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反思与实践重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重构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反思
对经济责任审计展开分析,必须紧密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中国现代国家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实际上正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缩影之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是脱离或独立于国家审计的发展而发展的,也并非只是在上世纪末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企业审计一样,是伴随着国家审计在探索过程中作为职能拓展而不断发展的。
当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刚产生时,前辈们即已对其进行了卓有远见和富有成效的探索。早在1986年12月,陕西省审计学会召开的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学术讨论会上,即提出“离任审计以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为主要目标”,因为任期目标不仅包括经济方面,还包括技术、培训、福利等方面的目标。李千予(1987)从经济责任关系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作出了非常有意义的探索,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计划、预算等,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评价、证明和监督”。在国家审计制度刚刚建立不久,审计前辈所提出的观点即已包含了宝贵的思想和理念。
明确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既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实务发展的前提条件。这将决定在怎样的层面上对经济责任审计展开理论研讨,在怎样的审计内容和范围内实施审计。《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经济”的解释为:1.经济学上指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2.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成果。在笔者看来,后一种解释更符合审计的一般规律。“经济责任”是“经济”与“责任”的复合概念。根据《辞海》的解释,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即职责和义务;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由此,责任既指为完成某项工作或受托业务所应尽的业务和职责,也指因失职触犯法律而应负的法律后果。
对经济责任的概念分析,目前学术界主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经济责任即“受托经济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起点,审计因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乃审计产生、发展的首要前提。由此得出广义上或宏观上的经济责任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在笔者看来,这些观点没有从中国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时代背景来分析和研究,从而把“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泛化。受托经济责任乃现代会计、审计之魂,这是无可争辩的,它既是国家审计的理论基础,更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
然而,笔者认为,要科学而又清晰地厘清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应从狭义上和微观上来理解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使用较少资源(即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成果的过程中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实务中,容易把经济责任的概念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而应追究相应的法律后果相提并论,从而导致经济责任与法律后果纠结在一起。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时代背景,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国家审计机关受人民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担任某一特定职务期间使用公共资源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审查、评价和监督,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常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是因为审计机关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去实施审计的。实际上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党管干部”和行政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但并不能否认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嵌入了经济社会运行过程,成为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的内生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重构
在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实践重构,以期更好地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清晰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是在反思的基础上,破解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在实务操作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首先,科学合理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和范围。这始终是实务操作中的一大难题。审计机关既要做到不“越位”,也不能“缺位”。众所周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破题,逐步扩展到城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得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官员对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握有重要的决策权、执行权,能够对财政、投资、建设等各领域进行强有力的干预,这种干预对于推动中国改革取得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转型过程中,在没有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有些官员不仅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而且也不能履行好其使用公共资源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不仅要防止其利用权力寻租,更为重要的是监督其履行好职责和义务。审计机关不仅要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作为审计内容,更要把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履行好使用公共资源的职责和义务作为重点内容。其次,客观公正地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审计评价。评价的难点在于没有标准。在厘清经济责任内涵的前提下,审计评价的重点在于党政领导干部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是否有效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标准。
二是重构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路径,以更好地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自1999年中办、国办下发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已得到长足发展。这种巨大成果的取得,是以地方的自主探索和发展为主的。地方审计机关制定出台了众多的法规、制度,充分表明了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丰硕成果和良好的工作局面。但也应认识到,以地方的自主探索和发展为主的发展方式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不利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发展。因此,需要适时转变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路径,构建中央和地方同时主导、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发展路径,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