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比较_权益结合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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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指通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联合或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控制权,而将各单独的企业组成一个经济实体。其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缓解竞争压力、取得经营和财务协同效应、争取发展空间和市场份额、谋求发展战略等。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企业中越来越多的采用企业合并实现自身战略发展的目标。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面临全球化的强大竞争压力下,企业通过合并增加竞争优势是未来不可避免的趋势,企业合并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企业合并必然要涉及到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目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和新主体法。其中新主体法将企业合并完全视同新设企业,因而要求将合并各方的资产与负债项目均调整为现行价格,目前仅在理论界偶有提及,在实践中应用很少,在这里只讨论前两种方法。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含义和特点

(一)购买法的含义和特点

顾名思义,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净资产的行为,认为这一交易同企业直接从外界购买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并无任何区别。由于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项购买行为,因此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1.实施合并的企业,应该按其成本进行核算,该成本为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等于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支付的其他购买价款的公允价值与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之和;

2.如果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购买企业收到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3.如果被合并企业丧失了法人地位,购买企业的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正商誉或负商誉);

4.从购买日起,被合并企业的经营成果应该合并到购买企业的损益表中;

5.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到购买企业中。

(二)权益结合法的含义和特点

权益结合法又称权益集合法或联营法,它是将企业合并视为经济资源的联合,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这种方法认为,当一家企业完全以自身的普通股去交换另一家企业的几乎所有的普通股时,其实质并非购买,而是参与合并各方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他们全部的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因此,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购买方。由于将企业合并视为权益的结合而非购买,因此权益结合法的特点主要有:

1.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各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损益都要全部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之中;

2.参与合并各企业整个年度的留存利润均应并入合并后的企业当中;

3.各企业所发生的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4.参与合并的各企业,其会计报表通常不用作变动,依然按照账面价值反映资产和负债,也即是不用将其反映为公允价值,也不确认为商誉;

5.已登记入账的发行股本的金额与支付的现金或以其他资产形式支付的额外价款之和,同账面登记的购买股本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

6.若参与合并各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不一致,则应予以调整,以保持合并后会计方法的一致性。

二、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企业的会计处理分如下三个步骤:(1)记录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或支付的价款。此时,应借记长期投资(成交价),贷记银行存款(实际支付数)、股本(面值)、资本公积(成交价与现金、股本数的差额)等账户。(2)记录发生的合并费用。借记长期投资或应付产权转让款(直接合并费用发生数额)、资本公积(股票发行费用等)、合并费用(合并间接费用)等,贷记银行存款(实际支付数)等账户。(3)记录投资成本的分配。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商誉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账户及长期投资或应付产权转让款等账户,这里有关资产与负债账户均按事先确定的公允价值记录,长期投资或应付产权转让款按该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数记录,它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商誉账户。

被并企业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即注销资产和负债项目时,借记应收产权转让款(成交价)以及有关负债账户(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账户(账面价值),借贷方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也可以列为利润或损失;产权移交后,借记股本(面值)、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所有权益账户,贷记应收产权转让款。

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个步骤:(1)所有者权益合并。这是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的关键。应借记长期投资(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贷记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留存利润等账户。资本公积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留存利润有时小于或等于被并企业账面价值上的留存利润数,这些变化主要取决于实施合并企业对被企业发行股票数额的变化。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投入资本(即原股本数加资本公积数)时,资本公积在贷方,留有利润数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大于被并企业投入资本时,则会出现资本公积在借方、留有利润数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额的现象。其具体数额的确定,则取决于下列冲销每一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顺序及数额:被并企业发行在外股票的面值;被并企业资本公积;实施合并企业的资本公积;被并企业的留有利润;购买企业的留存利润。(2)合并费用的处理。借记有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3)投资数额的分配。借记各项资产及销售成本(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等项目,贷记负债以及销售收入(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长期投资等账户。这里资产,负债等项目均以账面价值入账。

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记录并入的净资产,账上也不确认商誉,但不等于说被并企业原来账面上不确实的数额不能予以调整。诸如待摊费用等项目,若在实施合并企业已无价值,仍应予以注销。

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从现金流的角度来说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最本质的区别之一是:是否提前确认企业的未来收益。这种未来收益的提前确认是通过确认商誉和计价基础发生变化来实现的。在购买法下,将取得成本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这实际上是企业未来超额现金流入的折现。而用公允价值取代账面价值,从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可摊销或可折旧资产。由于这部分资产的抵税作用,使得企业本期的现金流出减少,净现金流量增加。这部分增加的现金流量可以看作企业未来部分正常经营收益的折现。在权益结合法下,不确认商誉,也不改变资产的计价基础,企业按正常情况分期确认收益,没有提前确认未来收益。

除以上实质区别外,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企业合并日,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区别

在企业合并日,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主要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权益结合法 购买法

所并入净资产的计价基础 原始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是否确认商誉不确认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

并在一定的期限内摊销

合并当年所并入的被购并企业 期初为起始时点,包括了 以合并日为始点,不包括

会计收益的起始时点 整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收益 合并日前的会计收益

被并入企业的资本公积转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在编制合并资产和留存

和留存收益 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去收益负债表时予以冲销

合并费用的处理 与合并事项有关的直接与合并事项有关的直接

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费用增加购买成本

(二)在企业合并日后,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区别

1.对企业合并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的处理方法不同

在购买法下对于合并企业合并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不需要进行调整;在权益结合法下,对于合并企业合并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要按照合并后的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

2.对合并当年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对被合并企业本期损益的处理方法不同。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合并企业全年的损益都并入企业的年度利润表,因此,只要企业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期中,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又有利润,则权益结合法下编制的合并企业利润表利润一定大于购买法下编制的合并企业利润表利润。在权益结合法下,所有与合并相关的成本都计入合并企业当年的费用。而在购买法下,与合并相关的直接费用增加购买成本,只有与合并相关的间接费用才计入合并企业当期的费用。所以单从合并费用的角度看,权益结合法对合并费用的处理会对本期收益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但是一般情况下与合并企业本期的收益相比较,合并费用往往较少,权益结合法对合并费用的处理对本期收益的负面影响,可能不能抵消其对本期收益的正面影响。权益结合法下的本期收益仍然大于购买法下的本期收益。

另外,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被合并企业可辨认资产的评估价值往往大于其账面价值。所以,在股权联合企业合并后,合并企业仅仅需要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按市价出售便可获取资产增值的收益,直接增加本期的收益。

3.对合并以后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

在购买法下按照公允价值记录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资产。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都高于其账面价值,尤其是实物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表现得更明显。随着企业的经营,在企业合并后的若干年内这些资产的增值部分都要转化为成本费用。这将导致合并后年度购买法下的固定成本费用高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固定成本费用。另一方面,在购买法下购买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其在一定的年限内摊销。商誉的摊销又会相应地增加成本费用,因此在合并的以后年度,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仍高于权益结合法下的成本费用。相应地,购买法下的年度利润小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年度利润。

4.对合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影响不同

在购买法下,无论采用现金、债券或是股票作为合并的支付手段,其结果都是对被合并企业股东权益的剥夺或削弱。在合并后的公司企业中,原合并企业股东的权益得到维护甚至有所增强,即使是在用股票支付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为原合并企业的股东在不追加投资的情况下所控制的资产数额增加了。换句话说,在购买法的情况下,合并前后企业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动。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双方通过交换普通股股票的方式实施合并,双方股东对合并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即使不享有与原合并企业股东对等的控制权利,对合并后的企业也有重大的影响力。因此,有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动。

5.对现金流量影响不同

在权益结合法下,因为采用换股的方式并没有现金支付,因此换股合并不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合并后的现金流量是参与合并各方现金流量的汇总。同时还需要对合并以前年度的现金流量表进行追溯调整。在购买法下发生了现金的收付行为,与合并有关的现金流量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合并企业所获得的净资产公允市价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合并中对收购价款的支付(除现金支付)作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同样,在购买法下也可能会扭曲合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流量趋势。在合并当年的现金流量表中只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产生的现金流量,而合并以后年度的现金流量中则包括被合并企业全年产生的现金流量。这样在将合并当年的现金流量与合并以后年度现金流量相比较时,会产生合并前后现金流量迅速增加的错误印象。

6.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同

企业合并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不同,对所得税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合并后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采用权益结合法核算使得企业合并后的报表收益较高,相应的应交所得税也较高。购买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双向的。从各项资产的角度看,由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形成递延税赋。当这些增值的资产使用时,递延税赋逐渐转化为现实的税赋。这个作用增加了企业的税赋。从企业整体的角度看,由于评估增值资产的摊销,又会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赋。值得一提的是,在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一般不允许将商誉的摊销作为纳税扣除。如果允许商誉摊销抵税,那么购买法下税赋的减轻更加明显。

其次,从被合并公司股东的角度看,在购买法下,相当于被合并公司股东转让了自己的股权取得现金收入。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权的账面价值,则对于其超过部分,被合并企业股东应当缴纳税款,并且其纳税责任是即期的。而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合并企业股东并未取得现金收入,他得到的是股票。因而其税赋要递延到被合并企业股东将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溢价时实现,即其税赋为延期税赋。

7.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对各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

由于两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不同,必定对会计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

(1)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在合并企业以非债务方式对被合并企业实施合并的情况下,在使用购买法时,由于资产各项目的评估价值往往大于其账面价值,从而使得在购买法下的合并后企业总资产大于在权益结合法下的合并后企业总资产。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的角度看,企业债务的评估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往往差异不大。这样两方作用的结果是在购买法下的资产负债率低于权益结合法下的资产负债率。

(2)对流动比率的影响。在购买法下,以公允价值记录所取得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大于其账面价值,使得购买法下的流动资产大于权益结合法下的流动资产。在流动负债变动不大的条件下购买法下的流动比率高于权益结合法下的流动比率。

(3)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1998年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10家上市公司采用换股方式合并了另外10家非上市公司。其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收益(EPS)比较如表2所示。

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收益(EPS)直接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ROE=净利润/净资产

EPS=净利润/普通股总股数

按照购买法进行模拟计算,则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收益(EPS)两个数据需要进行调整,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Goodwill:外购商誉APP:购买溢价或合并价差

ROE=净利润/(净资产+APP)

EPS=净利润/普通股总股数

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对所有者权益的合并只是简单的相加,所以并入的所有者权益低于购买法的。另一方面,由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合并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全年的利润,所以合并利润高于购买法下的合并利润。这样产生的结果是权益结合法使得合并后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相反,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8.两种合并会计方法的信息质量比较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由此也影响到会计的信息质量。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看,购买法提供了关于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信息,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从而其提供的信息有极大的相关性;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由于权益集合法按历史成本反映合并后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因而,其信息的可靠性较高;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来看,采用购买法使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时采用的是新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而合并前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采用权益集合法,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都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不存在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的问题,但在跨国合并时,由于有些国家限制甚至禁止采用权益结合法,因而可能使得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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