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高等教育公平比较研究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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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各国政府出资高等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所谓公平,就是保证所有能够从高等教育中得益的人,不管其社会经济地位、种族与宗教背景如何,居住在何处,都应该能够接受高等教育。那么,高等教育公共支出是否如其所愿,真正帮助了低收入家庭及其子女呢?

高等教育公平程度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直接受益人看高等教育的公平性;二是根据不同收入群体从公共高等教育中得到的净收益考察高等教育的公平程度。

一、公共高等教育支出直接收益人方法与研究结果

这种研究方法,就是通过不同收入阶层占总人口比重,与来自该收入阶层的大学生占大学生总数的比重的关系来分析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公平程度。如果完全公平,两个比重应该相等;如果前者大于后者,表明高等教育公共支出有利于该收入阶层;反之亦然。来自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研究结果表明:高等教育公共支出还是有利于高收入家庭的。

日本1972年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利益的家庭分布完全按照上面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注:曲则生:《日本高等教育社会学文集》,上海,百家出版社,1989年。):最低收入的20%阶层拥有大学生比例仅为6%,较低收入的20%阶层、中间收入的20%阶层、较高收入的20%阶层和最高收入的20%阶层分别拥有大学生比例为10%、14%、17%和52%。也就是说,除最高收入阶层外,其他阶层均不超过20%。而最高收入阶层就占整个大学生数的大约半数以上。世界银行1984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考察了发展中地区的中上层阶级——白领阶层以及该阶层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情况(注: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结果表明:尽管白领阶层在人口中只占少数,但是这些阶层的子女却占了大学生人口中的大多数。白领阶层人口在拉丁美洲、非洲法语国家、亚洲和中东地区的人口比例仅分别为15%、6%、10%和10%,但是其子女占大学生比例却分别达到45%、40%、43%和47%,占大学生比重超过占人口比重分别为30、34、33和37个百分点。这一现象在南部非洲地区尤为严重,两个比重差距高达67个百分点(占总人口比例和该阶层子女占大学生比例分别为13%和80%)。

由于种种原因,高等教育的限额招生常常使低收入阶层子女不能进入高等院校。但是,在所有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学生平均补贴与初等教育(主要代表穷人的地方)的比率平均是25∶1;非洲超过50∶1。结果造成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偏向低收入家庭(见表1)。在表中的所有国家,高等教育相对于其他教育而言,更偏向高收入阶层。在绝大多数国家最高收入的20%人口都享受了40%左右的高等教育政府补贴,享受初等教育政府补贴的比例则低于20%。印度尼西亚尤为极端,最高收入的20%人口享受了83%的政府高等教育补贴,享受政府其他教育补贴则低于20%。与此相应,最低收入的40%人口享受政府高等教育补贴的百分比低于17%,享受政府其他教育补贴的比例则达到46%。在多米尼加共和国,低收入阶层子女享受政府高等教育补贴也明显处于劣势,最低收入的40%人口只享受了2%的政府补贴,最高收入的20%人口所享受的补贴相当于最低收入40%人口的38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公共财政构建政府支出成为必然要求,有关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直接受益者方面的研究得到比较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比较系统的研究资料主要有1998年香港大学对我国四城市14所高校的13511名在校大学生的调查,以及2001年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对全国10489名在校大学生家庭情况的抽样调查。但二者的统计结果差异很大,上海财经大学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人均年收入高于10000元的家庭子女是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者,而香港大学的调查数据表明人均年收入小于1000元的家庭子女是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者。造成二者差别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缺少公认的收入阶层收入区间的数据。长期城镇与农村人口收入统计的分裂,造成现有资料只能计算各个收入阶层的年平均收入,不足以计算收入区间;二是样本的随机性有待进一步证实。众所周知,收入差距在我国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非常明显,吉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那么,有关我国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直接收益者的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结论?又如何克服现有资料的一些缺陷,发现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直接受益群体呢?

二、我国公共高等教育支出直接收益人方法的变异及其研究结果

由于缺少客观的收入阶层划分标准以及足够随机的样本数据,现有调查资料的结论差异也许会令某些人怀疑我国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收益人群是否为中高收入家庭,但如果我们将研究方法做些变通,同样会使我们确信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群体为中高收入阶层这一结论。

第一,在同一样本数据中,考察同一收入范围内的大学生在不同入学年份(收费力度不同)的变化,进而发现成本补偿政策对低收入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限制作用。从两家单位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大,收费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引起高等教育受益群体的巨大波动。换句话说,收费限制低收入阶层接受高等教育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见表2)。例如:香港大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的家庭子女占大学生比例在四个年级基本为40%左右,而上海财经大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为这一比例在四个年级基本维持为20%左右。而家庭人均年收入大于一万元的高收入阶层子女占大学生总数比例,随着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力度增加,两个样本都呈现出比例下降的趋势。因此,尽管二个样本不同,但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力度的逐年增强,不同收入群体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比例在不同年级基本平稳,变动幅度不大。

表1:不同收入群体得到的政府高等教育补贴的百分比

高等教育各类教育

调查 收入阶层收入阶层

年份

最低的中等的最高的最低的中等的最高的

40%

40%

20%

40%

40% 20%

阿根廷 19831745384835

17

智利

19831234544834

17

哥伦比亚

19746 35604039

21

哥斯达黎加 19831741424238

20

多米尼加 1976-1977 2 22762443

14

乌拉圭 1980

14 52345234

14

印度尼西亚 19787 10834625

29

马来西亚

1974

10 38514141

18

资料来源:闵维方等译《教育经济学国际百科全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

表2:不同收入阶层接受高等教育比重

单位:%

1 根据蒋洪、马国贤、赵海利《公共高等教育支出利益归宿的分布及成因》,《财经研究》,2002(4)数据整理。因上海市样本偏多,为避免系统误差,这里没有考虑上海市样本。

2 根据陈晓宇、闵维方《成本补偿对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影响》,《教育与经济》,1999(3)数据整理。

第二,考察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受益群体的地区分布和城乡分布。众所周知,我国收入分配呈现明显的地域特征,城镇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农村,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明显高于中部地区,而中部地区人均收入又高于西部地区。这些都可以作为划分收入阶层的间接指标。采用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因收入区间不正确带来的系统误差。尽管香港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的抽样调查的最终数字存在一些差异(由于样本随机性的原因),但是,从表3可以清楚地看到,占我国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村家庭子女(占总人口比重超过60%)在享受高等教育利益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农村子女占大学生比重不超过40%)。从表4可以看到,东部地区子女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人,占总人口比重在30%左右,却享受了超过45%的高等教育利益。中部地区子女,而不是西部,处于明显劣势(这与我国招生名额分配政策有关)。因此,我们可以确信:目前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直接受益者仍然是城镇家庭子女(农村家庭子女处于劣势)、东部家庭子女。

三、不同收入阶层从高等教育中得到的净收益

由于不同收入阶层缴纳的税收不同,因而税收可以看成纳税人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得到收益而支付的成本。传统上认为,累进性的税收表明中高收入阶层为政府提供高等教育支付的成本也比较高。因此,从净收益角度讲,即一个收入阶层从公共高等教育经费中得到的好处与他们以纳税形式所花的钱(成本)的差值,中高收入阶层未必是真正的受益者。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从净收益角度考察高等教育的公平性比仅考察公共支出的直接受益者更公平。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从表5我们看到,并不是所有国家的税收都具累进性。许多国家尽管维持着名义上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但是,由于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比例很小、通过税负转嫁的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很大,以及发展中国家在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造成最低收入阶层税收占收入比例并不是最低,实际税收并不具有累进性。例如,墨西哥最低收入、中等收入和最高收入阶层税收占收入比重分别为40.2%、22.7%和14.9%;在哥伦比亚、肯尼亚、韩国、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菲律宾这些国家中,中等收入的税负反而是最轻的。如果将此表和第一种分析方法联系起来看,高等教育公平性在有些国家还要下降。

表3:接受高等教育子女家庭的城乡分布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调查结果 1

家庭居住地 (不含上海市)香港大学调查结果 2

平均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

大城市 18.018.2 17.317.5 19.9

中等城市36.933.5 38.539.1 34.4 31.2

县级市 23.226.9 23.021.1 22.7 20.9

集镇7.6 6.5 7.6 8.0 8.4 13.0

农村

14.3 14.913.714.3 14.5 34.9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 根据蒋洪、马国贤、赵海利《公共高等教育支出利益归宿的分布及成因》,《财经研究》,2002(4)数据整理。因上海市样本偏多,为避免系统误差,这里没有考虑上海市样本。

2 根据钟宇平、陆根书《收费条件下学生选择高校影响因素分析》,《高等教育研究》,1999(2)数据整理。

表4:高等教育利益归宿的地区分布 1单位:%

1 根据蒋洪、马国贤、赵海利《公共高等教育支出利益归宿的分布及成因》,《财经研究》,2002(4)数据整理。

有关高等教育支出净收益的研究还可以从一些报告看出(注:弗里德曼《自由选择》http//www.goldnet.myrice.com.cn.)。在佛罗里达州,1967-1968年度每个阶层从公共高等教育经费中得到的全部好处与他们以纳税形式所花的钱的差值表明:只有最高收入阶层得到了净收益,这个阶层得到的好处比他们付出的钱多60%。最下面的两个阶层付出的钱比他们得到的好处多40%;中等阶层付出的钱比他们得到的好处多20%以上;在加利福尼亚州,1964年有孩子在公立大学念书的家庭和没有孩子在公立大学念书的家庭相比,前者都得到了相当于他们平均收入1.5~6.6%的纯收益,得到好处最多的是那些有孩子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念书而且平均收入最高的家庭,而后者的平均收入不仅比前者低,而且还要从他们的收入中拿出8.2%资助高等教育。

道格拉斯·M·温德姆曾两次估算了四个收入等级在1967-1968年从公共高等教育中得到的好处和由此遭受的损失。按他的估算,收入转移的程度较小,其估算结果见表6。

表5:70年代若干国家不同收入群体的税收 *

税收占收入百分比

国家 最低收入 中等收入 最高收入

阿根廷 17.2 19.8

21.4

巴西5.2 14.3

14.8

智利18.5 16.2

26.7

哥伦比亚17.1 13.1

29.9

肯尼亚 11.5 8.8

12.7

韩国16.4 15.7

21.6

黎巴嫩 8.4 20.2

20.3

马来西亚17.7 16.5

42.1

墨西哥 40.2 22.7

14.9

巴基斯坦15.0 9.625.3

秘鲁4.8 17.4

26.6

菲律宾 23.0 16.9

33.5

*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资料来源:闵维方等译《教育经济学国际百科全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66页。

表6:不同收入家庭从公共高等教育中得到的净收益 单位:美元

年收入 总收益 总代价 净收益=总收益-总代价

0-3,000

10,419,600

14,259,360

 -3,839,760

3,000-5,000  20,296320 28,979,110 -8,682,790

5,000-10,000 70,395,98082,518,780 -12,122,800

10,000以上64,278,49039,603,440 +24,675,050

资料来源:道格拉斯·M·温德姆:《教育、平等和收入再分配》(马萨诸塞州列克星教:希思·列克星教公司,1920年),第43页。

因为缺少整体税收累进性的研究资料,目前还不能确定我国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净收益情况。

四、结论

教育公平作为公平的一种重要体现,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银行组织在《2000/2001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赋权、机会和社会保障是消除贫困的基本措施。而赋权就是给穷人家庭子女以平等的教育机会。各国政府也因此在高等教育方面承担了较大的财务责任,试图保证低收入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但是,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实证研究结果,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第一,从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直接受益人看,真正享受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好处的仍然是那些经济比较富裕的家庭,而非低收入阶层及其子女。这一结论不仅适用于绝大多数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同样适用于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中国。因此政府从改善公共支出的公平性角度给予高等教育很高补贴的立论并没有充分的数据支撑,也就是说,政府出于公平,在高等教育上承担较大财务责任是一种事与愿违的行为。

第二,我国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受益群体在不同阶段的分布,表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与免费制度相比,更有利于公平程度的提高。收费对低收入阶层接受高等教育的限制作用并不明显。

第三,资本市场缺陷,增加了低收入家庭子女通过市场途径完成学业的难度,帮助这些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到了政府身上。因此,如何在成本补偿政策实施的同时,保证低收入群体完成学业,成为当前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四,如果考虑到不同收入阶层税收的差异(税收占收入的比例),在某些国家,公平程度更加恶化,高等教育公共支出不是杀富济贫,而是杀贫济富。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关直接税和间接税累进程度的研究也会进一步全面、客观、真实。这些研究会更加丰富我国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净收益以及公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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