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场地论文,再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土地污染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原本位于城区的污染企业从城市中心迁出,产生了大量污染场地(又称为“棕色地块”)。这些污染场地的存在带来了环境和健康的风险,阻碍了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要解决污染场地问题,最直接方法的是场地修复。然而,中国关于污染场地环境修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框架还不够完善,污染场地的修复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污染企业、政府、公众和新的开发者,都是污染场地修复的利益相关者。但这几个群体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常常不明确,因而出现了责任界定的混乱及对责任的逃避。因此,加强和完善有关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的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必要。此外,国家的污染场地修复标准和技术导则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也十分关键。
中国污染土地再开发中的环境问题
污染土地的历史根源及程度
中国的城市和农村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土地污染。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中逐渐出现了大量被工商业污染的土地,其具体数量目前还没有全面的统计数据。
中国污染场地的产生可追溯到50多年前的“大跃进”时期(甚至可能是新中国建立前的更早时期)一些高污染工业企业的建设。当时,大多数工厂建在城市周边。如今,这些生产历史悠久、工艺设备相对落后的国营老企业由于经营管理粗放、环保设施缺乏或很不完善,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土地污染。有些场地污染物浓度很高,有的甚至超过有关监管标准的数百倍甚至更多,污染深达地下十几米,有些有机污染物还以非水相液体(Non-Aqueous Phase Liquid,NAPL)的形式在地下土层中大量聚集,成为新的污染源,有些污染物甚至迁移至地下水并扩散导致更大范围的污染。
污染土地类型
按照主要污染物的类型划分,中国城市工业污染土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重金属污染场地。主要来自钢铁冶炼企业、尾矿以及化工行业固体废弃物的堆存场,代表性的污染物包括砷、铅、镉、铬等。二是持续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场地。中国曾经生产和广泛使用过的杀虫剂类POPs主要有滴滴涕、六氯苯、氯丹及灭蚁灵等,有些农药尽管已禁用多年,但土壤中仍有残留。中国目前农药类POPs场地较多。此外,还有其他POPs污染场地,如含多氯联苯(PCBs)的电力设备的封存和拆解场地等。三是以有机污染为主的石油、化工、焦化等污染场地。污染物以有机溶剂类,如苯系物、卤代烃为代表,也常复合有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四是电子废弃物污染场地。粗放式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会对人群健康构成威胁。这类场地污染物以重金属和POPs(主要是溴代阻燃剂和二恶英类剧毒物质)为主要污染特征。
城市发展压力和对污染土地问题的关注
由于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加上过去在土壤污染物的识别和监测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土地污染问题在过去极少受到关注。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和遗弃的场地是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产物。污染企业搬迁在各大中城市得到了大力实施,比如海河流域的北京和天津、东北老工业基地、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表1)。
污染场地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土地再开发的障碍。目前一些位于城市中的老工业区由于污染问题迟迟不能进行再开发。环境污染及土地所有者开发商的责任问题都成为原工业用地再开发及城市发展的障碍。城市中污染场地的遗弃及其延迟再开发,还会产生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如生活环境变差、就业机会减少甚至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等。
中国污染场地修复与控制的开端
近年来,在快速城市化和污染场地再开发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严重的土地污染事件。其中有些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关注。2004年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施工工人中毒事件,已成为中国重视工业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与再开发的开始。“宋家庄事件”发生后,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旦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并尽快制定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2004年上海开始筹备2010年世博会后,专门成立了土壤修复中心,对世博会规划区域内的原工业用地污染土壤进行处理处置。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成功完成了多个场地的土壤修复工作,如北京化工三厂、红狮涂料厂、北京焦化厂(南区)、北京染料厂等。这些案例为中国污染土地的修复和再开发提供了宝贵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在老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过程中,工业标志物受到保护并得到重新利用。例如,上海南市发电厂的主厂房被成功转化为上海世博会的一个展馆。另外,北京市采纳了2007年北京市“两会”期间50余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定暂停对焦化厂的拆除,向全球公开征集工业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方案。
面临的挑战
目前,无论对于政府、企业所有人、开发商还是当地社区,污染土地修复和再开发都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因此,污染场地的监督与管理已逐渐成为环保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中国,行之有效的针对污染土地管理的制度和法规,目前尚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适合中国实际、费用效益好的修复技术开发仍然处于起步阶段。2008年,环境保护部强调了中国目前土壤环境及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指出:中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其中以工业企业搬迁遗留遗弃场地为主;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风险和“暴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与美国超级基金场地修复之后不用于开发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不同,中国由于土地资源紧缺,适于开发利用的新土地很难找到。因此,大量污染场地面临再开发,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土地清理后新的开发商购买和开发后的责任界定。如果场地被证实仍然存在污染或者污染判定的标准变得更加严格,那么他们未来的职责范围是什么呢?对于污染场地的历史污染者和未来开发商来说,责任问题都必须清楚地解决。而责任的界定对于清理后污染场地的出让价格和开发都具有重要影响。责任界定不清楚,开发商在对污染场地进行大规模投资时就会存有顾虑。
政府的计划、目标和行动
由于中国很多城市开展的企业搬迁和污染场地修复及再开发带来了环境和发展问题,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土地污染高度重视,并且已经开始对污染场地的修复及其再开发作出响应。
为了调查中国土地污染的现状,自2006年起,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及其预防措施的调查工作,特别是对农业用地的调查,预算资金达10亿元人民币,计划2010年完成。这次调查的总体目标是: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查明土壤污染类型、范围、程度以及土壤重污染区的空间分布情况,分析污染成因,并提出环境管理措施。此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调查的重点区域是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目前,全国土壤调查的成果仍在整理和分析的过程中。
2008年6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中国土壤污染的重大问题、政府的具体要求、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行动措施。提出的行动方案包括: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
同样在2008年,环境保护部还提出了到2015年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开发新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在地方层面,上海、北京、重庆、武汉、沈阳和浙江已经在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开始了行动。
土地污染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如《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现有法律体系
关于土地污染,我国《宪法》只是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刑法》则对一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规定散见于《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并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法规。即使是现有的法律规定,也都非常笼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指导作用及约束力远远不够。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技术标准
土壤污染控制的技术标准同样是土地污染防治的标准体系完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中国在土壤污染监测监控、环境风险评价及土壤修复技术等方面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技术指南及标准,一系列暂行管理标准和技术指导方针还在试用或起草的过程中。另外,《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全面修订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一系列的场地管理标准也正在酝酿出台,包括:《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2009)、《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2010)、《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2009)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2009)等,这些标准目前正处于审阅、研讨与修订中。
地方法规和政策
建立地方法规,对于中国这样地域广阔、土壤类型众多、土壤性质复杂多样、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大、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的国家来说尤为必要。某些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省市已经开展了一些探索,根据污染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管理和土壤修复的需要,分别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和配套技术标准。
利益相关方及各自角色
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包括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直接利益相关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当地政府、社区居民、企业和开发商。间接利益相关群体包括:金融机构(银行等)、研究机构、仲裁或诉讼机构、媒体、社会公众、后代、生态保护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以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的关系为例,污染场地往往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占据着商业价值较高的黄金地段。中国虽没有对污染土地的开发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国家积极引导对废弃地的开发,提倡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这一宏观政策降低了开发商的投资风险。污染土地的开发也为社会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激发社区活力,减少了污染土地对居民健康的威胁,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因此污染土地的开发对区域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
然而,开发污染土地必须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治理标准,这样不仅成本高、耗时长,而且还要承担开发后污染物滞存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开发商一方面想通过污染土地的开发获取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又担心污染土地带来的风险。政府作为公共资产的管理者,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可以采取优惠措施吸引开发商开发利用污染土地。这些优惠措施如何制定,如何明确和合理地分配清理与补偿的责任,也会是政府、土地整治和开发方及居民共同关注的问题。
中国修复技术及其市场
近年来,在政府财政支持下,中国开展了多个类型场地的修复技术设备研发与示范项目。尽管可以罗列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修复技术很多,但实际上经济实用的修复技术很少。中国目前应用比较成熟的修复技术是以挖掘后异位处理处置为主,包括填埋和水泥窑共处置技术等。多种原位修复技术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
中国目前已开展的修复与再开发试点和示范场地尚为数不多,已开展的场地修复工作大多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有些场地的修复是国内有关机构联合国外环保公司、科研机构共同完成的。已开展的场地修复类型已基本涵盖了目前已知的主要类型,如化工场地、采矿业和冶金业场地、石油污染场地、农药类场地和电子废弃物场地等。从修复技术上看,使用比较成熟的技术主要是异位的处理处置,包括挖掘—填埋处理和水泥窑共处置技术等,还有相当一部分修复技术与设备在研究开发之中,如生物修复技术和气相抽提技术等,特别是一些原位的修复技术,都还处于试验和试点示范阶段。国内先行开展试验与示范项目的省市有北京、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和沈阳等。
中国土壤修复市场目前尚处于实验阶段和市场培育阶段。一些国内及国外环保企业积极开展土壤修复工程实践,并对土壤修复市场进行培育。发达国家开展土壤修复早于中国几十年,在污染土地修复治理方面,已经开发了多种较为成熟的技术,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形成了一个产业。中国应该充分利用世界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积极与土壤修复产业发达的国家开展技术合作,尽快推动土壤修复技术的进步与市场的完善。
建议和结论
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和再开发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污染土地的预防、控制以及污染土地修复都还需要很大程度的完善与提高。
构建法律体系
分析指出,中国在污染土地防治以及污染土地再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范仅散见于一般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中,且规定笼统,这使得利益相关方之间难以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因此,需要一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来明确土地污染和修复中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对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
建立资金筹措机制
污染土地修复治理费用很高,资金问题成为很多污染地块再开发的主要障碍。因此,污染土地治理和开发资金筹措有赖于合适的资金机制建立。一种包括激励机制和基金制度在内的合理的资金机制,对于污染土地的修复和再开发至关重要。一些财政手段,包括环境税收、清理补贴、贷款、担保和市场许可等,对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都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不论在中央还是地方,目前还没有像超级基金和污染场地修复基金这样专门用于修复治理污染场地的基金计划。对于已知责任的污染场地,尚且没有明确用于治理的资金渠道;对于未明确责任的污染场地,更没有专门的配套资金用于这些污染场地的修复和综合整治,资金机制亟待完善。“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实践中应该加以深入研究,还可从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到污染土地法案的转变中汲取经验教训,以便开发出一套合理的可操作的污染土地管理体系。
出台标准及技术指南
尽管国家发布了一些临时的标准和指南,有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地方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一直在使用或参考不同国家关于污染土壤健康风险评价的标准和方法;但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客观上却导致了评价结论的不一致与不可比性,还使得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变得复杂化。中国需要加速与土地污染预防和处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指南的官方批准、发布与实施进程。同时,还应该鼓励地方政府依据地方的情况发布更为严格的标准。
研发清理技术
在污染土壤修复实践方面,中国需要有效且实用的技术。在污染土地修复的技术方面,目前符合中国实际的程序标准,且技术可行、费用成本效益好的清理修复技术显得不足或仍在摸索之中。中国城市发展中由于土地的紧缺要求有效的土壤修复需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对修复技术选择的要求很高。但是,先进而有效的实用技术匮乏无疑是污染土地再开发中的重要障碍。因为,根据每个场地的未来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具体的环境条件来量身制定每个特定场地的修复目标,选择适宜的修复技术,制定相应的修复工作方案非常必要。这些工作需要经过专门技能训练的、经验丰富的专家来把关,而中国这方面的实践能力目前十分缺乏。
加强政府协调
污染场地的规划、修复和再开发的成功实施需要多部门之间、多群体之间、多学科之间甚至跨领域之间的通力合作。中国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上都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两个体系调配城市用地,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是分开的。目前,两个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划分欠明确,导致了污染土地修复和再开发中的混乱和管理困难。环境主管部门(包括环境主管部门之下的各分支机构)在城乡污染土地的预防和控制方面的职责规定并不十分具体。土地利用规划(决定土地的使用)和污染土地管理(明确修复标准和要求)之间的关系尚不十分清晰。所以,需要政府加强统筹和协调,在场地调查、制定土地规划和修复标准制定等问题上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应涵盖场地调查、评价、土地产权转让、设计与实施、修复标准、完工验收和重新利用整个流程。政策法规制定也应当通盘考虑污染土地开发的整个周期。
培育公众参与意识
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和再开发关系到百姓的健康及其切身的利益。但是中国公众目前对这种风险的意识仍较薄弱。目前,很多城市都只注意本地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土地出让的利润,而忽略了工业和城市发展带来的污染及其导致的健康问题和环境安全问题。污染土地再开发项目的投资者和当地居民对土壤污染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并缺乏足够的方法和资源来调查和参与相关事务。信息应该尽量公开化,以提高公众意识并促进其参与污染土地管理。
提升能力建设
中国在污染土地环境监管方面的能力建设亟待提高。尽管中国也在努力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设施设备,但总体上来讲,目前尚以逐步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经验为主。因此,中国急需加大投入,配备相关的先进软硬件技术设施和装备,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污染土地的环境监管能力。
借鉴国际经验
国外的经验指出,建立一个适当的考虑未来土地利用和场地特点的土壤修复目标更为有效。这种体系被称为“基于风险的管理”,因为要求达到的修复目标取决于污染场地带给社会和环境的风险水平。这种修复体系通常比彻底的修复工作量要小,而且会显著地节约修复费用。
中国污染场地面积大、数量多,修复资金有限,场地修复的先后顺序是个重要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实行污染土地风险等级评估和国家优先场地名单,对污染土地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从而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场地经过污染调查与评估,在保证人体健康、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修复基金将被分配给社会和环境危害最严重的场地。中国应结合本国污染土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类似的污染土地风险评估等级系统。
国外的经验指出,建立一个适当的考虑未来土地利用和场地特点的土壤修复目标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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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案例—:北京
城市发展中的土地短缺,使北京市污染场地修复与回用的需求非常迫切。北京市需进一步推进机构和法规建设,建立一个污染场地管理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募集资金,支持污染场地修复。
工业搬迁及土地污染
为了改善环境和调整产业结构,北京市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对城市中心地带工业企业的关闭或搬迁。城市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供应,以满足公共设施、居住和商业用地需要,这样一来,工业场地的修复和重新开发就显得极为必要。2001-2005年间,北京搬迁了142家工厂,置换出878万平方米可供重新利用的土地。另一项统计数据表明,有300多家工厂被搬迁出城市中心地带,空出900多万平方米土地。其中,包括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开始搬迁的首钢和北京焦化厂。
工业企业的搬迁有着三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基本治理了城区工业污染源;二是令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及产业结构调整得到了改善;三是搬迁企业通过土地转让获得了发展资金,成为其迁入地的经济增长引擎。
尽管如此,大规模的工业搬迁却也留下了大量的污染场地。部分场地含有多种污染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目前,北京在污染场地管理上面临着管理、技术和资金等多方面挑战。
地方法规建设
2004年宋家庄地铁站中毒事件标志着工业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开始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宋家庄事件发生后,北京市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文件,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迄今为止,北京已初步建立起工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评价和管理相关法规框架。其中,《场地环境评价导则》(2007年1月)和《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的目的是识别场地的潜在污染,根据现状或将来的土地利用要求进行风险评价,确定场地修复要求并推荐修复方法,为将来土地利用的决策提供基础。该导则还规定了分阶段进行场地环境评价的步骤。
步骤1——污染识别。通过文献调研、现场考察以及访谈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及环境管理部门识别存在环境问题的潜在污染区域。环评单位采用专业分析来判断场地是否被污染,并准备一份场地调查清单。
步骤2——污染确认。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取样和分析,识别和分析污染状况。根据分析结果,由环评单位确定污染位置、类型和水平,并进行人群健康和环境质量初步风险评价。在这个阶段,初步的修复计划需要被提出并接受评价。
步骤3——风险评估与治理措施。进行风险评价,提出清理和修复措施。在这一阶段,需要进行更密集的土壤和地下水取样与分析,以识别污染的水平和地理边界,并进一步进行定量风险评价,包括暴露和毒性分析。在风险分析中要考虑未来的土地利用方式(住宅、农用、工业和商业)。最终,要提出修复的目标、措施和估计费用。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重述了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染场地管理的原则,即“谁污染,谁治理”。这个通知在某种程度上是上述《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的配套文件。该通知规定,在工业用地原址重新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针对污染场地必须制定一个土壤治理修复方案;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费用由造成污染的企业负责;污染场地经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建设。
北京市污染场地管理法规框架重点在于确定责任主体以及相关方的责任。在管理框架中,“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得到了明确,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责也有相应规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的出台,规范了土壤评价的方法和程序,有利于控制现有场地的风险。然而,考虑到场地污染管理的复杂性,特别是从场地鉴别到重新利用的整个开发周期所蕴藏的风险,应当逐渐完善相关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清理与修复工作
上述环境方面的考虑和要求已经被纳入老工业污染场地的土地转让和重新开发相关的法规。2007年以来,北京市有50多个污染场地开展了环境评价工作,包括炼钢、焦化、化工、染色、纺织、汽车和杀虫剂厂。评价结果表明,部分场地受到污染,如果不进行土壤修复就无法达到规划用途要求的环境标准。其中部分场地污染严重,污染深达地下20多米。目前,已有若干场所得到清理,采用异位修复技术对污染土壤进行了处置。这些技术,如阻隔填埋及水泥窑焚烧共处置技术,已得到多次应用,如北京市第三化工厂、北京红狮涂料厂、北京轮胎厂和北京染料厂。共清除了数十万立方米污染土壤。
修复案例
北京红狮涂料厂所在的场地,在20世纪50年代建有杀虫剂厂,80年代转为涂料厂。评价结果表明,该场地主要的污染物为“六六六”和“滴滴涕”,污染土壤总计达14万立方米。土地拍卖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中标人必须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制定的污染土壤处置方案,制定相关方案并实施,避免土壤二次污染。最后,开发商投入几千万元人民币,清理了所有的污染土壤,并采用水泥窑焚烧固化技术进行了处置。整个修复过程都在北京市环保局的监督下实施。处置完成后,北京市环保局在验收中进行了场地监测并记录在案。随后,该块土地才得到进一步开发。
这个修复案例表明,环保部门的全过程介入保证了场地清理的实施和风险的控制;当然,北京的优势在于地价较高,修复费用可通过土地转让金补足。只要具备这个条件,同时确保场地评价及时进行以及过程的透明,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可行的。
城市案例二:重庆
自2004年以来,重庆市各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污染场地管理的相关法规。
初步估计重庆市目前场地清理和修复需要20亿美元。重庆市在资金方面缺口很大。而技术可行、成本效益好的修复技术也是重庆所急需的。建立适宜的场地修复标准也是接下来的重要工作之一。
工业搬迁及土地污染
重庆是大型工业城市,工业部门涵盖化工、冶金、机械加工、仪器仪表、精细化工等。从2002年起,重庆市开始将老污染企业从城市中心地带向外搬迁,以改善环境,促进城市发展。列入市政府搬迁计划的企业有137家,重庆市面临管理、技术和资金方面的很大挑战。搬迁后,绝大多数工业用地将重新开发利用为城市发展用地。但是,长期工业生产排放积累的污染物导致了大量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表明,重庆市污染的土壤约有数十万立方米。且土壤污染物种类十分复杂,包括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
重庆市已经意识到场地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目前已经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明确了主要机构的责任,开展了基线调查,并实施了若干示范项目。此外,重庆市还部署了一系列战略计划,包括要在2015年前建起全市防控体系,设立专门资金进行污染场地的清理和修复等。
地方法规建设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重庆市政府明确了场地污染责任的若干原则,即“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谁所有,谁负责”。自2004年以来,重庆市各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污染场地管理的相关法规。
这些相继出台的法规文件表明,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场地污染问题,将污染场地修复视为实现“宜居重庆,健康重庆”这一城市发展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重庆没有像北京那样颁布一个专门的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而是将场地环境评价列入了现有的环评机制。重庆市还规定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不欠新账、逐还旧账”的原则推进污染场地治理。
在机构层面上,重庆市环保局通过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搬迁企业土地污染状况开展摸底调查。此外,重庆市还定期对相关企业进行政策宣讲,逐渐加大执法力度。
这些法规和文件收到了预期效果,重庆市污染场地的修复与重新开发取得了很大进展。同时,市政府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价提供专项补贴资金,过去几年每年都有显著增加。2007年,全市有15个场地开展了评价工作,耗资2亿元人民币;到2009年,已有45块场地进行了评价,耗资8亿元人民币。目前,已启动了5个示范清理修复项目,其中1个采用挖掘及水泥窑焚烧处置化工厂污染土壤的项目即将结束。
地方政府的战略和行动计划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重庆环保局在2008年提出了下一步污染土地管理的战略行动方案。
第一,建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警机防控体系,提出了预警防控规划时间表:2008年,前期工作;2009年,试点5家工业企业启动土壤及地下水预警防控体系建设试点;2010年,扩大至10家试点;2011-2014年,所有新建工业企业场地防控体系纳入环保“三同时”要求;2015年,全市工业企业分批次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警及防控体系建设。
第二,建立多元化的清理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将来的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来源将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污染治理资金、土地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特别是针对土地权属不明,污染责任不清的土地)以及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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