些复杂的、经常被曲解的理念,我们把金规则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规则。下面我们选择不同生活经验的事例以便验证本文的观点。

例1:校园生活。每个人都去过学校或其他的教育机构。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例如教师要给学生传授合适的知识、培养合适的技能、施加适当的训练以完成大纲规定的教育目标,达到一定的能力要求。学校的制度与管理赋予从教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威,但是他们的道德权威如何建立呢?伦理学家建议坚持金规则——“按照自己想要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在应用这条规则时,老师应该把握学生需求,也应该把自己想象成学生,学生愿意看到的是老师的友好、耐心、微笑、理解、支持和原谅,那么“每位老师就应该按照学生希望的方式对待学生”(20)。

例2:学生生活。应用金规则不仅是对教师的要求,也是对学生的要求。我所执教的大学严禁学生在公共场所吸烟。有些学生吸着烟向教学楼走,进门时扔掉烟头。这恰恰违背了“不要让自己的行为与欲求失调”的原则。显然他们并没有想过,有人得再把烟头捡起扔到垃圾箱里,而他们自己不愿意做这样的事。他们没有把自己置于管理员的位置,也没有想象过如果一位应邀而来的客人走进他们的宿舍把烟头扔到地上,他们会作何反应。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这个简单的例子中的想象有助于我们形成生态意识,整个世界是我们人类的巨大的家。我们可以扪心自问:我们是否愿意让别人以我们对待自然的方式对待我们的小家?这种想象大有裨益。

例3:美国历史。“1963年约翰·肯尼迪命令阿拉巴马国民自卫队队员帮助两名非常优秀的黑人学生进入阿拉巴马大学学习。在当天晚上的演讲中肯尼迪向全体美国人呼吁‘停下来就此事和全美发生的其他相关事件拷问自己的良知。如果一位美国人仅因其皮肤是黑的,就不能到公共餐馆去吃午餐,不能把孩子送到应该去的最好的公立学校,不能选举代表他利益的政府官员……那么我们当中有谁愿意改变自己的肤色、站在黑人同胞的位置?……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是否愿意以‘按照自己想要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来对待美国同胞。”(21)——显然肯尼迪总统向美国白人尖锐地描述改变黑人肤色将带来的后果,从而委婉使用了金规则“人不应该以自己不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但问题是想象的价值观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是真的价值观,换言之,它们是否是真正的道德价值。在怎样的价值标准下,到公共餐馆吃饭、把孩子送到最好的公立学校、选举代表他利益的政府官员才是愉快的?很多人认为参与大选无足轻重,他们不愿把孩子送到公立学校而愿送到私立学校,因此使用金规则“人不应该以自己不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在修辞上听起来令人信服,正如肯尼迪总统的论点当然令人信服,但是在理性与道德的立场上,未必令人信服。

例4:商业伦理。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尤克劳伯超市追求一种非常明确的道德理念,该企业的网站以朴素的语言表达了他们的理念:确切地说,什么是尤克劳伯?我们就是连锁食杂店。但我们的机会在于我们不同于其他常见的超市,我们不仅存在着,我们存在着是为了帮助他人。随便走进一家我们的连锁店,你会感受到友好和关爱。你可以提出特殊的要求,我们会竭尽全力满足您的要求。您买完东西,我们会把商品运送到您的车边,并细心地放到后备箱里(一句简单的谢谢就是最好的小费)。1937年我们的第一家店开张时提供这种服务的想法就形成了。那时,乔·尤克劳伯决定遵照金规则——“按照自己想要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的原则,经营一家食杂店。这意味着让人们买日用品的钱价值最大化(这些钱在大萧条中真是来之不易),同时这也意味着以最崇高的敬意对待顾客、对待同事、对待每一个人。

在该例子中,店主(或公司)的伙伴就是顾客。我们无从知道尤克劳伯先生是否把金规则也应用到了员工身上,他很可能应用了。该理念的价值假设是每位顾客都愿意受到友好的接待,用一定量的钱买来最好的日用品,消费时心情愉快。店主的策略显然得到了双重互惠体验的确认。店主根据想象把自己愿意得到最好服务的个人价值观念应用到顾客身上,而顾客则把自己(相当自私的)快乐购物的兴趣归功于店主的作用。金规则似乎帮助创设了经典的双赢情境,即能使一场谈判或行动中相关的双方或各方都得以成功的策略。(22)

结论

金规则或互惠伦理学的不同变体及相应的阐释本文都探讨了,金规则的7种变体出现在各种各样阐述中,但这些阐述并不体现出把自己作为行为人与他人换位的思想。本文旨在证明在经典的、哲学抽象的意义上,金规则并不能给出明确的道德建议或价值表述,然而如果与认识和想象一起协调运用,它确实有助于开辟出大道行远的前景。

注释:

①The Dossier on the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risis (University of St.,2009); another summary can be found in Financial crisis of 2007-2010 (2010) that offers a list of 12 causes and explanatory attempts; particularly clear is the analysis of Financial and world economic crisis:What did economists contribute? by Schueider/Kirchgssner,Financial and World Economic Crisis:What did Economists Contribute? 2009.

②Schneider/Kirchgssner,Financial and World Economic Crisis:What did Economists Contribute? 2009:323.

③Colander et al.2009:4; quoted in Friedrich Schneider and Gebhard Kirchgssner,2009:223.

④Friedrich Schneider and Gebhard Kirchgssner,Financial and World Economic Crisis:What did Economists Contribute? 2009:224.

⑤See Ulrich 2008:44-48,"The Golden Rule and the Judaeo-Christian commandment to love one's neighbour."

⑥The Bible:Luke 6:3,can also be expressed as "Treat others just as you want to be treated"; or:The Bible:Matthew 7:12:"So whatever you wish that others would do to you,do also to them,for this is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⑦Mahabharata,Anusasana Parva,113.8,similar the expression from China:"What you do not wish upon yourself,extend not to others," This negative version is sometimes called "the Silver Rule".

⑧Reiner 1974:353 ff.where the author not only explains different rules implied by the Golden Rule,but also traces them back to their historical and literary roots.

⑨This Rule of Autonomy resembles Immanuel Kant's Categorical Imperative,but Reiner 1974:364,points out that these two are not the same.Whereas the Rule of Autonomy considers a single case of behavior only,Kant's Imperative requires me to find out if I can will the underlying hypothetical imperative (the "maxim" of my act) to become a universal law.

⑩Cf.Gensler 1996,chapter 5,where a number of interesting specifications of the Golden Rule are discussed.

(11)Gensler 1996:93:"Don't combine (1) acting to do A to X with (2) not consenting to the idea of A being done to you in an exactly similar situation."

(12)Gensler 1996:95 lists four conditions to elucidate this notion of the Rule of Consistency.

(13)The Bible:Leviticus 19:18:"I am the LORD,and I command you to love others as much as you love yourself," Also Matthew 22:39; Luke 10:27.

(14)E.g.Hanfling 1993 who raises three difficulties with it:the scope of "my neighbor",the command to love others and the idea of loving oneself.

(15)The Bible:Matthew 22:38-40; also Luke 10:27.In footnote page 230,the very same words about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were said about the Golden Rule.So it is correct to assume the equivalence of the complete Love Principle with the Golden Rule+Christian presuppositions.

(16)It may be noted that most quotes of the Golden Rule are imbedded in some kind of religious background.Whether Confucian,Buddhist,Islamic,Jewish or Christian thought,without their religious framework,the Golden Rule would not hold:see its different versions referred to in footnote on page 230.

(17)Popper 1969-II.Sometimes such formulations are called "the Platinum Rule":"Do unto others as they want done unto them".

(18)Reiner Hans:"Die 'Goldene Regel',Die Bedeutung einer Sittlichen Grundformel der Menschheit," Die Grundlagen der Sittlichkeit,Meisenheim am Glan,1974:354f.

(19)Gender,Harry J.,Formal Ethics,London:Routledge,1996,95 ff.

(20)This formulation of the famous 17th century pedagogue Comenius,I call the "Golden Rule of the Educator" in Gerhard Zecha 2007:"Opening the Road to Values Education," in Pavid N.Aspin and Judith D.Chapman (eds).Values Education and Lifelong Learning,New York:Springer Press,pp.48-60.

(21)See also the article "Ukrop's Super Markets,Inc.:Values in Action" by Robert S.Ukrop and Jacquelin Ukrop Aronson 2007.

(22)Fisher,Shapiro:Beyond Reason:Using Emotions as You Negotiate.New York:Viking/Penguin,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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