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生命视野的理性支点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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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12)10-0046-07

自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说诞生以来,人们对逻辑的研究大体沿着技术路线或思想路线展开。结果显示,逻辑不仅是科学认识、获取知识的有效工具,它还内蕴着对人的生存方式的价值考量,具有滋养人文情怀、规约公共理性的重要作用。这可以归因为,体现推理、论证智慧的逻辑,生成于人类的认知、对话、交往、辨谬等活动中,与人类的生产、生活相伴。逻辑精神涌动于人的存在状态与社会发展的交互作用之中,偏离逻辑易发生思维混乱,缺失理性会导致生活无序,逻辑由此承载了人类生活、社会发展的理性支点作用,其人文价值不断凸显。尤其当社会生活发生转型之时,更加迫切需要激发社会内在构成要素的理性自觉,拓展逻辑的生活视界。重建生活世界共同的精神家园,必然离不开对逻辑的生活智慧的探究。

一、构建有序生活的言说方式

亚里士多德创立的逻辑思想体系,是变迁时期希腊城邦社会生活的产物,又恰与当时思想家们探究宇宙秩序的实证精神和对平等关系幻想的世俗解释相契合。随着当时希腊各城邦之间在生产、生活上的交往日趋频繁,要求政治家具有长于有效论证的辞令,才能在处理内政外交事务中取胜。不仅如此,伴随希腊奴隶主民主城邦制的建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许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过公民会议讨论通过,普通公民要有在公开场合表达观点的高超技能,才能更好地承担和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在人们将世界的本原和秩序作为同样重要的问题提出来以后,就要求给出一个与人类理智相称的回答,城邦秩序的特点就是社会生活的理性化。逻辑就是因其能提供思维交流的准则,而成为人们参与公共生活、进行演讲论证的有效工具。如韦尔南在《希腊思想的起源》一书中所言:“这门随着欧几里得的理论而出现的、涉及抽象对象的科学,从有限的几条公设、公理和定义出发,把严密演绎得出的命题一个接一个地连接起来,用具有形式化特点的验算来保证每个命题的有效性,并在连贯的推理中把这种有效性确定下来。”①因而,在人们将宇宙秩序思想投射到社会生活之际,逻辑作为有效推理、论证的工具便应运而生。在以宇宙内在规律和分配法则为依据探究城邦平等秩序的过程中,希腊理性精神所孕育的逻辑智慧、对话方式,被融入到追求公民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生活中,成为构建对称、平衡、平等的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新的言说样式的重要路径。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有序的社会生活离不开共同的目标,而在选择、确立并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有关推理、论证的逻辑言说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几乎每一个人和所有的社会共同体都有某种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人们有所选择或有所回避。这个目标简单说来就是幸福及其组成部分。让我们通过证明来确定什么是单纯意义上的幸福,幸福由什么部分组成。”②亚里士多德还将“幸福”规定为具备德性的优良行为,并由此展开对“德性是高尚的”这一命题的演绎论证。他认为,值得赞颂的事物,或因为善良而令人愉快的事物是高尚的,德性既善良又值得赞颂,所以,德性必然是高尚的。亚里士多德还揭示了德性具有公正、勇敢、节制、大方、大度、慷慨、和蔼、明智以及智慧等内涵,并进一步指出,对其他人最有用处的德性才是最高的德性。为了深入而充分地论证德性的特征,他对公正、勇敢、节制、慷慨、大方、明智等概念又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在廓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他提出一系列关于荣誉至上的命题,以三段论式推断出德性是高尚事物的结论。

一个追求幸福理想的社会共同体,必然有赖于思维共同体、言说共同体的存在。当公共事务管理中讨论、争论、辩论等话语表达方式成为城邦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时,“涉及全体人利益的问题,现在都应提交给论辩的艺术,通过论战来解决。所以这些问题必须能用演说的形式表述,符合证明和证伪的模式。这样,政治和逻各斯就有了密切的相互联系。政治艺术主要就是操纵语言的艺术,而逻各斯最初也是通过它的政治功能认识了自己,认识了自己的规则和效用。历史地讲,正是修辞学和论辩术,通过对演说形式这种在公民大会和法庭斗争中克敌制胜的武器的分析,为亚里士多德的研究开辟了道路。亚里士多德不仅确立了说理的技巧,还确立了论证的规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真的逻辑,它是理论认知所特有的,与指导实际活动中随机性争论的可能性逻辑和或然性逻辑相对立”③。显然,说理论证的方法成为城邦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逻辑的有效推理、论证,将其转换为一种社会公共文化,使公民相互信任,获得由节制、美德、信任等要素构成的社会和谐的内在心理补偿,产生可信的社会效应,进而发挥出政治的真理功能。正像彼得曼所指出的那样:“传统希腊思想对个人成就的定义是过一种高尚而满意的生活。政治成就也在于创造一种满意的市民生活。”④逻辑论证的有效性即在此得以凸显,因为它存在于说服的修辞艺术中。柏拉图《理想国》中所描述的“理想的城邦”,也生动地展现了理性与言谈的不可分割性,表现出推理、论证在城邦生活的解释、说明、讨论中所具有的逻辑力量,有助于改变人们对已有命题的看法。在苏格拉底看来,厌恶理性是人类最大的邪恶,因为没有合理的论证,生活就失去了指南。柏拉图以苏格拉底思想为核心,指出在纯粹的欲望世界里,根本没有任何理性,如果要让我们的个人生活乃至社会生活具有一定意义,就必须陈述对生活的见解,“论证就是澄清我们确实已经认识了这些事物的一些方法;论证能够确定我们的观点,否则它们就要四处游荡……故事并不能提出具有前提和结论的逻辑证明”⑤;只有有效论证,才能正确理解“正义”、“公平”、“善”等概念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与人类理想及幸福相关联的论证,充满着逻辑的力量。

在《论题篇》和《辨谬篇》中,亚里士多德总结出一系列关于论证的逻辑原则和反驳诡辩、谬误的方法,为人们有效表达思想,实现生活目标提供了必要的逻辑准则。在他看来,阐释观点、进行论辩,都要有明确的论题,即要把所提出的问题或讨论的论题明白确切地表述出来;明确论题的有效方法是下定义法,即通过确定所要论证的对象的内涵,使论辩双方能在同一的确定意义下讨论问题;要选用确实可靠的论据使论题得到支持,即应使论题得到真实理由的论证,并且所用论据不能依赖于论题。为了使人们在论辩中能正确表达思维、批驳谬误,亚里士多德还通过四谓词理论向人们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论辩方法,要求人们在辩驳中不能自相矛盾。在《论题篇》的开篇,他提出:“本文的目的在于寻求一种探索的方法,通过它,我们就能从普遍接受所提出的任何问题来进行推理;并且,当我们自己提出论证时,不至于说出自相矛盾的话。”⑥显然,他强调避免意见表达的矛盾性、遵循思维的无逻辑矛盾规则,这是增强说服力、赢得信任的前提。在《论题篇》中,他还将推理分为辩论的推理、证明的推理、争胜的推理和谬误的推理;其中,“辩论的推理”是一种论辩、服人的论证,“证明的推理”有助于人们求得科学知识。在《辨谬篇》中,他归纳出十几种谬误的表现方式,对怎样识别诡辩及不合乎逻辑的推理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就对付诡辩和谬误的逻辑方法作了详细阐述,指出:或者推翻论敌的一个前提;或者指出论敌结论的错误;或者考察一下论敌的推理过程是否有效。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证明或反驳的逻辑要求,都是以具体论证内容为基础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社会的有序性发展离不开说理论证,而说理论证是否充分,决定其能否达到说服的目的。这些在研究演讲、论辩术过程中产生的理论,构成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说的重要内容,也体现了亚里士多德逻辑在人们规则意识的养成过程中不仅仅作为一种思维的工具,而是“同说服论证相关联,说服论证是一种证明,因为我们认定事物得到了证明之时就是我们达到最大限度的信服之时。……一个非常精通三段论的构成及构成方式的人将会是推理论证方面的行家里手,假如他进而知道推理论证有什么样的性质以及它与三段论有哪些区别的话”⑦。不难看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包括三段论在内的推理技术一经运用于对幸福、美德的理解与论证中,并进而实现说服目的,那它就远远超出了工具的作用范围,而具有了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文价值。

二、达成幸福生活的人文智慧

逻辑智慧从其形成之时就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保持着张力,参与人类思考世界的本原与人生的意义。人类在追求生活理想的曲折过程中,表现出由经验的、情感的自在自发状态,向超越自在自发本性、展开自由自觉的创造本性的转变。弘扬人的理性本质,对生活目标进行前瞻性思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涵方面的独特表现。人类生活本身包含着矛盾的多样性,需要人们具有对未来生活多样性的推断能力,进而去选择、接受多样性的生活。逻辑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反映其与人自身的存在方式以及人赖以生存的社会发展走向的关联,折射出逻辑的双重价值指向:

一方面,逻辑为思辨活动提供工具。在思想空前活跃、自由争辩之风盛行的古希腊,人们思考、讨论的对象由自然界转向人自身,这导致思维工具发生变革,激发了逻辑作为推理、论证工具的形成,逻辑成为人们获取知识、认识真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由于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中心内容是推理,而推理理论的核心就是以揭露诡辩、批驳谬误、探求真理、获得科学知识、推断结论为目的的证明,所以,亚里士多德用了相当大的精力去探索有效和无效的推理论证形式,以使人们认清无效论证的要害,掌握认识真理和表达思想的有效工具。近代德国思想家莱布尼茨,在反思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的基础上,尝试将人类思想符号化,用机器演算的方法去理解人类思想的构成,“他希望发现一种能使所有推理都透明清晰的普遍语言。这种语言将是进行推理的有效工具”⑧。这种大胆设想,使后继者将人脑的推理活动,对象化为机器技术,极大地拓展了逻辑的工具作用范围。另一方面,逻辑为达成生活幸福探究路径。古希腊逻辑思想萌生于苏格拉底对话中,苏格拉底相信“理性的追寻和省察能够帮助人类生活得更好、更幸福”⑨,所以,他致力于塑造理性的个人。在苏格拉底看来,人是宇宙的中心,理性是人的中心。他认为,每一个陈述都有逻辑推论,即“所有的信念都有你不曾认识到的隐含信息,不过,你可以藉着逻辑的力量认识到。……如果你不认识自己信念的推论,你就不认识你自己”⑩。这里明确阐释了理性及逻辑功能在人类认识自身活动中的重要性。苏格拉底主张,真正的教育就是积极地、批判地运用理性去发现价值观,然后再用这种价值观去塑造人,相信理性能够解决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他的学生柏拉图则力图根据理性的准则来安排人们的政治生活,进而建立理性的社会。在《理想国》中提出,应根据每个人的差异,安排与其能力、欲望相一致的工作,这样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理性的社会。

在探讨人类活动的目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指出:“幸福是终极的和自足的,它是行为的目的。”(11)显然,亚里士多德将幸福与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视为人类的生活命题。生活由一系列积极的活动构成,作为个体的人总是要追求最好的生活,同时个体又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所以,还要关注最好的社会应当怎样。既然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幸福,那么,该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在选择获得幸福的方式上,亚里士多德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他分析了人类的生物学结构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联,他“把这些不同的活动都归入推理的范围。人类擅长推理,这意味着我们只有在能够运用这些能力的场合下,才会兴旺发达。另一方面,如果人类发现自身处在不能推理的处境,那么,我们将不会幸福”(12)。亚里士多德强调推理活动是人类美好生活的组成部分,将推理作为获得幸福的必要条件;同时,他还将推理作为论证,认为,当推理的前提是真实的,并且由其能必然推出新的判断,那么,这种推理就是证明。他强调论据的真实及其与论题之间的必然推出关系。就他的思想而言,作为证明的推理并非专门服务于研究哲学问题、解决逻辑问题,而是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包括鞋匠考虑做鞋、管道工决定怎样疏通马桶等,都是在使用推理。亚里士多德还将推理作为论辩、思考、纠错的能力,他主张要发现一种推理能力,即能够从一般前提出发去解决具体问题。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推理能力,可以通过训练习得,为追求美好生活提供有用知识,进而成为通向幸福生活的必由之路。

如果说苏格拉底关注对话活动中逻辑的试错功能,并重视理性对人思维的重要影响,因此而成为省察对话双方表达方式是否合乎逻辑的探究者,那么,柏拉图则在探讨与公民权有关问题的过程中,试图以逻辑的定义方法确证“正义”、“爱”等内涵,而亚里士多德更多地重视思辨活动及其推理、论证方式与幸福生活的关联性,强调智慧的生活就是幸福,理智的生命是最高的幸福。显然,古希腊逻辑思想中强调了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所具有的理解美德与幸福的内在自由。

西方近代社会以后,随着科学革命、工业革命的推进,逻辑的工具理性作用得到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随着人们更全面地反思和更多地面临解决人类社会的诸多问题,古希腊逻辑所内蕴的价值理性也受到了关注。19世纪的英国逻辑学家穆勒曾指出:“推理似乎不能理解逻辑所包含的全部内容,逻辑一词的使用表达了论证的理论。逻辑的范围包含几种智力活动。”(13)显然,穆勒将推理与论证做了区分,在他看来:“逻辑是有关智力活动的科学,是有效的求证活动。这是一个由已知到未知的过程。”(14)他进而又将这种智力活动与知识进行了区分,指出:“逻辑和知识不是一回事。逻辑是大众法官,也是特殊的审判者。它不能保证发现证据,但能决定证据是否被发现了。逻辑不是发现,不是发明,而是判断。”(15)不难看出,在他眼中,逻辑是对人类生活进行有效推断、求证的活动。逻辑能够澄明思想,“能使模糊和困惑变得清晰;能清除因我们的无知而掩藏的迷惑,这使我们相信自己了解了那些不知道的问题”(16)。不仅如此,穆勒的逻辑思想涵盖着对人的命运、人类幸福以及追求幸福的思考。弗瑞德·威尔逊在评价穆勒思想时指出:“人类最高的目标是促进人类的普遍幸福。作为19世纪社会改革的强有力拥护者,他认为人类幸福的本质是促进自由,他还认为只有通过清晰的思维和合理的政策发展,才能促进自由和全面的幸福。”(17)穆勒关注逻辑与人的存在方式之间的联系,将严谨的思考和论证作为人类有价值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说:“我们绝大部分知识,无论是普遍的真理还是特殊的事实,都是推理的问题,几乎不管是科学,还是人类的行为,都应服从逻辑的权威。推理是生活中的大事,每人时刻都要探知没有直接觉察的事实;不是因为这些事实附加到知识储备中的普遍意义,而是因为这些事实本身对于人们的利益和工作是重要的。”(18)无疑,在穆勒那里,逻辑与生活密不可分,人的自由与幸福成为其逻辑价值的关怀目标。

在近代中国自强保种、救亡图存的民族危亡时刻,改变生存状态、选择发展道路成为时代的核心命题。始于19世纪末的中国近代文化革新,承载了民族复兴的重任,在文化重构、社会变革之际,严复赋予穆勒逻辑思想以中国文化的语境,将穆勒的逻辑著作译为《穆勒名学》介绍给国人,其译著中展现出清晰的逻辑观念和丰富的逻辑思想,开启了西方逻辑思想传入中国的一扇大门,为中国近代文化革新和社会转型提供了逻辑方法论的基础和人文价值指向。由严复译介并传播的穆勒逻辑思想,旨在以批判意识作为思维方式变革的起点,用新的思维方式打破传统思维的藩篱,为中国文化“革故鼎新”提供新的思维方法,改变传统的思维习惯,实现治贫先治愚,给中国近代文化重构带来新的思想资源、新的思维方式及新的文化意识,为中国近代科学精神的养成、生活目标的设定,注入生机与活力。显然,无论是西方的智者,或是中国的贤者,他们眼中的逻辑都不仅仅是论辩的技巧、思维的技能,而是人们追求理想生活目标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

三、规约公共生活的理性支点

逻辑的人文价值通过人的智慧体现出来,反映在人的群体性、社会性特征方面。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类已步入“对话时代”,每个人都无法游离于公共生活之外、无视他人的存在。个人的幸福越来越与公共生活密不可分,人们生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共同体、思维共同体内外的对话、交流与共识。公共生活需要养成公共意识、遵守公共秩序,需要以充分的论证来讲道理、说服人,让公共生活中的个体与群体都受到应有的尊重,使公共生活的价值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正因如此,决定了逻辑的核心问题绕不开对价值理性的构建,进而为公共生活提供理性支点。西方文明从古希腊时期就开始关注人类理性,进而为逻辑学说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文化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信息社会等多维样态,无论从哪个视角去审视当代社会的发展与变化,都离不开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人类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利益共同体。这其中,公共理性对逻辑的诉求不容忽视,逻辑对公共理性的规约不可避免。雷曼在《逻辑的力量》一书中指出:“人人都要思考,人人都要推理,人人都要论证,而且每一个人都要面对他人的推理和论证。”(19)这无疑揭示了逻辑对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共理性的担当,也正是逻辑内涵的本质体现。

中国现代逻辑学家金岳霖指出:“只要我们活着,我们就必须达到某种与这个世界一致的工作安排。如果世界是混乱的,我们就必须制造某种秩序,以此我们可以生活得和谐。如果世界是和谐的,我们就必须发现这种和谐是什么。在各种情况下,问题可能相互不同,但是实际结果大致相同。这里我们不是在讨论实践理性或纯粹理性,我们不过是坚持认为必须做出某种安排,以此也许使我们能够为我们的生活尽最大努力。因此,问题是,世界是帮助我们的生活还是阻碍我们的生活。我们追求便利,避免障碍。换言之,我们遵循阻力最小的方向,然而这种方向是历史确定的。人们发现,在我们与世界打交道时,无论我们考虑什么,遵循阻力最小的方向只能是遵循自然界或人类思想中蕴涵的某种确切的关系,就是说,遵循逻辑。”(20)他着重强调了生活世界的有序性、人们生活的便利性均离不开对逻辑的遵循。他还批评了那种认为生活是不合逻辑的观点,指出这种想法是否认生活中存在逻辑,是由思想混乱导致的命题。在他看来,如果生活中没有逻辑,就会导致存在于一个共同体的人没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也就没有实现共同目标的步骤;同时,也会使思想活跃的人敏锐地感到生活的矛盾。他进而指出:“正是逻辑能够使我们最容易地生活。后面我们也许能够说明,随着我们探讨未知的未来,逻辑将在生活中起越来越大的作用。”(21)在他那里,不但生活中不能缺少逻辑,而且,逻辑对于人们的生活意义越来越重要。他还具体以“如果—那么”作为一种逻辑关系为例,指出但凡符合人们在实现自我保护愿望过程中,必须认真遵循逻辑的要求。因为,“没有逻辑,生活就会十分沉重,以致几乎是不可能的”(22)。逻辑在人类不断完善自己、拓展自己、提升自己的过程中,要实现从自发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过渡,需要一种关注人类命运、守护生命尊严的理性态度。逻辑所追求的是创设具有普遍意义的交流形式,提供思维交往的公共准则,以超越感性、提升知性、陶冶理性的方式面向生活、关注交往,从人文智慧的层面回应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的价值诉求。

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人们在反思逻辑的技术功能的过程中,越来越意识到,由于人类的思维具有共同性和相通性,人们对自由与尊严的认同寄希望于通过平等对话的理性辩论与说服方式达成。具体说来,运用自然语言进行推理、论证的合理性问题受到拷问,即前提是否能足以支持结论成为评判日常说理合理性的标准,改善和提高公共生活中的推理、论证能力关系到使人的尊严在论证的充分展开中得到承认与尊重。显然,从与人类生存活动的关联性出发,有必要对逻辑做出新的理解:逻辑的使命在于对物化世界的人文关怀及社会担当,体现逻辑精神与人类自由的契合,向逻辑的生活本质回归。

公共理性是人类在满足生存需要、追求发展目标的交往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思维和行为的守约特征。有公共理性的存在,才使人的活动脱离了生命的自在性和盲目性,进而成为作为现实人的自觉存在的实践活动;推理、论证的功能在于以对话、说服的力量来引导人们有效沟通,凸显人的自由特质。英国逻辑学家苏珊·哈克指出:“逻辑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分清有效的论证和无效的论证。”(23)她进一步分析了如何能使论证有效,即“人们认识到某些话语的展开旨在通过前提来支持结论,旨在从前提推出结论”(24),强调作为前提的论据应能足以支撑论题,并且清晰刻画了论证有效性的验证标准:“如果一个论证具有真前提和假结论,这表明它是非有效性的;但是,如果它有真前提和真结论、或者假前提和真结论、或者假前提和假结论,这并不表明它是有效的。因为一个论证只有在不仅仅是没有真前提和假结论,而且不能有真前提和假结论时,才是有效的。”(25)一个论证是否有效,不决定于前提与结论皆真,而依赖于前提与结论之间内在的逻辑关联,即论证的有效性取决于前提与结论之间逻辑关系的确立。只有符合人类理性思维规律的说理,才能引起听众的兴趣,并吸引和说服听众,成为有效论证。通常说来,运用被人们信服的一些判断及符合逻辑规则的方式来推出一个新判断,会令人信服;而将人们没有普遍信服的判断作为前提或违反逻辑规则来推导结论,就不容易说服人。同样,即便一个论证的理由为真,但其与推出论断之间缺乏充分的逻辑联系,其论证也不具有说服力。一个充满公共理性、关切人尊严的社会,一定是通过有效说理来澄明思想、充分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彰显人类的理性能力。逻辑的生活视界表现为推理、论证活动以自由自觉的方式展开,并自发、自为地存在于人们的交往过程中,是包括情绪、情感等在内的人类生活赖以遵从的理性规约,是人类避免或减少生存障碍的必要选择。正因如此,逻辑成为使个体的人与作为生命总体构成的社会贯通起来的一种内在的公共理性力量。在现实生活中,也许人们不学逻辑也能正常地进行思想、感情的交流,但不能否认,符合逻辑方法的表达更为清晰、严谨、准确、有效,能够提升社会生活的品质。如柯匹和科恩所言:“在人类生活中,有些事情并不能完全用逻辑方法加以分析,有些问题并不能用论证(即使良好的论证)来解决。有时求助于情感比逻辑论证更有效力,在某些语境中或许也更为适当。但是,在那些必须依靠下判断的地方,正确推理终究是其最坚实的基础。运用逻辑学的方法与技术,人们可以有效地区分正确的推理与不正确的推理。”(26)逻辑作为一种生活智慧,能为人类文明发展提供具有前瞻特质的思维方法,帮助人们理性认知不同交往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对生命的尊重和规则意识来从事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社会群体之间的交往活动。

逻辑作为公共理性建构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在现代社会共同体中的理性支点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一方面由逻辑在人类思维活动中的认知、描述工具作用所决定,另一方面又是由现代公民精神的丰富内涵所决定——诸如维护、争取自身的自由和权利;对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群体的生命尊重的关注和守护;对公共社会秩序的自觉监督与强调,认同、信仰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表现出来的对社会公共责任的积极担当;正视历史、关注未来,自觉的怀疑倾向和批判精神;自觉增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平等关系;达成良好的社会合作关系;高度的道德内省、自律;等等。逻辑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理性,能为满足人的合理需要提供论证,为发展、实现人的利益要求做出推断,将维护人的尊严、提升人的价值、彰显人存在的意义作为公共理性构建的目标,促进入更好地生存、发展和完善,提升人们的理解、分析、判断、评价的能力,使个人生活、社会管理、群体间的交往等多一些抗风险的感知推断力。逻辑作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理性支点,为人类思维、人类生活提供智慧,贯穿于人们的信仰、理想、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思维与言行中,对于提升思维品质、培育公民精神具有引领作用。

起源于人类生活的逻辑,必然要回归生活世界,这是逻辑的价值回归,也是它的生命力所在。逻辑以理性的方式对现存世界进行反思、辨谬、纠错、论证,蕴涵着对理想世界的前瞻性推断,从而具有超越现实并将其转为现实的特质。经历了不同文化话语样式的多样性发展,逻辑越来越多地将视角转向关切人类命运。按照托马斯·杰弗逊的观点:“在一个共和国,由于公民所接受的是理性与说服力而不是暴力的引导,推理的艺术就是最重要的。”(27)关注逻辑的人文价值,充分发挥逻辑对公共理性与社会发展命运同构、互塑的作用,以此升华人类赖以存在的生活境界,这是逻辑的使命,也是逻辑理论及其应用创新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③[法]让-皮埃尔·韦尔南:《希腊思想的起源》,第12、38页,秦海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②《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第352页,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④[美]约翰·E.彼得曼:《柏拉图》,第43页,胡自信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

⑤[美]约翰·E.彼得曼:《柏拉图》,第131页。

⑥《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第353页,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⑦《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第336页。

⑧[美]加勒特·汤姆森:《莱布尼茨》,第22页,李素霞、杨富斌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

⑨⑩[美]霍普·梅:《苏格拉底》,第7、69页,瞿旭彤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11页,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2)[美]加勒特·汤姆森、马歇尔·米斯纳:《亚里士多德》,第86页,张晓林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

(13)(14)J.T.MILL.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ve and Inductive.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74,p.5,p.12.

(15)(18)J.T.MILL.A System of Logic ,Ratiocinative and Inductive.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74,p.10,p.9.

(16)(17)F.Wilson.The logic of John Stuart Mill.In: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Logic,Volume 4,2008.p.229.

(19)[美]斯蒂芬·雷曼:《逻辑的力量》,第1页,杨武金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0)(21)(22)金岳霖:《道、自然与人》,第213、218—219、21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23)(24)(25)[英]苏珊·哈克:《逻辑哲学》,第8、23、35页,罗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6)(27)[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6页、“前言”第1页,张建军、潘天群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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