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十周年回顾_中英联合声明论文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十周年回顾_中英联合声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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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的12月19日,是中国现代史和国际关系史上一个重要的日子。这一天,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宣告中国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从而结束了自鸦片战争以来的这段不幸历史。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使邓小平同志和党中央用“一国两制”解决港澳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计划,首先在香港问题上得以实现。

我有幸参加了中英联合声明的签字仪式。我还记得在签字仪式上,当时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讲过这样一段话。她说,“‘一国两制’的构想,即在一个国家中保留两种不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是没有先例的。它为香港的特殊历史环境提供了富有想像力的答案。这一构想树立了一个榜样,说明看来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以及应该如何解决。”

收回香港保持繁荣的两全之策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不承认英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3个不平等条约。但是主张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随着1997年的逐渐临近,香港问题开始提到中英两国政府的日程上来。中国政府认为,解决香港问题有两条原则是缺一不可的,这就是:一,到1997年7月1日,中国一定要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二,恢复行使主权后,也一定要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开始时,有些香港朋友认为,恢复行使主权和保持繁荣,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还有的朋友说,谁能有办法同时实现这两条,那他就是天才!

其实,这些忧虑是不必要的。还在香港问题提上日程之前,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已经确定了争取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并且提出了实现统一后,台湾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甚至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等政策。后来,邓小平同志会见英国人士谈到香港问题时,也曾表示,希望他们研究一下我们对台湾的政策。

中国政府在研究解决香港问题的政策时,就是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并征询香港一些知名人士的意见,逐步形成了后来的12条方针政策。

有协议比无协议归还对英有利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从此开始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会谈。在会谈的第一年中,由于英方坚持“三个条约有效论”,坚持“香港的繁荣离不开英国管理”的错误逻辑和“以主权换治权”的立场,致使会谈毫无进展。

中方坚持1997年一定要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原则立场,不为英方打出的“信心牌”、“民意牌”、“经济牌”所动。同时,又阐明了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原则而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并且宣布,不管中英是否达成协议,中国将不迟于两年就要宣布对港政策。

到1983年9月,香港经济发生了较大波动,港币汇价大幅下跌,到9月24日已跌到1美元兑9.505港元,接近1:10。当天,香港市面上出现了排队挤提和抢购日用品的混乱场面,被人们称为“黑色星期六”。

经过这场风波之后,英方明白,中方决不会在主权和治权问题上妥协,与其达不成协议,让中方单独宣布对港政策,还不如接受中方按“一国两制”解决香港问题的方案,对英方比较有利。正像英方在后来公布中英联合声明的白皮书中所承认的,“目前的选择就是在一项双方同意而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下,把香港交还中国,或是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把香港交还中国。”

1983年10月,英方向中方传递口信,表示不再坚持以主权换治权的立场,愿在中方对港政策基础上探讨解决香港问题的办法。这样,会谈才得以顺利进行,并在第二年9月达成协议,草签了中英联合声明。

1984年12月19日下午,在中英联合声明签字仪式之前,邓小平同志同撒切尔夫人再次会见时,撒切尔夫人对邓小平表示,会谈的成功就是因为有了他的“一国两制”的构想。

“一国两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很重要的一项后续工作,就是制定一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一国和两制、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之一。有些人担心将来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干预太多,不利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主张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越管得少越好。有的抱着“民主拒共”的想法,主张加快香港民主进程,以抵挡中央的“干预”。另有一些人则认为,按照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阐明的政策,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在某些方面比一些联邦制国家的邦和州还要大,如实行与全国其他地区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作为单独的关税地区,有货币发行权和出入境管制权,中央不征税,财政不上缴等,都是联邦制国家的邦和州所没有的。但是,香港毕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国家或独立的政治实体,高度自治也不同于“完全自治”。因此,在授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保留作为一个统一国家而必须由中央行使的某些权力是完全必要的。

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4月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时,曾就此发表过重要讲话。他指出,“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不管就万事大吉了。”“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中央的政策是不损害香港的利益,也希望香港不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邓小平同志谈,“有些事情,比如1997年后香港有人骂共产党,骂中国,我们还是允许他骂,但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可。”

基本法经过将近5年的起草工作,对于涉及到一国和两制、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许多问题,例如,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基本法的解释权属谁;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不符合基本法怎么办;少数全国性法律应否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谁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以及基本法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等,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争论。最后,起草委员会兼顾了“一国”和“两制”这两个方面,在基本法中既规定了作为一个统一国家必须由中央行使的某些权力。又充分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情况,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在行政、立法、司法方面的自治权,妥善地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

特区不能变成独立的政治实体

英方在接受按“一国两制”原则解决香港问题并同中国达成协议的同时,也表露出一种意图,就是企图歪曲并利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政策,把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变成一个独立于中国之外的政治实体,使中国对香港的主权和治权,徒有其名而无其实。特别是后来,英方采取了同中国不合作的政策,更加紧了这方面的部署。

英国于1990年通过了一个《英国国籍(香港)法》,单方面决定给予22万多香港中国居民以“完全的英国公民地位”,并使他们享有“居英权”。英方特别提到要在“香港的关键位置上“物色国籍的“受惠人”,并且还要保留一批名额给接近1997年时“进入关键岗位的人”,使他们在1997年后继续效忠大英帝国。

英方还一反过去不赞成在香港搞《人权法案》的主张,于1990年在香港搞出了一个《人权法案》,并赋予它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的地位,从而把基本法架空。最近一个时期,英方又根据这个《人权法案》,对香港现行法律大加修改,把一些本来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条款改得不符合基本法规定。

在香港的政治体制方面,英方企图加快香港立法局直接选举的进度,加大立法局的权力,变行政主导为立法主导。在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第一届及以后立法会的直接选举议席作了明文规定之后,港督彭定康又通过他的“政改方案”企图把本属间接选举的部分弄成变相的直接选举。

英国在它过去统治香港的100多年中,从来没搞过什么“人权法案”,也从来没实行过什么“民主”,但在它快要撤出香港的时候,却突然对“人权”和“民主”表现出巨大的“热情”和“积极性”。明显的目的,无非是想在1997年后最大限度地保留它在香港的利益和影响,并为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置障碍和制造困难。

在政权的交接问题上,英方也不情愿像自己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所说的那样,“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企图撇开中国政府,搞私下授受,由港英政府把权力直接交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英方所搞的这一切,是中国政府绝不会同意的,因此也是行不通的。

再过两年多一点的时间,中国就要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了。如果说,10年前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时,“一国两制”的构想还是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国际协议中得以实现,那末,到两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功建立时,“一国两制”的构想就要在香港真正变成现实了。让我们迎接这一天的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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