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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主要分为决策和执行两部分,由于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执行的结果,所以,政府行政的关键是决策。
一、行政首长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必须经过咨询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行政首长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需要经过一定的咨询程序。这种咨询主要有两种:一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在咨询其他班子成员意见(主要表现为班子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策;二是在行政系统外部,在研究重大事项或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问题时,充分咨询社会各界的意见,由行政首长会同他的班子成员进行决策。在现实的行政中,前一种形式的咨询用得比较多,但对行政系统外部的咨询却不大习惯,以致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
面向行政系统以外的咨询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众咨询。即在决策的过程中,采用“听证”和“公听”形式,咨询社会各界人士对有关公众事务的意见,吸取其合理的部分,以使我们的决策更符合实际情况或更能反映民意,这是决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二是专家咨询。由于政策决策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决策者不可能是无所不能的全才,常常需要就自己不是很熟悉的问题进行决策。因此,必须在决策前广泛咨询专家的意见。
在国际上,有“专才主导”和“通才主导”两种不同的决策模式。美国实行的是“专才主导”,负责决策的高级官员都是专业比较过硬的,长期从事专业工作的专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由于领导心中有数,所以决策效率较高;缺点是由于领导本人是技术专家,容易就技术谈技术,缺乏宏观思维,同时,容易自以为是,排斥与自己不同的专家意见。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通才主导”,负责决策的高级官员都不是专业人士,而是知识面比较广,有多部门工作经验,知识比较渊博的“通才”。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由于领导对技术问题通常没有十足的把握,所以,比较愿意听取专家意见,决策较为民主和客观,同时,由于领导有多部门工作的经验,所以,比较容易从宏观的角度而不仅仅是从本部门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作的决策通常更能反映社会的总体需求;缺点是由于领导的专业知识不过硬,当不同的专家意见势均力敌时,往往会无所适从,影响决策效率。
上述两种决策模式互有短长,孰优孰劣难以泛泛地加以评判,但对于决策而言,审慎、民主、客观的科学态度显然比大刀阔斧的、高效率的强人本色更为重要。
二、要通过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
依法行政首先是严格按法律的内容、按法定的程序决策。在现实行政中,违反程序进行决策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也是影响决策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机关违反决策程序的案例不胜枚举。受到全国普遍关注的铁道部涨价案是一宗主要涉及程序问题的案例。原告乔占祥认为,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发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简称《通知》),以及有关铁路局依据此通知对票价实行上浮的措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其依据的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缺乏法律依据,《通知》不仅内容失当,而且程序违法。在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乔占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同时撤销被告在该案行政复议中所作的决定书和《通知》。乔占祥最重要的诉讼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简称《价格法》),国家计委应当主持召开火车票价格上浮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被告的行为在程序上违法。与此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向铁道部发出的《关于铁路客票涨价的查询函》,也提出了“票价调整是否按《价格法》的规定,履行了‘价格听证’的程序?”显然,铁道部在发出《通知》之前,是否按照《价格法》履行听证程序是这一诉讼的关键。铁道部的解释是,曾作了专题调研和论证,已听取了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但是,专题调研和论证能否代替法定的听证程序?这一问题受到广泛质疑。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不管结果如何,铁道部都陷入了相当被动的地位。
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与决策内容的合法性都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按程序决策,关键是要有程序的意识和程序的立法。
1.强化“按程序决策”的意识
作为领导者,应努力做到每一个决策都是一丝不苟地按法定程序进行。所谓法定程序,主要包括法定的步骤、法定的顺序、法定的形式和法定的期限等。虽然程序本身没有实质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严格按法定程序决策会大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从而有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
2.加快行政程序立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已有一些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但仅局限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等极少数领域,就整体而言,行政程序的立法严重滞后,绝大多数行政行为的程序没有法律化;已完成法律化的程序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程序不完整,相互脱节,手续繁琐,互相冲突等等问题。行政程序立法越不完善,给违法决策行为和不良决策留下的空间就越大,我们应该按照先分散后统一的原则加快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就当前来说,可以先分散地制定单项的程序法,如行政收费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和行政审批程序等,在条件成熟之时,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三、多做现场调研,少做现场决策
不少领导喜欢现场办公。所谓现场办公是指领导人亲临现场决策、处理和解决问题,因为能够迅速处理一些棘手问题而受到决策者和基层群众的欢迎。但是,在我看来,现场办公是行政体制运作失灵的表现。
1.无法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在进行某事的现场办公时,我们的领导带领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亲临现场,与当事人一道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虽然应该参与决策的人都到了现场,但是,由于事前没有作足够的研究、论证和沟通,加上面对当事人,难以畅所欲言,所以,领导往往无法充分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有时甚至连情况也不是非常了解便匆忙决策,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影响了决策的质量。
2.容易被人钻空子。一些在正常情况下必须经过的程序和手续都被简化掉,现场办公的领导基本上可以说是“随心所欲”地决策,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容易被人夹带“私货”。
3.不利于公平竞争。现场办公多少都带有某种倾斜,能够得到领导亲临现场解决问题的单位和当事人基本上都会得到某种程度的照顾。对那些得不到领导现场办公的单位和个人而言,这是一种不平等竞争,有违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4.现场办公治标不治本。现场办公主要是处理个案,如果我们今天通过现场办公把某个具体的问题解决了,明天可能冒出类似的10个问题。经常通过现场办公解决具体的问题,是行政体制运作失灵的表现。体制问题应通过体制改革加以解决,而不能成为体制之外决策的理由。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决策问责制度
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各级政府盛行集体决策,并把集体决策作为决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表面看来,集体决策非常民主,特别是通过会议的形式作出的决策,更能经得起事后的检查,因为《会议纪要》很详细地记录了哪些领导参加了会议,在这种情况下,会议的决定当然会被视为“集体智慧的结晶”。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会议的结果常常是以主持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一定能够真正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
由此看来,集体决策很容易演变成个人决策。
决策的问责制度关键是责任到人。谁主持会议谁承担责任,会议决策与个人决策的责任等同。
明确决策责任不仅有助于提高决策水平,而且对提高决策效率也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级政府会议成灾,决策效率普遍底下。其原因在于:(1)不管会议研究决定什么问题,要求参会领导的级别越高越好,上一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常常要求下一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参加,好象一把手不参加就是不重视,或者是一把手不参加就解决不了问题,美其名曰“老大难,老大出来就不难”。(2)在进行某事的决策时,常常邀请一些与该决策无关的领导参加,好象是越多领导参加会议就越民主,“陪会”现象严重。领导忙于开会,没有时间深入基层了解情况。(3)喜欢“齐抓共管”,对管理的难点和弱点问题,往往成立一些综合整治办公室之类的临时机构,协调各职能部门统一行动。然而,由于这些临时机构的权威性不足,决策力度不够,许多问题往往是议而不决。原有的决策程序已被打乱,新的决策体系又无法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结果常常是事与愿违,“齐抓共管”成了大家都不管。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应该对需要决策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分类,凡是能够交由下一级政府或部门决策的事情,就不要提交上一级政府或部门决策;凡是能够由一个部门处理的事情,就不要提交多部门处理;凡是领导个人能够决策的事情,就不要提交集体讨论。这三个“凡是”的目的是一致的:缩短决策链条,减少部门扯皮,提高决策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