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的实证分析_杀人案件论文

故意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被害人论文,实证论文,人与论文,关系论文,杀人案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6)02—0070—09

犯罪学的研究范式主要有两个进路,一个是应然,另一个是实然。就应然犯罪学而言,以古典犯罪学派为主,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本质乃至犯罪的防范控制进行研究,试图揭开犯罪的千古之谜。就实然犯罪学而言,随着实证主义哲学的兴起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认识进一步深刻,尤其是对犯罪的认识。意大利犯罪学派则据此从实证角度对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等生物学特性及自然、人类社会对犯罪的作用、影响进行研究,试图以此廓清犯罪。现代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已不可能把两者割裂开来,离开应然或实然对犯罪的研究都是不全面、不系统的。但是就我国目前犯罪学的研究现状而言,理论的、应然的研究有余,实证的、实然的研究不足。犯罪的生成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加害与被害相互作用的产物,没有加害就没有被害,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个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是加害与被害的互动[1]。在犯罪生成过程中, 加害人、被害人的产生是必然的,但究竟谁成为加害人,谁成为被害人具有很大程度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正是加害行为与被害行为互动的结果;在犯罪过程中即使被害人被赋予被动地位,但他却影响、诱发甚至促进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因此人们已不再把被害人视为完全被动、无辜、无足轻重的,而是把他们看作犯罪生成中必不可少的因素。笔者抽取400例故意杀人案① 对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一、故意杀人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现状分析

(一)性别关系分析

男女两性在生理心理、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上有各自的特征[2], 通过对抽样的400例故意杀人案件分析,男女两性在犯罪中的作用、表现及谁易加害、 谁易被害都有差别,如表1。

纵向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故意杀人罪中加害人是男性的占85.9%,加害人是女性的仅占14.1%,男性加害人远远高于女性;而被害人是男性的占46.6%,被害人是女性的占53.4%,显然女性被害人多于男性。

横向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男性加害人占64.0%,而男性被害人占36.0%,加害—被害相差28个百分点;女性加害人占19.7%,女性被害人占80.3%,加害—被害相差—60.6个百分点,从这个角度分析可以看出,女性被害几率高于男性80.6个百分点。

(二)年龄关系分析

根据人的生长过程可分为青少年、成年、老年等不同阶段,不同的年龄段表现出不同生理心理特征,具体可分为六个阶段[3],如表2。

(注:表中的百分比之和可能大于或者小于100,主要是由于四舍五入引起的误差。以下同)

纵向分析:对加害人而言,在18—24岁之间的占23.5%,在25—34岁之间的占35.8%,在35—44岁之间的占21.5%。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罪中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相对较大的年龄段是在25—34岁之间,而且在18—44岁之间的加害人占整个加害人数的80.9%,这也说明青年、成年是犯罪的主体。对被害人而言,被害人在18—24岁的占18.8%,25—34岁的占22.9%,35—44岁的占23.9%,由此可以看出,年龄在25—34岁和35—44岁之间被害几率相对较高,分别占22.9%、23.9%,年龄在18—44岁之间的被害人占整个被害人的65.6%。由此可以看出,18—44岁之间的加害人加害的对象大都集中在18—44岁之间的被害人身上,从概率上分析,在18—44岁之间每100个加害人就有81.1个被害人与之对应。换言之,故意杀人罪中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年龄上存在一种对应关系,即同龄之间的侵害现象较为突出。

横向分析:可以看出18岁以下的加害人占30.5%,被害人占69.5%;45—59岁之间的加害人占36.6%,被害人占63.4%;60岁以上的加害人占34.5%,被害人占65.5%。在这三个年龄段,加害人数明显低于被害人数,也就是说18岁以下、45岁以上的人实施加害的可能性明显小于被害的可能性,年龄的特征是其成为易被害对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在18—24岁之间加害人占53.7%,被害人占46.3%;25—34岁之间加害人占59.1%,被害人占40.9%;在这两个年龄段加害人数多于被害人数,加害的可能性大于被害的可能性。

那么,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之间的加害与被害关系如何?如表3。

纵向分析:发现在加害人中25—34岁男性占所有男性加害人的34.9%,而女性则占所有女性加害人的41.4%,两者的比率都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的加害比率,换言之,该年龄段的男性、女性的犯罪可能性较高。在被害人中,男性被害率最高的是在35—44岁之间,占被害男性的28.4%;女性被害率最高的是18—24岁之间,占被害女性的24.5%。

横向分析:在同一年龄段男性加害人明显多于女性加害人。男性的犯罪倾向、潜在的犯罪可能性与同龄的女性相比相对较大。在18岁以下被害人中女性被害占60.2%,远远高于该年龄段的男性被害(占39.8%)。在18—24岁之间的加害人中女性仅占6.8%,是所有年龄段中加害比例最低的;而在被害人中该年龄段的女性占69.3%,是所有年龄段中被害比例最高的,也就是说,18—24岁女性最易成为加害对象。

(三)加害动机目的分析

根据对400个抽样案例的分析,归纳梳理出7类加害动机目的,如表4。因情杀人的占33.0%,即有三分之一案件是因为恋情、婚外情杀人,因财杀人占26.5%,有18.3%是报复杀人,有12.8%因家庭纠纷杀人。那么,故意杀人案的动机目的与行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换言之,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对犯罪中的动机是否有潜在影响?

首先从加害动机目的与性别关系进行分析,如表5。

纵向分析:加害人中男性为财杀人的比例最高,占男性加害人的31.6%;有28.8%的男性加害人为情杀人。加害人中女性因家庭纠纷杀人的占女性加害人的32.8%,明显高于其他目的的犯罪;其次是因情杀人占30.0%。在被害人中,男性被害人因财被害的比例最高,占男性被害总人数的29.6%;其次是因情被害和报复被害,各占男性被害总人数的22.4%。女性被害比例最高的是因情被害,占女性被害总人数的33.9%;其次是因财被害,占女性被害总人数的22.7%。也就是说,从加害人角度看,男性易为财、为情而杀人,女性则易因为家庭纠纷、为情杀人;从被害角度看,女性易因为情和财被害,男性也易因为财和情被害,同时也是报复的主要对象。

横向分析:因财杀人:男性占93.8%,女性仅占6.2%;被害人中男性占53.2%,而女性则占46.8%。也就是说在因财犯罪中,男性易实施加害行为,女性则极少主动实施加害行为;而被害对象男女两性的差别不大。因情杀人:加害人中男性占85.4%,女性占14.6%;被害人中男性只占36.6%,而女性占63.4%,明显高于男性,即情杀案件中女性居于弱势地位,往往是被害对象。

其次,从加害人的加害动机与年龄关系进行分析,如表6。

纵向分析:18岁以下的报复杀人比例最高,占40.6%,其次是因财杀人占37.5%;18—24岁之间因财杀人的比例最高,占31.6%,其次是因情杀人占29.9%;25—34岁之间因财杀人的比例最高占34.8%,其次是因情杀人占33.1%;35—44岁之间因情杀人的比例最高占28.0%,其次是因财杀人占24.3%;45—59岁之间因为家庭纠纷、因情杀人的比例最高,各占30.2%;60岁以上80%是因为家庭纠纷杀人。

横向分析:就加害人而言,因情杀人:年龄在25—34岁之间的比例最高,占50.0%;而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比例最低,各占1.4%。因财杀人:年龄在25—34岁之间的比例也是最高,占43.1%;45—59岁之间的比例最低,只占4.9%;而60岁以上则没有因财杀人的。报复杀人:年龄在18—24岁之间的比例最高,占27.8%;18岁以下和45—59岁之间较低,各占13.4%;而60岁以上没有报复杀人的。家庭纠纷杀人:年龄在35—44岁之间的比例最高,占28.8%;18岁以下的比例最低占1.5%。强奸杀人:年龄在25—34岁之间的比例最高,占54.5%;其次是18—24岁之间占27.3%。显然年龄在25—34岁之间易因情、因财及强奸等杀人,年龄在18—24岁之间易报复杀人,年龄在35—44岁之间易因家庭纠纷杀人。

再次,从加害动机目的与被害人之间年龄关系进行分析,如表7。

纵向分析:18岁以下报复被害占28.8%,其次是因情被害占23.4%;18—24岁因情被害占35.6%,其次是因财被害占19.8%;25—34岁因情被害占32.5%,其次是因财被害占27.6%;35—44岁因财被害占30.5%,因情被害占22.7%;45—59岁因财被害占35.9%,因情被害占26.1%;60岁以上因情被害占36.8%,其次是报复被害和因家庭纠纷被害,各占21.1%。可以看出,18岁以下既易因为报复实施加害也易成为报复的被害,18—44岁是因情、因财加害的主体也是因情被害的主要对象,35—59岁则是因财被害的主要对象。

横向分析:因情被害:年龄在25—34岁之间的被害比例高,占26.1%;其次是18—24岁之间,占23.5%;被害比例低的是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分别占11.1%和4.6%。因财被害:年龄在35—44岁之间的被害比例最高,占28.1%;60 岁以上被害比例最低,占2.2%。报复被害:年龄在35—44岁之间被害比例较高,占24.5%;其次是18岁以下,占20.6%;60岁以上被害比例最低,占3.9%。家庭纠纷被害:年龄在45—59岁之间被害比例最高,占30.3%;其次是35—44岁之间,占27.3%;被害比例最低的是18—24岁之间,占4.5%。因强奸被害:年龄在18—24岁之间被害比例最高,占31.4%;其次是18岁以下,占25.7%;而60岁以上则没有被害者。由此可以看出,35—44岁易成为报复的对象,18—24岁易成为奸杀的对象,18—34岁则是因情被害的主体,35—44岁则是因财被害的主体。

(四)社会角色关系② 分析

故意杀人案中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几率有多大?如表8。有78.5 %的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仅有21.5%的案件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也就是说,熟人之间的犯罪几率远远高于陌生人之间的犯罪。那么熟人之间的社会角色关系如何?如表9。可以看出熟人关系中,情人关系占22.6%,夫妻关系占22.0%,朋友关系占17.2%,邻里关系占16.9%,这四种关系占熟人关系的78.7%,占整个抽样案件的61.8%。也就是说,熟人之间的犯罪大多数发生在夫妻、情人、朋友、邻里之间。

纵向分析:因情杀人:情人关系的比例最高,占47.7%,其次是夫妻关系,占26.5%。因财杀人:朋友关系的比例最高,占51.6%,其次是邻居关系,占14.5%。报复杀人:邻居关系的比例最高,占43.8%,其次是朋友关系,占21.8%。家庭纠纷杀人:夫妻关系的比例最高,占55.6%,其次是父母子女关系,占38.9%。强奸杀人之间的熟人关系全部是邻居关系。

横向分析:夫妻之间主要因为情(婚外情)和家庭纠纷杀人,分别占50.7%和43.5%;情人之间因为感情纠纷而杀人的占88.7%;朋友之间因财杀人的占59.3%,报复杀人的占25.9%;邻里之间报复杀人的占52.8%,因情杀人的占26.4%;同学之间主要是情杀和报复杀人,各占45.0%;父母子女之间主要是因家庭纠纷杀人,占77.8%;兄弟之间主要是因财杀人,占50.0%,因家庭纠纷的占37.5%。

(五)过错分析

根据对抽样案例分析,如表10。故意杀人案中的被害人过错③ 主要集中在情杀、财杀、报复杀人④ 和家庭纠纷杀人等较典型的杀人案之间,被害人有过错的在情杀中占69.7%,在财杀中占52.8%,在家庭纠纷杀人中占54.9%,而报复杀人则占100%。被害人有过错的占400例抽样案件的62.3%。在过错中男女两性之间也存在差别,如表11,总体上看,男性有过错的占54.0%,女性有过错的占46.0%,男性的过错比例高于女性。从个案看,在情杀中女性有过错的比例多于男性,占69.6%;而在报复杀人、家庭纠纷、财杀中男性有过错的比例多于女性,分别占88.9%、75.0%、66.7%。

二、故意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原因分析

(一)性别原因分析

人无论是加害人还是被害人都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人脱胎于动物,离不开动物属性。也就是说,人在具有社会属性的同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原有的生物属性,是自然界中的一个有机生物体。对生物体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便是性别特征,这一特征同样也对人的活动有主要影响。因此,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从生物学方面寻找犯罪原因开始,历代犯罪学家都试图从罪犯身上找到一些异常的特征来说明犯罪与人的生物特性相联系。菲利提出犯罪原因“三元论”,其一便是人类学因素,包括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及个人状况,个人状况就是指人的种族、年龄、性别等生物学因素和公民地位、职业、社会阶层等社会因素[4]。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加害人、被害人必然在一定的性别角色驱使下行动,通过以上的现状分析,男女两性在故意杀人案中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就加害人而言,男性多于女性;就被害人而言,女性多于男性。其主要原因:一是两性在生理上不同。男性体魄健壮,性格多粗犷刚烈,敢作敢当,不计后果;女性生理则缺乏体力和勇气,胆小,性格温柔,攻击力相对低,再加上又具有忍耐、自我控制力,因此在加害人数量上明显少于男性。二是两性心理也不同。男性较女性具有支配欲、占有欲、控制欲,因此在矛盾冲突过程中,男性较女性易实施越轨行为进而杀人。三是两性在社会角色上存在差异。社会传统观念认为,男性是社会生活的“主角”,而女性则是“配角”,男性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社会活动范围广,接触人员多,发生社会冲突的机会相应也大;而女性多居于从属地位,多受男性保护,故与其他社会成员接触少,冲突少,犯罪机会小,因此女性加害人数量明显少于男性[2]。单从被害人角度看,在理论上男女两性被害的概率相等,而在实证分析中女性被害人高于男性,表明女性生理特征使其处于弱势地位,易成为被害对象。

(二)年龄原因分析

年龄是生物个体生理心理成熟的重要标准之一,与行为个体的行为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作为人,年龄的变化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人的行为也必然与其年龄密不可分,不同的年龄段,人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通过以上的分析,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年龄上具有“重合性”,也就是说18—44岁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是对18—44岁的被害人实施的,而且具有男性加害人在25—34岁之间最多,女性被害人在18—24岁之间最多的典型特征。其主要原因在于:同龄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多,换言之,在社会生活中年龄相近或相当的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有交往关系的存在就有发生矛盾冲突的可能性,而且一旦发生冲突,其加害行为的实施往往是针对与其直接交往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年龄上的“重合性”是必然的。同时在25—34岁之间的男性生理、心理已经完全成熟,社会化过程也告一段落,处于相对平稳期。如果是正常社会化的人,在这一时期其社会角色相对确定,上要赡养父母,下要抚育子女,还要照顾配偶,其社会责任较大,社会压力也较大,可以说是社会矛盾的交集点,处于矛盾冲突的漩涡中心,那么这一时期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必然大;如果是没有正常社会化的人,无论是自身原因还是社会、家庭原因,其本应确立的社会角色关系没有建立,如该结婚而没有结婚,该有自己的职业而没有等,这就容易造成心理失衡、人格扭曲,一旦发生矛盾冲突实施加害的可能性极高。那么为什么18—24岁之间的女性被害率极高?其原因与这一时期女性自身生理、心理原因有关,其社会关系相对多元化,特别是情人关系较多。同时这一年龄段的女性正处于职业关系“分化期”,有的女性通过自身的家庭、经济、教育等优势确立相对稳定的职业及社会关系;而有的女性由于缺乏家庭、经济等关系,自身又没有良好的文化素质,造成职业的缺失及社会关系的不完整,再加上欲过奢华的生活而不愿意辛勤劳作,就有利用自己年龄、姿色的优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为“年老色衰”时奠定物质基础,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明知危险而为之,一旦发生冲突往往成为被害人。

(三)动机目的原因分析

一定的行为受一定的意识支配,行为与人的主观意识密不可分。就犯罪而言,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实施的,这一行为不是凭空、无故产生的,而与人的意识有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出有因。像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犯罪,不可能没有特定目的无故杀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必定为实现其特定目的而为之;被害人之所以被害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自身存在与加害行为的相对被害“动机目的”,正是这种“动机目的”,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在客观上与加害人的加害动机目的形成相互影响、对应、依存、促进的关系,促进了加害目的的实现。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情杀、财杀两类案件占抽样案件的59.5%,原因何在?这又轮回到人的本能,“食、色性也”,“食”不只是简单的吃,而是人类生存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需要,也就是现代意义的“财”;“色”也不只是满足性欲、人类种族繁衍需要,还有人与人之间感情的交流与依托,也即现代意义的“情”。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就不可能超脱“财、色”这两个人类基本需求。一旦这两个基本需求中的任何一个不能得到满足,人的基本生存和种族繁衍就失去保障,那么为了能够生存并繁衍种族,失去保障的个体就可能与处在同一环境中的其他个体争夺这两项“资源”,继而发生矛盾冲突而实施加害行为。

(四)社会角色原因分析

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其价值目的的实现离不开与他人的交互作用,这个作用融入到人的整个社会化过程,人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社会交往就越广,而且能够与他人共存,和谐相处,同时在社会化过程中也必然存在矛盾、冲突,这些“共存相处、矛盾冲突”必然融入社会角色。一个孤立的人是没有成功社会化的人,在社会中也不可能有与其相适应的位置与角色,也就不可能有矛盾冲突。社会角色是人们在特定关系下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邻里、同事、朋友及情人(恋人)等多种社会关系,社会角色是相对的,是人在特定社会环境中相互作用的产物,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决定了角色之间冲突的必然性,也是社会内在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犯罪的生成离不开人与人相互作用,在这作用过程中存在着相对意义上的陌生人和熟人。就熟人之间的犯罪而言,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在犯罪发生之前就业已存在相识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社会角色关系。角色间的互动有两个结果:可能向好的、良性方向发展;也可能向恶的方向嬗变,犯罪的产生就是角色关系向恶的方向嬗变的结果。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为什么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故意杀人案件明显多于陌生人之间的犯罪案件?一般说来,熟人之间的交往多于陌生人,发生矛盾冲突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熟人之间的犯罪多于陌生人之间的犯罪也是必然的。按照常识,关系越亲密,感情依存度越高,越不可能杀害对方,但是为什么社会角色关系越亲密,发案的几率越高?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人的角色关系也是如此,角色关系越亲近,相互依存度越高,相处的时间也长,交往也频繁,发生矛盾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当关系好时,“同”的一面大于“异”的一面,角色关系表现相对和谐;当关系不好时,“异”的一面大于“同”的一面,角色关系表现相对不和谐,就可能发生矛盾冲突诱发犯罪。只要有人类社会,角色关系的好与不好始终处于胶着状态,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从这个意义上说,角色关系越亲密,发生犯罪的可能性越高。

三、故意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对策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总体上讲没有加害就没有被害,没有加害人就无所谓被害人,也就是说,犯罪是由加害人、被害人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交互作用促成的,那么对策分析也是围绕社会环境、人(加害人、被害人)及其相应的责任展开。

(一)社会环境对策分析

只要有人类就有人类社会,也就有社会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人类社会。就社会矛盾而言,是通过社会中业已存在的各种冲突及有规律的基本矛盾来影响、促进犯罪的生成[5]3。社会的发展是矛盾作用推动的结果,有社会就有矛盾的存在,有矛盾就有冲突,有冲突必然会诱发犯罪的生成。从生产力角度看:古代生产力落后,物质资料匮乏,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满足,人类面临生存威胁,为了能够生存而犯罪[5]6;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整体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生存威胁得以缓解,但是贫富悬殊势必产生矛盾、冲突而产生犯罪。因此减少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就必然要在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改善人们生活水平,使人们的生存有保障的同时,切实缩小贫富差距。从生产关系角度看:社会是人群集体,是自己与他人的共同体,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就体现在与他人的交往关系中。由于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政治、教育、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着不平等,在交往中必然存在利害冲突进而诱发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从上层建筑角度看: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影响,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内容是意识形态和制度机构。上层建筑同犯罪间的关系有正负两个方面,即上层建筑对犯罪有遏制和助长作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对犯罪起遏制作用,但上层建筑中的某些因素和官僚主义、权力滥用、司法腐败则又助长犯罪[5]7。因此社会环境在犯罪的生成中,既为加害人、被害人提供场所、机会,同时又是诱发犯罪的天然因子。

(二)人的对策分析

人(加害人、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案件的主体因素,就人的因素而言,有人的生物、心理等因素。人是社会中的人,没有社会无所谓人;同样没有人也无所谓社会环境。从加害人的角度看,人的道德观念是由人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存在决定的,道德水平实质上就是人对社会的适应程度,群体性(社会性)的强弱,要保持对社会的适应性,具体到加害人就要不断地学习,接受教育,提高人自身的心理素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被害人角度看,加害人之犯罪是对公共利益,个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的不法侵害,因此犯罪行为的实施必定受到侵害对象的性质和状况的制约,这就是说,犯罪行为实施具有对象选择性,选择有利的对象进行加害,由于被害人有意无意地使自己处于被害的危险状态,如到危险的自然环境中,或是由于被害人自己具有一定的非法动机或行为而使自己处于被害的危险境地,或者是由于自己疏于防范而招致被害危险。也正是这些因素使其所处的特定危险环境诱发、促进、推动了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促使犯罪生成。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弱点是最易被犯罪人利用而实施犯罪的,改善易被害者的不利社会地位,保护弱势群体,建立各项社区防范制度,被害人个人改变自己易于招致被害的行为方式,是预防犯罪生成的另一途径。

(三)加害人、被害人、社会环境三者关系及责任均衡分析

从加害人、被害人、社会环境角度看,在故意杀人罪中三者是有机统一体⑤,缺失任何一方犯罪就难以生成。社会环境能够制约犯罪的生成,也能诱发犯罪的产生。抑制犯罪的生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谐的社会会进一步抑制犯罪的生成;诱发犯罪的生成则破坏了社会环境,使社会不和谐,不和谐的社会再诱发犯罪生成,造成更多的加害人、被害人,形成恶性循环。从整体上看,三者之间是互动的统一体,密不可分;从单个因素看,每个因素在动态变化过程中相对其他因素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以上的故意杀人罪的实证分析看,虽然加害人、被害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受不同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形成不同的人格,但是在具体的犯罪生成时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相对来说社会环境是“常态”,假设社会环境是常量。对故意杀人罪中加害人、被害人责任进行分析:把犯罪的责任作为整体“1”, 则存在“加害人的责任=1-被害人的责任(过错)”等量关系,也就是说, 当被害人的责任过错为“0”时,加害人的责任为“1”,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无过错被害人、部分陌生人之间犯罪、部分因财杀人、交通肇事杀人等。随着被害人过错由“0 ”到“1”逐渐增长,相应加害人的责任由“1”到“0”逐渐减少。 当被害人的过错等于“1”时,加害人的责任是“0”,也就是说加害人不承担责任,如正当防卫杀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是“常量”,假设被害人作为常量。被害人个体因素之所以可以作为相对稳定的常量,是因为有些犯罪的被害不是具体的被害人(吸毒、赌博等),有些犯罪被害是非自然人(单位被害人),而在故意杀人罪中则主要是针对不定多数人的生命。也就是被害人无责任时分析加害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责任,即“加害人的责任=1-社会环境责任”,当社会环境和谐,其责任是“0”,加害人负完全责任;如果社会环境不和谐,随着不和谐程度的增加,加害人的责任相应降低;当社会环境的责任是“1”时,加害人的责任是“0”,如特定环境下不存在加害人做出合法行为(不杀人)的期待可能性。

注释:

① 这400个样本是随机抽取的,案件发生时间集中在2002—2004年, 来源于人民法院网案例库(2005年6月阅)、法意实证网判决书http//www.lawyee.com(2005年6月阅)、某地中级法院判决书。在这400个样本中,共同犯罪28起,具有黑社会性质集团犯罪的6起,本文在统计上以判决时认定的故意杀人罪为统计对象;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害人中是累犯或受到过刑罚处罚的37人,占加害人总数的7.4%。

② 本文中社会角色的确立是以个体为中心进行推演的, 按血缘关系分为父母关系、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按姻亲关系分为配偶夫妻关系、公婆关系、岳父母关系及现代意义的准姻亲的情人关系;按社会交往关系分为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邻里关系等。据此,结合加害动机目的对400 个样本进行归类,分为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情人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兄弟关系、同事关系八类。其中夫妻关系中把婚外情引起的杀人案件归入情杀,把骗保险金杀死配偶的归入财杀,把因恋爱杀人的归入同学关系而非情人关系。

③ 本文的过错采用有过错与无过错二分法:无过错是指完全无辜的被害人;有过错是指被害人有意无意的行为使自己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明知不法而为之或者过于自信被害不会发生。

④ 报复杀人中的过错有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之分:直接被害人是指被杀的个体本人;间接被害人是指被杀个体的近亲属。有的报复杀人案件直接被害人本身无过错,其被害是由于近亲属的先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这类案件46起,占63%,有的报复杀人案件是直接针对有过错的被害人实施的,这类案件27起,占37%。这里过错包括被害人过错和被害人近亲属的过错。

⑤ 主要参考高维俭著《刑事三元结构论》(北京大学2004届博士毕业论文),为了行文需要把加害者、被害者、刑事环境三元转换为加害人、被害人、社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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