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诉讼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1997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
1997年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史中颇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这不仅仅是因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且司法实践证明了诉讼制度改革的巨大效果。而广大诉讼法学工作者积极投身于司法实践中,调查研究实施刑诉法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在学术活动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于1997年10月底在深圳市召开了有30多人参加的实施刑诉法座谈会,紧接着于11月初由中国诉讼法学会召开了有120多人参加的诉讼法学年会。 出席会议的代表除提交学术论文以外,在会上集中研讨了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
据初步统计,1997年度共发表刑诉法学学术论文300余篇。 学术论文集中探讨的主要问题有:新刑诉法确立的各项诉讼原则、表现出来的带有一定倾向性的问题及其对策,例如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制度、被告人及被害人权利保护、非法证据问题、举证责任、不起诉、庭审方式、司法解释间相互矛盾冲突、证人作证问题、赃款赃物及孳息移送程序、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腐败等等问题。同时,刑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一步丰富、发展。如对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进行了重新认识,有关刑诉程序价值论、刑诉结构论、刑诉法哲学、刑诉文化学、刑诉法学研究方法论等项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1997年出版的刑诉法学书籍有10多种,主要有专著与教材两类:专著类有陈卫东教授著《刑事二审程序论》(中国方正出版社)、陈瑞华博士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程荣斌教授主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诉讼法律与实务》(中国工人出版社)、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索维东主编《新式刑事诉讼实用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永琛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等等。教材类的主要有:程荣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陈卫东教授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徐静村教授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等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陈瑞华博士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和陈卫东教授著《刑事二审程序论》,这两本学术专著的共同特点在于:作者善于运用思辨、实证、比较等多种研究方法,系统地阐释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及其相互关系,着力揭示刑事审判活动的普遍规律,并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填补空白的开拓性探索,基本反映了本研究领域的新成果、新水平。
1997年刑诉法学界研讨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刑诉法基础理论问题
1.关于刑事程序价值问题
程序价值理论主要研究人们在评价和构建刑事法律程序时所应依据的价值标准,以及人们在通过刑事法律程序实施刑法时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刑诉法学在摆脱了真理论的框束,进入价值论的视野之后,首先面临的是价值多元的彷徨〔1〕, 这种价值的多元性与真理的一元性形成了强烈反差。在主体本身多种利益的需求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活动也必然是多样的、多维的,于是公正、效率、自由、和平、安全及秩序这些价值目标从不同角度得到学者们的重视。并通过对上述价值群体的分析,提出公正、效率、自由和秩序是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这些基本的目的既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在一定的条件下又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从而以其多元的价值形态交织在刑事诉讼理论网络之中。当刑事诉讼诸价值发生冲突时,该学者提出的化解方案是:一是刑事诉讼价值追寻过程中,应当避免将某一价值目标推向绝对化的片面倾向。二是解决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往往需要通过冲突某一方或双方的相对的牺牲或割让来实现。
还有学者提出:公正与效益是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范畴〔2〕。 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一是兼顾原则,即应当避免将价值目标推向绝对化或片面性,使二者同生共长。二是权衡原则,即“两害相较择其轻,两利相较选其重”。持有不同观点的学者提出诉讼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当然价值取向。〔3〕
另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是司法者以国家名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价值是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刑事诉讼法是制约司法行为的规则,其价值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的社会基础。〔4〕
2.关于程序正义问题
有学者认为: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5 〕程序正义理论在英美法学界已得到相当大的发展,而使人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普通法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宪法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均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程序正义的独立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是保证被裁判者受到公正对待。这种公正对待的核心其实是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得到尊重。(2)是以一种独立的方式保证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3)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对于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公正性的接受具有极为明显的保障作用。〔6〕
3.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
有学者认为,教科书中仅把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概括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很容易陷入两个误区〔7〕:一是认为刑法比刑诉法重要; 二是仅仅从刑法和刑诉法的关系上来理解刑诉法的作用和地位,因而看不到刑诉法除了实现刑法的功能以外,还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正是这两个误区为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提供了根据;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难以消除的种种漠视、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错误;影响了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并且提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不仅要看到实体需要程序,而且要看到程序创制实体;其次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具有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的性质;再其次刑法追求的侧重点在真理性,而刑诉法追求的侧重点则在价值性;最后刑法属于授权性规范,而刑诉法则属于限权性规范。刑法设定了国家的刑罚权,刑诉法则为国家刑罚权的正确、适度行使设置了规则和界限。
还有学者提出,将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界定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无疑在下意识地承认:刑事程序是刑事实体的“附庸”,刑事程序法就是刑事实体法的“辅助法”。形式无法脱离内容而独立存在,否则是“空洞的形式”,“形式”在哲学上的地位也就被简单推演是作为形式法的刑事程序法的归宿和落脚点〔8 〕并进而提出:程序不是刑事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的力量;作为形式的刑事程序可以脱离作为内容的刑事实体而具有独立之价值。
(二)关于司法腐败问题
有学者提出,近年来出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9〕,1997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通过的票数较低就是证明。突出表现是: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将本应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不起诉处理、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力谋取私利、滥用司法权力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等等。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不仅践踏了法治社会的法律,也使广大的社会民众丧失安全感和正义感;不仅“污染了司法公正的本源”,而且玷污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败坏了国家的声誉。〔10〕
(三)关于律师辩护问题
1997年关于律师辩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律师辩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上。普遍反映律师辩护存在以下困难: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其表现有:侦查机关对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普通刑事案件也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允许会见;会见要经过层层审批,多次催促、反复奔波才获准许;允许会见的次数少、时间短,有的侦查机关只允许会见一次,有的只允许会见15分钟,甚至5分钟;会见时, 几乎都有侦查人员在场,有的还要录像,使犯罪嫌疑人不敢讲真话;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常常被不当干涉等。2.律师调查取证难以落实。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律师调查取证需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往往得不到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调查被拒绝后,申请检法机关调取证据往往不能实现,办案人员多以没有时间或与案件无关等理由拒绝。3.律师阅卷范围缩小。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手续文书,在审判阶段也只能查阅有限的指控构成犯罪的材料,导致律师在开庭前对案情掌握甚少,难以有针对性反驳控诉。〔11〕
也有学者反映法院指定辩护难。其表现是:律师普遍存在着不愿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思想,以致人民法院指定辩护过程中,经常遇到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形;缺乏适应为盲聋哑人辩护的律师。〔12〕
对刑事辩护,还有学者对其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该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程序主体性理论和对立统一规律共同构成了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1.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既是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成为被告人获得其他法定程序保障的理论前提。2.程序主体性理论旨在强调刑事诉讼中的追诉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控诉机关、审判机关拥有同等的程序主体地位。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程序主体的最重要的体现。3.对立统一规律是我国建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这是我国学者的共识。控诉与辩护是对立的两个方面,其处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缺一不可。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辩护是针对控诉的,控诉也需要经过辩护的考察、检验。控诉与辩护的论争过程是案件事实真相进一步暴露的过程,也是人们对案件认识的深化过程。〔13〕
(四)关于不起诉问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1997年对不起诉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于不起诉的性质,有学者认为,不起诉决定,不仅有程序上的性质,同样有实体上的性质。但多数学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从程序上不追究的处理,只产生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后果,而非实体上的处理。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控诉,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尽管不起诉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14〕
关于不起诉的效力,有学者认为,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但不起诉这种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对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了新事实,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15〕
有学者对证据不足不起诉进行了深入研究。该学者对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规定的“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及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的法定条件都进行了细致探讨,把对不起诉问题的研究引向了深入。〔16〕
关于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问题,有学者提出,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增设听证会程序。该学者设想,听证会由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主持,并通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会,检察官在会上公开展示该案的证据,并阐述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等的意见,然后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17〕
(五)关于案卷材料移送问题
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后,庭前移送的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是指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该学者提出,要求检察机关庭后三日内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意见是不太合适的。主要理由是:它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它与法学理论原理不符;它使庭审改革的四大优点荡然无存;容易造成比庭前移送案卷更多的弊端。对移送案卷材料问题,该学者提出以下解决的原则和构想:区别案情,分别对待;既不削弱抗辩力度,又利于查明案情;检法两院互相配合,协商确定。根据这些原则,该学者主张,一般案件在庭审后没有必要移送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只有是重大、复杂或者疑难案件,法院经过一次或者两次开庭审理后,审判人员仍感到难以下判的,才可以在庭审后三日内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但审判人员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后,还要再次开庭审判。〔18〕
(六)关于简易程序问题
简易程序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个程序,因此,1997年许多学者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广泛研究。有学者提出,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大量的简单轻微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得到迅速而公正的处理,从而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这就是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简易程序并不等于单纯的简单程序,它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严密的适用条件和保障制度,是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从这个角度看,简易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简易程序也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包括简易程序。〔19〕
还有学者对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该学者在分析了港澳台简易程序之异同后,对祖国大陆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公诉人不出庭、开庭前的审查等问题在与港澳台相关规定的比较中进行了深入探讨。〔20〕
(七)关于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冲突问题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布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制定了《解释》、《实施规则》和《规定》。学者们认为公检法各自所作的解释、规则和规定互相矛盾之处甚多,有许多内容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1〕这种情况导致在执法中互相扯皮,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对此,有学者提出,最高权力机关必须干预此事。全国人大法工委应当认真审议公检法对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则和规定,对于其中凡是同刑事诉讼法相违背的内容,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彼此矛盾、互相抵触的规定,则应当进行必要的协调。也有学者提出,全国人大应当与公、检、法、司等实际部门一起,本着执法必严、顾全大局的精神,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制定出一部操作性强、具有统一司法解释性质的《实施条例》〔22〕。根据实际需要和学者的建议,1997年夏天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业务部门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协商,取得了共识,解决了一些急需解决的冲突问题。
二、1998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展望
1.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邓小平关于法制理论的内容非常丰富,重点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三个有利于的理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理论,以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为指导,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只有深刻领会与掌握邓小平的刑事法制理论,才能把刑诉法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才能正确回答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才能使刑诉法学研究,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积极地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2.学习依法治国理论,深入开展刑诉法学研究。1998年应当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特别是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理论来研究刑诉中的人治与法治问题,怎样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问题,如何从诉讼制度上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以及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等问题;研究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司法队伍问题,研究行使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滥用司法权力、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司法腐败问题;研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有特权问题;研究执法环境、司法条件等问题。
3.要着重研究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既有很好的效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适应实施刑诉法的情形。1998年刑诉法学者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研究司法人员思想观念不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少数领导者头脑里存在的传统“人治”观念的问题。二是要研究司法队伍不适应的问题。滥用司法权力、司法腐败往往与司法队伍素质有直接关系,这些都会影响刑诉法的正确实施。三是要研究司法手段不适应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有的司法人员把职权当作一种特权,以权代法,使律师辩护流于形式,种种刑诉手段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司法显失公正。四是要研究诉讼运行机制不适应的问题。在刑诉运行中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司法权力轻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刑诉法的实施。五是要研究司法条件和环境不适应的问题。司法机关承担的任务与人财物等条件方面不配套、不适应,司法环境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诉法的正确实施。我国正处在实施刑诉法的空前活跃时期,实践中提出了大量的新问题有待研究,刑诉法学者应当不失时机地研究刑诉法实施中的新问题,及时概括刑诉法学发展的新成果。
4.根据改革开放的精神,1998年要进一步研究刑诉法学如何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如何立足于中国国情,大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地研究司法协助、国际条约等有关问题。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要研究一国两制中的刑诉合作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
5.1998年在马列主义指导下运用多种方法来研究刑诉法学问题。刑诉法学研究的领域很宽,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多视角全方位的研究可以起到互补作用。相关学科应互相配合进行综合性研究,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在低水平中重复研究所造成的浪费,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诉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出新成果。
展望1998年刑诉法学研究,我们相信在1997年已经取得的成绩和进展的基础上,一定会向着科学化的方向进一步发展,可以预见1998年刑诉法学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研究成果会更多,水平会更高。
注释:
〔1〕李文健:《转型时期的刑诉法学及其价值论》, 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2〕沈丙皮:《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关系之检讨》,1997 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3〕张正德:《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4〕王洪祥、欧阳春:《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冲突》, 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
〔5〕陈瑞华:《程序正义论》,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6〕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1997 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7〕汪建成:《刑法与刑诉法关系新解》,1997 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8〕〔9〕陈岚:《近半个世纪我国刑诉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1997年全国诉讼法研究会年会论文。
〔10〕崔敏:《健全诉讼法制,实现“依法治国”》,1997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11〕王捷三:《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困难和建议》,载《律师世界》1997年第9期。王丽:《刑事诉讼法实施措施亟待完善》,1997 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12〕柯昌信:《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1997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论文。
〔13〕熊秋红:《论刑事辩护制度之理论基础》(上、下),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2期。
〔14〕陈卫东、李洪江:《论不起诉》,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 期。孙洁冰:《关于不起诉与扩大自诉范围研究》,1997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15〕陈卫东、李洪江:《论不起诉》,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6〕周国钧:《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探讨》,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2期。
〔17〕孙洁冰:《关于不起诉与扩大自诉范围研究》,1997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年会论文。
〔18〕刘根菊:《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案卷材料的移送》,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19〕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1997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20〕柯葛壮:《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1997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21〕崔敏:《健全诉讼法制,实现“依法治国”》,1997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2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就》,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