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分销服务领域的挑战_市场营销论文

加入WTO对我国分销服务领域的挑战_市场营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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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分销服务领域提出了挑战

在中美达成的双边协议中,我国在渐进开放的原则下,已就分销服务领域开放过程中的开放部门(或分部门)、服务提供方式、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等方面确定了承诺表。在协议中,开放分销服务市场的承诺主要由四个分部门构成:即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这些部门提供的主要是为商品的转售以及与之相伴的一系列相关服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以商贸流通部门的批发零售服务为主的商贸流通业,其中包括消费品、重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的流通;二是生产企业自建或控制的分销服务体系和网络;三是与现代流通方式紧密联系的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直销和物流、维修服务等。

分销服务是指产品从生产出来一直到消费者手中的整个传递过程中所涉及的一系列活动,还包括在商品转移过程中取得这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权或帮助所有权转移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生产者、中间商、代理中间商、最终消费者等)。从经济理论的观点来看,分销的基本职能在于对产品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过程中所必须完成的工作加以合理高效的组织,其目的在于消除产品(或服务)与使用者之间的分离。分销服务已不仅仅涉及批发和零售,而是包括了直销、代理、批发、零售到仓储、运输、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是一种全新的流通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谁掌握了分销服务领域的主动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开放分销服务市场, 必然对我国分销服务业,特别是对我国工业领域的生产与流通产生重要的影响。主要原因是:

第一,开放分销服务领域,不仅会对我国商品流通和销售渠道形成一定的冲击,更重要的是将大大加剧我国分销服务市场的竞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服务增值已成为产品增值进而是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因此国际市场中服务贸易的竞争愈演愈烈。

第二,开放分销服务市场,对我国分销服务业的影响已远不是再兴建若干家外资百货商场和连锁公司那样简单,它将在我国包括商贸服务业在内的整个流通领域引发一场革命性的变革。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分销服务为核心的新型营销方式将在中国兴起,这种新型的流通方式会使我国原本只局限于在商贸服务领域与国外资本的竞争拓展到生产领域。

第三,我国产业界在长期发展中,更多关注的是产业发展本身的结构、布局、技术水平和产品开发能力,但却较少关注产品生产出来后的分销过程和分销渠道。这种产销严重分离曾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重要缺陷。在近年来买方市场初步形成以后,我国产业界在重视生产和开发的同时,开始重视分销服务对产品实现和开拓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的重要作用,一些企业也已在建立分销体系方面开始进行有益的尝试。但总体上看,生产与分销脱节和分离的矛盾并未解决。

第四,我国长期的内外贸分离体系制使得我国的内贸流通基本上是在相对封闭的范围内进行的。内贸流通业的整体服务水平比较低,组织化程度不高,企业规模效益较差,竞争也是低层次的;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流通体制和流通网络尚未建立起来;批发行业长期亏损,举步难艰;连锁经营、规范的代理制等现代市场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总体上仍处于导入期和初步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状况下面对分销服务市场的开放,无疑对我国内贸流通业的整体改革和结构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入WTO对我国分销服务领域的具体影响分析

根据中美双边协议中分销服务业开放的承诺表,我国分销服务业将在有限的过渡期(同不行业过渡期不尽相同)后全面实行对外开放。届时,在分销服务业领域将面临国际分销服务业的强有力竞争,对于正处于体制转换的我国分销服务业,市场化进程参差不齐,竞争能力不一,尤其是对目前开放程度较低的一些重点行业的产品分销,受到的冲击将会更大。分销服务领域开放后带来影响最为直接和影响程度最大的是一些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主要是:商贸服务(批发和零售、特许经营、直销)、医药行业(药品的批发和零售)、石油化工行业(重点是农药、化肥、农膜、成品油、原油等)、机械行业(重点是汽车)等等。对于这些行业中的重点产品在中美双边协议中,已经确定了具体的承诺及开放时间表。加入WTO对这些行业和产品的影响之所以较大, 是由其特点决定的。这些行业和产品的共性特点是:

1.它们都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重要产品和重要服务领域。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些产品长期被列为国家的重要生产资料和战略物资。

2.其重要性决定了长时期中这些产品的流通和分销体制是严格由政府部门管理的,许多产品至今仍实行较为严格的专营体制;部分产品价格仍由政府管制或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

3.现行的分销体制导致市场准入度很低,对国内市场尚未全面开放,竞争十分有限。经营组织的所有制形式单一,基本上是国有流通企业,非国有的企业难以直接参与竞争。

这些特点决定了分销服务业的开放对这些产品影响较大。但具体分析,这些产品所受影响也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如农膜等产品。开放分销市场对其影响不大。

第二类如商贸流通服务业,其影响程度需作具体分析。中美协议中规定:不迟于2002年1月1日,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中允许外资控股,并开放所有省会城市;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取消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或企业设立形式限制;不迟于2005年1月1日,除面积超过2 万平方米的百货商店和超过30家的连锁店不允许外资控股外,没有限制。目前,对于设立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原则上仍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近些年来的开放情况表明,我国商贸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已经高于原来承诺的程度,入世对其不至于构成难以抵御的冲击。但是在商业批发领域,影响将会大得多。中美协议规定:不迟于2001年1月1日,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批发业务;不迟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控股,取消所有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取消所有股权和企业设立形式的限制;不迟于2005年1月1日不再有限制。批发业开放后,一方面,我国批发领域目前竞争能力较弱,原有的国有批发企业多数经营困难,新型的批发组织和批发网络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国外批发企业实力强大,且具有遍布世界各地的批发、采购和分销网络。在这种情况下,批发业的开放,将会对我国商业批发领域构成强力冲击。

第三类是属于开放后受影响较大的一些行业的产品,如药品、化肥、原油、成品油和汽车等。按中美协议规定: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允许外资企业从事药品、成品油的零售;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允许从事化肥的零售,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批发业务。这将对这些商品的分销体制带来较大影响。

加入WTO后分销服务领域的应对措施研究

一、制定应对措施的基本原则

1.积极开放与适度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2.近期开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3.与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相结合的原则。

4.服务贸易开放与货物贸易开放有机衔接的原则。

5.借鉴与吸收的原则。

6.充分利用服务贸易开放中对我有利条款的原则。

二、过渡期内的应对措施

在过渡期内,我国分销服务领域可采取以下几种应对措施:

1.健全和完善与分销服务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分销服务业管理现状是分部门管理,因此,一方面政出多门,另一方面对具体产品的分销服务往往是一事一议,多以行政性文件和部门政策代替法律法规。缺乏从整体出发的完整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透明度低、可操作性差,规范化水平不高。因此,在过渡期内,健全和完善分销服务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管理,是亟须解决的问题。应该尽快将以往的文件、法规进行分类和清理,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既符合国情,又不违背WTO 原则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企业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条件、程度,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作出有利于我国分销领域发展的规定。为了争取时间,可先分具体行业制定市场准入和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过渡期中逐步成熟,形成完整的法规,用立法的形式强化分销业进入的管理,合法保护我国分销服务业。同时,抓紧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反暴利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

2.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

对行业分销网点的分布、分销设施的建设、分销网络的形成、分销体系的建设必须制定具体规划、标准和要求,形成一定的市场准入制度。如设立新的大型零售商店需进行“经济需求”方面的审查,审查的标准是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的数量和服务地域范围、新开店对现有商店经营收入的影响和交通环境的影响等。

3.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建设完整的分销体系

产业政策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产业素质、进行资源长期配置的重要手段。在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和保护。利用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对分销行业,尤其是竞争力较差的行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国家要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并在金融、财政、外贸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并协调国内的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合作,以促进该行业分销体系的完善和竞争力的形成。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的逐步开放,政府的管理职能也必须进行相应转变,由直接管理市场主体向社会职能型转变,对行业的管理逐步让位于各种行业管理组织。要培养和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服务、沟通、自律和监督作用,以保护分销行业的利益,形成行业的自律规则和行业准入规则。

5.全面清理给予外资的优惠待遇

按照产业政策重新明确对外资的优惠待遇,取消对一般外资分销业的差别待遇,实行国民待遇,为内资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

6.实施相应的技术性保护措施

国家和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国情和本行业特点与习惯,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卫生检疫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以及商品包装与标签的规定,从而设立相应的商品服务和技术门槛。

三、重点行业的具体应对措施

1.完善对部分重要进口商品的分销体制

在世贸谈判中,我国保留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进口国营贸易管理权,限于指定公司经营(即由我国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完善对这些商品的进口管理体制,在商品的进口代理、国内商品批发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进口商品国内分销网络。

2.对原油、成品油开放分销服务的应对措施

一是坚持原油、成品油的进口专营权。二是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逐步开放国内油品批发市场,规范审批标准,以拥有国内炼油能力、储运能力、油品质量保证能力为主要审批条件,向国内其他行业开放油品批发、代理业务,争取在过渡期内,建立和完善具有竞争能力的国内油品市场。三是统一油品分销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四是合理建设原油、成品油的储存设施。

3.医药分销业的应对措施(略)

4.化肥分销业的应对措施(略)

5.商贸流通业的应对措施

规范市场准入政策。一方面可考虑对一些商品品种经营进行必要限制,如香烟、酒精、饮料等必须经过特许方能经营。另一方面是对经营者资格的限制,如合资的外资方的经营业绩、出资额度、股权比例等作出明确规定。还可考虑对商店的规模和分支机构的数量纳入总体数量的控制范围。防止国内外大型商业企业和特许经营公司形成垄断。

对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新型交易方式和新型业态,要逐步开放,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培育内资骨干企业,再逐步放开。制定《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公开法》,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认证、计算、物流方式、纠纷的处理和特许连锁经营的定义、双方权利义务、申请、审批程序及行为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公开特许经营业务的各方面资料,以制止特许人欺诈行为和不公平作法,保护受许人的合法权益。

深化国内流通业的改革,打破特许连锁企业在规模扩张中遇到的跨体制、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制约因素,扶持、促进国内特许连锁经营企业扩大规模,促使大型特许连锁经营集团的形成,增强对抗外资的竞争能力。

引导外资加入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投资。我国物流设施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特许经营连锁发展的瓶颈,制定外商投资物流设施的详细政策,积极引导外资投入该领域。

对直销和分销尽快立法,明确“直销”的种类、活动规则、管理办法等,对直销公司严格审批、控制数量、依法加强管理。

四、过渡期后的应对措施

过渡期后(大体在5年内),除了个别重要产品外, 国内市场基本实行对外开放,国外分销服务业企业可以进入我国市场,并依据我国的具体承诺享受国民待遇,国内外分销服务业将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竞争。此时的应对措施,重点应放在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上,保护合法经营。

1.利用法律,加强市场准入后的后续管理

过渡期后,利用有关市场和分销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准入后的国外分销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依法限制国内外企业的垄断、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分销服务主体的合法经营。

2.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

利用行业协会组织内资企业对国外分销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利用行业的力量和行规行约对其进行约束,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对进口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起诉及调查中的作用,限制外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保护分销业的合法竞争。

3.灵活运用政府采购措施

按世界常规采购额推算(约占国内生产总值10%),我国政府采购额约为7000亿元,规模十分可观,虽然1996年1月1日WTO 的“政府采购协议”正式生效,要求超过15万特别提款仅的政府采购合同要对外招标,但签字国只有15个,许多国家仍不同程度地采取政府优先国内采购政策以扶持国内产业。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理由采取政府优先委托国内分销业的采购政策,来支持国内分销业的发展。

4.根据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即使在开放服务市场后,如果外国服务业大量进入造成国内服务业严重损害,也可以采取保护措施。”根据这一条款,我国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随时跟踪、调查了解各国分销业的经营动态,发现有造成国内服务业严重损害的情况发生,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有效利用WTO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

要认真研究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安排,熟悉《保障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条款,有效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特别是反倾销、反补贴已成为当今贸易保护的流行措施,我国也应充分利用这一条款,对我国分销业进行合法保护。首先,广泛宣传《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提高内资企业利用有关法规自我保护的自觉性;第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中的作用;第三,制定反倾销、反补贴业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如具有专业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信息服务机构等。使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在保护我国分销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

一、改革我国分销服务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分销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根据不同的产品分部门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政府部门对分销流通企业管理的非常具体,基本上是一种“主体管理”模式,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程度有限;二是缺乏总体上的分销服务的发展规划,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管理规则;三是政出多门,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部门之间的管理协调成本较高。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 在分销服务业面临开放的形势下,改革分销行政管理体制应尽快提上日程。在改革管理体制和设立管理机构过程中需要把握这样的原则:第一,立足于商品分销服务的整体进行体制调整,即把商品分销和流通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考虑管理体制的改革。第二,在步骤上可以采取分步改革的方式。即首先理顺国内分销领域的管理体制和市场规则,然后在市场更加开放后,逐步实现内外贸管理体制的理顺和融合;同时,也可以先理顺商贸流通管理体制,然后再进一步理顺产业部门的分销体系,形成商贸和产业部门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

无论是提高我国企业商品分销服务的竞争力以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还是对外开放,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好地开放我国商品分销领域,我国政府都需要制定出完善的规划和政策措施,通过制度创新和强化法制来拆除各种市场壁垒,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1.制定市场培育和发展的规划,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2.采取各种经济、行政、技术和法律手段,促进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

3.加强市场流通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政府要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以及商品的技术和安全规定,特别是要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凡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流通。

4.强化政府的信息服务功能,促进商品流通信息的传输。

5.深入研究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在统一市场的过程中,利用世贸组织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则和世贸组织的各种机制,为我国的市场发育和我国企业的商品分销服务提供更好的、更加积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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