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式”本体论研究(下)——“How Performatives Really Work”对塞尔观点的抨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体论论文,塞尔论文,观点论文,Work论文,Performative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8)07-0075-05
一 前言
塞尔的“行为式如何进行”一文发表在1989年的《语言学与哲学》(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期刊上;三年后,同样从事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学者巴赫(Bach)和汉利什(Harnish)在同一个期刊上联名发表“行为式如何真正进行:给塞尔的回复(How Performatives Really Work:A Reply to Searle)”。塞尔在文章中曾抨击其他学者对行为式话语的研究,巴赫、汉利什就是遭他点名批评的当事人。此外,塞尔对行为式所提出的观点在其他一些文献中也受到注意,例如,2004年《语用学与认知(Pragmatics & Cognition)》曾刊载萨维斯的“言语行为理论中的声音与噪音(Voices and Noises in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文章评述了几名学者对塞尔观点的批评;又如,斯坦福研究院的科恩等人工智能学者的论文“在以理性为基础的言语行为中的行为式(Performatives in a Rationally Based Speech Act Theory)”和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布赖恩的论文“塞尔对行为式说了什么(What Does Searle Say About Performatives)”等,他们同样也曾论及塞尔的行为式观点。本文鉴于巴赫和汉利什的文章针对塞尔的论述做出了细致的回应,故此将主要选取他们的观点进行分析。
二 回顾塞尔文章的要点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说出“我答应”便能完成答应行为,但说出“我煮饭”却不能把饭煮成。就此,塞尔在文章一开始便从话语的字面形式上提问为何语言可以行事,他问到“为何有一类句子的意义就在于我们通过说出描述该类型行为的动词便能完成”。另外,他认为“同一个行为式动词能够做行为式用法和非行为式用法”涉及句子所表达的意义问题,所以,他也探讨“意义怎样可以决定‘说’即‘做’”。而且,按塞尔所给出的行为式的定义,凡属于他认定范围的行为式,都具有陈述句的表达形式,因此,他亦试图解答行为式是否有真假这个经典问题。纵观“行为式如何进行”全文,塞尔对行为式做出的讨论,是在他所定义的框架(即,只有显式行为式)内进行,他把行为式和宣告式联结起来,在人们熟悉及认可的制度性宣告式(他将它称为“语言以外的宣告式”)上,增加了“语言性宣告式”的划分,藉此找寻行为式的自我保证特性。塞尔这样做的目的,源于他发现要从断定式中确定行为式本质的努力终告失败(虽然“hereby”的性质对行为式的自指具有重要角色,但塞尔发现断定式不能对句子的真值做出保证,原因是不能“把承诺具有一个意向混淆为真正具有该意向”)。于是,塞尔把目光转向宣告式,力图从这方面去找出行为式本质的答案。最后,他亦讨论了语词的字面意义如何影响行为式执行的问题。
三 巴赫和汉利什对塞尔文章的抨击
巴赫等的文章“行为式如何真正进行:给塞尔的回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塞尔的观点做出回应:
1.言语行为和沟通意向
巴赫他们也谈到人们的言语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区别。一般来说,日常很多行为的成功并不依赖于别人去识别出进行该行为的意向,但沟通行为却不一样,它们需要听话人识别出说话人说话的意图。根据格赖斯的观点,在说话人的意向中,包含着让听话人知道说话人意欲让他们知道这一点,而这亦成为让他们知道这种意向的基础。这种反身性(reflexive)意向让话语变成一种沟通行为,而该行为只有在听话人识别到它的时候才获得满足。巴赫他们认为,意向与沟通意向的区别在于后者“在被识别中得以实现”。当然,我们说出一些话不单为了沟通本身,更希望在听者身上发生进一步的效果。例如:“请求”就表达了希望听话人做某些事的沟通意向,该意向的成功只要求它在进行着,而它的沟通上的成功则依赖于话语被了解;就算它不被听话人了解,但它在是否完成一个请求行为的角度上仍然是成功的。巴赫他们强调,在谈及言语行为是否成功时,我们必须小心区分是行为的目的达成(至少被了解意向),抑或仅仅是该行为的完成。
按照巴赫他们的立场,当考虑一个沟通行为时,话语的成功跟听话人是否了解该意向有关。沟通是一个表达态度的行为,它的成功在于听话人是否识别出该态度,而说话人是否真正具有该态度是另一个问题,因为若听话人认为说话人确实具有他所表达的态度,他便视对方的话为真诚的,沟通意向的识别一定先于说话人是否真诚的问题。因此他们指出,塞尔强调把行为式的句子分析为“承诺具有意向”和“真正具有意向”之别,其区分对于沟通意向来说没有实际差异,反而,他们主张应该从“直接地或间接地”、“字面上或非字面上”和“显式或非显式”来区分言语行为。
本文需要指出,塞尔在他的文章中亦谈到行为式的成功有赖于说话人与听话人之间沟通的成功,而塞尔提出句子含有“承诺具有意向”和“真正具有意向”的区分,是他尝试研究“行为式是断定式”这个普遍观点时所意识到的差异,该番探寻是为了论述断定式中的“自我指向”和“自我保证”等问题,塞尔在论证中做出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至于巴赫他们称塞尔的区分在沟通意向来说没有实际差异,这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考虑而已。
2.行为式和间接语言行为
就塞尔所提出的“行为式的困惑”,即“为何有一类的句子,我们能够通过说出形容该行动的动词、只需在字面上说出话语就能完成行为”,巴赫他们直斥那是一个错误的问题,因为它假设行为式话语在理论上是特别的。在他们看来,显式行为式句子虽然在字面上含有行为式动词的既定特点,然而,人们亦能通过说出别的语词去完成某些行为。例如,我在做出一个承诺行为时,除了说出“我承诺…”以外,也可以通过“我会…”这种形式去完成行为,所以,他们认为显式行为式所扮演的特别角色,并非在“做出了一个承诺”这个方面,而是在沟通层面上,此种明确说出的方式仅仅让听话人省去推导的功夫。他们指出,塞尔的问题意味着行为式是一个意义的问题,但这样却会遇到麻烦:何以有些句子同时能够作为陈述句使用和行为式使用?巴赫等认为塞尔在这个问题上未能提供理想的答案。
对此,他们尝试做出回答:一个行为式形式的句子在作为行为式用法时,它乃字面上直接地做出一个陈述,并间接地完成以该行为式动词命名的进一步的言语行为。他们指出,正如塞尔所承认,行为式没有特别的语义性质,所以,行为式模式只是其中一种已经标准化的语词,它作为特定的间接言语行为的用法和形式,情况就好像“你能不能……”、“我希望你能……”等一些被标准化地作为间接请求的形式。这些语句在作为请求或非请求的使用上并不含糊,虽然这种标准化并非让它们作为请求性使用的先决条件,但却有助听话人识别出对方的意向。他们认为,行为式句子犹如其他标准化的形式,能够通过由先例所精简的推导去达成沟通,虽然塞尔反对把“我命令你离开房间”等行为式视为间接言语行为,巴赫他们则坚持“行为式是一种特别的间接言语行为”,其理由是行为式的进行并不像宣告式般需要通过惯例(convention)产生制度性改变。
这里,巴赫他们对塞尔的行为式划分提出异议。塞尔是鲜明地把行为式指向具有显式行为式动词的句子,所以,他当然不承认以间接言语行为形式作事的句子为行为式,而巴赫他们对行为式的界定则比较宽,故此,反过来把显式行为式纳入间接言语行为的范围中。本文认为,“下定义”是个主观性问题,所以,出现不同的看法和理论体系也无可厚非,我们则倾向于支持塞尔的立场,应该把行为式的研究集中在显式行为式之上,因为毕竟它们是一类在形式上比较特别的言语行为。
3.为推导模式辩护
塞尔在文中,曾经点名批评巴赫他们对行为式话语的分析,他所针对的是下述一段巴赫等提出的如何识别行为式话语的推导过程。(1)他说“我命令你离开”。(2)他在陈述着他正命令我离开。(3)若他的陈述是真的,那么,他一定在命令我离开。(4)若他正在命令我离开,那么,一定是他的话语构成该命令。(除此之外还可以是什么?)(5)假定,他在说真话。(6)那么,他通过陈述着他正命令我离开,他正命令我离开。
塞尔认为上述这个说明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不能解释行为式的特点和行为式话语的自我保证特性。塞尔尝试解释的现象是关于一个陈述如何构成一个命令,故他不满上述的第(4)个步骤只轻描淡写地断定它组成了一个命令。又,鉴于塞尔一直尝试解释自我保证特性只有行为式才具有,其他的陈述则不具备该特性,故此,假若塞尔所认为的“行为式是自我保证”这个想法是对的,那么,巴赫他们的第(5)个步骤所提出的“说话人在说真话”这种额外假定,在塞尔看来便是多余的,他认为就语用力量而言,说话人在说出真话上决不会失败。这里,本文对塞尔的理据表示质疑,为何“就语用力量而言,说话人在说出真话上决不会失败”,虽然属于断定的陈述句具有意向地承担它所表达的命题内容的义务,但是,说话人始终存在着说谎的可能。
此外,塞尔表示,巴赫他们的说明似乎假定了话语能构成一个命令,如果容许这种假定,即,话语能构成事实的话,那么,仍没有对以下现象做出说明:“何以有些句子能用做行为式、有些则不能”。塞尔遂以“我是西班牙国王”为例套入他们的推导模式中,(很显然,“我命令你离开”能够作为行为式使用,而“我是西班牙国王”则不能,塞尔批评巴赫等的分析未能解释这两者的差别),他认为巴赫他们对命令行为式的解释方法不能适用于以下情况:(1)他说“我是西班牙国王”。(2)他在陈述着他是西班牙国王。(3)若他的陈述是真的,那么,他一定是西班牙国王。(4)若他是西班牙国王,那么,一定是他的话语构成他是西班牙国王。(5)假定,他在说真话。(6)那么,他在通过陈述他是西班牙国王时,他成为西班牙国王。
就塞尔的连番批评,巴赫他们做出了反驳。他们认为,由于行为式的公式已被标准化地供行为式使用,所以,人们不需对这些推导进行逐步详述。然而,纵使先例精简了推导过程,我们仍需要提防任何可能错误的步骤,如听话人可能认为话语是开玩笑,在第(2)个步骤便需终止推导;或听话人发现对方其实以别的方法禁止听话人离开,而要在第(5)个步骤停止推导。巴赫他们强调,其推导模式并非意味“陈述”和“行为式动词所命名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蕴涵关系。若要像塞尔般认为“行为式的运作是以陈述的方式去完成既定的言语行为”,那么,他们便需要证明“‘一个人对做出承诺p的句子进行自指陈述时’,逻辑上蕴涵‘他做出承诺p’”,然而,这并非他们尝试在推导模式中进行的工作。
巴赫他们的立场是,说出“我承诺”便算做一个陈述和一个承诺,这并非由于陈述与承诺之间的任何蕴涵,他们的推导模式所表明的,是以行为式动词所命名的行为在听话人的角度下如何从陈述中被推断出来,而不是行为式如何由陈述所组成。陈述句由于有意向地为“说话人意图做出一个承诺”提供了证据,它向听话人提示了该个承诺,是话语(通过它的意向)构成了承诺。无论如何,推导跟承诺的行为式无关,而是跟其沟通成功相关。
至于塞尔指责他们没有解释行为式的特点和行为式话语的自我保证特性,巴赫他们认同塞尔的观点:“具有一个意向并不蕴涵着真正具有它,且该个使用行为式句子的断言并不自动保证行为式意向的存在”,但是,他们否认他们的说明具有自我保证的假定。他们表示:“若然如此,我们便需要被迫赞同塞尔所提出‘我是西班牙国王’的荒谬推论模式”。此外,面对塞尔把他们的推导模式视做在真的字面陈述下对行为式的说明,巴赫等强调,他们的推导模式其实是说明听话人如何识别说话人的意向,因此,他们认为塞尔反对他们的推导模式中第(5)个步骤的意见是错误的,该步骤中“假定说话人在说真话”对说话人的行为来说无关紧要,但从听话人的角度而言,这个步骤却并非“多余的”,因为确认说话人的意向十分重要。
本文亦认为,塞尔以“我是西班牙国王”代入“我命令你离开”的推导模式中显得有点莫名其妙,正如塞尔自己在文章中对宣告式的分析表明,在一般日常语言的宣告式中,行为式是指那些具有意向意义的动词于人类之间的协定下之运作,显然,说出“我是西班牙国王”在日常情况中并不能让话语变成事实,而且,巴赫他们的推导模式主要说明在行为式句子中听话人如何识别说话人的意向,所以,我们觉得塞尔对巴赫他们的这番责难是不恰当的。
4.评论塞尔反对把行为式看做陈述
塞尔反对行为式是陈述的论点,源于他发现“把承诺具有一个意向混淆为真正具有该意向”的错误,换言之,是因为陈述式不能解释行为式的“自我保证(self-guaranteeing)”的性质。在塞尔看来,行为式话语的成功是通过行为式动词去“表明(manifesting)”言语行为的意向,当中便“编译(encode)”着该意向,属于“语言性的宣告式”。对此,巴赫他们提出质疑:为何语言性可以保证意向的存在?他们指责塞尔过于理所当然地认为“要从陈述句中推导出行为式”,他们认同塞尔坚持一个话语作为一个承诺需要进一步的意向,但是把话语视为应该保证意向的存在(胜于仅仅意向地提供证据)则是错误的,因为显式地指明言语行为类型的特性只是有助听话人找出意向,它们并不比同类型非行为式的言语行为做出更多的自我保证,而行为式仅仅是自我确定(self-identifying)而已。他们认为,塞尔在分析行为式是断定式时所得出的“把承诺具有一个意向混淆为真正具有该意向”结论,其实是把行为式和沟通的成功这两者混淆了。那么,一个沟通意向如何构成一个言语行为?巴赫他们指出,说话人表达特定的态度,且尝试选择一些能让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在这种情况下,可确认说话人所表达的态度。他们认为需要说话人选择语词去符合意向,而非让意向符合语词。
5.为何一般的行为式不是宣告式
宣告式具有改变世界的显著特色,巴赫等大致赞同塞尔提出的四项宣告式特点,但在适当的惯例的情况下,他们否认宣告式的成功“需要听话人识别它们进行时的意向”,理由是这种意向不必是交流性的,这种与惯例相关的行为,甚至连对意向的确认也不需要。他们区别了意向在以下两种情况中的角色:“惯例、制度中的言语行为”和“非惯例、交流性的言语行为”。在前一种言语行为中,人们有时只需在正确的场合说出合适的语词便足够,例如:在拍卖的场合下,竞拍师落槌说出“成交”便能产生成交的事实,因而意向的推导也非必须;在后一种非惯例、交流性的言语行为中,意向构成行为是由于依靠语词表达态度,人们可以完成这类行为却不一定要明确说出行为式动词。
巴赫他们主张,对宣告式的分析无需应用在一般的行为式上,因为它们并没有像真正的宣告式般产生新的事实,它们不需要任何特别的惯例去说明,它们只是具有某些交流意向,没有进一步的事实通过行为式而以任何惯例的结果所产生。并且,这种把行为式看做语言性宣告的分析,对于具有行为式动词的隐藏及包孕等显式行为式形态却不适用。
塞尔在文章中把一般的行为式形容为“语言性宣告”,我们推断,塞尔在人们熟悉及认可的制度性宣告式上增加这种划分,其原因主要在于想找出让一个陈述为真的方法。早先塞尔在论证中发现,说出句子“我命令你离开。”并不保证它自身的真值,句子的真值只存在于我命令你离开是一个事实,而根据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让一个陈述具有双箭头的适应方向(话语到世界和世界到话语)只有宣告式才能做到,所以,当塞尔发现通过“自指性(self-referentiality)”和“某些动词的字面意义”并不能说明行为式的本质时,他便寻求“执行性的自指性”,而唯有宣告式让行为式具有这种性质,所以,他便把一般的行为式划归为“语言性宣告”。虽然“下定义”是个主观性问题,因此人们可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然而,塞尔提出的“语言性宣告式”却需要面对一些考验。首先,塞尔自己在他的文章中便提过,“接受以上这种宣告式的区分,在遇到‘我宣告…’这种形式的句子时,当加上‘宣告’作为前缀,会否成为宣告的宣告,或许这样会让哲学家产生疑惑,此种倒推(regress)会延伸多远”。另外,布赖恩和马蒂尼奇等亦认为塞尔这种宣告式划分,会对他过往卓越的言语行为理论研究和语用行为分类造成破坏和带来混乱。故此,塞尔这种“语言性宣告”划分看来仍需多加商榷。
6.行为式和字面意义
最后,巴赫他们提及非语言制度的行为式话语的成功是在于意向的本质而非满足任何特别惯例,其意思是指任何公认的语言惯例都超出行为式动词的字面意义或行为式句子的意义。对于塞尔认为行为式的部分意义是:“把意向转码入由说出称为该活动的话语而让它完成”这个观点,他们并不同意,至少在假设行为式是一个语义性质这个层面上他们予以否定,因为这些话语的意义不含糊,且也可以作为非行为式的用法。那么,句子的字面意义如何决定它们的行为式使用?塞尔给出的看法是,句子作为断言式的使用和作为行为式的使用几乎意指相同的事情,只是行为式使用者的所指意义超过句子本身,通过“hereby”来进行,从而使句子意义和行为式说话人的意义相一致。就塞尔给“hereby”做出“by-this-here-very-utterance(通过这个现正进行的话语)”的解说,巴赫他们认为以“by-this-here-very-act(通过这个现正进行的行为)”描述该字的意思更妥当,因为它能用来形容某些相关的行为(如:给某人一个书面的告示),这时它的意义就不指向行为式句子自身的话语。故此,巴赫他们与塞尔看法不同,他们认为句子意义和行为式说话人的意义始终是不一致的。
四 总结
概括而言,巴赫他们跟塞尔的主要争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行为式和对宣告式的不同界定。巴赫他们认为,宣告式在本质上是制度性或习俗性的,所以,在合适的指定习俗性环境下,它将使某种制度性的事件产生效果,而一般的行为式(即大部分言语行为)并不受特定的制度性约束,并不需要任何特别的解释,它们是一种沟通的行为,其成功在于听话人推导出对方的沟通意向,并且该意向本身表达出特定的态度。至于受制度性约束的宣告式,其沟通的成功难免受到是否满足相关习俗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