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成[1]2014年在《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各国之间的贸易促进了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的产业优势在全球范围内也体现明显,但是本国的产业要想在各自市场中占据相应的份额,贸易保护主义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然而在强国之列,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大国以及欧盟等共合体中开始了对中国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出于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方向上可能是对的,但所谓的大国打着贸易保护,反倾销的旗帜,对某些国家进行政治性打击的同时,发动“贸易战争”,明显是对于拥有产业优势的国家不公平的对待,这些涉及“战争”的国家显然也不会坐视不顾,而它们的应对策略值得了解,特别是我国对于欧盟双反的应对研究值得思考。在2012年9月6日,欧盟宣布对我国的光伏产品发起一系列的反倾销调查。由于涉及的金额可能会超过200亿美元,该案继而是迄今为止欧盟对我国发起的最大规模的贸易争端案件。在2013年6月5日,欧盟做出了初裁,将从6月6日到8月6日对我国的光伏产品予以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在8月6日之前中欧双方不能形成有效的解决机制,之后的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针对此次欧盟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贸易争端,初次裁决予以征收高额税费。反倾销与反补贴,这对“孪生兄弟”再一次进入了大众的视线,国际社会上关于各自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态度,以及区域性产业保护的策略和具体方面的实践值得我们思考,同时中国对于外国,特别是本文中涉及到我国对于欧盟实施“双反”的回应以及各种方式的商业斡旋战略值得我们细心咀嚼,深入体会。随着当今贸易自由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倾销与反倾销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问题,并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频繁受到外国的倾销和反倾销的冲击,给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在研究国际反倾销法律理论,积极吸纳国际上先进的法律制度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正确运用反倾销这一已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贸易手段,合法保护国内产业,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当前中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包括若干部门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WTO的要求完全一致,具体规则方面也与WTO规则大致相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由于立法及执法时间较短,经验还不丰富,与国际反倾销规则相比,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仍存在某些不足,表现在:立法层次不高,对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反规避措施、司法审查规定不足,同时操作性也有待加强等等。本文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案例为契机,从我国的自身原因,以及外在原因出发,进而引发欧盟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对我国的影响;在理论中对欧盟与我国在反倾销冲突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在实践中,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角度在具体应对欧盟反倾销方面采取的对策入手,对于今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在相关实践和反倾销立法中,我们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手段,而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制度缺陷,我们不能一味的坐视外国对我们相关产业的制裁,而要提出有理,有利的法律依据来保护我国的相关产业。
刘琦[2]2006年在《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问题研究及我国的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入世后,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救济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上反倾销的使用越来越频繁,进而使反倾销深化和发展到反规避,并已引起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反规避是一种针对规避反倾销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当某一项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其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变换原产地国、出口方式等手段,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该产品,这种行为即属于规避反倾销的行为。而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则是指进口国针对国外出口商的规避行为而采取的法律救济。从遭受的反规避调查案件总数来说共14起:2002年2起,2003年1起,2004年6起,2005年5起。从涉及的WTO成员来看:欧盟11起,美国2起,阿根廷1起。从提起反规避调查成立并征收反倾销税的成功率来看,成功率高,而且远远高于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征收反倾销税的成功率,14起案件中,其中9起已经结案,8起反倾销税,反规避调查征收反倾销税的成功率为88.9%。从征收税率的特点来看,反规避调查征收的税率按反倾销确定的最高税率计算。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的增加,对我国发起反规避调查的案件将越来越多。迄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而随着反倾销问题的不断普遍化,反倾销规避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并且其种类不断增加,有效性不断得以加强。反倾销规避及反规避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尤其是作为反倾销最人受害国的我国,更要提高警惕,深入研究,从多个角度做出防范。 目前,反规避立法的先行者欧盟和美国已先后出台反规避条款,并在实践中多次运用以维护其反倾销效果。欧盟与美国比较完备的反规避立法,使其反规避有法可依,有效地延伸了反倾销的保护效果,成为各国反规避立法的典范。 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反规避问题概述,就规避的产生与反规避
陈迪迪[3]2007年在《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及中国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各国间倾销商品的现象愈演愈烈,反倾销已经成为反对不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我国在国际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被反倾销的严峻挑战。自1979年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到外国日趋严重的倾销指控,并且随着指控的屡屡得逞,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到巨大的损失,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这一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制裁的潮流中,中国企业从漠然处之或不知所措到勉强应诉和积极应诉,这里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好好总结。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标志着曾经一度被外国人用本国反倾销措施而备受非难的中国人从此也有了保护自己民族产业的有力武器。随着中国反倾销实践的激活和运作,我国已由被动应诉外国的反倾销诉讼转为主动适用国际贸易规则,对外国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反倾销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扭转我国受外国反倾销的被动局面,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制,充分而有效地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是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本文在第一章中简述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简要介绍构成倾销的条件,在介绍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发展历史之后,重点讲述欧盟反倾销法的具体内容,以及最新的修改内容。第二章主要介绍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首先是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并在研究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一贯做法后,总结出我国频繁遭遇欧盟反倾销的具体原因,其中包括欧盟方面和我国自身方面。最后总结了欧盟的频繁对华提起反倾销诉讼及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给我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文在第叁章主要论述了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问题。主要从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叁个层面来考虑。第四章论述了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首先是我国反倾销法的立法概况,由于我国反倾销法立法起步较晚,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在频繁的反倾销诉讼中,一直处于不利地位。文中用较长篇幅指出了我国反倾销法的不足与缺陷,之后就这些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李艳丽[4]2004年在《反规避反倾销问题研究及我国对策》文中指出随着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救济问题。截至到2004年6月中旬,各国(地区)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数(含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以及反规避)已达680起。其中,美国和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总数居各国之首,分别为112起和110起;其他发达国家,澳大利亚45起,加拿大29起等;发展中国家也占据较大的比例,其中印度76起,墨西哥51起,阿根廷42起,土耳其39起等。在这些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高居榜首。迄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而随着反倾销问题的不断普遍化,反倾销规避如火如荼发展起来,并且其种类不断增加,有效性不断得以加强。反倾销规避及反规避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尤其是作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我国,更要提高警惕,深入研究,从多个角度做出防范。 目前,反规避立法的先行者欧盟和美国已先后出台反规避条款,并在实践中多次运用以维护其反倾销效果。截至成稿日,欧盟已经对我国发起14起反规避调查,其中有8起已做出裁决。今年年初至今,欧盟已针对我国钢缆、钢铁管件、香豆素、活页夹和紧凑型节能荧光灯等5类产品发起了反规避调查。欧盟与美国比较完备的反规避立法,使其反规避有法可依,有效地延伸了反倾销的保护效果,成为各国反舰避立法的典范。而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反规避草案——“邓克尔草案”,虽由于各方的不满意,最终没有达成一致而未被通过,但是,反规避立法的合法性却得以证实,WTO各成员对反规避进行立法是大势所趋。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反规避立法刚刚起步,尚无完善的反规避条款,仅在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五十条中规定:“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在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3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可以看到,我国的反规避立法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无任何可操作性条款,这与国际上日益增加的规避与
曾艳军[5]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常龙[6]2017年在《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应对措施》文中提出文章阐述并评价了世界贸易组织及欧美反倾销法的沿革、趋势,分析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和趋势,论述了我国针对国外的反倾销应从宏观和微观采取的对策:国家在经济方面要加快改革步伐,向市场经济过渡,适时提出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抗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在应诉方面,建立反倾销应诉机制。企业方面应加强自律,完善内部制度;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勇于应讼,争取有利的结果。
廖良美[7]2006年在《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较为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问题。本文在内容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与倾销与反倾销相关的基本理论研究;第二部分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论述了我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主要内容如下: 1.倾销与反倾销概述。阐述了倾销、反倾销的经济学和法律上的涵义,倾销的形成与确认,反倾销机制与实施等基本问题。 2.倾销与反倾销实践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趋势。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倾销与反倾销的特征是不相同的,事物的发展总是具有自身的规律并发生作用,在研究了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现状后,指出了其发展的趋势。 3.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学分析。倾销方面,分析了倾销行为的决定因素、倾销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生产、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经济影响,对长期倾销的价格机制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反倾销方面,分析了影响反倾销的因素和实施反倾销后对进口过和出口国的经济效应。 4.倾销与反倾销博弈论分析。倾销与反倾销的国际较量实际上也是一个博弈问题。通过建立一些博弈图形,分析了倾销者与反倾销者之间的博弈战略及均衡结果。本文分析的重点是出口厂商对倾销或不倾销的博弈,进口厂商对反倾销或不反倾销的博弈。 5.国际反倾销法律与规则比较。比较了西方主要反倾销国的反倾销法律以及WTO反倾销协议的对倾销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 6.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实施状况及完善。结合我国反倾销法律,分析了我国反倾销的法律与规则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建议。 7.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原因与应对策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越来越严重。根据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实际情况,从国内外环境出发,分析了我国遭受严峻反倾销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应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际,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经验和教训及对策建议。 8.我国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和对策。中国市场开放度的提高,中国反倾销的任务也不断增加,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面临更多的来自国外的倾销。通过对现状的了解,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利用反倾销维持国内市场的公平秩序的建议。结合我国反倾销的实例,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倾销的的经验及策略。
孙女尊[8]2001年在《欧盟反倾销立法及我国的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一向是国际贸易领域容易引发争议的敏感问题。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下,伴随着国际市场的日益饱和,同时鉴于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给各国经济造成危害,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之争愈加激烈。在此之中,中国的企业可谓饱受了倾销与反倾销浪潮的双重冲击与考验。一方面,外国产品大举倾销于我国,另一方面,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尤其在进入90年代以来,不仅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阿根廷、委内瑞拉等也对我国发起空前的反倾销诉讼。这无疑在中国即将入世之际加入了不和谐的音符。 在国外对华掀起的反倾销浪潮中,欧盟扮演了“领头羊”的角色。从我国1979年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被诉案件至最近的“彩电案”、“节能灯案”,无一不是欧盟的“杰作”。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中欧经贸关系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其政治意义恐怕已超过了经济意义。 因此,本文针对欧盟反倾销立法的历史演变和现行规定,着重论述了欧盟反倾销政策对中国的影响并对其最新变化进行分析,从而揭露其新政策掩盖下对华一成不变的歧视性作法。在此基础上,以WTO《反倾销守则》为主要依据,提出对我国现行反倾销立法完善的建议,并对我国政府、外贸主管部门和企业也分别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并辅以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讨论问题的角度是全局性的,以使文章的探讨更具有某种普遍性和实践意义,取得举一反叁之效。同时,在选用资料上注重其新颖性和实用性,对于可能收集到的最新资料,力求及时纳入文中,充实内容,力争做到文章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导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一系列最新的数据和资料点明本文的写作背景——以欧盟为首的西方国家近年来频繁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进而说明本文的写作用意——加<WP=3>强对欧盟等国的反倾销法的研究,并提出我国的对策。导言主要是表明研究该论题的意义和研究的紧迫性。 第一章对倾销与反倾销法的一些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作必要的阐述和说明。 倾销的定义最早来源于经济学领域,它强调倾销的经济本质是价格歧视。而倾销的法律定义以经济学定义为源,但又与其不同。法律上的倾销强调倾销的损害结果,具体界定以GATT 1994 第六条的规定最为权威,依据该条,构成倾销有叁个要件:产品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给进口国造成损害、损害与低价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文所讨论的倾销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倾销。 反倾销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因此,它属一国行政法范畴,但就其渊源而言,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 世贸组织和大多数国家所确认的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消除价格歧视保障公平贸易原则、合理实施反倾销措施原则和注意发展中国家特殊需要原则。从这些原则本身看,它确实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和优惠,但实践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对这些原则的奉行却不尽人意,滥用反倾销措施屡见不鲜。这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和分析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首先对欧盟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作一简要回顾。欧盟反倾销法经历了过渡期、发展期至1994年以来的新发展,形成了目前所适用的3283/94号反倾销法令。从此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欧盟反倾销法的数次修改都是在国际贸易形势的不断变化下依据GATT和WTO的有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并不断完善。 欧盟现行反倾销法吸收了WTO《反倾销守则》的最新成果,在保护公平贸易等方面有其积极意义。而另一方面,在公平合理竞争的幌子下,欧盟的反倾销法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色彩。对本部分的阐述,本文力求资料翔实,内容充实。针对颇有争议的具体条款,如“共同体利益”、“反规避条款",本文穿插了与我国有关的案例,使本部分内容尽可能与实践相结合,以增强实践性和实际运用的价值。 第叁章对欧盟反倾销法对我国的歧视性作法作揭露和剖析。欧盟长期利用其反倾销法的规定,频繁对我国采用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其所推行的替代国制度,抹煞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其所采取的不公<WP=4>平地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幅度统一的反倾销税的作法更无视我国企业存在客观差别的事实,与此同时,欧盟对华的反倾销制裁也越来越严厉。 这些歧视性的待遇不仅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进程,也恶化了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冲击了国内市场。最终的结果是,我国成了以欧盟为首的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而在这种双边正常经贸往来关系遭到肆意践踏的情况下,欧盟也无法捞到多少好处。因此,在中国基于二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而具备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和特征的背景之下,欧盟于1998年4月通过理事会905/98号条令,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删去。 但是我们应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去,并不意味着欧盟就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了,事实上,欧盟在905
陈佳茵[9]2001年在《WTO与国际反倾销立法研究》文中指出今天,全球经济一体化及贸易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世贸组织正是在这种趋势下产生的。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饱和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愈加激烈,反倾销诉讼逐年增多,而我国则成了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受害者。本文通过对WTO及国际反倾销立法的研究,结合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的分析,提出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以及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以期有助于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并使之符合WTO规则。
宋长毅[10]2007年在《欧盟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法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一篇对欧盟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法进行比较研究的理论性论文,全文分为五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是对欧盟与中国反倾销法立法过程进行比较。本文作者认为,欧盟反倾销法起步早,比较完善,对国际反倾销规则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我国的反倾销法较欧盟的反倾销法起步晚,但进步快,虽然由于制定的时间短,缺乏经验等原因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诸多不足,如条文过于简单抽象,专门涉及反倾销的条文较少等,但为国内企业开展国际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一面。论文第二部分是对欧盟与中国反倾销法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从实体规则、程序性规则、反倾销措施、行政复审等方面认真查找了欧盟与中国反倾销法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特别就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了认真分析。通过分析和对比,分别指出了中国反倾销法存在的诸如对国内市场价格、第叁国出口价格规定过粗,不利于保护相关国内产业;未对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对反倾销调查的主体必须代表国内产业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更广泛的主体参与到反倾销调查申请阶段等问题。本文第叁部分是对欧盟与中国反倾销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大大高于中国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数量,欧盟已成为对华反倾销次数最多的WTO成员国,并且对华反倾销的后果十分严重,开展对华反倾销调查的趋势是日益增多。十多年来,中国运用反倾销措施的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欧盟相比,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论文第四部分是探讨了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增强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反倾销诉讼中的作用,积极应诉并建立健全反倾销机制。论文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建议。建议《反倾销条例》应在扩大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资格范围、明确管辖法院、区分损害与损害威胁的审查因素、明确国家经贸委在初步损害调查中的地位、明确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方面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王立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4
[2]. 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问题研究及我国的对策[D]. 刘琦. 安徽大学. 2006
[3]. 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及中国对策研究[D]. 陈迪迪.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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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TO与国际反倾销立法研究[D]. 陈佳茵.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10]. 欧盟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法之比较研究[D]. 宋长毅.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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