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社会经济变迁--唐宋土地制度的继承与变迁_均田制论文

唐宋社会经济变迁--唐宋土地制度的继承与变迁_均田制论文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宋论文,笔谈论文,社会经济论文,时期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5)01-0038-10

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叶适认为,北齐、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后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仍常引用。

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西晋占田课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后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条后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从“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后者为主,前者为辅。关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1条);“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唐《田令》第30条)。因为北朝隋唐规定的“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田可退。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自然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内账面调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我们知道,汉唐间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极盛。唐代屯田最盛时,全国约有992屯,共有地约4.5万顷,加上其他官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等等),充其量也不过10万顷。相对于全国数百万户来说,区区10万顷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来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更何况绝大多数的屯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拿来给民户授田。官荒田自可用来授田,官荒田的给授实际上就是鼓励垦荒。宋代也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只是形式与做法与唐前期不同而已。

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许多“全无地者”,唐前期的诏令曾谈到这一问题,出土文书也证明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均田制下并非“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唐律明确承认均田制下的百姓田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令》第34条就规定“公荒田”可以用来授田,“私田不合”。可见,即使是荒地,“官”与“民”(亦即“公”“私”)的产权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见,均田制下绝大多数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代时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论者常据此认定“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宋代的基本国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宋人讲(我朝)“田制不立”,根据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据《宋史》上述记载,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兴元年(1022)上述上书者所言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关于乾兴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详尽的记述。两相比对,不难发现,乾兴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虽然谈到赋役不均与豪强兼并问题,但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之语。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等人,不是宋人。

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苏洵、欧阳修、张载、苏辙、魏了翁、黄缙、陆文圭、陈旅等等,皆持此说。时人的所谓田制,绝大多数即取此义。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王应麟、廖行之、张方平等皆持此说。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

王应麟所说的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体现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计15条,见《魏书》卷一一○《食货志》。北齐、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现不存,其大旨见于《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唐《田令》计55条,近因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所存宋天圣令而得以复原。

唐安史乱后,均田制名实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条款已经失效,但仍有少数条款继续行用,并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宋代也有《田令》。《天圣令·田令》共有7条。天圣以后,随着田制的日益完备,《田令》的条目也逐渐增多。仅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就可以辑出《庆元令·田令》15条。《庆元条法事类》共80卷,现存38卷,不到全书一半。从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不到一半的残本中,就可辑出庆元《田令》15条,推测《庆元田令》全部应有30条左右。除了《田令》,宋代还有《田格》、《农田敕》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也都与田制有关。宋代长期实行鼓励农民垦荒政策,招诱逃户归业政策,这些政策应该也属田制范畴。要言之,只要我们不像欧阳修等人那样,认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宋代是有“田制”的,并非“田制不立”。说宋代“不抑兼并”者,常引用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中的“不抑兼并”一语为证。其实,王明清先人王铚《枢廷备检·引》只是说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而不是说整个宋朝政府机构都“不抑兼并”。实际上,宋元丰官制就明确提到户部“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

豪强兼并问题是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很突出的现实问题,因而也是官僚士大夫们经常讨论的话题。官僚士大夫谈论抑制兼并的资料不胜枚举,可谓俯拾皆是。即使是政见不同的双方,不管他们的真意如何,都以抑制兼并为辞。这说明,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还是当时政坛的主流思想。

事实上,宋代政府还是实行抑制兼并政策的。笔者以为,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4)规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

以上事实说明,宋朝政府仍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与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并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谓实行均田制时期,主要是通过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的办法,抑制土地兼并。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并现象一直普遍存在。北朝时期,即如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所云:“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唐前期,也是既出现像卢从愿、李橙那样的“多田翁”或“地僻”,同时又大量存在“全无地”的贫民,故杜佑《通典》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后评论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宋朝政府不再规定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限额,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因而宋代土地兼并之风比北朝、隋唐更盛,说明宋代抑制土地兼并之力度与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不抑兼并,甚或说宋代实行促进土地兼并政策。

上面的讨论,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时,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我们对秦汉至两宋土地制度情况的基本估计。同时我们又认为,宋与中唐以前相比,我国的土地制度情况还是发生了许多明显的变化。具体地说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所有权继续深化,土地买卖更频繁,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加速,土地更集中,贫富分化更严重,租佃关系也更发达;在官田的运营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办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办法出卖官田。上述这些变化大体上都属于量变范畴,或者是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不是从“抑制兼并”到“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全面、准确地把握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这一变化,必将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研究唐宋时期各个领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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