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中的几个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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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F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0)04—0095—04

一、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与“转移”

目前,许多论述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文献,都把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与“转移”混同使用。其实“流动”与“转移”是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的两个经济学概念。所谓流动,它的经济学含义包含以下内容:“流动”是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如同商品市场上商品要自由流通一样,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也要有流动性。流动(或流通)也是任何市场的共性。商品不流通就没有商品市场,货币不流通就没有金融市场,劳动力不流动也就没有劳动力市场。“流动”是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流动一般是指劳动力相对于劳动力市场条件变化,在职业间、产业间和地区间的运动。从劳动力市场运行角度看,劳动力流动是一种机制,它可以纠正地区间就业不平衡,可以减少由技术变化引起的人力资源问题,减轻与经济结构变化相联系的失业问题,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流动”从本质上讲是劳动力的选择行为。选择更好的职位,追求更高的收入是流动的目的所在。从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来看,是指超过农业需要的劳动力,通过流动进入劳动力市场,谋求高于农业收入的职业,使农业剩余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所谓“转移”,它的经济学含义是指,在经济发展中,变农业劳动力为非农业劳动力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市场机制完成的。它还包括迁徙的含义,即由农民变为工人、商人的同时,农村人也变为城镇或城市人。“流动”与“转移”的联系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通过“流动”完成的。“流动”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方式,“转移”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的结果。

区分“流动”和“转移”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是经常的、无条件的,但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转移到城镇或城市是有条件的,它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程度,城市化发展水平,农业劳动力素质以及户籍制度等因素的制约。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第二,当前的重点应是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问题,即培养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有效地开发、利用、配置农业剩余劳动力资源。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格局;建立和完善自由择业、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逐步取消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种种限制,解决好农村就业人员的“国民待遇”问题;建立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中介组织,降低农村劳动力就业成本;建立和健全劳动法规,保护农村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可以分两步完成。根据“转移”的经济学含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目标模式是:由农业转向非农业;由农村迁移到城市或城镇。因此,实现“转移”可分两步完成。第一步,通过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业转移到第二、三产业。目前正在进行的就是第一步转移。无论是转移到乡镇企业,还是转移到城市的二、三产业,都只是职业上的转变,是“转移”中量的变化,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移”。而且,它还不可避免地带上农民的痕迹:他们居住在农村,城市虽然吸纳了他们,但没有彻底改变他们的身份,他们被称为“农民工”,他们随时会被迫或自愿返回农村;他们在农村分有责任田,虽然他们在乡镇企业或城市打工,但还没有割断同土地的“脐带”,他们的职业转换不彻底,还是一种兼业行为,必然会使他们“心挂两头”。这种职业转变的不彻底性是与维持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之基础的户籍制度、独特的土地制度等国情分不开的。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又决定了职业转变的不彻底性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第二步,农业剩余劳动力不仅在职业上转移到第二、三产业,而且在居住上,由农村转移到城镇或城市,成为真正的城镇或城市居民。这一步实现或完成的条件是,我国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定,已取消了维持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之基础的户籍制度,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素质和市场价值规律自由选择职业和生存方式,城市化,特别是小城镇的发展可以容纳大量的转移农民。第二步“转移”是在第一步“转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的。提出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分两步完成,可以使我们在不同阶段上政策有不同的侧重点,第一步政策应侧重于鼓励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的流动,实现职业的初步转换。第二步政策应有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在流动中稳定下来,使他们既成为城镇或城市二、三产业的职工,又成为城镇或城市居民。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与农业人才的流失

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与农业人才的流失是同时存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尤其是有文化的青年农民)会以赚钱的多少来决定自己的从业行为。由于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因此,即使提高了流动成本,只要外出打工收入高于种田收入,也会形成相当的流动规模,这也是近两年来就业环境有所恶化,农民外出就业冲动仍持续高涨的内在原因。与农业劳动力的流动相适应,流动人员中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青壮年农民占的比例较大,且有上升趋势,因为有文化的青壮年农民比较容易在流动中谋到一份工作。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与农业人才的流失是同时存在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来看,它既满足了第二、三产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推动了乡镇企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又减轻了农村的隐形失业。但是,从农业人才的流失来看,它的负面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加快了我国农业劳动力老化、妇女化的发展趋势,使农业发展缓慢,削弱了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地位。其次,农业人才的流失,使文化素质本来就普遍偏低的农业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更为低下,会影响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从农业现代化的角度审视,农业人才流失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与农业人才的“回流”都是劳动力市场的特征。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特征或机制,流动是多方向的。城乡差别,从事农业生产与非农业生产的经济收入的差异,吸引农业剩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向城镇或城市转移,这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的主方向。但是,劳动力市场的条件是千变万化的,当城市就业环境有所恶化,就业比较困难时,如果农业生产对优质劳动力需求增加,且农业收入有所提高时,吸引农业人才回流也是市场价值规律的要求,“回流”是农村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劳动力优化配置的机制。

解决农业人才流失问题要从农村实际出发。从长远看,应着眼于提高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从目前来看,应引导农业人才回流。在流动的农村劳动力中,由于各种原因,也有一部分人员返回农村。但是,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回来不是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从事非农业生产。因此,引导农业人才回流,主要指吸引有文化的青年农民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务农的收益大体上与务工、经商相当时,才能吸引农村的优质劳动力回流,才能维系农业的发展。从实践来看,应主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来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规模效益来增加农民收入。因为,小规模经营投入再多,也难以使种田收入与务工、经商相当,因此,必须有一个适度的规模经营,并相应地增加投入,增加农业机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以规模经营获得足以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收益,这样才能吸引一部分有文化的青年农民继续进行农业生产,农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三、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就业的艰难和矛盾

2000年2月1日《经济日报》刊载了北京市有关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和职业的决定,以及有关人士“对外地工就业该不该限制”的意见的报道。它反映了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就业越来越艰难。改革初期,由于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对农民流入城市就业是持欢迎的态度。农民的流入迅速地填补了城市急需的劳动力短缺空间,推动了城市经济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其中,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就是改革的措施之一。由于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较低及“再就业”难度较大,地方政府自然就会采取一些限制农民进入的措施,来增加城市下岗职工的就业机会,以保证社会的稳定。除北京外,许多城市都采取了类似的措施,来保护本地居民的利益。从劳动力市场要求来看,这些限制显然不符合平等竞争的原则。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这些限制也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有人不承认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会冲击城市就业,这是不科学的。城市经济发展要受很多因素的制约,一定时期提供的就业机会是有限的,而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若大量流入城市,必然加剧城市的就业压力。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就业,因其劳动力价格比城市劳动力低廉,再加上农民工吃苦耐劳,因而有较强的竞争力,在某些领域很容易挤占劳动力市场。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还没有走出低谷,也由于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政策的限制,使农民进入城市就业越来越艰难。从世界各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向以城市为载体的第二、三产业转移的过程来看,都遇到过类似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此,从城市经济发展历史的角度审视,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只不过是城市经济发展转折中的一种润滑剂,最终还是要按市场规律办事。

第二,要协调和处理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与城市居民就业的关系。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断增加,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造成了城市巨大就业压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找不出更好的办法时,往往采取简单的行政措施,用增加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和职业的办法,来处理城乡劳动力就业矛盾。在市场经济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今天,采取这样的措施,必然要受到各方人士的反对。从短期看,可以减轻城市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但从长远看,限制的措施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培育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协调和处理好城乡劳动者就业关系的根本方向。目前,从劳动力市场发育情况看,应主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开放问题。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一切限制农民进入城市就业的政策或措施都会阻碍或限制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因此,取消一切限制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二是平等竞争问题。平等竞争是市场进入原则,目前,它在两个方面受到破坏。从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来看,由于地方政府的限制政策及对农民工歧视心理的存在,农民工首先是失去平等竞争的机会,然后是进入国有企业的农民工受到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待遇;从私营企业用工制度来看,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形成买方市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平等的双向选择的市场关系受到破坏,同时,劳动力价格低廉也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求来看,改革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的市场原则的关键,也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职工的素质,增强其竞争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三是制度阻碍问题。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迁徙自由。农转非制度阻碍了农业劳动者改变身份并在城市就业、定居。因此,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农转非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总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协调城乡劳动力就业关系,并有效地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

收稿日期:20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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