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政府”的烦恼--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_独立董事论文

“联合政府”的烦恼--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_独立董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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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把现实理解为一座永不停息的钟,它的运动来源于预定之力的推动。那么,在生生不息的股权之争中,究竟什么是它的推动力呢?

应当肯定,无论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之争,还是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会与监事会之争,一般地说,都不是个人之间的磨擦,而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这正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问题的主要特征,同时也是造成一系列尴尬问题的症结所在。

权力与利益的对立统一

在上市公司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经理主要不是依靠领导能力,而是靠运用职权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影响。由于其职权来自于其所代表的股权拥有者的委托,所以,其对于权力的运用与所代表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而当股东利益同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一致时,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其对于权力的运用难免会同公司利益不一致,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

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把对自己的提名股东负责看成天经地义,如果真是这样,以股权多元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岂不成了“联合政府”?“联合政府”的董事会一般是以交叉委派、互相制衡为原则形成的。在董事会成员中,各大股东分别按股权比例推出各自的人选,并由排名居前的大股东方面的人选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监事会主席。一旦某大股东方面的高管职位出现空缺,则仍由该股东方面派员顶缺。十分明显,在按照这样的原则形成的“联合政府”中,各方面的代表并不是对各自担任的职务负责,而主要是对提名或委派自己职务的股东单位负责,这样的“联合政府”充其量能起到“政治协商会议”的作用就算不错了。

有的上市公司由于董事会内部意见不合,董事长、总经理分庭抗礼,你敲你的锣,我打我的鼓,使得公司运作很不顺畅,生产经营当然也不可能搞好。例如,某公司将投资一个项目,据称已签署了意向性协议,但次日董事会就予以澄清,说该投资案未经讨论与表决。而董事会决定的工作,经理班子亦如法炮制,拖延不办,结果使公司白白蒙受损失。

如果势均力敌的主要股东在经营理念、经营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往往会表现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意见不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谁占上风,对公司来讲都未必是好事。如果在民营股东与国有股东、异地股东与本地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情况将更糟。强龙不敌地头蛇,这是“国退民进”绕不过的坎,同时也是异地控股绕不过的坎。

在这样的“联合政府”,企业就像坐在火药桶上,一旦内部矛盾爆发,就免不了要粉身碎骨。实际上,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东的利益是和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仅仅以追求个别股东的自身利益为全部目的,这不是作为社会公众性的上市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有的目标,也违背了公司治理的要求。

企业经营权不是法人财产权,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而没有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力。股东权也不是法人财产权。股东权或股权是出资者通过向公司转让资产所有权换回来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在出让其资产以后,便不再具有直接支配其资产的权利,而仅对其与其他股东的出资共同构成的公司财产支配有请求权,包括资产利益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其个人意志的实现必须通过公司意志这一中介,不能在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两个概念之间简单地划上等号。

两权分离的体现方式

上市公司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是,嘴上说说容易,实际做起来就不是那么回事。

在董事会的组成上,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实行的是代表董事制,只有少数设立了独立董事。设不设独立董事,缺乏法规制度方面的依据,难免各行其是,有的公司更完全是看大股东的脸色,这样即使设了独立董事,无异于花瓶。

有家族企业背景的某集团控股的企业上市之初,曾一下子聘请了7名非出资人董事,其中包括两名“有知识、懂证券、有社会知名度”的独立董事。募集资金到位后,集团企业便利用第一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分3次从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中划走数千万元。如果在以前,集团从下属控股企业把钱划来划去,在其老板看来,还不等于从自己的左口袋掏出来放进右口袋一样?可是现在不行了。独立董事和其他大多数董事也表示反对,搞得大股东有点下不了台。后来,该公司就把独立董事当成动乱因素一起清除出去了。独立董事的这种遭遇并非偶然,近来,又有其他几家上市公司在发生内部矛盾时,独立董事因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愤而辞职。这真是独立董事的悲哀。在某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独立董事被赋予部分股权和期权,甚至被要求必须拥有一定的股权,这在实际上已改变了独立董事的涵义。但这种做法显然事出有因。

那么,代表董事的情况又如何呢?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在大多数上市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持股主体的行政化因素使得公司的委托关系虽然形成了某种形式的契约关系,但由于缺乏法律基础和市场基础,不少上市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中,原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官员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却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不少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一把手”,既是控股股东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又是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自己管自己,势必导致一言堂、家长制,三不分开,乱占乱用上市公司资金,随便侵犯其他股东权益。这种状况下产生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与其说是代表国有股东的利益,毋宁说是代表内部人的利益。而且,越是在那些代表内部人利益的董事们控制局面的地方,就越是容易发生股权之争或控股权之争。

尽管还有许多法人股东被排斥在董事会之外,他们对于在董事会中派有自己的代表董事的要求无疑始终是十分强烈的。这也是经常引起股权之争或控制权之争的重要原因。

至于经理班子,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由董事会来聘任,一般不存在由股东单位委派的问题,按股权份额决定总经理人选或其他高管人数及人选,更是十分荒谬的。目前上市公司总经理大多属于大股东方面所推荐,不仅不容易割断与推荐方的利益关系、不利于其保持独立负责的精神,而且从其素质来说,由于受到出身单位的局限,往往业务上精明有余,但对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懂得不多,这也是导致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带有很深的传统烙印的重要原因。这个问题,有待于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才可能更好地得到解决。

高管层面的人格因素

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性公司治理机制尚存在不完善、不健全、不成熟的问题,在分权治理的条件下,反而容易使企业管理层面隐蔽的人事嫌隙和管理矛盾引发出来。

客观上讲,公众性公司的管理机制如果排除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格因素,应该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制度。只是制度是由人执行的,大权在握的董事长、总经理更是影响制度执行的关键。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决不可能千人一面,千篇一律,这是制度本身解决不了的。以往国有企业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曾经设想依靠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但实际效果并不好,实际上还是靠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监管。在这里,权力发生作用,你不守规矩,那就撤你的职,换听话的来干。对公众性公司则存在谁真正有权管董事长、总经理的问题。如果谁也管不了,那么,董事长、总经理就可以为所欲为,将相不和的董事长总经理就可能互相不买账,各唱对台戏。

影响将相和最大的问题是权利之争。在旁人看来,一个董事长,一个总经理,各司其职,各有其权,还有什么好争的?其实不然。有的董事长代表大股东的利益,习惯于家族制管理,在他看来,你总经理和董事都是我请来的,都得听我的。这种作风和做法也是为公众性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所不能容许的。公众性公司赋予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是用来为公司谋利益的,如果只知为个人或者某个利益集团争权夺利,那就完全违背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一些上市公司的人事风波告诉我们,上市公司即使成了公众性公司,其治理机制仍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企业家个人色彩,这在过去或许是企业成功的重要因素,但转制成为公众性的上市公司之后,那种突出个人意志的“人治”就不能适应公众性公司公开、透明、规范的治理要求。而且“人治”也不可避免人性的缺点,所以应该有一个内部法律。深圳就有两家企业,一个是民营企业,一个是国有企业,两家企业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制定一部企业内部法律性文件,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

将相不和万事休。上市公司高层震荡,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可以估量的、暂时的;而在投资者中造成的信誉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并且是长久的。根本出路在哪里?有人认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低,是引起股权之争的症结所在。其实并不尽然。

我国上市公司根本的问题在于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人为分割。在股权结构中占绝大多数的不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上市公司不能完全摆脱旧体制行政干预的阴影,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微观主体的虚化,资本约束的失效,国有资产质量每况愈下,从而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严重失衡。

在占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减持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之前,行政干预也是影响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按理说,股权结构的分散应能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事实上,由于关联关系、权力控制等非市场化的因素起了决定性作用,我国证券市场仍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出现不规范的非市场化行为,是丝毫也不值得奇怪的。

我们看到,在近期发生的股权之争中,屡屡发生股权转让受制于地方主义的干扰之事,同时,有些股权由于存在行政承诺能否成为确认股权依据等问题,难免会有争议。即使法院已判决并强制执行股权过户的案例,在所引用法律法规及事实根据上,有的也存在异议。由此可见,法规及制度方面的缺陷,也会从多方面影响到上市公司股权之争和控制权之争。

上市公司的股权之争最终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课题:上市公司的问题能不能由市场来解决?综观海外成熟资本市场发生的股权之争,由于有投资银行及财团的支持,大多数是靠资本的对垒来作最后决定的,而我国却一向鲜有投资银行按照市场机制策划或者参与股权收购的先例。这种情况今后或许很快就会改变。而由于市场的作用,公司的重新设计和重新配置已得到广泛的发展,上市公司出现变革与重组是正常的。但是,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由于决定这种结构存在与否的体制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即使有投资银行的参与,即使是资产重组,也未必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的情况,防止种种不合法不合理现象的再现。至少在目前而言,上市公司的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并不完全是市场的事,这里面难道不应该再找一找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加以妥善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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