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垄断结构下FDI技术溢出的机理及影响因素&基于中国产业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_面板数据论文

可竞争垄断结构下FDI技术外溢机制与影响因素——基于中国行业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中国论文,面板论文,机制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3)03-0099-10

国内外学术界都认为FDI产业内技术外溢的机制包括示范效应、竞争效应和人员流动效应,但是一直未能有效区分示范效应与竞争效应。以印度学者Kumar(2002)为代表的研究认为:外企的技术优势在东道国无论示范效应还是竞争效应,都是通过竞争压力迫使内资企业模仿学习,或者逆向破译——再创造这两种路径取得技术进步。[1]在Kumar等学者的实证检验当中,既未构造代理变量区分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也没有针对模仿学习和逆向解译两种外溢渠道作区别研究。由于外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独资新建公司等不同方式进入引资东道国,外资企业与东道国内资企业在相互竞争的过程中,通过不同渠道的技术溢出效应,既对东道国内资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创新能力产生不同溢出结果,反过来对外资企业本身的经营绩效也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模仿学习和逆向解译两种不同的外溢渠道,不仅涉及东道国内资企业不同的学习方式和努力程度,而且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和合作共存关系来看,与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也会存在一定内在联系。从而,构造相应的代理变量区分示范效应与竞争效应以及模仿学习与逆向解译外溢渠道,有助于在实证检验中揭示外资技术对东道国内资企业不同的技术溢出效果。

本文根据外资企业技术性质的不同,针对FDI技术外溢机制的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以及东道国内资企业模仿学习和逆向解译不同学习方式,分别构造代理变量对比研究外资技术对内资企业在自主创新与生产率增长两个层面溢出效应的差异。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一是将一般通用技术与核心专业技术的外溢机制分别归属于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二是依据内资企业针对通用技术与核心专业技术不同的学习方式,构造相应技术外溢渠道的代理变量;三是将行业集中度作为重要影响因素,检验不同市场结构下外资企业技术外溢对我国内资企业专利研发成果和利润水平提升两个方面的不同溢出效果。

一、文献回顾与评述

关于FDI产业内技术外溢机制的划分,国内外学者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包括示范效应、竞争效应和人员流动效应。由于人员流动效应涉及工程技术人员在外资企业与东道国内资企业流动就业的统计,而这一微观层面的数据在很多国家难以获取,因此众多的实证研究主要围绕示范效应与竞争效应展开。Caves(1974)、Blomstrom(1986)、Blomstrom等(1999)学者最初研究认为,外资企业进入东道国以后,自身具有技术与管理优势成为东道国内资企业的学习榜样,同时对东道国本地企业产生竞争压力;内资企业追赶的步伐越快,外资企业会更快地采用新技术以保持竞争优势,这反过来迫使内资企业又以更快的速度向外资企业学习,竞争压力越大这种示范效应下的溢出越显著。[2-4]早期研究文献由于没有对不同性质的技术进行区分,自然也没有区分不同学习行为和学习渠道,因此示范效应与竞争效应混合在一起难以鉴别,后续的许多学者也正是沿着这一思路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但仅仅检验了外溢的显著性。虽然陈涛涛和陈娇(2005)构造了双机制双因素分析模型,采用内资企业人均增加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市场参与程度作为示范效应和学习效应溢出代理变量,外资企业人均增加值作为竞争效应溢出度量指标,以区分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5]但是外资企业进入东道国以后,内资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以同时来源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用和生产方法、生产管理方式的改进两个渠道,仅采用内资企业增加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并不能明确区分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两种机制下的不同溢出效果,因此两个解释变量之间仍然存在内涵交叉而无法区分开。

国外学者Kuglar(2006)在研究FDI产业间溢出机制时,提出将外资企业携带的技术区分为一般通用技术和核心专业技术,一般通用技术为非专利和非知识产权技术,核心专业技术为专利和知识产权技术。[6]虽然Kuglar本人并没有拓展这一思路构造变量继续深入研究,但是给出了一个启示,即外资企业为保证获取高质量的零部件和中间投入品,会主动向本地配套生产企业讲解传授一般通用技术知识,内资企业只需要在这一阶段模仿学习并熟练掌握这些技术就可以直接生产,而且东道国其他本地企业也有可能从配套企业学习转手技术,这种扩散过程有助于外资企业采购到更加廉价的高质量中间投入品,这种学习行为一般没有受到外企过多阻挠;相反,对于内资企业迫切需要的专业核心技术,为避免在东道国遇到同行业竞争,外资企业会刻意保护专业核心技术不予外泄,内资企业如果直接购买当前专利技术,即使愿意付出比较高的转让费用,外资企业出于保护自身产业的目的也不会出售,内资企业只能在付费购买国外愿意转让的早期专利技术以后,通过消化吸收其中技术原理,并与国内现有技术衔接转化,形成自己的技术基础,才有能力对外企销售的产品进行技术解译工作,并进一步获得国际前沿专业核心技术,而且为避免专利侵权的国际诉讼,必须在此基础上再次创新形成自己的专利技术,才能加以商业化运用。两类不同性质的技术对应东道国内资企业不同的学习行为和学习渠道,彼此之间从内涵上不再出现交叉。外资企业对于内资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核心专业技术优势,外资企业持续不断从母国引进的也是核心专业技术,因此,外资企业的核心专业技术是通过竞争效应外溢扩散,而外资企业的一般通用技术是通过示范效应外溢扩散。关于内资企业通过模仿学习行为所取得的技术外溢效果,仅有国内学者傅元海等(2010)、傅元海(2012)做了实证研究。[7-8]傅元海在 Kumar(2002)研究的基础上,[1]采用外资企业增加值率这个变量测度内资企业模仿学习渠道下的技术溢出,采用内资企业增加值率作为被解释变量,运用国内样本的检验结果表明,外资技术对我国内资企业产出水平的外溢效果显著。

在未对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进行区分,也未区别模仿学习和逆向解译渠道的前提下,Sjiholm(1999)使用印度尼西亚行业样本,采用人均产出量作为被解释变量,企业规模、人均投资量和竞争程度作为解释变量;Braconier等(2001)、Gugler和Ben Hamida(2009)、徐晔和张秋燕(2008)采用企业增加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外资企业占行业销售份额、企业规模作为解释变量;Aitken和Harrison(1999)采用公司产出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外资在行业中的股权比例、公司投资总量作为解释变量;Van Pottelsberghe de la Potterie和Lichtenberg(2001),Gong和Keller(2003)、Damijan等(2003)采用全要素生产率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国内研发、国外研发投入加权平均作为解释变量,分别检验外资生产经营活动与技术研发活动对东道国的溢出效应。[9-16]正如Kokko(1994)、Kohpaiboon(2006)、Gugler和Ben Hamida(2009)三位学者分别指出:用外资企业占东道国行业销售比例,或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占行业固定资产比例作为解释变量,不能区分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而采用外资企业股权比例作为解释变量,在外资股权比例受到东道国限制的情况下,实际统计的外资企业股权比例受到扭曲,因此,外资企业股权比例不能真实反映外资参与程度。[17-18][11]因此,采用这些变量的实证研究,仅仅检验出外资技术对东道国在产出水平方面的外溢效果,而针对东道国内资企业在技术创新能力方面的外溢效果,未能对比检验并得出有益结论。

除了以上在产出层面的实证检验,针对外资企业对东道国内资企业技术研发外溢效果,近期也有学者作了实证研究。Cheung和Lin(2004)、冼国明和严冰(2005)、王红领等(2006)、Hu等(2005)采用Griliches(1990)的方法,用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内资企业或行业研发支出及企业资本规模、外资参与本地市场程度、人均GDP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检验,[19-23]虽然得到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活动与外资企业技术外溢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的结论,但是对于自主研发活动与外企技术转让之间怎样相互作用,如何促进内资企业技术进步的机理并没有明确解释。

二、理论假设与分析框架

在信息化网络经济时代,模块化企业组织在各自的价值链上开发创造新知识,通过网络集成模块创新,颠覆了传统企业边际成本上升、边际收益下降的理论,企业规模扩展不再受到传统边界理论制约。传统企业组织追求短期均衡垄断利润,生产经营包括技术开发与制造装配环节,现代企业组织追求价值创造的能力垄断,这两种类型的企业组织都必须不断创新技术和产品,产品生命周期被人为缩短,包含新技术新功能的产品不断被推向市场,超额利润的一部分作为新技术开发投入,在位企业宣示强大的技术实力吓阻新竞争对手的贸然进入,潜在竞争对手威胁在位企业不能谋求把短期均衡强加于市场维持长期非正当超额利润,于是可竞争的或者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更具效率(刘茂松,2011;李海舰和原磊,2005;李海舰和陈小勇,2011)。[24-26]由此推断:在既已存在的可竞争垄断结构下的内资企业,已经凭借技术创新取得短期垄断利润,为保持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方面投入的努力程度比接近完全竞争结构下的企业要强。那么,与后者相比,垄断竞争结构下的企业在逆向破译国外技术并形成专利技术研发能力上的表现也应当更为显著。

基于以上分析和前文关于内资企业学习渠道的划分,本文进一步认为:示范效应下,外资企业主动展示、转让和传授的一般通用技术,内资企业可以通过模仿学习掌握;竞争效应下,外资企业的核心专业技术不会主动传授转让,内资企业只能通过自身的技术实力对外资企业在国内销售的先进产品进行技术解译才能掌握。两种学习行为和学习渠道分别对应两种不同性质的技术,由于技术解译需要企业更高的技术实力和持久大量的科技研发投入,不同市场结构下由于企业的规模和技术实力不同,可能导致FDI技术外溢的效果有显著的质的差异。为此,构建可竞争垄断结构下企业与接近完全竞争结构下企业的技术行为实证分析框架,将样本企业按照行业集中程度分组,将示范效应下的通用技术对应一般模仿复制渠道,竞争效应下的专业核心技术对应技术解译学习渠道,分别构造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进入回归方程,检验不同市场结构下内资企业在技术行为、学习能力等方面对不同性质的技术外溢效果的影响关系。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中的内资企业对外资技术的模仿学习行为等示范效应对专利研发有显著促进作用。

H2: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中的内资企业对外资技术的解译学习行为等竞争效应对专利研发有显著促进作用。

H3: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中的内资企业对外资技术的模仿学习行为等示范效应对专利研发有显著促进作用。

H4: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中的内资企业对外资技术解译的学习行为等竞争效应对专利研发有显著促进作用。

三、模型选定和样本数据说明

为检验FDI不同性质的技术对中国内资企业外溢的效果,借鉴Sjholm[9]、沈坤荣和耿强[27]采用的方法,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分别构造两个方程对比回归检验。前式中,Y代表产出, A表示制度环境变量和技术溢出变量,K表示行业内资企业资本投入,L表示行业内资企业员工数, Y/L=

参照Costa和De Queiroz(2002)对企业技术吸收能力性质的划分,将内资企业捕捉国际技术前沿并形成专利贡献的能力界定为企业最高层次的技术能力,[28]为反映内资企业获取竞争性知识渠道,构造解释变量FDLOC=lnFSALE×lnLOCAB,LOCAB代表内资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同时与国内现有技术衔接,这是技术解译能力基础,FSALE代表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连乘项表示内资企业捕捉国际技术前沿并进行逆向解译获取竞争性知识的能力,这便是竞争效应下FDI技术溢出的代理变量。示范效应下FDI的技术溢出代理变量采用外资企业的增加值率 FADD,测度外资企业分包业务给本地内资企业过程中转让传授的技术含量。FDI技术溢出性质的区分采用两种被解释变量:为测度外资企业技术外溢对内资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的溢出效应,被解释变量选取内资企业的专利授权数量占专利申请数量比例,这是借鉴Kumar(2002)构造变量的思想,[1]采用标准化方法消除行业个体差别引起专利绝对数量的差异,采用比例值可以测度企业的整个研发活动中的有效比率;为测度外资技术溢出对内资企业生产效率提高的溢出效应,被解释变量选取内资企业的增加值率。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分别对应的解释变量同时进入下列两个回归方程,检验相同的解释变量在不同技术层面上的溢出效果,进一步区分FDI技术外溢机制。

采用双对数模型,分别构造如下两个回归方程:

其中,i表示行业,t表示时间;PATENT为内资企业行业专利授权占专利申请比率;FPATENT为外资企业行业专利授权占专利申请比率;FDLOC=lnFSALE×lnLOCAB,FSALE为外资企业行业产值占整个行业产值的比率,=[(内资企业消化吸收费用+购买本国技术费用)/引进国外技术费用],反映内资企业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基础上再与国内技术本地化衔接所做的努力,两个变量取对数后连乘,代表内资企业对外企产品进行技术解译,反映竞争效应下内资企业在消化吸收引进专利技术基础上,通过技术解译渠道形成自主研发创新的能力;FADD为外资企业的行业增加值率,反映外资企业分包给中国企业配套加工的深度,也反映示范效应下外资企业转让给中国内资企业一般通用技术的程度;ADD为内资企业行业增加值率,反映内资企业行业整体增值水平,内外资企业行业增加值率在《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均已直接给出;SALE为内资企业产值占行业产值比率; NSHARE为内资企业新产品产值占整个行业内资企业产值比率;FNSHARE为外资企业新产品产值占整个行业外资企业产值比率,两个变量衡量内、外资企业技术创新转化为产品的科技转化能力; FRDL为外资企业研发人员劳务费用;FCLUSTER为外资企业在中国行业的集聚程度,用外资企业某行业增加值占整个制造业外企增加值总额的比重衡量;MOPEN反映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用除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产值占整个行业总产值的比重测度,这一变量也反映了产权制度的变革; CAVK为内资企业行业员工人均资本占有水平,用行业固定资产净值余额除以行业员工人数得到; MINP反映内资企业中间投入,用内资企业总产值减去增加值再除以行业总产值。

在测度行业集中度变量的取值上,没有采用Herfindal指数,因为在目前详细的所有微观企业数据不可获取的情况下,用平均取值计算的Herfindal指数近似值将缩小行业前八名企业的实际垄断程度。用CR8,即行业内净资产排名前八的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值总额占该行业产值总额比率,衡量行业的集中垄断程度,这一变量同时比较客观真实反映行业状况和企业的规模。方程(1)检验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下内资企业的不同学习行为和学习渠道与内资企业专利技术研发之间的关系;方程(2)检验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下内资企业的不同学习行为和学习渠道与内资企业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

所有行业样本数据取自2000—2009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和中国经济金融数据库(CCER)。在所有制造业中,由于石油天然气开采、非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力、燃气、供水等行业有的连续多年缺乏科技开发相关数据,有的本身属于开放程度不高的国有垄断行业,就从样本中剔除了这些行业。另外鉴于中国正在经历工业化与信息化革命,农业与食品加工行业都从样本中剔除,选取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联系效应大、影响显著且数据完整的行业共14个。具体行业包括:纺织业、化学原料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设备制造业、通讯计算机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造纸业、石油产品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黑色金属压延业、有色金属压延业、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机电器制造业,采用panel data做回归检验分析。

四、回归检验结果分析

所有模型采用Stata11.软件程序运算,经过Hausman检验,除了表1中行业集中度高分组样本采用随机效应模型以外,其余回归方程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所有回归方程经麦金农检验,均未发现内生性问题,经异方差、一阶序列相关和截面相关检验,均未发现截面相关问题,但普遍存在异方差并部分存在一阶序列相关问题,采用怀特异方差稳健性标准误和相关命令回归检验。

(一)FDI对内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外溢效应与影响因素

在检验FDI对内资企业独立创新能力的外溢机制与影响因素的模型中,将样本企业按照产业集中度分组,即将行业净资产排名前八的企业主营业务产值的加总值占该行业总产值的比率高于7%的产业划分为行业集中度高分组样本,等于或者低于7%的产业划分为行业集中度低分组样本。这样高分组样本组含有8个行业,包含造纸业、石油产品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黑色金属压延业、有色金属压延业、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机电器制造业,低分组样本组含有其余6个行业。然后在模型(1)的基础上,剔除竞争效应解释变量FDLOC,仅考察示范效应下对应的学习渠道变量 FADD,重点考察外资企业主动传授一般通用技术对于内资企业独立创新能力的外溢效果;剔除示范效应解释变量FADD,重点考察竞争效应下学习渠道FDLOC对内资企业独立创新能力的外溢效果。

经分组对比检验发现,在集中度高的分组样本中,从解释变量FDLOC来看,内资企业通过逆向解译渠道获取的外资核心技术对于本企业专利申请的贡献在5%统计水平上显著,逆向破译获取技术每增加1%,专利成功的比例增加0.02%;这一变量在行业集中度低样本组中统计上完全不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内资企业在行业集中程度提高的同时,引进、消化国外技术,与国内技术本地化衔接和竞争压力下破译获取专业技术的能力在提高;但是行业集中度低的企业,技术破译能力也相对较低,对于本企业的专利技术无法做出显著贡献。

与竞争效应下解释变量FDLOC对比,反映示范效应下学习渠道的变量FADD在行业集中度低的样本组中对于内资企业的专利技术成果起到显著的抑制作用,统计上显著性水平达到1%,外资企业增加值每增加1%,对内资企业专利技术抑制效应达到0.652%;而在行业集中度高的样本组中,可能由于内资企业的技术能力比较强,统计上对内资企业专利技术没有显著的抑制效应,且变量前的系数为正。

FDI在我国产业中的集聚程度变量FCLUSTER在集中度高分组样本中统计上都为显著,显著性水平分别达到1%和5%,而在行业集中度低的分组样本中完全不显著,说明外资企业行业集聚程度的提高不仅仅有利于外资企业本身的经营,对于具备一定技术能力且形成技术垄断竞争优势的内资企业的独立创新能力也具有显著正向激励作用,外资企业集聚程度提高1%,内资企业专利技术成果增加0.286%和0.236%。至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研发专利成果变量FPA TENT在两个样本组和两种效应模型下的统计显著性水平均达到0.1%,说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研发活动中包含的创新思维对于内资企业的研发活动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外溢效果。此外,解释变量MOPEN直接反映的是产权主体多元化和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程度,间接体现了市场主体面对的竞争激烈程度,该变量在两个样本组和两种效应下其统计显著性水平都在1%以上且都是抑制效应,说明内资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如果采取价格战方式而不是技术创新,利润的耗散很可能迫使企业无力承担技术开发的持续投入,专利技术研发可能走向萎缩。反映外资企业研发人员劳务费用的解释变量FRDL在行业集中度高样本组中统计上显著性水平为5%,而在低集中度样本组中不显著,说明了内资企业在技术上越是试图占据一定的领先地位,面临外企的技术竞争越发明显,该变量的抑制效应更加突出;虽然同一变量在行业集中度低的样本组中统计上不显著,但是系数前的符号都为负号,表明均为抑制作用,说明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的研发活动与中国内资企业的研发活动彼此是竞争关系而不是互补关系。对内资企业专利技术成果起到抑制效应的解释变量FNSHARE在行业集中度高样本组中竞争效应下显著性水平为1%,外资企业投放市场新产品按照产值比率算每增加1%,对内资企业专利成果的抑制效应为0.155%;虽然在行业集中度低样本组中统计上不显著,然而系数前的符号都为负号,这充分说明,外资企业新产品作为新技术的凝聚载体对于内资企业创新是竞争排斥效应,外资企业科技研发人员的经费投入越多,新产品开发力度越大,对于中国内资企业产品创新的竞争排斥效应也就愈大。另外,回归检验发现内资企业研发人员劳务经费这一变量统计上不显著,因此不再列出。

(二)FDI对内资企业生产效率的外溢效应和影响因素

FDI对中国内资企业生产效率的外溢效应和影响因素的回归检验同样按照上述分组原则对样本分组进行,分别考察分组情况下不同性质的技术其外溢机制和影响因素的差异。

表2中,解释变量FADD对应的是示范效应下外资企业主动向内资企业分包中间生产环节,其转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等通用技术知识对于内资企业增加值ADD统计上显著性水平均为1%,外资企业增加值每增加1%,在集中度高分组样本中,使内资企业的增加值增加0.732%;在集中度低分组样本中,使内资企业的增加值增加0.913%。变量FDLOC对应的是竞争效应下内资企业逆向破译外企技术的能力,其统计上显著性水平为5%,FDLOC每增加1%,内资企业增加值增加0.023%。内资企业新产品NSHARE统计上显著性水平为1%,投放市场新产品每增加1%,内资企业增加值增加0.216%。内资企业人均资本占有量CAVK统计上显著性水平为5%,人均资本拥有量提高对于行业集中度高、技术上拥有一定优势的企业,有助于企业利润水平的提高。在系数为负的各个解释变量中,内资企业中间投入变量MINP也印证了技术具有优势的企业中间投入每减少1%,内企增加值增加0.2%。市场开放程度MOPEN与内资企业国内销售比例SALE统计上显著性水平都为5%,说明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越高和行业集中度越高的行业,内资企业彼此之间相互竞争尤其激烈;当内资企业无力与外资企业在高端产品竞争的情况下,便在国内中低端产品市场上彼此相互内战竞争,导致国内市场销售产值每增加1%,利润水平下降达到1.488%;行业集中度低的分组样本虽然统计上不显著,但是该解释变量前的系数值为负,这些都说明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相互过度竞争进一步引起技术开发投入后续能力下降。不仅专利技术成果与内资企业增加值为负相关,而且逆向解译技术对我国内资企业增加值的帮助作用还远远比不上外企的分包业务对增加值的作用。

在行业集中度低样本组中,除了FADD变量显著为正外,仅有一个变量FCLUSTER显著,统计上显著性水平为10%,外资企业集聚程度每增加1%,内资企业的增加值减少1.575%,外资企业集聚对于没有凭借技术优势取得行业垄断地位的内资企业产生了显著的抑制效应。另外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PATENT统计上显著为负影响,内资企业的专利研发对于企业的利润水平不仅没有帮助作用,反而起到抑制作用,这似乎暗示内资企业的盈利与专利技术创新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内资企业在面临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情势下并不倚重于产品创新与产品功能差异竞争。

结合表1和表2中列出的检验结果,竞争效应下逆向解译获取的知识FDLOCT,无论是对于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是增加值,在集中度高分组样本中统计上都显著为正效应,在集中度低分组样本中虽统计上不显著但至少不为负效应;示范效应下获取的技术知识FADD,在高、低两组样本中仅对内企增加值产生正效应,而在低样本组中对技术创新产生显著负外溢影响。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回归检验,将FDI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外溢效应按照技术性质的不同进行区分,我们发现:竞争效应下的技术往往是专业领域独占技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外资企业不会主动转让传授,也只有具备技术优势且获得垄断竞争地位的内资企业才能够凭借自身技术能力对外资企业技术进行逆向解译获取此类技术,而且只有这样的技术对于内资企业的技术独立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内资企业增加值也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主动转让的技术一般为通用生产技术与管理知识,这种示范效应下的共享性知识在短期可以显著地帮助内资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投入产出比,但是对于内资企业的技术独创和产品创新在行业集中度低的产业部门却产生了显著的抑制效应。如果我们仅仅满足于为外资企业打工所获取的微薄利润,长期下去由于路径依赖导致产业发展闭锁,我们将失去独立创新能力,有可能大部分产业部门都被外资所控制。

鉴于以上分析,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规制我国产业发展,提升我国企业技术竞争优势,不得不引出政策上的一些思考。目前,在外资企业的销售额与增加值已经占有我国行业总额三分之一的情况下,不应继续盲目扩大外资在我国的产值份额,就当前我国内资企业面临的外资竞争压力,为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实力,应着力于提高对外资核心技术的获取能力。核心技术的获取同引进国外专利技术、消化吸收与国内技术衔接转化三个环节相关,在引进技术的时候,应当考虑适时加快我国工业技术标准的升级,淘汰落后技术标准,提高市场准入的技术门槛,避免为迁就我国落后的技术状况阻碍技术升级速度。

其次,技术研发的成功与否既涉及研发资金投入量,也与技术发展方向的选择有关。在内资企业受到外资企业的竞争挤压其利润水平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技术发展方向的选择可能由于短期目标考虑而导致专利成果缺乏长期时效,无法给内资企业带来持久的竞争力。因此,国家不仅仅应考虑给予内资企业研发资金的支持,更要通过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督促企业立足长远目标选择技术攻关方向,使专利成果真正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

最后,行业规制应当考虑可竞争垄断结构与内资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将外资企业进入作为竞争激励源泉,促进国内行业形成可竞争垄断结构,而不是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企业谋求竞争性技术的努力投入程度与自身盈利水平相关,企业盈利水平与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结构和自身经营行为直接相关。从回归检验的各个变量也发现,具有垄断竞争结构特征的行业,凭借技术优势获取垄断地位的企业,从资金能力和技术能力两方面能够持续投入研发,获取外资企业竞争性技术并有助于自身独立创新,同时也能够兼获外资企业示范效应下传授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因此,对行业的规制,应当促进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垄断竞争结构或者可竞争市场结构,正如刘茂松(2011)所指出,在后工业化时代,应当鼓励垄断结构的大企业成长,反垄断则针对行政垄断和企业操纵市场价格的垄断行为进行打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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