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中的结构分化与组织化——以白洋淀某村修路与基层选举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白洋淀论文,为例论文,化与论文,基层论文,集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集体行动的逻辑
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模型,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在规模比较大的集团当中,“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奥尔森,1995,P2)在规模比较小的集团当中,当集团成员分担实现一个共同目标的成本时,虽然存在着令人惊讶的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效率、更富有生命力。(奥尔森,1995)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大集团角度来看,“有三个但是累积的因素使较大的集团不能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第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小,这样即使集团能够获得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其数量也是远远低于最优水平的。第二,由于集团越大,任一个体,或集团中成员的任何(绝对)小子集能获得的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他们从集体物品获得的收益就越不足以抵消他们哪怕是很小数量的集体物品所支出的成本;换句话说,集团越大,就越不可能出现可以帮助获得集体物品的寡头卖方垄断的相互作用。第三,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这样在获得任何集体物品前需要跨越的障碍就越大。由于这些原因,集团越大,它就越不可能提供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而且很大的集团在没有强制或独立的外界刺激的条件下,一般不会为自己提供哪怕是最小数量的集体物品。”(奥尔森,1995,P39-40)
其次,从小集团角度来看,除了上面提到的经济激励优于大集团以外,社会激励也会发挥作用,“可以肯定,经济激励不是唯一的激励,人们有时候还希望去获得声望、尊重、友谊以及其他社会和心理目标。”(奥尔森,1995,P70)这些社会激励是对集团成员提供的一种“选择性激励”,可以促使集体成员更有效的达成集体行动。按照奥尔森的看法,“社会压力与社会激励只有在较小的集团当中才起作用。这些集团很小,成员之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奥尔森,1995,P71)
但是,无论从经济激励还是社会激励的角度来看,集体行动的力量与集团规模之间都不是严格的单调递减函数。单纯从逻辑上来看,奥尔森所论述的大集团与小集团之间的边界是很模糊的。按照经济激励的第一个逻辑,“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奥尔森,1995,P40)严格来讲,只有集体行动的总成本低于单个成员从集团总收益当中获得的份额时,搭便车问题才可以避免;或者说,集体行动的总收益超过总成本的倍数必须足够高,集团当中成员的数目必须足够小,以至于前者高于后者,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行动才可以达成。在现实当中,能够严格满足这一条件的集体行动非常少,不用说奥尔森所说的大集团,就是它所论证的大部分小集团也不会满足这一条件,就如同吃水的和尚一样,只要达到三个以上的规模,恐怕大部分人类社会就要走到尽头了(注:指“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经典寓言故事。)。
经济激励的第二个逻辑强调的是集团成员的影响力,把集体行动的模型由垄断扩展到寡头,大大扩展了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寡头模型究竟适用于多大规模的集团,奥尔森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论述,他仅仅指出,小集团容易形成寡头模型,而大集团不容易形成寡头模型,但是对于究竟为什么这样,奥尔森并没有论证。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在规模比较小的地方市场当中并不一定比国际大市场更容易形成寡头模型,并且寡头模型所适用的规模范围可能非常广泛,在这个范围当中,规模因素对于寡头模型的形成可能仅仅是一个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最终决定一个集团当中寡头模型能够形成的充要条件可能是另外的因素。
对于第三个逻辑当中的组织成本问题,更是一个非常难以确定的因素。虽然很多学者都认为组织成本会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并把这一假设作为进一步理论研究的常识性前提(注:在科斯关于市场与企业边界的讨论当中,假定市场交易成本随着交易次数的增加而增加,而企业组织成本则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增加。(科斯,1937)),但是对于组织成本与集团规模的关系,并没有十分准确的研究。尽管在社会学小群体研究当中,强调群体当中的关系会随着群体成员的增加而呈级数增长,管理学当中也十分强调领导者的合理管理幅度问题,但是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把对二者关系的讨论限制在非常小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的研究,一个10人集团与20人的集团,组织成本上的差异可以达到几百倍,按照这个逻辑推论下去,相对于非常小的集团来讲,奥尔森所研究的一些小集团的组织成本也将是天文数字,在这个逻辑下,讨论大集团与小集团的组织成本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并且在现实当中,大部分集团的规模既不会像奥尔森所描述的小集团规模那样小,同时也不会达到大集团那样的规模,对于这些集团来讲,组织成本与集团规模之间可能并不存在严格的函数关系。
对于社会激励来讲,虽然奥尔森强调“社会压力与社会激励只有在较小的集团当中才起作用。”(奥尔森,1995,P71)但是在他给大集团集体行动所开出的药方当中,强制与选择性激励基本上仍然属于“社会激励”的范畴,由于奥尔森并没有进一步论证为什么社会激励在小集团当中比在大集团当中更为有效,因此存在社会激励的作用并不能构成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力量的理由。如果按照奥尔森的列举,把社会激励的作用主要理解为具有面对面交往的集团当中,集团成员之间的人际“选择性激励”,那么这种激励发挥作用对于集团规模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当中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一个缺乏流动的传统社会当中,有几千人组成的大村落仍然满足奥尔森小集团的要求,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当中,在一个仅仅几十人组成的单位当中,这种选择性的激励可能已经失去作用了。
在奥尔森的论述当中,从逻辑抽象的角度来讲,大集团与小集团的差异是人类群体当中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但是从现实论证的角度来看,奥尔森的大集团与小集团仅仅是不同规模的人类群体连续统的两种比较极端的现象,在这种极端的现象之间,存在着非常宽阔的空间,在这些空间当中,决定集团集体行动能力的最重要的因素可能不是规模方面的差异,而是集团结构等其他方面的原因。现实社会当中的大部分集团都是处于这个规模幅度当中,大部分集体行动也是由处于这个规模幅度当中的集团来完成的。
实际上,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力量的假设只有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才是比较严格的成立的:一是大集团与小集团之间除了规模方面的差异之外,其他方面的条件完全相同,包括集团内部的结构与外部的环境;二是集团规模方面的差异足够大,以至于两个集团在其他方面还必然存在一些非常关键的差异。实际上,在奥尔森的讨论当中,逻辑上的论证是建立在第一种情况下,关于经济激励的论证严格的遵循了这一逻辑,关于社会激励的论证则需要进一步附加相应的条件,比如小集团更容易形成“熟识群体”等。事实的论证则基本上都是建立在第二种情况下,也就是说,所谓的小集团,都是社会学所研究的初级群体,不但群体的规模非常小,而且群体成员之间都非常熟悉,具有非常复杂的人际关系和长期的互动,不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一小群人;同时,所谓的大集团,都是规模非常大,并且结构上也没有分化、没有组织起来的人群,比如奥尔森所研究的工人群体、阶级与大型压力集团。实际上,这两种情况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在奥尔森的讨论当中,逻辑上的论证与事实上的论证是建立在一对相互矛盾的假设之上。
奥尔森所研究的大集团,从它的目的性与集体行动的角度来看,非常类似于社会学所研究的群体与组织,但是在集团的结构上,奥尔森的假设却类似于社会学所研究的社会类属与集群。现在我们把研究的对象限定为中等规模的集团,也就是说,集团规模位于奥尔森所研究的大集团与小集团之间,在逻辑上讲,是比小集团集体行动能力差,但是比大集团集体行动强的那些集团,对于这些集团,从实证的角度来讲,正是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有所指向,但是却没有明确论述的群体。现在我们假定这些群体的规模相等,也就是说,这些集团之间在规模上的差异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情况下,影响集团集体行动能力的因素是什么呢?
张茂元在一篇用于读书会讨论的文章当中提出,对于那些传统的乡村社会来讲,单纯从人口的规模上讲,应该属于奥尔森所说的大集团,但是这个集团无论从成员之间信息的充分程度,成员之间彼此熟识的程度,以及社会压力和社会激励的有效性等几个方面,都能够满足小集团行动的要求。根据张茂元的观点,在这样的乡村社会当中,决定集体行动能够达成的决定性因素不是集团的规模,而是集团当中成员的熟识程度,并由此决定的社会激励的有效性。(张茂元,2002)
如果从社会群体和组织的角度来看待奥尔森所考察的集团行为,不仅仅集团成员之间的熟识程度,而且集团内部的结构分化程度(包括集团内部的子集团结构、集团内部的分层状况)、集团的组织化程度都是影响集体行动能否达成的重要因素。实际上,奥尔森在研究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集团内部结构与集团组织化过程的重要性。在比较大集团与小集团的集体行动能力的时候,奥尔森注意了大集团行动中的两种例外情况,一种例外是“联邦”集团——一个集团被分成几个小集团,每个小集团都出于某种理由与别的集团一起组成一个大的联邦集团;第二种例外是集团当中出现了某些具有特殊利益的成员,他们在集体行动达成的过程中,获得的不仅仅是公共物品总收益中的相应份额,而且还包括公共物品之外的非公共物品收益,比如股份公司当中想取代现任管理人员的股东,“然而这一点不适用于自己想谋取经理的地位和金钱的股东,因为他不是在为集体物品奋斗,大多数想改换公司管理人员的企图都是那些想取而代之的人引发的,这一点意味深长。”(奥尔森,1995,P66)奥尔森还发现,在大集团集体行动达成的过程中,小集团的出现也是非常重要的,“组织经常求助于小集团,这样就形成了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和小型领导集团。这些集团一旦形成就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奥尔森,1995,P65)这实际上就是大集团行动中的组织化过程。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一个乡村社会修路与选举过程的考察,讨论在中等规模集团公共物品提供的过程中,集团内部的结构分化与组织化过程对该集团集体行动达成的影响。
本文案例
本文的案例是位于河北省白洋淀地区的一个水区村庄淀村,根据2001年统计,该村共有362户家庭,人口1287人。该村村民以李姓为主,占全部人口的77%,共分为四院:东大院、西南院、当家门、西北院。由于历史的原因,该村村民一直分为三大集团,集团的领导人分属四院当中的东大院、西南院与当家门,这三大集团分别以本院的村民为核心,联合其他院以及其他姓氏的部分村民,他们之间相互竞争与合作,形成了该村基本的政治格局。
在20年前,该村还是一个完全的水区村庄,村民们主要以打渔为生,外出都要乘船。80年代初期,白洋淀出现了连续的干淀现象,水路交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80年代末90年代初,该村塑料袋加工行业发展起来之后,对于出淀道路的需求越来越明显,并且随着人们经济实力的增强,集资修路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该村出淀的道路迟迟没有修成。
1992年,当时的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来到该村,看望老雁翎队员,小兵张嘎的原型,战斗英雄李伯,在李伯的要求下,答应拨款10万元为该村修路。但是由于村内派别斗争陷入白热化,仅仅在路基上面垫了一些土,修路工作就被中止了。在这期间,作为中间门这一派的代表,战斗英雄李伯一家始终是村子里面修路的热门人物。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历次村党支部选举,李伯的大儿子李健舍都是支部书记的热门人选,得票率远远高于其他的党员,但是每一次选举结果出来之后,乡镇党委的任命结果都是当选的其他党员,在这种情况下,这位老先生再也没有主动为村里进一步争取修路的资金。
1999年底,新的村党支部成立之后召开会议,决定要修淀村的路,以“招贤榜”的方式招聘主持修路的人,并召开党员大会确定修路的路线。东大院的一个主要代表人物,当时淀村最大企业的老板李温湘提出一条修北路的方案。中间门的代表李伯的三儿子李可信,作为该村第二大企业的老板,觉得这样的方案不利于村民的生产生活,受益面太窄,道路修好之后,机动车只能够开到李温湘家院子门口,受益的主要是村北25%的人口,村南半部分还是进不来机动车,余下75%的人口不能受益(注:所谓北路,主要是该村出白洋淀的道路,所谓南路,则是原来东西横贯该村的津保运河故道,现在已经废弃。由于该村是水区村庄,村内没有贯穿南北的交通干道,机动车进入该村,只能先走北路,绕邻村,再走南路。)。基于这种考虑,李可信提出修南路的提案。最后党支部决定两条路同时修,同时参与招标,李可信负责南路,李温湘负责北路。条件分别是村内80亩、240亩土地30年的使用权。
李可信的南路首先组织了捐款并开了工,村民当中共有9家捐款,最多的4000元,最少的200元,共捐款19200元,当时,李可信组织施工队对南路进行了垫土。
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选举开始了。经过第一轮海选,产生了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当时的办法是这样的,得票最高的6人为候选人,其中前两名竞选村委会主任,第三名与第四名竞选村委会副主任,第五名与第六名竞选村委会委员。当时的6名候选人分别为:李晓国、李温湘、李文化、李良自、李零舍、曹严峻,这6名候选人正好分为两派,李晓国、李文化、李零舍为一派,代表西南院与中间门;李温湘、李良自、曹严峻为一派,主要代表了东大院。作为两派的领军人物,李晓国是西南院的核心人物,在村内拥有很高的威望,曾经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任期间为该村小学修建了教学楼,但是由于正好赶上计划生育最紧张的时期,得罪了太多了村民被赶下台,后来逐步得到了村民的理解。李温湘原属西北院,后来过继给自己的舅舅,成为东大院原核心人物、老书记李延树的继承人。他是该村最大企业的董事长,雇用了该村30多个工人,曾经在95-98年期间任村委会副主任,任职期间,出面协调为该村更换了具有更大容量的变压器,安装了几十部直拨电话,现任党支部书记李发湘是李温湘的同胞哥哥。在候选人的选举当中,李可信虽然没有进入前6名,但是也获得了150张选票。
在正式选举开始之前,经过磋商,李文化把村委会副主任候选人的资格转让给了李可信。最终选举的结果,李温湘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曹严峻当选为村委会委员,两个村委会副主任候选人,由于选票都没有超过半数而暂时空缺。
选举结束之后,李温湘开始组织北路的修筑工作。对于修路,李温湘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协调与邻村的关系,由于该村修路所经过的土地属于邻村,因此必须首先获得邻村的认可与支持;--是争取上级机关的支持,最后得到县土地局、电力局、交通局等机关的支持,获得捐款8万元,以及部分水泥;第三个方面,也是最为关键的,在全村搞了一次声势浩大的捐款活动,他们向全村大部分家庭共发放了300多张请柬,把100多个家庭请到县委招待所餐厅搞了一次捐助活动,现场捐款150450元,连同随后的零星捐款,一共收到村民捐款21万元。其中1000元以上的78家,李温湘捐款最多,2万元。2000年6月,利用这些捐款,该村通往邻村谷桩头,全长2.8公里的道路路基被建成了。
在这个过程中,李可信与李温湘在修路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南路在上了一层土之后就停工了,按照村里人的说法,李可信仅仅投资了2.1万元,除去村民的捐款之外,自己才投资2000元。但是由于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把道路的标准写清楚(包括路面的高度、宽度等),因此李可信拒绝承认自己没有按合同完成道路修筑任务,村委会只好利用修北路的资金对南路进行了进一步的投资。后来,村委会通过开发稻田承包、挖掘鱼塘卖土、租赁建厂土地等手段又征集了一部分资金,于2000年底把所有的道路进行了硬化,前后共投资61万元。
案例剖析
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相比,本文案例当中集体行动的达成与该村内部的结构分化以及不同子集团之间对领导权的争夺密切相关。下面分别从这两个方面对该案例作进一步的分析。
集团内部的结构分化
对于一个大集团来讲,如果集团成员被分为不同的子集团,同时这些子集团又具有一定的组织性,那么,按照奥尔森的逻辑,这种集团的集体行动能力将大大增强,这种增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子集团相对于个体成员来讲,通过集体行动的达成所获得的收益大大增加,在总收益当中所占的份额大大增加,这无疑大大提高了大集体当中部分成员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能性,也使得奥尔森集体行动的第一个逻辑所适合的集团规模大大扩展。同时,子集团在行动能力上将大大超过单个集团成员,无论是它单独承担集体行动成本的能力,还是它的影响力,都会大大超过单个集团成员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一个大集团内部出现了不同的子集团,该集团的集体行动能力会大大提高。另外,子集团已有的组织性可以大大节约整个集团采取集体行动过程中的组织成本,降低达成集体行动的障碍。另一个方面,子集团的出现,会使得该集团社会激励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当一个集团被分割为一个个组织严密的子集团之后,那么由这些子集团组成的大集团在集体行动过程中就会表现出小集团的特征,从而为社会激励发挥作用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每个子集团内部都会形成自己的领导核心,那么就为集体行动过程中采取特定形式的选择性激励提供了可能。实际上,现代政党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沿着这一逻辑而出现的。
但是,上述两个方面的逻辑却并不必然带来集团集体行动能力的提高。在大部分大集团当中,子集团的出现并不是与特定的集体行动同步的,也就是说,它并不是基于特定的集体行动而产生,同时也不会由于特定集体行动的达成而结束。在这些大集团当中,对于特定的集体行动来讲,子集团的结构往往都是既定的,虽然特定的集体行动会对子集团的结构格局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当这个集团面对某一特定的集体行动时,虽然他们在集体行动的达成这一目标上存在共识,但是他们在其他方面却存在很大的分歧,尤其是当某一集体行动本身会对他们之间的权力或地位格局产生影响时,他们就会在整个集体行动达成过程的某些环节上产生直接的冲突。
在本文的案例当中,该村落当中的三个派别,在建国之后的数次运动中曾经互有伤害,积怨很深,虽然他们对于修路事件长期以来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这个道路应该由谁修,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修,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在这一次修路之前,最有能力修成这条路的是中间门的李伯一家,这也是过去历届党支部选举当中,支持李伯的大儿子的选票都遥遥领先的原因。但是由于东大院的人担心修路本身会提高中间门在全村的威望,一旦他们成为村内最高领导人之后,会对自己在文革期间的表现进行清算,因此竭力的破坏,阻止李伯的大儿子成为村党支部书记。同时,李伯一家由于极力想成为该村的第一把手,一直把修路这个事情本身作为自己与村民进行谈判的砝码,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不能给别人做嫁衣。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们家已经有能力提供这一公共物品,但是由于派别之间的斗争,这个行动被无限期搁置下来。
在2000年,两大派别分别竞修南路与北路,好像可以看出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发挥作用的部分影子,但是进一步的调查发现,中间门李可信之所以答应承办南路的修建工作,非常重要的目的在于搞垮李温湘的企业。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李可信出资修南路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温湘出资修北路。也就是说,修路的目的是为了不同派别之间的竞争。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李温湘当选村委会主任之后,把北路由自己修改为由村里修,导致李可信的南路修建工程停工。对于停工的理由,在正式的场合,李可信坚持自己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任务。但是面对自己的村民时,李可信的理由则是李温湘修路计划的改变。虽然后者在法律上并不成立,但是却可以使李可信为自己的行为获得部分村民的支持。
在捐款的过程当中,虽然全村有78家捐款数额在1000元以上,但是仍然有很多有钱,但是与李温湘并不是一个派别的家庭没有捐款,或者捐款很少。根据统计,在全村公认的15家最富有的家庭当中,只有7家捐款超过了2000元,2家在1000-2000元之间,其余的6家有的捐款很少,有的直接没有捐款。按照村民的说法,大家捐不捐款,捐款多少,不在于有没有钱,而在于看谁在台上,是谁在主持。
当一个大的集团被分成几个小的子集团之后,如果这些子集团之间存在比较激烈的竞争,那么,对于一些大家都认可的集体行动,在实际的达成过程中可能转化为某个子集团的个别行为,在他们为该集体行动的达成进行努力的时候,其他的子集团可以有很“正当”的理由不支持,甚至反对。所以说,由于子集团之间的竞争形成的选择性激励并不一定对集体物品的达成具有正的作用,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成为集体行动达成的障碍。但是无论大集团的这种结构分化对于集体行动的达成起到的是正向的作用还是反向的作用,只要一个集团已经产生了分化,并且分化的各个集团之间存在着竞争,那么这种结构分化就会对该集团集体行动的达成产生重要的影响。
集体行动中的组织化
在一个大集团当中,大部分集体行动的达成都要经过一个组织化的过程,而不是集团成员自发行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不但集团内部要分化为不同的子集团,而且还要形成具有自发行动能力的领导集团,这种领导集团往往是由特定子集团的领导人经过一定的选举过程转化而来。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物品问题同集团领导地位的争夺挂钩,公共物品的提供过程就和集团领导人的选举过程结合在一起。
在本文的案例当中,中间门李伯的大儿子李健舍,在1993年的党支部选举当中,全村一共35个党员,他获得了33票,远远高于其他两位候选人的得票数,按照一些村民的看法,他能够得到这么多的选票,并不是因为他自身的群众基础好,而是因为当时他的父亲正在积极的向上级争取修路拨款。但是由于受到另外一派人们的极力反对,并且乡镇领导也担心让他上台之后会影响乡镇在该村开展工作(注:按照村里有些人的看法,由于李伯作为全国战斗英雄的特殊地位,让他的儿子上台,乡镇的很多命令可能很难执行下去,所以从乡镇这一关来看,他们家就永远当不上第一把手。),因此,并没有委任他支部书记的职务,使得修路计划被搁置下来。
在2000年村委会选举当中,虽然李温湘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但是他也承认,自己在村子内部的群众基础不如另外一个候选人——西南院的李晓国,自己之所以能够当选,就是因为自己更有能力把这条路修起来。一个方面,他作为县政协常委,在上面的资源比李晓国多,在这次修路当中,上级支持的8万元和部分水泥,不是上级的拨款,而是一些关系单位的捐款。即使李温湘的反对派也承认,这些钱是李温湘用个人的钱铺的路(注:李温湘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对上级有关部门搞了大量的公关工作,按照村里人的说法,每年春节,李温湘都是整车、整船的去县上送礼。这次捐款的几个部门,都是李温湘个人的关系单位。李伯一家虽然对于李温湘的这种做法很不以为然,但是也承认在修路过程中,这种个人公关行为的作用。)。另一个方面,在村子里面,支持李温湘的人虽然在人数上并不占有优势,但是在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却很明显,虽然这些人大部分并不是李晓国的反对派,但是由于这些人与李温湘的亲密关系,他们很难像支持李温湘那样支持李晓国。第三,与李晓国相比,李温湘还有一个最明显的优势,个人经济实力强大,即使他没有办法获得村民足够的支持,也可以动员企业的资金,或者以企业的信誉作担保,通过贷款来完成道路的修建,尽管他不一定这样做,但是这确实是一个可置信的承诺。
选举与公共物品的提供作为两类公共选择的过程,在基本逻辑上是一致的,都要取决于集团内部特定子集团的集体行动能力。但是由于这两类集体行动的达成需要的资源不同,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这两类集体行动的能力会出现不一致。就拿本文的案例来讲,选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者人数的多少,而修路的成功与否则取决于支持者财力的大小,当这两个过程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它们就会产生相互的影响。从选举的角度来看,由于受到人们对于修路事件期望的影响,从93年开始,该村选举当中的票率最高的都不是大家所认可的支持率最高的人,这一点不但广大村民心里很明白,而且作为参加竞选的各方心里也很清楚。从公共物品提供的角度来看,在一个大集团当中,有能力提供公共物品的个体或者子集团,并不一定自发的提供,它往往要把公共物品的提供与集团领导地位的获取结合起来,在选举的过程当中,把更有能力提供公共物品的个人或者集团推上领导者的岗位,将有利于公共物品的提供;相反,当有能力提供公共物品的人或集团没有获得这一地位的时候,公共物品的提供也会出现问题。作为一个理性的集团成员,在选举与公共物品的提供过程中,也在不断的进行着理性选择。在选举的过程中,如果一个集团成员是为了获得某项公共物品而参加选举,那么他选票的投向可能不是自己认为最好的领导人,而是最有可能为自己提供该公共物品的人。同样,在公共物品的提供过程中,一个集团成员决定是否采取实际行动支持该公共物品的提供,他所权衡的可能也不仅仅是该公共物品达成之后对自己的收益,而是自己与正在组织公共物品提供的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关系比较紧密,那么该成员可能会提供远远超出他将来可以从公共物品中所得收益的成本支持;如果关系一般,那么他可能对该公共物品的提供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顶多象征性的表示一下;而对于与该领导人相对立的其他子集团的成员,尤其是他们的核心成员来讲,尽管公共物品达成之后他们也可以从中获益,但是他们往往也不会对公共物品的达成提供任何支持,在有些情况下,他们还会为公共物品的达成制造障碍。对于他们来讲,公共物品的达成,将进一步提高对方的地位,而使得自己的集团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集团能否把最有能力提供公共物品的领导集团选择出来,并实现公共物品的达成,最终可能取决于该公共物品在整个集团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当集团成员对于该公共物品的需求还不是很急迫的情况下,领导权的争夺问题往往是最主要的,选举过程本身可能就是公共物品达成中的一种破坏性力量。同样,当集团成员对于该公共物品的需求已经很急迫了,那么人们对于集团领导权的考虑可能会逐步让位于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整体人数上支持率并不是最高,但是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具有更强集体行动能力的人或集团可能就被推上领导者的位置。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由于需要提供的公共物品太多,虽然竞选者的纲领当中最主要的也是提供各种公共物品的承诺,但是一般情况下,很少有某一件公共物品的提供会对整个选举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一个基层村落当中,由于公共物品提供的极度缺乏,所以某一公共物品的提供往往需要经过几代领导人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基层政权的选举往往会与某一特定的公共物品的提供密切结合起来,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基层政权的选举。
对规模问题的再讨论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揭示了规模因素对一个集团集体行动能力的影响,但是他的命题逻辑推理与经验论证是建立在一对相互矛盾的假设之上的。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往往发现很多集团在规模上差别不大,但是在集体行动能力上却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同时,很多集团在规模上差别很大,但是在集体行动能力上却表现出很强的一致性,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影响一个集团集体行动的其他因素和变量。本文通过对一个乡村社会修路与基层选举事件的考察,揭示出集团内部的结构分化与组织化过程对该集团集体行动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