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履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几个问题_民主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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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作用。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共36条,其中有4条是关于民主监督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是政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这一要求告诉我们:第一,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即中共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接受中共的监督;第二,民主监督必须在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进行;第三,监督的方式是提意见、批评、建议;第四,监督的性质是政治监督;第五,民主监督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说来,主要可以理解为:

(一)民主监督有准则,民主监督不能滥用

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因此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民主监督是有边界的,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进行。同时,党派民主监督是有组织地进行的,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民主(如中共召开的座谈会、各类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活动、有组织的调研考察、向中共和政府的有组织的建议意见),是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二)正确认识民主监督的目的

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是目的。监督是为了支持新时期多党合作的方针,它已经由“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发展到“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高度,这就更加明确地告诉我们,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与民主党派同共产党的合作是一致的。可以说,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合作。这样做,既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的需要,也是参政党共同把国家事情办好的需要。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由于其特点所产生的一个鲜明的优越性。总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共产党的领导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监督,与西方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的在野党是以揭露为主,目的在于夺得政权。我们则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提出建设性意见。西方是以破为主,我们则是以立为主。不是只摆问题,而是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一个只会揭露病情,而不会开药方的医生,不是好医生。

(三)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包含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

《意见》第20条指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可见,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一般不属于民主监督的范围。通常所说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之中的原则”,这里的决策之前指的是政策层面的制定,而不是法律层面的制定。对于法律制定层面的问题应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四)民主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

一般地说,监督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机关的权力监督,另一类是非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如通常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等都是权力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民主监督,则是非权力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所以说,民主监督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不是授予的“权力”。这一字之差,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权利”,属于宪法规定的一种监督权利,是一种“义务性”权利;而人大、检察院的监督“权力”则不同,属于公权范围,具有强制力。如果检察院该监督而没有监督,就要负法律责任。然而,对于行使民主监督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其履行民主监督完全取决于其自身不断提高政治水平,特别是参政议政与民主监督水平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取决于自身建设的水平。由此可见,这种民主监督的“义务性权利”,对被监督者是否很好地接受了这种批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对监督者是否履行到位,这种监督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我们的结论是:民主监督是“权利”监督,不是“权力”监督,民主监督具有法宝功能,不具有法律功能。

毛泽东在谈到要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时指出:“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这里告诉我们两点:一是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不可少的;二是对民主监督起着重要作用的是劳动人民和广大共产党员,民主党派监督只是民主监督的一部分。

关于民主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的论述,这一点已经在《意见》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保护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正当权利。”

(五)不能搞民主监督法律化

一些同志在讨论加强民主监督时,常常提出要将民主监督法律化,这里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认为民主监督要有法律依据:二是认为只有使民主监督具有法律效力,才有效果。使其成为刚性监督,成为有约束力的监督,实现所提意见具有法律强制性,以至于采纳者合法,不采纳不合法。我认为这是不妥的,既没有必要,也是很危险的。因为:

1.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民主权利的一部分,其方式主要是提意见、提建议、提批评,这已经是宪法中赋予公民的权利了。如果这种意见、建议、批评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话,那就不是行使“权利”,而是行使“权力”了,那就不是民主监督,而是法律监督。

2.党派成员所提出的意见既有正确的,也可能有不正确的;既有部分正确的,也有部分不正确的。也就是说,有的可不采纳,有的可部分采纳,有的可全部采纳。如果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都要有法律约束力,都要采纳,而不采纳就违法,那不仅是行不通的,而且是有害的。

3.从多党合作的性质看,也不能是民主监督中所提的意见都要共产党采纳,如果不采纳就违法,这也有悖于共产党的领导作用,也有悖于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坚持社会主义的一致性和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

4.如果把民主监督搞成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与我国政治体制不相符合的。如果这样做,必然会形成两院制,必然会违反《宪法》。因为《宪法》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还有别的组织来分享国家权力。这样做,必然形成国家权力的多重性和政权的多元化。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如果把民主监督法律化,必然导致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导致政治资源的再划分,导致政治空间的再分割,必然破坏中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政治生态平衡,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不能使民主监督刚性化,不能使它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不能使它法律化。

(六)民主监督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进行监督。它既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公民和一般民间的社会监督,不是自发的、无组织的,而是通过规范的组织形式进行的有序的、高层次的监督,具有预测功能、警示功能、补救功能、完善功能、评价功能。因而,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定的权威性,强烈的影响力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七)民主监督不能代替具有强制性的直接监督

某些具有强制性的直接监督,如检察机关在打击贪污受贿方面,具有西医外科手术的立竿见影的作用,而民主监督在很多时候则是具有中医温补性质的长效作用。这就是其独特作用。有的时候,对待一些腐败现象,一些党派成员老觉得民主监督使不上劲,其实这恐怕不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这些工作主要是通过直接监督去办理,不是我们能直接去办的。你有办案的机构吗?你有取证的手段吗?你有处理的权力吗?我们对之只能进行间接监督。如果老是把监督目标放在社会的不良风气、腐败现象上,那就会觉得民主监督无能为力,实际上这些工作是靠直接监督去完成的。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形式是有分工的,不能只靠一种监督去完成所有工作。

(八)民主监督不能与舆论监督相混

还有一种提法,说我们的民主监督还不如“焦点访谈”,称要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在一起,就可变成刚性了。我认为这是不妥的。舆论监督是求诉于社会去影响问题的解决,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则不能这样,我们是靠高层的协商、建议,是在和谐的气氛中,互相尊重,通过沟通协商在诤友间交换意见,取得共识。而且通常是内部的,是通力合作,大可不必去向社会公布,求诉于社会。而西方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则是互相揭短攻讦,并公布于社会。这种方法是使不得的。

(九)关于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

执政党对参政党的监督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政治监督。这种政治监督包括政治、组织、思想等方面领域。政治方面,各民主党派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共产党在政治上帮助民主党派及其成员不断进步,特别是帮助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方面,帮助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选好、配好、培养好干部队伍。这些干部不仅要做党派工作,而且不少要被推荐参加国家政权,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必须要确保能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顺利实现提供组织保障,既能确保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又能顺利履行参政党职能,如参加国家政权和民主监督。思想方面,共产党要加强和做好民主党派的思想引导工作。确保民主党派在思想上能跟上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各民主党派要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抵御西方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侵蚀和影响。

因此,这种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帮助、一种关怀、一种爱护、一种支持、一种政治大方向的把握。这种监督多是在协商中进行,在交换意见中进行,在相互沟通中进行,在合作中进行,在和谐的气氛中进行。有时,还是在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困难和问题中进行。这种监督是在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照顾同盟者利益等原则下进行。这种监督也是全面加强参政党建设的需要,是推动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相互促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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