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遗产论文,环境论文,数字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0年5月9日,《山西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数字遗产不受法律保护 QQ、电邮无法被继承》的文章。该文讲述了太原市王先生的父亲因脑梗于2009年底去世,由于王父生前经常出差,喜欢在电子邮箱里写日记,并把喜欢的一些照片保存到里面,王先生想整理父亲的资料作为纪念,遂多次与网络运营商联系,但对方却不同意提供其父的QQ密码[1]。该文引来无数网站转载,继而引起了人们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关注与讨论。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QQ、MSN、E-mail、Facebook、微博、网店以及游戏账户下的虚拟武器装备、宝藏等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如有一天我们离开了人世,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可由亲人继承,而这些游离于现实世界之外,映照我们生活时代的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可参照的法规几乎没有。因此,数字财产的归属就成为一个问题。
1 数字遗产概述
1.1 数字遗产的概念
数字遗产是基于信息社会全新认识的一种文化传承遗产,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即将人类活动的文明成果以二进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储和传输。简言之,数字遗产所指的信息是“数字生成”,只有数字形式,没有其他形式[2]。本文所要研究的数字遗产是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死亡后未被继承的所有虚拟财产,包括账号、密码、文字、声音、图片、影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3]。
1.2 数字遗产的类型
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网络数字财产的种类、形式正在不断增加,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由于网络数字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对数字遗产类型进行界定的难度,目前国内对于数字遗产的类型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关专家将数字遗产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相关的账号信息;第二类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QQ币、QQ秀、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第三类则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4]。
1.3 数字遗产的特征
1.3.1 数字遗产依靠互联网存在
互联网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数字遗产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和运营商共同控制,继承人只有在所有者或使用者死亡后与运营商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对数字遗产的继承。因此,互联网是数字遗产存在的基础。如果只有电脑(包括手机、数码产品等存储设备)而没有网络,被继承人储存在自己电脑的所有信息在自然人死亡后会连同电脑自然而然地被其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本文对数字遗产的讨论范围。
1.3.2 数字遗产具有双重性
众所周知,数字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ISP)开发建设,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数字财产的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数字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数字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
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的数字财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数字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因此,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数字遗产。
1.3.3 数字遗产具有多类别性
数字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但它客观存在,是技术人员用电子技术表现出来的,而不是虚幻、虚无的,主要表现为文字、声音、图形、图像、视频等形式。这种形式一方面具有感知效果,另一方面,这种感觉到的事物是对现实世界真实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的模拟和逼真再现[5]。
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往往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的提供者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而且大多时候不能转让、出售其权益。对于照片、视频、日志、博文等包含用户知识产权的数字财产,用户应当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这些具有个人属性的数字财产只不过是从现实转移到了网络,运营商只是代为储存和保管而已,不能因此而剥夺了用户的所有权[6]。
由此可见,数字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网络终端设备把现实环境中的真实事物用数据组合的形式模拟表现出来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使用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
2 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在埃文·卡罗尔和约翰·罗马诺出版的《生命终结后的数字生活》一书中,作者提出了“我们死了,但网上信息还在,这些属于我们的信息何去何从?”的疑问。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律师认为:“我们把越来越多的情感、记忆留存在虚拟世界中。到离开那一天,想把这些留给谁?是否先要拟一份遗嘱?它们的重要性,会不会超过房产等有形财产?”[7]
2.1 数字遗产具有经济价值
当今我国虚拟物品交易可以说是越来越火热,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也逐渐被重视。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上半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预计到年底网店数量将达到1300万家。C2C和B2C网购交易额达到2000亿元,预计全年将达到4300亿元。不仅如此,基于网络购物的快递企业已经有6500家,收入为140亿元[8]。另外,43%的中国企业拥有独立网站或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网店。
2.2 网络用户、财产日益庞大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络用户在2010年底达到4.57亿。在网游“安特罗皮亚世界”中一座虚拟国际空间站被一位玩家以33万美元买走,而他也创下了虚拟财富交易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可见,这些价值不菲的游戏账号除具有纪念意义外,金钱价值也会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不断增多。就连数字巧克力公司总裁崔普·霍金斯也称:“据去年的数据,中国的虚拟物品市场达到了70亿美元,而西方仅有10亿。虽然我们的整个生产总值是中国的8.5倍,而在这个方面却只是刚刚起步。”[9]
2.3 数字遗产是人们的精神家园
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部分活动已转移到了网络之中,网络上的个人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精神家园的一部分。我们可以随时打开电脑,用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同事交流工作、与亲友沟通情感,用电子邮箱收发信件,在微博上记录心情,登录账号玩游戏,论坛上与人唇枪舌剑……不可否认,互联网在促进广大网络用户获取信息、拓展社会关系、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愉悦身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是现代人不可缺少的生活助手,而它们也必将会成为21世纪现代人才都会拥有的数字财产。
过去,人们在亲人去世后会保存其个人物品作为纪念。现在,能得到死者的数字遗产也是人们缅怀亲友的最好方式。而满足继承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已超过了对数字遗产的财产继承,王先生的数字遗产继承案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但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人、有的机构,用不成文的规定来侵犯我们的数字遗产。如果数字遗产这个问题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么数字遗产的继承也就无从谈起。
3 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
3.1 网络服务协议对数字遗产继承权利的排除
当前中国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不管是免费还是付费的网络服务账号,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服务期满之后,就有可能会被提供服务的公司收回其网络服务账号。而电子邮箱则只要3~6个月没登录就会被冻结然后被注销。如果是游戏账号,因为涉及数字财产问题,情况会更加复杂一些[10]。
笔者通过分析和总结发现,网络服务协议对继承权利排除的原因是:首先,网络运营商基于对用户或他人隐私保护的考虑。其次,减少网络运营商负担。网络用户数量极其庞大,网络运营商需要抽调专门人员进行继承人身份审查、对数字遗产进行分割等程序。第三,提高网站运行速度。如果长期不清理闲置的账号,大量的冗余数据会影响网站的运行速度。如果一个人按一年产生1GB的数据估算,那么5亿的网络用户每年就会产生庞大数据。
3.2 数字遗产的继承缺少法律依据
从王先生的数字遗产继承案例不难看出,我国法律暂时没有明文规定数字遗产如何继承,数字遗产在法律层面上的保护还是一片空白。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每个网络用户都会有属于自己的数字财产,数字财产中的武器装备、经验值、宠物、金币具有财产属性,作为一种遗产,应将其予以保护,继承者也应拥有相应的继承权,因此,每年因数字财产发生的纠纷案件也会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网络上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并没有规定,从而造成了数字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很难实现。不少人认为:当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的时候,就应该在法律方面完善这些条款来保护我们数字遗产的继承权利。
3.3 法律人士对数字遗产继承的观点
数字遗产的继承是否立法以及何时立法,在法学界也存在着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数字遗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杨钧辉表示:数字财产已经不是简单满足用户个体精神需求的问题,而是涉及公民的财产利益以及交易秩序等社会问题,应当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11]。2004年何佳林律师曾联合19位同仁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建议立法保护虚拟财产。这些专家认为:(1)数字遗产具有物的特征。要成为民法上的物,需要具备的条件为:一是独立于人身之外,二是人力能够支配,三是具有价值。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物权的客体应占有一定的空间并有形地存在这种传统观念已经被打破,它的范围不单单限制在有形、有体的实质上的物了。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为是物。数字遗产不仅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还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它的存在也需要一定的空间。因此,从其特征上来看完全符合物的本质特征。(2)数字遗产具有财产的属性。在我国的民法中规定,财产应当具有价值性、有用性、可控制性、流通性、稀缺性等属性,而数字遗产具有财产的这些基本属性,并符合法学学者“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的观点。既然数字遗产属于物,也就应该是继承关系调整的客体,应该由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调整这种继承法律关系。(3)数字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来,数字遗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视为遗产,按照现有继承法被合法地继承。因此,记录着用户个人情感、观点表达的博文,存放在网络个人空间以纪念生活珍贵瞬间的照片、视频,保存着用户重要资料的电子信箱,网络游戏里用户用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而得到的武器装备、虚拟货币……这些都是用户的合法财产。因此,数字遗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有人认为,我国目前立法保护数字遗产不现实,其理由是:(1)数字遗产大多是虚拟的,没有太多的现实财产属性。第一,数字财产是基于互联网存在的,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实物财产,其民事行为也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来完成的,很难得到记录交易过程的信息,这是立法工作一道不可逾越的沟壑。第二,数字遗产的民事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完成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也无法运用这部法律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QQ、MSN、E-mail、微博、游戏账号等数字遗产大多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如果主人离开了人世,这些数字遗产的价值大多会随之消亡,也就是说数字财产是只针对专有主人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如果数字遗产本身不是财产也不能反映出财产的属性,那么就不能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2)立法是一个高成本的工作,需要有针对性、普遍性和必要性。由于互联网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而且网络用户的年龄以年轻人为主,数字财产继承纠纷的案件还不是很多。另外,立法的程序比较复杂而且成本也比较大,花费巨大的现实成本去保护虚拟的且不普遍的财产,“立法保护数字遗产既不现实也没必要”[12]。(3)数字遗产涉及个人隐私。个人在网络运营商的网站进行注册的时候,网站都会提供一个服务协议让其阅读,在其同意了对方的服务协议后才可以继续注册。这就是说网络运营商有保护用户个人在注册时填写的资料和隐私的义务。另外,数字遗产里面的东西不排除有涉及死者不愿意让别人见到的隐私。如果数字遗产被继承,也就意味着连同其中的所有联系人名单被一同继承,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通讯自由、通讯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公民权利,也就是说数字遗产继承超越了我国《继承法》的范畴。从个人角度出发,没有多少人会愿意私人信息被他人“共享”。
除了以上三方面原因外,确定这些海量、琐碎数字遗产的思想内涵、现实价值、继承意义也比较困难,目前我国还没有数字遗产评估的规定、机构、人员等。
4 数字遗产继承的方法
由于数字遗产具有财产的特征和属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并且很多数字遗产本身具有长期、重要的金钱价值和纪念意义,涉及每个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数字遗产应该予以保护,继承者也应拥有相应的继承权。鉴于数字遗产目前已引起网络用户日益广泛的关注,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一种遗产,笔者主张数字遗产的继承应该尽早立法。
4.1 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技的发展,数字信息资源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信聪林律师解释说:“在制定法律时还没有出现QQ、博客、游戏账号等这些数字概念,所以《继承法》对遗产的列举性规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关于QQ、博客、游戏账号等是否属于遗产范畴的界定。”[13]
数字财产会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以人们想象不到的更多的形式与方式呈现在世人面前,因此,对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进行讨论是既具体也宏观,既务实也虚幻,很难有定论。据调查,在发生数字财产纠纷时,司法机关只是比照传统财物来进行调整处理,以达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平衡,不能形成一套系统、有效的数字遗产保护制度,甚至有的司法机关不去受理这种纠纷。造成这种司法保护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调整数字财产纠纷的立法滞后,形成法律的空白。而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立法者已将虚拟财产纳入遗嘱执行范围中,他们希望去世后的虚拟财产处理问题通过法律能够提醒人们关注,而这项法律已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虽然这项法律与现有的虚拟服务协议存在冲突,但立法者认为这些虚拟财产在所有权人去世后仍具有价值,应该得到妥善处置。
4.2 修改网络服务协议
网络用户都为数字遗产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情感,甚至金钱。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保护数字遗产的条例,但有关部门可以加大对网站或者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力度,通过运营商的技术手段获取密码或修改服务协议增加继承这一方面细则进行解决。同时,还要做好数字遗产的范围如何界定、保存、管理、分割等工作,这些工作具体如何解决,还需要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多人的参与研究和思考,以消除解决这些问题的障碍。
4.3 网络公司“数字遗产继承”服务
目前,数字遗产案已经催生出一个新型的网络商业模式,一批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的专业网站应运而生,这些网站会让人在生前把重要的数字遗产、想说的话语提前准备好,在网站确认当事人去世之后会发给指定的收件人,即数字遗产继承服务。
Deathswitch网站是美国新出现的“数字遗产守护者”中的一员。Deathswitch网站规定,在该网站注册的人可以创建30封带有附件的电子邮件,这些电子邮件会在你限定时间内没有登录该网站的情况下自动发送到你指定的地址列表,这些附件在发出之前,都采用了加密技术,就连网站也无法知道附件中所写的内容,只有用户自己知道。有了这些托管数字遗产的服务,数字遗产的继承也就变得简单多了。就像飞机上面的黑匣子,给我们提供寻找逝者生前的数字财产。在没有具体法律可循的前提下,这种网站参与的方式在现阶段也是可行的[14]。
4.4 立下有效遗嘱形式
针对前面提到的王先生数字遗产继承案,洪道德认为“继承主要是首先解决一个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15]。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来源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如果逝者生前对数字遗产立下了有效的遗嘱形式,那么就可以满足自己遗产继承的愿望。
针对目前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除了以上几种继承形式外,笔者认为还应在增强个人保护数字遗产的意识、构建数字遗产保护的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数字遗产保护的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健全严格的数字遗产管理制度几个方面进行应对[16]。
5 结论
目前,我们想要穿越时空与先人对话,只有通过甲骨、石碑、简帛、纸张等载体进行。而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我们留给后代的文化记忆主要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与古代不同的是,有权参与这个“对话”的,不再只是帝王将相和哲人先贤,在数字化时代,每个人都在创造着属于这个时代的数字遗产。希望我国加快数字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以保证每个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