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东北农村契约_乡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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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1369(5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8-0066-06

清代关内的乡约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作为乡规民约或《圣谕六条》、《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的乡约;二是指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乡约;三是指作为基层社会组织首事的乡约。而清代东北地区的乡约普遍是基层社会组织的首事。晚清东北地区的乡约是在新兴移民垦区上设立的,具有十分明显的垦区乡约的特点。因而研究晚清东北地区的乡约,对于探讨清代乡约的类型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史学界尚无人研究晚清东北乡约的情况。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晚清东北乡约,探讨乡约官役化背景下的东北乡约发展模式。

晚清时期,乡约在东北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从附表一可以看出,清代盛京有明确推行乡约记载的29个州县中,道光之前出现乡约的州县只有3个,道光至同治年间新出现乡约的州县有8个,光绪年间新推行乡约的州县有17个。经过道光以后的快速推广,光绪年间乡约在东北各地达到了普及的程度。在1905年盛京所辖的39个州、县、厅中,有29个州、县、厅已设有乡约。另有兴仁、东平、柳河、彰武、镇安、辽源等6个州县,虽无直接的关于当地推行乡约的记载,但它们分别是从设有乡约的承德县、海龙府、通化县、新民府、广宁县、奉化县析出的,应该也设有乡约。附表二则表明,1909年吉林省所辖的11府中,至少有10个府设了乡约。此外,东北开禁后,在东北的一些少数民族移民中也设立了乡约。譬如,档案中有关于“宽城子回民乡约沙振邦”[1](p100) 的记载。延吉朝鲜族设有“越垦各社乡约”[2](p331)。农安县的13社均设有乡约,其中“农惠社系隶回民,有名无定所,散居四镇”[3]。可见,清末乡约在东北的推广已经达到了普及的程度。

晚清东北乡约的推广是以当地增设州县为契机的。道光以后,东北“设府县百余”[2](p127)。伴随着州县的大批增设,东北地区掀起了推广乡约的高潮。这一时期不少地方的乡约就是随着州县的增设而出现的。譬如,通化县“设治为光绪三年……是年即到县丈放荒地,勘定城基,设五十三保”[15],每保设乡约、保正。光绪年间,“设西安县……既划东吉、西宁、南康、北寿四保以名四城谯楼,复就围分为十六社”[17],每社设有乡约。安东县同治年间设治时,“分全境为六十四牌,各置乡约、保正一名”[14](卷四)。此外,在原来已经设置乡约的地区,随着新的府、州、县的设置,乡约数量进一步增加。譬如,“五常堡原有5个社,五常厅建立后,又增加6个社,共十一个社”[35](p72),每社均设有乡约。绥芬厅设立后,“对管内进行区划,宁古塔地方分为9个甲,三岔口地方分为五个社,穆棱河地方为1个社。每个社选出乡约1人,倡办地方公益事务和应付官家交办事项”[33](p124)。可见,州县的增置,确实带动了东北乡约的推广。

东北乡约的推广,也是伴随着移民的大批涌入而出现的。道光年间,东北已经处于弛禁状态。咸丰十年(1860年),清朝对东北的封禁政策正式解除,关内移民潮水般涌向东北。移民的涌入,促进了垦区的发展,但许多地方在“开放之初,尚未设有地方官,而民间遇事亦不可略无管束”,因而各地在放荒时普遍“先验放乡约”。[36](p387) 移民的涌入之所以会带动乡约在东北的推广,主要是因为官府需要依靠乡约来加强对移民社会的管理。长期的封禁政策,造成东北开发较晚,地广人稀,官治十分薄弱。开禁后大批流民的涌入,使新兴垦区迅猛发展与当地官治十分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从而导致东北各地社会失控,土匪横行,“东三省乃始成为胡匪世界”[37](p5331)。垦区迅猛发展与官治十分薄弱的矛盾的另一个后果,是农民起义连绵不断。咸丰、同治年间,东北各地普遍爆发了农民起义,并延续到光绪年间,甚至出现“奉天四境,盗贼蜂起”,“所至千百成群,官不能制”[38](p98) 的严重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官府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和健全基层行政管理组织,以加强对东北地区基层社会的管理。徐世昌就曾说:“咸同以降,汉民私出关外,旗民杂居,民无拘束,而乡约之制又起。”[2](p1127) 民国《绥化县志》作者也说:“良以地大物博,棼然难举……于是乎乡必有长,而社必有约。”[39] 由此可见,晚清时期东北推广乡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填补新兴移民垦区基层行政管理的真空,使官府能够对当地的移民社会实行有效管理,从而解决因大批移民涌入而出现的垦区迅猛发展和官治十分薄弱的矛盾。

不仅晚清东北乡约的推广进程与东北新兴垦区的崛起关系密切,而且其组织形式和职能也与东北新兴垦区的发展有关。

清代关内的乡约既有按自然村设置的,也有按含有若干自然村的村庄群设置的,情况较为复杂。[40] 而晚清东北乡约是在新兴移民垦区上设立的,因而多按垦区的地理区划设置,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按界设置乡约。譬如,东丰县“南、北两围合并一乡,南界色力巴围……北界依拉齐勒克围……均有乡约、会首”[25]。在东北地区,界的单位并无统一规定。譬如,绥中县“六股河西仅分二十五界,设立乡保,供应奔走。而于户口之多寡、界面之大小,二百年从未厘定”[41]。二是按段设置乡约。譬如,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中有关于“格木克段乡约”陈九锡、“本段乡约梁文广”和“甘沐林子段乡约”[1](p228,420,171) 的记载。段的单位大小也无固定标准。譬如,呼兰厅所属地面“按照开垦区域,分为十二段……段设乡约”[42](p59)。三是按区设置乡约。譬如,盖平县在“前清有乡约时代,划为九十六区域。至光绪末叶,改为九十四区”[43]。朝阳县“有南八牌设乡约一名,牌头八名,即第一区;有北七牌,即第二区,设乡约一名,牌头七名;有东八牌,即第三区,设乡约一名,牌头八名;有地□里十牌,即第四区,设乡约一名,牌头十名;有喀尔喀牌设乡约一名,牌头三名,即第五区”[44]。朝阳县各区牌数不等,说明区的单位大小也不统一。尽管东北各界、段、区的单位大小都不统一,但东北普遍以垦区的地理界限来划分乡约,这与关内乡约明显不同。

关内约保的组织关系复杂,有的乡约按保设置,有的乡约下辖保甲,有的则是保辖乡约[40]。而在东北,保辖乡约的现象十分罕见。这主要是因为东北保甲的首事已沦为官役,其性质与关内的地保或地方相似;而东北地区的乡约虽已官役化,但由于传统的影响,其身份和地位仍比属于官役的保甲首事高,由保的首事下辖乡约并不合适。因而东北约保的组织关系只有两种类型:一是乡约下辖保甲。譬如,长春“乡设乡约。每乡分若干甲,甲设甲长。每甲分若干牌,牌设牌头”[27]。在吉林府和伯都纳地区,每十户“公举牌头一名,十牌立一甲长,十甲设一乡约”[24](p357)。关外这种乡约下辖保甲的方式基本与关内情况相同。二是乡约和保甲首事平行设置。这种设置方式又分为约保按社设置和约保按牌设置两种方式。晚清各社普遍设有乡约和保甲首事。譬如,金州厅“各社乡约一名,保正一名”[9]。盖平县“每社设乡约、保正各若干人”[4]。至于按牌设置乡约和保甲首事的现象,关内不曾出现过,是东北乡约独特的组织形式。譬如,安东“县境区分为四十八牌,各置乡约、保正一名”[14](卷四)。但东北地区的牌并非关内的十户一牌。譬如,凤凰城“向分九十八牌,因溪岭以分界,借山水以命名,各有乡约、方长以约束之……大牌周或百里,人民不过一二百家;小牌周三四十里,人民仅百家内外……其南牌地势稍平,颇成村落,然亦不过数十家,牌之大者,或有三百余户”[45]。按牌设置约保,主要是因为随着移民的持续涌入,作为保甲基础单位的牌的户数不断增加,为加强对移民的管理,约保也就按牌设置。由此看来,关外约保的组织关系也不像关内约保的组织关系那样复杂。

东北乡约不仅设置方式与关内乡约不同,而且职能也与关内乡约有别。关内初设乡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教化,后其职能普遍经历了由主要负责基层教化到主要负责基层行政管理的转变。[46] 而东北乡约“原为组织地方行政而设”[32](p2622),没有经过一个职能转型的过程,因而其行政管理职能与关内乡约相比明显强化。东北乡约行政管理职能的强化,突出表现在调解纠纷、征收赋税和维护治安等方面。

虽然调解民间纠纷是清代全国各地乡约普遍具有的职能[46],但东北乡约这方面的权力明显要比关内乡约大得多。徐世昌曾说:临江乡约“武断乡曲,私刑擅捕”[2](p1122)。宾州乡约也“擅受民词,拿赌勒霸,凶暴如虎……其会房门亦悬虎头牌,立军棍焉”[34](p59)。流传于奉化县的《梨城谣》生动地描绘了乡约调解民间纠纷时的威严:“些小事村三家,乡约老爷威坐衙。”[47](p426) 所有这些都说明,东北乡约基层司法行政权力之大,远非关内乡约可比。东北乡约基层司法行政权力的膨胀,也是因为这里地广人稀,官府对基层的控制能力有限。清末人们在分析东北乡约权力膨胀的原因时就说:“边塞穷荒,从前一乡约、地保之役,往往权倾县令。”[47](p143~144)

尽管清代各地里甲催粮办差的职能普遍已向乡约转移,但关内一些里甲还具有催科的职能,里甲的里书普遍得到保留,土地的过割、登记一直由里书负责。[46] 而在东北地区,里甲组织原本就很少,因而不仅征派赋役由乡约承担,而且土地的丈量、登记、过割、上报也都由乡约来负责。譬如,《东三省政略》记载,临江乡约不仅“掌理催征关于税捐及地方公费”,而且“掌理调查户口、地亩及报告等事”[2](p1122)。阿拉楚喀档案记载:当地摊派捐款以前,要“札饬老八牌乡约等,务按前报厅属旗地化名、垧数清册,照录各一分(份),先行送署”[48](p311)。清代东北的土地分为钱粮地和纳租地两种。东北的钱粮地和关内一样,由乡约和保甲首事负责催缴赋税;纳租地要上交大租和小租,大租归国库,小租归地方官府支用,但这两者都归乡约征收。譬如,三姓副都统衙门土龙山和英格图两地欠租之户,由“乡约尽力催令交租”[29](p213)。朝鲜族“越垦各社乡约……有代收租稞(课)及管辖韩民之责”[2](p331)。宾州“催收学警垧捐、大小租赋、田房契税等事,向归乡约经理”[34](p7)。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记载:甘沐林子段乡约曾将“抗租不交、反行豪霸之佃民史裕如、孔继利两名”禀送官府;放荒地的押租,“催令各牌乡地严传来局交纳”,并将抗租者“送厅押比”[1](p171)。可见,东北乡约的催科职能明显比关内乡约强化。

东北乡约与关内乡约一样,具有稽查奸宄的职能[47],但与关内乡约相比,东北乡约承担了许多本应由官役承担的稽查任务。随着开禁后大批流民的涌入和垦荒事业的迅猛发展,东北土匪猖獗,因而协助官军清剿土匪成为乡约的一个重要任务。譬如,长春厅木德乡七甲遭到胡匪抢劫,乡约侯永卿即与“宽城子回民乡约沙振邦所管回民十余名”[1](p100) 共同追捕逃匪。东北的练长多由乡约兼任,且练长被称为“武乡约”[2](p1133),进一步说明协助官军清剿土匪成为晚清东北乡约的一项重要职能。另外,由于东北地广人稀,官役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有限,其他一些本属官役的稽查任务,也由乡约来承担。譬如,“山海关外往来解送人犯住居歇店”时,由“乡约按户派夫,帮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49](p451)。东北出现电线后,官府“责成乡约、地保人等,分段分杆,认真梭巡保护”。近代化大型煤矿出现以后,为防私开小煤窑给大矿开采带来危险,乡约要查禁私采滥挖。[24](p431,451) 所有这些都说明,清代东北乡约的稽查职能比关内乡约明显扩大。

由于关内外乡约的职能有所不同,因而两地约保的分工也不一样。关内乡约和保甲的职能各有侧重,保甲以稽查为主,乡约以教化为主。[46] 而关外乡约和保甲各自的职能侧重并不明显。譬如,三姓地区各社设乡约、地方。“以束乡民而供差遣”[29](p208)。梨树县“以乡约、保正专任乡村之公役”[12]。另外,东北乡约对保甲首事有明显的领导作用。在乡约下辖保甲的地方,东北乡约与关内乡约一样对保甲首事有指挥之权。比如,临江县各地的会首乡约“指挥牌头、外柜办理本堡一切官私事件”,牌头“由会首指雇”,“承会长之命令,办理本牌一切官私事件”。[2](p1121) 与关内乡约不同的是,关外约保即使并行设置,保甲首事也受乡约领导。比如,无常厅“各社乡约、地方,即各社办公人之一正一副”[31](p477)。吉林府的乡约虽与保甲首事并行设置,但“凡地方、保长皆隶之”[50](p129)。在宾州府,“乡约……其手下又有地方、甲长、牌头、内外柜等人”[34](p10)。在乡约和保甲首事平行设置的地区,乡约之所以对保甲首事具有领导作用,也是由于乡约的身份和地位比属于官役的保甲首事高。

由东北乡约的职能可以看出,东北乡约的行政管理职能明显强化了,甚至可以说东北乡约已经出现了官役化趋势,这势必改变乡约的传统性质,使东北乡约与官府的关系复杂化,并进而影响东北乡约的走向。

晚清关内旋兴旋废的乡约都是教化型乡约,官役化的乡约则因受到官府的青睐而普遍经久不衰,其中一些甚至延续到民国年间。晚清东北乡约虽然也是官役化乡约,但它们在清末衰落得很快。在清朝灭亡的前几年,东北各地的乡约普遍被裁撤,一些乡约甚至是在设置不久就被废除的。[46] 清末东北乡约很快普遍被裁撤,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与乡约行政管理职能的强化有关。

首先,东北乡约在清末普遍被裁撤,是由其官役化后的普遍腐败所决定的。乡约在管理职能强化以后,多依仗官势,勒索乡民。譬如,巴彦苏苏拉三泰地区有一丈地委员到界,“乡约借预备公馆,苛派钱一千余吊,并各要毗连钱五吊”[1](p126)。宾州“乡约于每年春、秋两季泼牌两次,少者每垧抽钱四五百文,多者一吊有余。此就人人所知者而言,其它项勒索,尚不在此数”[34](p38~39)。东北乡约剥民严重,主要是由于官府对乡约的管理薄弱造成的。譬如,档案记载:“吉林乡约,贿和人命,借差科派……其弊由于公举时之徇情,验放时之失察,而尤在丁书之勒索规费。”[50](p129) 对乡约管理的缺失,是晚清东北移民社会失控的大背景所决定的。譬如,宾图王旗七大屯乡约被官府斥革后,当地“恃本旗遥远,无人管束”,“十余年抗不保充”,[2](p1707~1708) 致使官府不敢放手对乡约进行管理。徐世昌述及临江乡约时说:“闻之酋长之制,自为部落,戴强者以为王,生杀予夺,恣其所欲……今之乡约即其蜕体”,或“由本堡花户推举,或自行谋充,禀准县令,或擅充者有之”。[2](p1121) 另外,乡约官役化后“向不发给工食”[34](p10),只好向民户摊派,从而加重了乡约的腐败。譬如,临江乡约每人“劳金年额”白银“一至二百两”,“俱由花户摊派”,以致“每年苛派于民者,就其可知者言之,已浮于正供数倍”。[2](p1122,1108) 正是因为乡约行政职能扩大后的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已无可救药,清末东北各地普遍将其废除。譬如,鉴于乡约弊端重重,清末吉林省宾州府的官员主张“将乡约及其附属人一律裁汰”[34](p10)。宣统《西安县志略》记载:“奉省整顿吏治,如乡约……等,皆已裁改。”[17] 宣统年间,吉林通化县也“裁撤乡约,立碑严禁苛派”[15]。这些例子充分说明,乡约官役化后引发的乡约腐败,是导致东北乡约衰亡的重要原因。

其次,东北乡约在清末的衰亡也与其官役化后自治职能的弱化有关。乡约本有自治性质,但其官役化后的遴选方式呈现多元化趋势,其素质因而参差不齐。《退耕堂政书》记载:“其更代之法,有一年一易者,有轮流充当者,有由地方官札谕派委者,而以公众推举者为多。所遴用者,或为生员,或为职衔军功人员,或为平人。”[32](p393) 随着乡约遴选方式的多元化和乡约素质的下降,乡约普遍只图借公谋私,其在基层社会的号召力随之下降,其乡村自治职能因而大受影响。徐世昌曾说:“今之乡约,勒派地方之财,供应地方之官差,习惯上充地保者也,不得与自治团体同年而语。”[2](p1121) 尽管东北一些乡约仍有倡办地方公益事务之责,但乡约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以后,乡约在办理自治事业时往往表现出官役作风,乡约的自治功能最终也受到损害。宾州乡约举办练会的例子就非常典型。“宾州前有所谓练会者,就表面上观察之,似俨然一公共团体,有自治性质……其苛敛之巨,一垧地有摊派中钱二三百吊至四五百吊者。出钱稍迟,练勇即将摊户锁禁会房,私刑拷掠。故小民之畏练会,大甚官署……并擅受民词,拿赌勒霸,凶暴如虎……其会房门亦悬虎头牌,立军棍焉。种种不法,不可胜举。”[34](p59) 东北临江乡约的自治事业也以乡约敛钱肥己、劳民伤财告终。徐世昌说:该县“每年由花户纳之于乡约者……三倍于正供。苟使乡约所办之事,诚于地方有实益,犹可言也。乃观夫要道,山无磴级,水无桥梁,披荆涉冰,莫名艰险,纯任天然,毫不整理。此治乡治国最公要之事而犹若是,他于学堂、社仓、救贫、育婴、医药卫生、公共建筑、水利组合等地方团体应办之公共事业一无所有,更可知已(矣)。惟日孜孜于当差敛钱,蹂躏乡里……公益不见于地方,摊款三倍于正供,良懦远避,刁悍谋踞,亦可见一斑矣”。因此,清末有人就指出,“按乡约之事务、情弊,又征其资格及会账收取法,所谓供官差之地保,与立宪自治有百害而无一利……惟有主张积极的消极主义,将满洲全地之乡约……尽行裁撤”。[2](p1122~1128) 由此可见,东北乡约在清末的衰亡,确实与乡约行政权力扩大后自治职能的弱化有关。

另外,晚清东北乡约的衰亡还与乡约官役化后与官府的矛盾有关。乡约官役化后之所以会与官府发生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乡约权利膨胀,引发乡约权利和官府权利的矛盾。徐世昌曾说:“今之乡约,所谓地保也,皆官应治之事,因无官治,官不愿或不能治,而乡约乃分东省数百年政治之席,直接临民,置地方官于间接地位,为乡约之傀儡”,以致乡约“武断乡曲,私刑擅捕,把持地方,违抗功令”,“与官分治”。[2](p1121~1123) 二是乡约权力扩大引发的乡约腐败,影响了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从而导致两者的矛盾。东北设置乡约的目的,旨在令其“奔走公务,为民间解纷排难,非使之鱼肉乡愚、借公肥己也”。而乡约普遍剥民严重,以致官府也感到:“长此不已,民何以堪?”[34](p38~39)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也说:临江县“每年由花户纳之于乡约者……三倍于正供……无怪抗税闹捐,日见黎民之扰乱无状也”[12](p1125~1126)。三是乡约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办理公务时难免要与官府发生矛盾。比如,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档案记载:“交纳钱财之事,不但民户不服命令,则乡约亦不为之办理。”[48](p311) 道光年间,吉林官府要求五甲溪浪河界内乡约协同官役催民户纳租,而乡约江兴久等“坚不协同催办”[28](p75)。另外,官府以贱役对待乡约,进一步加剧了乡约和官府的矛盾。譬如,奉天一名叫任文幅的农民不愿承充乡约,官府派遣委领催阿金太前去锁拿,阿金太将任文幅锁于火炉上,“并以必须说朋友话之言索诈”。于是任文幅在被迫“借钱二十千文与阿金太收受,又代阿金太认还店房钱二十余吊”后,“自缢身死”。[51](p45) 任文幅的案子说明,对那些老实本分的乡约来说,乡约的官役化加重了他们的负担,从而加深了他们与官府的矛盾。由于以上原因,在东北一些地方,乡约与官府的矛盾很深,以致最终只好借由乡约的裁撤,求得矛盾的彻底解决。比如,清末试办巡警以后,乡约和官府矛盾的加剧:“警费为艰,因有会账……况警兵为官之资格,操纵进退较易乡约百倍。”因而各地在试办巡警之后,乡约就被“尽行裁撤,归入巡警”。[2](p1122~1128) 乡约在清末试办巡警后先后被裁,说明乡约官役化后与官府的矛盾是清末东北乡约衰亡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由上可知,晚清东北乡约具有发展迅速、普及面广、组织形式相对单纯、官役化色彩比较浓和衰落得比较快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其中官役化色彩比较浓是东北乡约的最基本特征,晚清乡约之所以在东北快速、普遍推广,主要是因为官府要以此来强化对迅猛发展的移民垦区的行政管理,乡约组织形式的相对单纯也是和其浓厚的官役化色彩相适应的,而乡约行政管理职能的强化,造成了乡约的腐败、乡约自治职能的削弱和官府与乡约的矛盾,最终导致了它在清末的速亡。晚清东北乡约的这一基本特征,不仅使它与关内的教化型乡约、自卫互助型乡约、宗族型乡约和民办乡约明显不同,而且也使其与关内的官役化乡约有别,因为关内的官役化乡约都经历了一个由教化型乡约向行政管理型乡约的转变过程,东北乡约则不仅行政管理职能明显强化,而且没有经历一个职能转型的过程;东北乡约突出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在晚清时期经历了大起大落的旋兴旋废过程,这说明放弃乡约传统的教化和自治优势而一味强化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乡约实践,不过是一时权宜之计,注定要很快衰亡。

收稿日期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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