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综合管廊项目建设中的投融资机制分析论文_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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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综合管廊作为将给排水、电力、通信、供热、燃气等各类地下管线高度集约化的地下空间市政工程,具有初始投资大、运营管理费用高、投资回收慢,兼有社会公益性及收费机制共存等特点,其投融资、建设运营模式尚不完善,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文章将以综合管廊的属性特征及投资环境为研究对象,对其投融资机制及运营管理模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综合管廊;投融资机制;分析

1.综合管廊的“低经营性”特征

了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属性特征,正确把握其在投融资方面的相关特定条件,对于分析其投融资机制十分重要。

社会产品或服务可以划分为准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私人物品三个基础分类。其划分的主要依据为,消费上的竞争性、供应上的排他性、物品的外部利益等特征[1]。三者之间的特征和区别如下表:

产品特征和区别分类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其基本特征和供应方式,应划分为准公共物品类。进一步深入分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行为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各类项目中,通过全社会投资来实现该项目的,其投资为价值增值,应划分为可经营性项目;部分项目附带公益性,可认为属于市场低效或失效,进而无法收回成本,虽然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仍应划分为准经营性项目;部分项目由于其全公益性等特殊属性,划分为非经营性项目。

综合管廊其解释为,地下各种管线集约化铺设和管理的综合性走廊,属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类。将综合管廊划分为“低经营性的项目”,是经过对综合管廊属性特征的综合分析得到基本认识。

2.综合管廊投融资现状及条件

在我国的市政建设项目中,综合管廊的应用仍属于新兴项目。根据上海、广州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其市政建设中综合管廊的经验,总结出综合管廊投融资方面的特点为,显性投资量大,即其与传统的直埋铺设投资相比,需更多投资。

(1)综合管廊的土建、设备设施等必要的直接成本以外,其水、电、管线、维修、更新等,以及运行管理中产生的其他间接成本也必须重视。

(2)综合管廊的受益面,其直接受益面仅为各类管线企业,然而其间接受益面范围广,使用该管线服务的区域延伸至城市的整个社会。

(3)综合管廊的投资回收,受到我国公用、市政行业当前的收费体制限制,无法向众多的终端用户收取费用,与地铁、桥梁等建设项目相比较,其可通过直接经营而收回成本的范围有限。

(4)综合管廊的设施建设基本利用地下空间实现,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责任等,我国现阶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及其相关规定,在目前市场规则和权属不明的情况之下,其投融资途径受到局限。

分析目前的综合管廊建设试点项目,其受投融资方面特殊条件的限制,其投融资的机制无法依照通常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方式运行,仍在探索中前行。

3.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模式及其投融资机制分析

3.1综合管廊投融资运营机制及其投资模式

灯塔,作为纯粹的公共产品,现阶段通常必须政府提供。由资料记录,17 世纪到18 世纪的英国,灯塔确是由私人提供的[2]。借鉴资料,市政基础设施不是完全的纯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提供和经营公共产品的格局是有更改空间的。

公共设施的经营,在完全由政府提供和经营公共产品的格局更改后,已经逐步认可经营城市的理念。由政府建设民间经营或者民间建设政府经营,也可以由政府监督公私共同协办,以及BOT、TOT、BT、OT等其他办法。

近几年我国在市政建设的投融资机制改革中,获得了不少经验。开拓思路,面对综合管廊其社会公益性强而自身可经营性弱的特征,能否给它增加可经营性的资源,或者将它与较强的经营性资源捆绑在一起,形成一种可供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机制呢?本文认为,该机制是有实现的可能性。举例描述,土地作为可经营类资源,其与综合管廊可以相结合,综合管廊的服务效能有效提升土地使用的价值,同时土地的开发收入可以使用于综合管廊的建设投资,二者相辅相成,组成良性的投融资机制。项目实施前的全局规划,经营性资源的深入发掘,投资与回报的相平衡,都是良性的投融资机制实施的关键。

3.2投资回报的几种模式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受其服务辐射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性质以及周边可经营性资源等因素影响,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综合管廊服务辐射区域为大型工商企业或可经营性土地,该类综合管廊的投资回报可通过管廊集约化利用地下空间,节约土地或土地升值,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或管廊经营权及有偿使用收入,作为管廊投资运营的专项资金。该类综合管廊可以以市场化、经营性为主进行项目投资建设。

第二类,综合管廊服务辐射区域以学校、医院、政府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用地为主,该类管廊建设无法通过区域土地获得收入,其建设资金应采取政府投资方式来解决。

最后,兼具以上两类的特征,即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相结合的综合管廊项目。其建设可申请财政补贴,再与经营性项目的收入结合,实现专项投资。

以上三类投资回报模式,第一类可以达到或接近即期或近期投资回收的目标,第二、三类,投资回收周期均比较长,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投资回报模式,都是与特定区域或者全市区域的社会公共成本作为回报基础的,均是需要政府予以控制和主导的。采用中、长期回收投资模式,相对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综合管廊建设情况。

3.3多元化筹资

综合管廊做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其基本属性决定了其筹资的理念应该是“谁受益谁投资”,但这并不意为着排斥其他多元化筹资的方案。

多元化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市政企业建设配套投资、政府财政投入、民间资本、社会基金等。吸纳民间资本或社会基金,可以针对主要以经营性为主的综合管廊项目,前提是将综合管廊纳入总体规划,作为土地出让或项目开发中的招标挂牌、拍卖的条件。

主要措施为:一是实行项目业主制,将项目推向市场,以相关政策和道路挖掘费等作价投入,同时吸引民间投资,项目建成后共同经营;二是按照使用付费原则,对地下管网进行出售或出租,并收取一定的维护费用;三是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于基础设施,政府颁布必要的政策。如综合管廊铺设范围内各种线缆必须入地,禁止地上架设;四是明晰产权,保证国有资产的控股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富有吸引力的投融资策略,可以较好地克服资金瓶颈,是城市自我发展积累的有效途径。

3.4筹资主渠道的选择

综合管廊的基本属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决定了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应是政府投资,或者放宽一点说,应当选取一种政府主导型的投资方式。

同时,在筹资主渠道的选择上,应考虑综合管廊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新项目”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市场化较低到市场化逐步提高的发展过程。具体的,有以下三种:

3.4.1政府直接投资——近期

该方式是传统的政府投资方式,优点在于,注重社会效益,基本不受项目投资收益的限制;通常筹集资金由征税得到,不同于私人资本会受到数量的限制;基本不控制消费,完全有效的发挥出公用设施的功用。

3.4.2政府或国有投资公司投资,法人团体按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经营——中期

该方式使政府投资的部分优势得得到保留,同时使政府不再从事繁琐杂乱的生产活动。法人团体拥有较宽的自主权,成本效益受政府监控,透明度高,提高投资的效率。然而,经营者的自主权的控制,是该方式的重点,自主权应能容易收回,同时要杜绝公众利益被侵蚀。

3.4.3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远期

该方式,由政府引导私人投资,具有很高的市场化的投资方式。例如,实行管廊建设各投资方参股、政府提供土地或对土地价格优惠、减免税收等方式。组建管廊投资运营管理公司,公司实行自主运营、自主核算、自负盈亏,并形成市场竞争机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基于综合管廊初始投资大、低经营性、投资风险大的特点,现阶段我国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其辐射区域,管廊的选址与投资规模应与建设地区社会、人口、经济发展相适应。管廊的投资运营模式宜采用社会多元化筹融资,政府引导、监管,市场化运营的模式。

参考文献:

[1]涂晓芳.论城市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6)

[2]范妮,刘洋.“灯塔理论”对我国“公共产品”经营方式改革的启示[J].白城示范学院学报,2010(02):39-42.

论文作者:郑刚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3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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