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框架下我国海关税收征管的改革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关论文,税收征管论文,框架论文,方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海关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税收不仅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而且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完善海关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海关税收应收尽收,对改善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海关税收征管也面临着与国际海关规则接轨的要求。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国际规范要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关税收征管,是我国海关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1.关税在中央财政中依然起着重要的支柱作用
虽然从长远看,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关税水平的逐步降低,关税的财政作用将会减弱。但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期,关税水平还处于较高阶段,国民经济发展对关税还有比较强的依赖性,近期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关税的财政作用仍比较明显。
近年来,全国海关税收增长及在中央本级财政中的占比情况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关税收入的大幅增长,关税在中央财政中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比重。另外,从世界发达国家实例也可以看出,加入WTO,实行关税减让之后,关税的财政比重仍将会持续较长时间。
2.关税对宏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处于重要阶段,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二是经济发展正处于新的增长时期。国际资本、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大量涌入资本市场,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较强和持久的拉动作用;三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经济加快了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关税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结构和消费布局,为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具潜力的发展空间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关税调控作用的削弱或丧失,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海关税收征管,确保海关税收工作任务完成,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
3.我国海关税收征管面临复杂的形势
进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国际性投资、生产、销售、研发等跨国经营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一体化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关联公司、无形资产结算、特殊方式付汇等新事物应运而生,避税手法不断翻新,许多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的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遇到了新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以价格瞒骗为特征的偷逃关税现象,在我国则更显普遍和突出。“洗单”、“洗货”和“洗公司”相结合,成交价格人为分割、境外垄断“成交价格”、操纵进口申报价格等情况,使海关税收离应收尽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海关税收征管面临着十分复杂和严峻的形势。
二、目前我国海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关税收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经构成了海关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主体框架,但是目前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完善仍显滞后,尚不能很好地适应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要求。
2.反价格瞒骗机制实际收效不大
我国海关目前反价格瞒骗主要还是依靠现场估价来实现。由于海关一方面受到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的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约束,发现当事人有明显低瞒报价格的嫌疑时,不能直接估价,必须先进行价格磋商;另一方面,海关还面对着企业要求快速通关的压力,因此,对于低瞒报价格案件,海关取证难、查处难,一般只要当事人同意调高价格补税,海关便不再追究,而这种做法又被外界指责为议价征税。走私分子以价格瞒骗方式走私偷逃税款的成本低、风险小。据统计部门统计,2005年在进出口领域以价格瞒骗为主要手法的走私违法案件数占到总案件数的50%以上。
3.海关原产地管理工作开展困难
原产地管理是当前海关面临的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基础工作。特别是CEPA、东盟、曼协等贸易协定的实施,给海关原产地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海关原产地执法管理受立法不完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反欺诈信息渠道和技术手段欠缺、机构设置不健全以及基层关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多种因素影响,对原产地的认定和相关税收风险防范工作仍处在不断探索的起步阶段。
4.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不尽合理
我国海关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依靠口岸进行征管,征管力量基本集中在口岸,现实环境使得海关在通关现场开展归类、估价、原产地认定等等复杂的技术性工作时间余地非常小,通关现场包括审单中心在几秒钟、几分钟,或者是在一天之内对如此复杂的问题很难做出准确有效的判断。这—征管模式的弊端,首先是无法解决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的矛盾。海关把关严了,势必影响通关效率,会导致企业不满;把关松了,必然会导致大量商业瞒骗,造成税收漏洞,国家税收受损,国内产业部门受到冲击。其次也不利于海关廉政建设。
三、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方向
1.建立以《海关法》为统领的现代海关税收法律体系
建立现代海关税收法律体系,一是要完善现代海关税收征管的法律基础。以《海关法》、《关税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加快制定出台《海关税收征管办法》等规章,修订《审定完税价格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既与国际海关通行征管惯例相衔接,又基本适应中国海关税收征管实际需要的、比较完备的海关税收法律体系。二是要加强海关税收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协调。主要是加强海关税收法律法规与作为税法渊源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协调。如海关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税收担保与担保法的衔接,涉税犯罪与刑法的衔接等。三是为保障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有利于他们较好的履行纳税义务,海关应不断完善商品的预归类,原产地预确立制度,不断推广海关预审价和快捷审价等方法。四是要按照WTO的透明度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海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透明度。
2.完善反价格瞒骗机制
首先,海关应该以企业为监管单元,与重点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据测算,2005年全国海关税收的81%集中在前2000家企业。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对于守法企业,海关应降低企业守法成本,实现货物的快捷通关。因此,通过与这2000家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海关只需少量的人力资源就可以管住大部分的税源,另一方面,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这些企业的进口报关单上的货物完税价格,可以作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用于估定其他企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可以用于充实海关的价格资料库。
其次,海关应加强与国税局、外管局、国检局和报关协会、商会、行会等的联系。一方面海关可以通过国税局、外管局、国检局等部门获悉企业对外付汇、资金往来、企业经营、税款缴纳等情况,从而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低瞒报价格的嫌疑,尤其是与税务稽查部门合作,可以防止企业制造虚假账册应付海关;另一方面海关也应加强与报关协会、商会、行会等民间组织的联系。这些民间组织可以协助海关规范报关市场,提高企业进出口报关的申报质量,帮助企业了解海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
最后,我国海关应加强与世界海关组织和其他国家和地区海关的合作,尤其是加强与香港海关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遭遇的价格瞒骗偷逃税款案件的一大特色就是此类案件大部分都涉及香港的转口贸易。走私分子通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一个皮包公司,专门为实行价格瞒骗而制作假合同、假发票、假提运单。大陆海关与香港海关开展合作,通过对进出口报关单数据的比较,较为容易发现是否存在价格瞒骗。
3.建立完善的原产地管理工作机制
(1)加强对《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欧盟原产地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以及协调原产地规则等相关原产地规则的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增设原产地执法专门管理机构,改变目前原产地执法管理划归关税部门或审价部门兼管的机构设置格局,将原产地执法管理职能独立出来,以适应海关原产地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
(3)加大对海关原产地规则方面的人才培养工作力度,组织各种形式的强化培训,采取普及培训、重点培养、定向培养等形式,逐步建立海关原产地管理梯级人才队伍。
(4)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强区域关税优惠项下进出口的数据监控和分析,提高有关税收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
(5)加强与我国有区域性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行政互助,在目前与香港、澳门进行原产地联网监管的基础上,扩大到与东盟等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联网管理。
4.实行“前推后移”的新税收征管模式
将“口岸型”的征管模式进行“前推后移”。“前推”,就是在现有的舱单提前申报基础上,推行“提前报关,货到放行”的监管新模式,在货物进口或出口之前,提前对申报情况进行税收风险分析,确定监管重点,为货物运抵口岸后加快通关奠定基础。所谓“后移”,是指加强税收征管部门与稽查、企业管理、统计等部门的配合,借助企业动态信息库和统计部门的数据资料,通过对“结关后”资金流、货物流、信息流的跟踪监控分析,缩短货物在口岸滞留的周期,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对于守法经营的重点企业,海关可以实行预归类、预审价或以总担保方式,保障企业的通关便利。对于伪瞒报风险较大的企业,海关除在通关环节实施重点审核和查验外,还可以充分行使《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调查权、稽查权,对高风险企业和高风险应税货物进行价格稽查和核查。通过扩展税收征管的时空,既方便了合法进出,又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从而大大减轻口岸税收征管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