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评价体系探讨_评价体系论文

市场秩序评价体系探讨_评价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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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市场秩序评价体系的意义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要达到这个目标,建立新的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市场秩序,将具有关键性的意义。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在新的形势下,建立一种判定市场运行状况的工具,为市场管理部门提供认识和指导手段,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精确的参数信息,为立法部门和行业组织提供改进各种管理规则的依据,已经成为保障商品顺畅流通、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促进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任务。因此,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按照贸易自由、等价交换、平等竞争原则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秩序评价体系,促进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格局的形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明的发展,是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课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在这个时期,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所致,使市场秩序的各个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乱现象。《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明确地规定了经济改革和体制转轨的时间表,因此,改善市场秩序的任务就显得极为迫切了。而要改善市场秩序,首先要有对市场秩序的科学评价和分析为基础,所以,建立科学的市场秩序评价体系对于平稳地完成经济转轨、完成《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尽管人们都看到了市场秩序中存在着大量问题,但在具体看待某一特定范围的市场秩序问题时,各个阶层或群体的人们认识并不一致,甚至在市场秩序的监督维护者群体内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状况固然和体制的协调性及人们的利益动机有关,但缺少一个基础性的对市场秩序进行科学合理评价的体系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显然,集中力量建立起这样一种评价体系既有利于统一人们的认识,又有利于指导各个维护秩序的职能部门在科学评价市场秩序的基础上改进工作、更有效地维持和改进秩序。通过科学评价市场秩序状况并分析研究其原因,也有利于促进市场运行的调节规则不断趋于合理化和规范化。所以,建立科学的市场秩序评价体系,从大而言是保证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从小而言也是各个市场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明确监督管理重点、明确主攻方向的重要手段。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是一伟大的创举,无经验可借鉴;建立市场秩序评价体系也是一项创新性的任务,同样无范本可参考。本文只是为完成这一任务而作的初步的探索性尝试。而要最终圆满完成这一任务,则需要理论界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现实中进行较长时期的实践检验和修正。

二、市场秩序评价体系的研究内容

秩序是指构成事物的各个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否自然地、有条理地及和谐地排列或联系的状态。市场秩序则是指市场经济体系中各类市场的主体和客体的规范化状况及各类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规则和公共习惯的认同和遵从状况〔1〕。 狭义的市场秩序只包括市场主体、客体等方面的有序化状况以及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状况。而较为广义的市场秩序还应包括秩序维护者的活动状况和效果〔2〕。 最广义的市场秩序则包括了整个经济的运行机制和秩序〔3〕, 涵盖了整个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市场秩序的评价体系,但并不排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以后的深化研究中探讨较为广义的市场秩序的评价体系。

“秩序”是相对于“规则”而言的,是指被规则所规范的对象其状态、行为、位置、功能等与规则要求之间的符合程度。规则有制度性的,表现为各种成文的法律、条例、规章等;有社会性的,表现为多数经济主体共同认可并遵从的惯例;也有经济性的,表现为各种经济规律对经济主体的要求。不过,他们之间所处的层次不同。其中,经济性的规则是基础,例如,价值规律等总是自发地发挥作用,由“看不见的手”操纵形成“自然秩序”。社会性的规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另一方面又融入了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这类规则是人们通过长期的实践活动而逐步形成的,它是经济性规则与制度性规则之间的桥梁。制度性的规则是最高层次的规则,是社会的权威机构对公众高度认同的惯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所作的肯定,所以它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它又是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据对各方面规律的综合认识而对规律所作的肯定、限制或补充,并且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目的。因此,它有可能与某一特定领域的规律发生矛盾,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当制度性的规则与某领域的规律发生足以妨碍该领域中活动的正常运行的矛盾时,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制度性规则本身的合理性。由此可见,经济性的规则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由于它的自发性及人们认识方面的原因,不能作为评价市场秩序的依据。社会性的规则一方面融入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对应于较理想的秩序状态,另一方面却不是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效力较弱,所以,这类规则可以作为评价秩序的依据,但不能作为主要依据。相比之下,制度性的规则尽管有可能与某个特定的领域内的规律存在矛盾,但它具有综合性,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并且具有完备的作用机制,社会成员对此类规则的认同程度也最高,所以,在选择市场秩序评价指标并组建体系时,应主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性规则,辅之以符合诚信商业原则的道德规范等。

市场秩序评价体系是一组互相联系的指标。这套指标从微观经济活动的层次上反映各类市场要素的运行状态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多数社会公众所认可的惯例的相符程度〔4〕。利用市场秩序评价体系, 应能对市场运行状况作出定性的评判和度的衡量,应能反映出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能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提供认识依据、决策参考和具体业务指导。

一个国家的市场是个庞大的体系,由众多的分类市场构成,每个分类市场都有其独特的特点。不过,在各类市场的特殊性中也存在着市场的同一性:他们的实质都是交易关系。相应地,市场秩序评价体系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评价各类市场的同一性的评价体系,或曰综合评价市场总体的评价体系。二是评价各个具体的分类市场的特殊性的评价体系。另外,市场秩序评价体系的具体内容还会因市场结构或所处的地域范围不同而有所差异。这就是说,完整的市场秩序评价体系应包括一大批既互相联系又有所区别的层次不同、范围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

三、市场秩序评价体系的指标设计

根据市场活动的特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任务要求,可以将市场秩序评价体系设计为三大类指标,即市场进出秩序指标、交易秩序指标、竞争秩序指标。

市场进出秩序指标包括主体进出秩序和客体进出秩序两个子类指标,用以评价市场主体的资格与条件以及市场主体和客体的进出状况。

市场主体是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者。对于它的评价,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换句话说,此指标评价的是市场主体是否具备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人力条件、资本条件,以及是否被依规定授予了经营资格,是否依法登记并取得了开业资格。

有形市场是交易活动的承载者,是市场的载体。它不直接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而是为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因此,它是一类特殊的主体。对于它的评价与普通的主体有相似之处,即也要评价其条件和资格,但这些条件与资格的内容有特殊性,指标选取须体现这种特殊性。

市场介体是交易活动的中介组织者,它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经营者从事中介服务。因此它也是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对于它的评价须特别强调它的资格。

市场客体是指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对市场客体的评价实质上仍是通过客体而对经营者主体行为的评价。对于市场客体的评价,包括市场中是否有法律禁入物品、有特别规定的商品是否严格符合有关规定、法律只作一般性规定的商品是否符合最低的国家标准等。

市场交易秩序指标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两个子类指标,用以评价各种交易关系状况。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和维护上,须特别强调消费者的投诉量及这些投诉是否得到了及时合理的处理。

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主要体现在交易双方是否按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及缔结和履行合同上,须特别强调合同的履约状况。

市场竞争秩序指标包括不正当竞争指标与阻碍和限制竞争指标两个子类,用以评价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状况。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及通过采取违法手段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实力强大的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及其他组织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可以设计出以下市场秩序评价体系的具体指标:

(一)市场进出秩序指标。

1.主体进出指标:(1)经营者进出指标:经营者的条件合格率, 经营者的证照齐全率,不合格经营者的退出率;(2 )市场介体进出指标:市场介体资格与条件合格率,不合格市场介体的退出率;(3 )市场载体进出指标:市场载体资格与条件合格率,市场载体的设立程序合格率,不合格市场载体的退出率。

2.客体进出指标:(1)法律禁入物品案件指数;(2)限制自由流通的商品:违规案件或价值量指数,违规大要案发生率;(3 )自由流通的商品:产品质量达标率,产品标识齐全、合格率。

(二)交易秩序指标。

1.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指标:(1)明码标价率;(2)消费者投诉率;(3)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率。

2.经营者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指标:(1)书面合同签订率;(2)合同履约率;(3)不合格合同率;(4)违法合同率;(5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指数。

(三)竞争秩序指标。

1.不正当竞争指标:(1)假冒注册商标及营业系统案件指数;(2)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指数;(3)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件指数;(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虚假质量表示案件指数;(5)商业贿赂案件指数;(6)虚假广告案件指数(虚假广告率);(7)违法有奖销售案件指数;(8)不正当竞争的大要案发生率;(9 )其他重要违法违规案件指数。

2.阻碍和限制竞争指标:(1)低价倾销案件指数;(2)阻碍和限制竞争行为案件指数;(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案件指数;(4)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大要案发生率。

四、市场秩序评价体系的方案结构与实施原则

如上所述,市场秩序评价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评价各类市场的同一性的评价体系,二是评价各个具体的分类市场的特殊性的评价体系。以上指标主要是基于前一层次而设计的,因此覆盖范围较广,但比较概括、不够精细,也不易于实际操作。因此,这套指标实际上还仅仅是总体的、指导性的方案。而对于种类繁多的不同的分类市场来说,还需要有与其具体性质相适应的具体操作方案。在各分类市场的实际评价操作中,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各个不同类别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标构成加以适当调整,舍去其中的可能并不适用的指标,同时增添与该类市场相应的指标。实施中应掌握的原则是:

1.量化评定的基础。对所设计出的所有细目指标可采集相应的数据。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市场全局状况的指标须经全国的统计而取得,其他指标则可以采用抽样调查与民意测验的方法取得。但应注意样本大小和测验范围,使之具有较强的可信性。

2.为了在收集数据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评定,对每一项指标都应尽量采用相对比率指标,只有在比率指标难以确定时才采用绝对量指标。

3.对市场秩序进行整体评价,或者对市场秩序的某一个大的方面进行评价,都应尽量采用自下而上的合成指标形式,而不宜采取自上而下的百分制分解形式。

4.指标合成的关键一环是确定科学合理的权数。确定权数应注意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应有各方面的专家和内行的实际工作者参与确定,尽量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5.在采集数据和确定权数的基础上,可以从细目(要素)指标到子类指标,然后再从子类指标到大类指标依次形成合成指标。大类指标可以再进一步合成,也可以不再进一步合成。

6.可以确定合理的标准,将量化评定结果划分为几种不同的状态,如说明市场秩序是处于绿灯区、黄灯区还是红灯区(或者说明市场秩序是较好、一般还是较差)。同时,还应针对评定所显示的问题,附以相关的分析材料,以便确定原因和采取对策。

对市场秩序进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善秩序,因此,完整的市场秩序评价不但要反映出市场秩序状况,还要对引致市场秩序问题的成因加以研究,就是说,要结合对市场秩序的评价而分析那些本身不属于市场秩序但又对市场秩序的状况有着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

1.宏观环境状况。它本身并不是市场秩序,但却是影响市场秩序的重要因素。研究这类因素有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秩序问题的环境成因,有助于正确把握在宏观政策方面为改进市场秩序应作的努力。这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总供应与总需求的平衡状况;经济结构或产业结构合理化程度;通货膨胀状况;失业或待业状况;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范围、调控方式和调控力度;社会稳定状况及突发性因素等等。

2.法律规则建设状况。没有完善、合理、公平、明确、权威、稳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规则,也就难以谈得上有良好的市场秩序。这方面的因素包括:实体法的结构、体系是否完善、合理;程序法的规定是否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不易操作的条款;从长远看需要法规调整而在目前的转轨时间仍不得不以政策调整的事务范围等等。

3.制约与监管体系状况。在市场运行中,大量的交易关系是依靠交易者和社会公众间的互相制约而形成秩序的,而那些仅依靠交易者和社会公众的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则需要权威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来加以干预和裁决。这方面的因素包括:交易者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自觉的守法意识;经营者的职业道德规范;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了解和自我保护意识;行业协会的发展与成熟程度,是否有符合自身特点的、作为法律的补充并且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灵活有效的行规;各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职能部门予以及时查处和矫正,在多个职能部门协同执法的情况下其衔接、协作是否有效,等等。

五、市场秩序评价体系的初步实施结果

在本课题研究中,我们与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合作,以商品市场为评价对象,制定了一系列分类市场的评价方案,包括《农副产品市场秩序评价方案》(安阳市工商局)、《日用工业品市场秩序评价方案》(张家港市工商局、绍兴县工商局)、《专业市场秩序评价方案》(深圳市工商局)、《集贸市场秩序评价方案》(包头市工商局)、《汽车市场秩序评价方案》(武汉市工商局)和《商品市场秩序评价方案》(温州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并在相应的县市选点进行了测试。各个试点市场的测试结果综合得分都在0.9左右, 表明是处在“绿灯区”。这种结果可能与所选取的试点市场大都是前些年评比出的“文明市场”有关,如果在其他市场上进行测试,结果无疑会有所不同。实施操作的同志认为,通过这项评价,可以使他们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向更加明确、力度有所增强”。

试点结果表明,以上评价指标体系以及以此为基础而设计的具体评价方案可以反映出市场秩序的三种状态,即符合规则要求的秩序状态、不符合规则要求的秩序状态以及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各种表现的秩序矫正状态。其中,前两种状态是互补的,它们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评价期间市场秩序的静态状况,而后者则是更深一层次的状态,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秩序的动态状况。对这三种状态的准确描绘,基本上有了对市场秩序状况的简明扼要的评价。

注释:

〔1〕 在特殊的情况下, 主体对规则的认同是良好秩序的条件,但并不是必要的条件。对于秩序而言,重要的只是遵从。只要主体遵从规则,那么,即使它不认同规则,它也不会妨害秩序。在“服从组织决定,保留个人意见”的情况下,“保留个人意见”是组织纪律所允许的。

〔2〕 市场如赛场。在赛场中, 比赛的秩序不但包括运动员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则,还包括裁判员的行为是否公平和公正。在某些场合,赛场秩序不好可能是由于裁判员的行为所导致的。裁判员本身的行为有失公允或者裁判员对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都会破坏赛场秩序。

〔3〕 参阅王根蓓《市场秩序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7年11月版。

〔4〕 因此, 尽管市场秩序评价体系是认识经济运行是否健康有序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建立市场秩序评价体系的目的不是衡量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状况,不包括衡量宏观调控状况的指标(如总量调控和平衡指标)。国民经济运行状况,既包括微观经济运行状况又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如经济增长、收入、储蓄、投资、物价、就业等。显然,这些问题并不属于市场秩序的范围。他们是影响市场秩序的环境条件,但并不等于市场秩序本身。宏观调控的领域是市场机制作用不到的地方,它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它与市场规则处在相同甚至更高的层次上,因此,它显然不是市场秩序评价体系所应或所能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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