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多视角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视角论文,进程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06)10—0069—08
市场化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多元的、边际的制度变迁过程。目前有从量的方面探讨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常修泽、高明华,1998;樊纲、王小鲁,2001,2004),也有从“质”的方面探讨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卢现祥,2002)。本文继续从“质”的方面对我国转型期的市场化进程进行多视角的分析。
一、我国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发展不平衡
市场体系的完善是一国市场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平衡,其中要素市场的成长远远滞后于产品市场的成长(见表1),并且我国要素市场发展滞后于产品市场发展的程度还比较大。 为什么我国要素市场化程度比较低?这固然有要素市场发育的难度比产品市场发育的难度要大,前者比后者需要的制度环境更严格等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我国要素市场的产权及其相关制度安排不利于要素市场的发展。
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来看,全国2000年是4.07,2002年是4.29(樊纲、王小鲁,2004)。金融市场市场化程度低的主要原因为,一是我国的银行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一统天下”,金融领域还是一个垄断的市场结构,缺乏竞争。哈佛大学经济学家Shleifer及其合作者利用92个国家在1970—1995年的银行与宏观经济的数据研究发现,一个国家银行国有化的程度越深,该国家金融与经济的发展速度就越慢;同时这种负相关关系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更加显著。在另外一项研究中,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Levin及其合作者进一步发现国有银行程度深的国家往往有更高的存贷利差、相对较弱的私营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他们的结论是,国有银行的存在减弱了金融体系中的竞争性。一个缺乏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自然约束了大众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宋敏,2002)。据分析,我国金融业的竞争程度2002年只有5.12(樊纲、王小鲁,2004)。二是我国的银行还没有对民间资本放开,对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还存在诸多限制。三是金融和资本市场管制过多,导致大量的租金及寻租行为。据香港学者刘俏、白重恩和宋敏研究,他们估算出中国上市公司的壳价值达8000亿元之巨(刘俏,2002)。我国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2002年只有3.18(樊纲、王小鲁,2004)。
我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低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土地还主要是由国家所有和控制的一个要素,土地的交易、转让的市场调节比重很低。如国土资源部的一个分析表明,由于目前国有土地资产机制不完善,通过市场配置比例不高、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和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等原因,我国每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近100亿元。我国目前国有土地资产总量在25万亿元左右,约是其他国有资产的3倍。第二,大量农村土地的市场远没有建立起来,大大地制约了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已经进入了“制度平台”,它解决了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解决不了中国农民致富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必须改革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政策。现在我国按人(或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运行的结果是,大家饿不死,但是也难以富起来;农民想进城,但是又“舍”不得家里的承包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固化”了现有农村的格局,既不利于我国农村发展规模经济,不利于我国农业制度的创新(如家庭农场等),也不利于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第三,城市房地产市场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其发展也大大地受到了影响。
我国劳动力市场这些年有了比较大的进步,但是劳动力的流动还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我们可以从劳动力流动性的情况看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的程度还比较低(见表2)。据统计,美国每年跨州搬家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5%, 劳动力迁徙是很常见的。美国的每个家庭或居民都可以权衡权衡这个地方的税负重不重,公共产品提供得怎么样。但在我国繁琐的户籍制度增大了劳动力流动的成本。我国劳动力流动主要是农民进城打工以及大学生的分配引起的劳动力流动。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在劳动力市场上是不存在工种上的限制的,但在我国一些行业(如电力、邮电、铁路等)是禁止农民工进入的,或者存在进入上的障碍;从地区上来看,一些地区为了解决城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在不少行业(过去有的是城市职工不愿进入的行业)强行清退农民工。这种工种上的行业和地区上的限制,从表面上看保护了城市职工的利益,但是从深层次上来看,是不利于这些行业和地区的发展的。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人为的分割以及对于人员流动的限制是导致我国劳动力市场市场化程度低的重要原因。
从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政府管制来看,产品市场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目标的确定以及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除了少数产品以外,大多数产品已经放开。但是在要素市场上政府的管制还比较多。在要素市场上,政府的管制是多方面的,有的表现为国家的垄断经营,有的表现为规章制度方面的限制;有的表现为要素定价的限制;有的表现为地方政府“土政策”的限制等等。
我国要素市场的发展远远地滞后于商品市场的发展,其深层次原因是要素市场的产权及其制度安排不利于要素市场的发展。第一,我国要素市场的所有制结构还是一个以国家控制为主的所有制结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至少有三项制度对人类进步和文明社会来讲是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产权、通过自愿的契约性协议自由转让产权、信守诺言(柯武刚、史漫飞,2000)。其实,这三项制度也是发展要素市场的基础制度。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已发生较大的变化,由于历史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要素市场的所有制结构并不是清晰的,国家在要素市场的运作中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二,从各种要素市场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领域还是一个垄断的市场结构,缺乏竞争,民间资本难以进入,这种所有制结构既不利于有效率的金融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降低金融风险。土地市场的主要问题是土地产权的可转让性差和稳定性差。与商品市场相比,要素市场的复杂性对产权的要求要高得多。根据科斯的分析,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对于投资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极为重要。如农场中垂直一体化的服装生产方式与现代服装工业不同。在前一方式下,农场主养羊、纺毛并缝制衣服供家庭穿着。在后一种方式下,许多不同厂商投入大量沉淀资本以购买生产不同纺织品与染料的设备,以及进行布料测算、剪裁和缝制的机器。投资于现代纺织品工业的投资者对契约的可执行性和投资所购买的资产的产权之确定性更为敏感。
二、我国下层市场组织与上层市场组织的发展不平衡
法国历史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布罗代尔把市场分为上层和下层,在他看来,市场经济包含了许多层次的市场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底层是纯粹的、面对面的即时买卖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交易随处可见,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但布罗代尔发现,商品经济市场交易还有上面的层次。上层的首要特点在于交易双方互相并不见面,中间成为一个专业的、独立的部门,商人分化出来了。奥尔森也有类似的分类,他把市场类型分为两种,在发展中国家,他认为看到更多的是现货交易,是依靠交易者的自我实施完成的,如在印度加尔各答街头的商品买卖,奥尔森把这种市场中的交易称为“自我实施型”的或在现场进行的交易;而在发达国家,典型的市场是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与外汇市场等复杂类型的市场,奥尔森认为这类市场中的交易属于“非自我实施型的互利性交易”(或者叫社会规划型市场)。这类交易不是现场进行的,而是依靠契约的实施来完成的,他把这类市场称为产权密集型或契约密集型市场(奥尔森,2005:145)。
我国在市场下层组织的建设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不少方面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在上层组织上还是刚刚起步。从下层组织到上层组织的转变有一“体制的跨越性障碍”,市场上层组织的构造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坎”。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我国市场化改革正在从下层向上层转变,如我国的期货交易、股票交易、期权交易、合约交易等都可看作我国上层组织的发展。下层组织是一种直接约束,而上层组织是一种间接约束。上层组织建立所需要的条件要比下层组织建立所需要的条件复杂得多,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能具备培育上层组织所需要的条件。
我国市场上层组织发展缓慢的表现为,第一,我国市场上层组织发展的规模较小,增长速度缓慢。目前,我国国债规模占GDP的20%,公司债占GDP的5%,比成熟市场经济差得很远。我国其他市场的上层组织,如期货市场、股票市场及保险市场,其发展规模与我国GDP及经济总量的增长是不相适应的。第二,我国市场上层组织从形式上看似乎轰轰烈烈,但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与下层市场的发展是脱节的,对市场下层组织的发展缺乏推动作用。数据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指数和GDP的增长之间要么没关系,要么负相关;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H股指数和中国的GDP增长之间显著正相关。同样都是中国公司,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呢?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厂商和消费者做选择的重要依据,股票的价格反映的是企业的价值;只有价格信号能够准确地反映商品的价值和产品需求的情况时,才能够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我们资本市场上的价格信号是不准确的,因此导致大量的资源流进了效率低下的A股公司(许小年,2005)。第三,由于我国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基本上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政府干预太多,寻租与腐败较为严重,如内部交易,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上层组织的发展信用度较低,不仅不能降低市场的风险,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市场的风险等。上层市场组织的形成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具典型特征的制度安排,它的形成与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社会信任度及法治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同时,上层交易活动一般局限在上层组织的核心层内,隐蔽性极强,因此,监督异常艰难,即使是在监督技术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也难以防范上层组织交易带来的风险。第四,我国下层市场组织与上层市场组织之间不是一种互动关系,这两个层次的市场还存在诸多矛盾。我国上层市场组织与下层市场组织的非协调发展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上层市场组织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市场上层组织与市场下层组织是互补的关系,下层组织的大小决定着上层组织的规模及其大小,但是,市场上层组织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反过来可以影响市场下层组织的规模。市场经济是一种不确定性经济,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市场上层组织来缓解,市场上层组织具有稳定性功能和再分配功能,也就是转移风险的功能。下层组织是一种现期交易,而上层组织是一种远期交易,市场上层组织还解决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时间难题和跨际交易问题,具有前瞻性功能。
为什么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较缓慢?其根源有,法治化程度还比较低,过低的法治化程度还难以支撑我国上层市场组织的发展。
首先,市场上层组织是建立在法治化社会基础之上的。市场上层组织的建立与法治化社会的建立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什么市场上层组织的建立需要法治化社会来支撑?法治可衡量私有财产保护的程度。也只有在法治化社会里才能限制国家的权力。法治化社会也是限制国家对上层市场组织干扰的制度保障。为什么上层组织在发展中国家难以形成?上层组织的发展存在一个“诺思悖论”的问题,即没有国家不行,有国家又有麻烦。能否突破“诺思悖论”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市场上层组织的关键。过多的国家干预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市场上层组织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市场上层组织发展过程中,那些上层组织的参与者往往会利用国家来谋取巨额利润。政府能不能既推进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又能从巨大的“诱惑”中走出来,是发展市场上层组织的关键。但是,上层市场组织的一些特殊性又成为国家干预的理由。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的上层市场组织难以有效运行?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一个法治化社会的支撑。上层市场组织的存在往往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效应,像南美、菲律宾等国家,上层市场组织与官府勾结,权钱交易,不但损害下层市场组织的利益,而且并没有带来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交易效率的提高,仅仅是转移了国民收入的分配,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上层市场组织的运作实际上是以权力(包括产权)的运作为基础的。奥尔森认为这类市场是依靠契约的实施来完成的,他把这类市场称为产权密集型或契约密集型市场。没有法治化社会的支撑,这类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
其次,上层市场组织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要远远高于下层市场组织。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于其他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在这种预期中,人们会预计到谁违约了,谁违规了,谁最终就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许多制度的最终实施机制是在法律领域(如各种合同),但是更多的实施过程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许多合同的实施并没有经过法律,而是私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制度与所有的正式制度是一种互补关系。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不是没有制度,而是缺乏进入法治化社会的机会。市场上层组织中的交易是建立在社会网络、信任、合同甚至虚拟数字基础之上的,没有法治化社会的制度环境,市场上层组织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的。有关数据表明,因法律服务的介入,市场交易出现纠纷的比率下降约70%。余下的30%,则因交易双方律师的斡旋再化解20%,剩余的10%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①。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法治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关系密切。如Llsv(1998)研究显示,普通法国家的债权人权利往往比法国法国家多。不仅如此,Llsv(1997)和莱文(1998)还发现,债权人权利与金融中介的发展水平正相关。Llsv(1998)发现法国成文法国家的股东权利水平相对较低。Llsv(1997)和莱文(2003)还进一步发现与较低的股东权利水平相关的是较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不仅如此,Llsv(2003)还发现,那些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以及通过严格责任促进私人执行的法律往往会促进市场的发展。此外,Llsv(2003)还指出,法国法系国家的归责往往较宽松,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较低,这就使得法国法系国家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不能像普通法国家那样有效地促进私人契约的执行(贝克,2006:114)。
三、我国非正式经济变动的新趋势
非正式经济是指在政府正式规则范围或法律制度之外的各类经济活动。一般来讲,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非正式经济存在(占GDP比重不高)但比较稳定,如美国、日本等。而在市场经济不成熟或不完善的国家,非正式经济占有相当的比重,并且呈稳定或周期性变化的特点,如南美、俄罗斯、中国等。可以说,非正式经济占一个国家经济的比重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市场化程度越高,市场经济制度越完善的国家,其非正式经济的比重就越低。非正式经济的多少又主要与政府管制密切相关。
理论界对于我国非正式经济有一些分析。国内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地下经济占GDP的平均比重约为10%,1989—1993年期间规模最大,平均比重达20%以上,这与大多数学者研究结果一致;从1994年开始,中国地下经济规模呈下降趋势,这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新税制改革的进行(公平税负、简化税制、调整税率)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部分地下经济在这一时期内得以“转正”(罗磊,2005)。
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非正式经济尽管在量上呈下降态势,但这并不表明我国非正式经济产生的原因就不存在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正式经济的内含在不断变化。当前我国非正式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非正式经济有从市场下层组织向市场上层组织转移的趋势。如果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非正式经济主要是在公有制以外的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物资短缺下的双轨制的话,那么随着我国所有制的改革及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这些在市场下层组织的非正式经济都名正言顺地转变成正式经济,但是我国上层市场组织中的大量交易则是以非正式经济形式表现出来,如非正式金融、地下保单以及管制下的垄断行业的租金等。
从非正式金融来看,非正式金融在我国社会融资系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按宽口径计算,2002年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约占农村信用社向农村领域所发放贷款的30%,约占全国各金融机构向农村领域所发放贷款的20%。由此可见,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其为农村经济增长所做的贡献不容低估(郭沛,2004)。
我们再看看垄断行业的租金是如何产生的?关于中国的垄断行业,中国药品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对于药企而言,只需更换包装规格,就可以获得价格大幅上升的利润空间。所以,药企的发展关键就在于如何获得新药注册的“批文”。据报道,一个批文的价格,低则数百万元,高则上千万元。同时,许多“新药”的期间费用占不含税成本的比例很重,销售费用远高于制造成本。如一种止痛药,制造成本为2.431元/盒,期间费用为5.268元/盒,如此高的费用是何用途,其内容不言可喻。这其中管制的租金就高得惊人了。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有些部门总是强调“管理”了。同是新药审批,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美国FDA仅受理了148种。这一数字差异,反映出两者对新药认定和新药审批权力的根本差异。而正是新药审批权力的滥用,导致为民众谋求福利的行政降价力量败给了行政审批力量。奥尔森说,下层市场组织的交易解决生存问题,而上层市场则可以带来繁荣。但是我国市场上层组织中权力运作没有更好地促进我国上下层市场的协调发展,而是成为少数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甚至是腐败)的手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的非正式经济,还是九十年代中后期的非正式经济,其形成的一个共同原因就是政府管制太多。理论界关于管制太多的后果的分析很多了。管制太多必然导致非正式经济的大量产生,而非正式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对政府管制太多结果的一种“修正”。经合组织发现,中国公布的支出数字仅反映出四分之三左右的政府支出,因为一些地方项目支出和债券融资不在官方预算数字之内。中国地方政府经常通过非正式收费弥补资金缺口。
政府干预太多表现为,寻租现象比较普遍,非正式经济(如非正式金融)比重较大,行政仲裁比较普遍,市场准入中配额及数量限制较多,行政性收费等。胡鞍钢从腐败的角度研究了我国非正式经济问题,根据腐败的定义,即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他将现阶段中国腐败类型分为四种: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并初步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仅以上四种腐败所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占GDP比重的13.2%~16.8%之间,其中各类税收流失额最大,其次是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垄断行业租金、非法经济“黑色收入”(胡鞍钢,2001:68)。
为什么我国政府对经济干预较多?这除了理论界所分析一些原因(如官员寻租、缺乏法治等)外,还要加上的就是我国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还有“计划经济”的“情结”,还有一个对市场经济的“恐惧症”。例如,现在要发公司债很困难,首先要发改委批准,但发改委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主管上级。发债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管制,公司要在市场发债一定要由国有银行或者国家级基金担保。为什么要发改委审批?是要防止企业今天发债明天就跑掉了。为什么要由中央管制利率?因为担心发行人可能用高利率吸引投资者,然后违约;要求国有银行担保,更是从保护老百姓出发,发债企业违约了由国有银行兜底。但是,这样做就完全没有市场经济中权利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发债和投资者购买都是应有的权利。公司债管制的结果是,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公司债市场。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许多领域需要竞争,但是追求垄断租金已经成为我国市场化改革中少数利益集团最大化的选择。欧美国家在发展上层市场组织时也有追求垄断性租金的问题,但是对于国家的有效控制却是我们现在所不完全具备的。这是中国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我们在前面分析的要素市场缺乏有效的产权制度的支撑,上层市场发展缺乏法治化社会的支撑,以及我国市场化中的非正式经济的政府管制问题,其实都与国家有关。
四、从总量交易费用与每笔交易费用的关系看我国制度结构变化的空间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制度的重要性已被人们认可,但是制度的作用如何衡量是一个理论界的难题。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如何度量制度结构的变化。在这方面,美国经济学家诺思等人所创立的基于“交易服务”和“交易部门”的计算方法具有操作性,他们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百年间美国交易部门占GNP比重,无论在私营交易部门或是公共交易部门,都有很高的成长,由1870—1970年间,约由四分之一(26.09%或24.19%)增为二分之一(54.71%或46.66%)。诺思藉此观察提出一个主要的论题:制度结构和生产技术、生产要素一样,对于经济成长的贡献非常重要。
交易费用的测量涉及两个层次,一是制度或体制运行的交易费用,不同的制度下交易费用是存在差异的;二是在既定制度下测量商品或劳务的标准及技术变化引起的交易费用,如货币、国家度量衡的统一、政府制定的产品标准等。第二个层次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在制度(或体制)已定的情况下的交易费用,在既定的体制下我们可以考察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这也可称为交换费用。我们认为,总量交易费用的大小决定着微观层次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的大小。交易成本是对作为交换制约基础的制度框架中最能观察到的部分的度量。它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经由市场的可以衡量的成本,根据一些估计,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占净国民生产总值将近50%~60%,而且,这些数字并不包括建立新制度和组织的初始成本(弗鲁博顿,2006:55页)。一部分是一些难以衡量的成本,如获取信息、排队等候的时间、贿赂,以及由不完全监督和实施所导致的损失。这些难以衡量的成本部分使得要准确地评价由一种具体的制度所导致的总交易成本是多少更为困难。不过,我们在这方面所能做的程度有多大,我们就在衡量制度的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多大进展(诺思,1994:94页)。
改善经济绩效意味着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达到这个目的的主要方法就是改进制度。这包括建立统一的度量系统,创建有效的司法体系和执行机制,并发展制度和组织整合分散的知识,监督衡量合约的执行并裁定纠纷。这些活动直接的后果就是交易成本整体的急剧上涨,但上升的量总会被生产成本的大量下降所抵消。从诺思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可以通过社会为交易服务的部门的测量来计算分工的代价。或者是宏观层次上观察的交易费用,即总量交易费用。亚当·斯密看到分工带来的好处,但是他没有认识到分工也是有成本的。分工的程度(或分工的水平)不仅仅受市场范围的限制,还受交易费用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交易职能或工作不断地剥离出来,这些交易部门的增长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是为分工的深化创造了条件;二是降低了每个经济主体的交易费用,有规模经济效应;三是交易部门的职业化和专门化,大大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四是通过交易部门的大小我们还可以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度结构变化的程度。
据我们的初步估算,我国的总量交易费用大约占GDP的35%左右,现在关键的是制约我国制度结构转换的并不是来自于分工的深化等因素,而是来自于我国官本位下的关系经济严重地制约了基于契约经济的社会资本的发展,或者说,我国以关系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是不利于交易部门和交易服务增长的,这又转过来制约了我国分工的发展。从市场交易的性质来看,我国的市场交易主要是建立在关系经济基础上的,这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在契约经济基础上的交易是不相同的。当前我国市场交易的范围的扩大与信用或契约短缺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了。这表现为,第一,随着市场半径的扩大和交易费用的上升,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许多交易无法进行,从而不利于社会总交易量的增加。第二,关系经济不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优化,更不利于制度创新。在一个讲关系的经济里,有没有制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关系。第三,信用或契约的短缺使社会分工难以深化,市场只能在低水平上平面扩张。信用短缺或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对于市场交易费用、管理性交易费用及政治性交易费用等任何一种来说,都可以通过这样两个变量来识别:(1)“固定”交易费用,即在建立制度安排中所发生的专用性投资,即总量的交易费用;和(2)“变动”交易费用,即取决于交易数量的费用(科斯、诺思,2003:426~434页)。即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这里的固定交易费用意味着,无论经济活动或交易是否发生,都是要支出的,交易量或生产量越大,分摊到每一笔交易上的费用就会低,即分摊的平均费用就越低。
在此,我们以关系经济和契约经济为例,分析两个层次的交易费用及其关系。我们假定,(1)其他因素不变,如商品的价格、技术水平等不变。(2)契约经济的固定交易费用高于关系经济的固定交易费用。(3)在期初关系经济与契约经济条件下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是相等的。现在我们考察随着交易量(Q)的增加,在这两种交易方式(关系经济与契约经济)下变动交易费用变化的情况,从图1来看,在契约经济条件下,变动交易费用随着交易量(Q)的增加而呈一种下降的态势,达到一定程度后呈稳定的状态;而在关系经济的条件下,变动交易费用随着交易量(Q)的增加呈一种不断上升的态势。
图1 契约经济下变动交易成本
为什么在契约经济条件下变动交易费用随着交易量的增加而呈一种下降的态势,达到一定程度后呈稳定的状态呢?我们假设在期初,关系经济与契约经济条件下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是相等的。但是随着市场半径的扩大,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契约经济下每笔交易所需要的费用比关系经济下每笔交易所需要的费用可能要低得多。契约经济社会用于社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即固定投资)比较大(也即为交易服务的部门的投入大),但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就下降了,即分摊到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会下降。例如,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基础及各项制度设施建立可能需要很高的固定交易费用。然而,在支付这些公共的固定成本以后,法治社会所实施的每一单个合约的边际成本却很低。因为近乎标准化的合约很容易在这些法律制度下实施。这里的固定交易费用是指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投资,如法官、律师、会计、审计及各种中介机构等。这类费用类似于我们前面所讲的一个社会的总量交易费用。这里的变动交易费用是指增加一笔生意的额外成本,即类似于我们前面所讲的每一笔交易的交易费用。一般来讲,在契约经济里,固定交易费用可能比较高,但是从事经济活动的边际成本可能比较低。因为在一个契约经济里从事经济活动,你没有必要为每笔经济活动去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找关系,只要讲信用、守合同就行了。契约经济大大地减少了市场的不确定性,从而给交易双方一个稳定的预期。
而在关系经济里,变动交易费用随着交易量(Q)的增加呈一种不断上升的态势。关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信息的隐蔽性。交易双方所依赖的关系是他们专用的。为了保护这种专用性,交易双方都会尽量地把他们的关系信息隐蔽起来,不被竞争者所利用。否则他们的关系就不能稳定和长久。关系经济还因为利益关系而存在路径依赖。一般而言,关系为本的制度结构只需要很低的固定费用。但这种制度却包含了高昂的边际费用。在一个关系经济里,固定交易费用可能比较低,但从事经济活动的变动交易费用可能比较高。关系经济在市场化初期可能有其优势,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关系经济运行的费用会越来越高,以至于建立在信用经济基础之上的不可分割的交易很难进行。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私了的交易费用越来越高,而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契约经济还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市场效率将会大大地下降。关系经济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交易费用外,还存在一种租耗的问题。经济主体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不得不用于关系的投资上,这种投资在一个讲信用、讲规则的社会里是不需要的,这种额外的损失就是租耗。市场半径越大,关系经济的不确定性就越来越大,从而会增加变动的交易费用。
图2 关系经济下的变动交易成本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制度结构变迁的空间还比较大。制度分析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我们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改善潜力是很大的,从宏观上来讲,引入制度因素以后,我们潜在的GDP比现在经济学家所预期的还要大;从微观上讲,引入制度因素以后,我们关于生产可能性的边界还可外移。如诺思所分析的那样,使一个油田成为一个单位,也就是说,创造一种具有强制力和监督力的组织来分配一个油田的产出,提高了交易费用(由于用于创立与维持及监督与依从一种组织的资源),同时油田的整合降低了转化成本(这是更为有效的抽油和精炼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抵消了交易费用的上升,在这一情形下,一种提高交易费用的制度变迁会受到降低转化成本的更大补偿(诺思,1994:90页)。我国从关系经济转向契约经济会使我国总量交易费用上升,同时也会使我国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下降。我国从关系经济转向契约经济是一种必然趋势,这其中包括,第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第二,发展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契约经济运行的基础前提之一。第三,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契约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没有法治作保障,任何契约经济都是建立不起来的。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推进经济法治建设。
注释:
① 引自《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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