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国表现及其改进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中国论文,建议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两年来,面对不断增多的贸易摩擦,有人认为我国政府软弱,不敢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甚至有人调侃要给政府主管部门寄钙片;面对美欧等频频对我国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前段媒体报道“我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WTO专家组报告对我国不利的初步调查结果,舆论反应强烈,有人认为“WTO这一初裁有失公允,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执行双重标准,对中国不公”;有人认为“WTO的这一裁定明显偏袒了欧、美、加等发达国家,妄图通过国际组织施压来迫使中国做出让步,以维护跨国企业在中国的既得利益”;有人指责“WTO的这项裁定毫无公平可言,是对发达国家的明显偏袒,中国并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有人甚至指出,“这种对自己内政赤裸裸的干预本质上都是不可接受的侮辱,我们必须把倚靠外力推进国内‘改革’的想法、说法和做法丢进垃圾堆”。
如何认识我国入世以来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政策与实践,并对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表现及其成效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价,是当前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下文首先分析13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活动,而后以此为基础来评论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表现及其成效,最后提出几点建议,以便于我国进一步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
一、WTO13年来的争端解决活动
(一)受理案件量大
一般来说,当WTO某个成员(有时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指控WTO另一成员违反WTO的某项协定或者违背承诺并根据DSU有关规定提出与它协商的请求时,在WTO中,投诉(complaint)① 就出现了。根据WTO报告,从1995年初到2007年底13年间,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投诉369件,② 其中,DSU第21条第5款程序投诉24件,完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投诉127件(包括DSU第21条第5款程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报告20件,其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报告107件),已解决或结案的投诉91件(其中以相互同意办法结案的投诉60件,其他方式结案的投诉31件)。
从年度来看,③ 1995年25件,1996年39件,1997年50件,1998年41件,1999年30件,2000年34件,2001年23件,2002年37件,2003年26件,2004年19件,2005年12件,2006年20件,2007年13件。可见,在WTO头三年投诉急剧上升,1997年达到顶峰。而后几年有所下降,2000年、2002年有所反弹,2005年是12年中新投诉最少(只有12件)的一年,但是2006年又有所反弹(20件),尽管其没有达到头十年的年平均数,2007年又有所下降(只有13件)。
2005年之所以是WTO成立以来受理新投诉最少的1年,据认为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关贸总协定时代积压的问题大都处理完毕;第二,多哈回合谈判可能导致延迟农业方面的投诉;第三,对乌拉圭回合协定执行措施的挑战现在大部分已经结束。④ 2005年和2006年组成的专家组也较少(与头十年的年平均数10个相比,每年只组成7个专家组)。但是,2005年是上诉机构最活跃的1年(11个上诉案,2个21.5条上诉案,4个合理执行期限仲裁案),也是执行争端专家组最活跃的1年(5个执行争端专家组)。尽管2006年上诉案件急剧下降,但执行争端位居13年中的顶峰(6件执行异议投诉),执行争端专家组仍然活跃(3个执行争端专家组),也没有新的贸易报复和仲裁。鉴于目前不少案件不是在诉讼阶段就是在执行阶段存在争论,这些案件(如棉花案、糖业案、空中客车与波音飞机补贴案、因特网赌博案、转基因作物案)的后续诉讼多。2007年执行专家组仍很活跃(3个执行争端专家组)。
在数量上,WTO争端解决机制成绩斐然,与关贸总协定比较,关贸总协定48年共受理了300件投诉;⑤与联合国国际法院比较,联合国国际法院从1947年5月22日受理第一个诉讼案件开始到2007年7月27日60多年共受理136件案件,⑥ 到7月13日为止,共作出93件判决和发表25份咨询意见;⑦ 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比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自1965年成立到2006年底共受理投资纠纷222件,⑧ 到2007年7月30日已结案(concluded cases)125件,⑨ 未结案(pending cases)111件;⑩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一个10年就受理了324件投诉,通过了115份专家组报告、73份上诉机构报告,作出了42份仲裁决定。(11)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业绩显著
1.专家组
就专家组成员来源而言,根据DSU第8.3条的规定,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争端当事各方或第三方的WTO成员的公民不得出任与本国政府有关的争端的专家组成员。故美国和欧共体成员国的公民一般说来不能出任与美国和欧共体有关的争端的专家组成员,因此专家组成员(panelists)倾向于来自那些在WTO事务方面比较积极而又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用户的WTO成员,就1995-2007年间所散发的专家组报告而言,从专家来源地来看,前10名的WTO成员如下:新西兰,36;澳大利亚,34;瑞士,32;巴西,20;加拿大,19;中国香港,17;印度,16;波兰(2004年加入欧共体前),14;南非,14;智利,13;德国,13。
在399个专家组成员中,157人来自6个WTO成员: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巴西、加拿大和中国香港。其中处于前5位的国家,1995-2000年是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巴西、南非,2002-2006年是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印度、乌拉圭。相反,只有11名专家组成员来自美国,欧共体的情况比较复杂一点,因为不少国家只是最近几年才加入欧盟。
另据WTO秘书处法律司司长布鲁斯·威尔逊(Bruce Wilson)2006年11月16日介绍,到2006年11月中旬为止,来自47个WTO成员的190余人在123个专家组中出任专家。(12) 其中官方背景的专家大约75%(其中1995-2000年为84%,2002-2006年为78%),非官方背景的专家大约25%。从有过GATT/WTO争端解决经历来看,三个专家中两个有GATT/WTO争端解决经历的,1995-2000年是45%,2001-2005年是78%。(13) WTO总干事参与了123个专家组中的69个专家组的组建,占总额的56%,近些年来比例更高,2003-2006年为79%。
专家组从成立到散发报告,按照DSU的规定,原则上不应超过9个月,而实际情况是,1996-1999年为11个月2天,2000-2002年为12个月6天,2003-2006年是13个月27天(超出DSU规定目标的50%)。(14) 其中原因之一是,众多WTO案件极其复杂和证据密集(fact- intensive),向专家组提交的商业机密信息日益增多。这给专家组成员和协助他们的WTO秘书处官员增加了另外的负担(如钢铁案、棉花案、糖业案、造船案、空中客车与波音飞机补贴案、因特网赌博案、转基因作物案)。
2005年9月12日专家组程序在美加对欧共体牛肉贸易报复案中首次对公众开放,但是WTO成员仍然普遍反对增加WTO诉讼程序的透明度,甚至主要当事方都不愿通过因特网播放这些诉讼活动。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1995年初到2004年底的第一个10年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324件投诉,其中就有159件投诉进入了专家组程序。(15) 到2007年底,在总共369件投诉中,进入专家组阶段的有220件投诉,占投诉总数的60%。其中,132份专家组报告被DSB通过(包括DSU第21条第5款程序专家组报告22份,其他专家组报告110份),88份专家组报告被上诉(包括执行专家组报告14份,原始专家组报告74份),上诉率达67%。(16)
2.上诉机构
到2007年底,上诉机构收到了86份上诉通知,对被上诉的专家组报告及时进行了严格审查,按时完成了复查工作,散发了84份上诉机构报告,并向DSB提交了报告。
(三)发达国家成员是主要用户,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
1.总体情况
从1995年初到2007年底13年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协商请求369件中,发达国家成员所提出的投诉案件共222件,其中,以发达国家成员为应诉方的136件,以发展中国家成员为应诉方的86件;发展中国家成员所提出的投诉案件共141件,其中,以发达国家成员为应诉方的83件,以发展中国家成员为应诉方的58件;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共同提出的投诉案件共6件,均以发达国家成员为应诉方。发达国家成员为投诉方和应诉方的大约略多于60%,发展中国家成员为投诉方和应诉方的大约接近40%。(17)
美国和欧共体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用户。美国或欧共体为投诉方的案件共164件,占13年总投诉的44%;同样,美国或欧共体为应诉方的案件共158件,占13年总投诉的43%;而且,直接在美国与欧共体之间发生的贸易案件就有48件之多,(18) 占13年总投诉的13%。总的来说,发达国家成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用户,当然,发展中国家成员也在积极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而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虽然美国与欧共体的投诉近年来有所下降,但其他WTO成员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一直很活跃。
据WTO秘书处法律司司长威尔逊2006年11月16日介绍,(19) 有40个WTO成员根据DSU提出了投诉,有45个WTO成员成为其他成员投诉的目标;有30个WTO成员请求设立专家组,有25个WTO成员成为这些专家组调查的对象;有65个WTO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协商,有71个WTO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专家组程序;有29个WTO成员以上诉方或被上诉方身份参与上诉活动,149个WTO成员中有一半以上作为“第三参与方”参与上诉活动。
根据WTO最新资料,1995年初至2008年4月18日,作为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居前10位的成员依次为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印度、巴西、墨西哥、中国、韩国、澳大利亚。
投诉案件数居前10位的成员依次是美国、欧共体、加拿大、巴西、印度与墨西哥(并列第五)、阿根廷、韩国、日本与泰国(并列第八)、智利和澳大利亚。
应诉案件数居前10位的成员依次是美国、欧共体、印度、阿根廷、日本与加拿大(并列第五)、墨西哥与巴西(并列第六)、韩国、智利、澳大利亚和中国。
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数居前10位的成员依次是日本、欧共体、美国、加拿大、中国、印度、巴西、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
在发达国家成员中,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用户依次是: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的贸易纠纷大约占WTO头10年所受理案件总和的17%。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中,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用户依次是:印度、巴西、墨西哥。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有些以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活动,孟加拉国因2004年初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协商请求而成为头10年中首个援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20)
2.美国、欧共体的参与情况
如上所述,美国是WTO争端解决活动中最活跃的成员,尤其是在协商、专家组和上诉阶段。在迄今为止WTO所受理的369件投诉中,美国投诉的案件为89件,(21) 占总投诉的24%,美国应诉的案件为99件,占总投诉的27%。美国已对27个WTO成员(包括9个欧共体成员国)向DSB投诉,当然它也遭到了26个WTO成员的投诉。它以投诉方或应诉方身份参与的协商占WTO受理案件总和的51%,卷入的专家组程序占所有专家组活动的61%,以上诉方或被上诉方身份参与的上诉(不包括DSU第21.5条上诉)几乎占所有上诉活动的66%,以第三方身份几乎参与了它不是争端当事方的每一件争端。
另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6年10月18日公布的资料,(22) 在美国投诉的79件案件(73件原始投诉,6件执行投诉)中,54件(含2件部分结束)已经了结,3件与其他投诉合并,5件处于诉讼阶段,19件不是在协商阶段就是处于停顿状态。其中24件诉讼没有结束就得到了美国满意的解决,26件美国在核心问题上胜诉,4件美国没有在核心问题上胜诉,1件处于上诉阶段,4件处于专家组阶段,5件处于协商阶段,14件处于监督进展或其他停顿状态。在美国应诉的115件案件(其中103件原始投诉,12件执行投诉)中,61件了结,22件与其他投诉合并,10件处于诉讼阶段,22件不是在协商阶段就是处于停顿状态。其中17件诉讼没有结束就得到了美国满意的解决,14件美国在核心问题上胜诉,30件美国没有在核心问题上胜诉,1件处于上诉阶段,9件处于专家组阶段,14件处于协商阶段,8件处于监督进展或其他停顿状态。
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欧共体与美国都是彼此的对手。美国对欧共体发起了34件投诉(包括对欧共体9个成员国的投诉),而欧共体对美国提出了31件投诉。并且,欧共体针对美国已向DSB的要求设立了15个专家组,(23) 而美国针对欧共体向DSB的要求设立了7个专家组。(24) 另外,美国对印度发起了8件投诉,对日本、韩国和墨西哥各发起了6件投诉,对加拿大和中国各发起了5件投诉,对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各发起了4件投诉。当然,美国也遭到了加拿大的14件投诉,日本的8件投诉和巴西的9件投诉,印度、墨西哥和韩国的各7件投诉。其中有些通过双边途径解决但多数进入了专家组程序。
在协商、专家组和上诉阶段,欧共体是仅次于美国的WTO争端解决活动参与者。在WTO13年来所受理的369件投诉中,欧共体投诉的案件有76件,占总投诉的20%,欧共体应诉的案件有59件,占总投诉的16%。欧共体也是仅次于日本的最积极的第三方。
3.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情况
与发达国家成员比较,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居于次要地位。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25) 对1995年初至2004年7月底正式受理的311件协商通知书所涉及案件的研究,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WTO成员可分为四组,第一组是美国和欧共体,第二组是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包括韩国、新加坡、墨西哥、土耳其和中国香港),第三组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第四组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包括以投诉方、应诉方和第三方身份参加。从以投诉方身份参与来看,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占39%,发展中国家成员占31.8%,美国和欧共体占28.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占0.9%。从以应诉方身份参与来看,美国和欧共体占56.2%,发展中国家成员占26.4%,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占17.4%,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从未当过应诉方。从以第三方身份参与来看,发展中国家成员占48.8%,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占35.8%,美国和欧共体占13.9%,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占1.5%。比较有意思的是,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活动的共有72个WTO成员,而以投诉方身份参与的只有67个WTO成员,前者比后者多了5个。更有意思的是,有12个WTO成员只以第三方身份而不以投诉方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活动,而这12个成员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比以投诉方身份更多一些。
总的来说,美国和欧共体更经常地以投诉方身份采取行动,而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倾向于跟进,尽管美国和欧共体遭到的投诉(56.2%)远远多于提出的投诉(28.3%)。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几乎缺席(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至今没有使用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反,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率之高出人意料,其中主要是拉丁美洲(如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印度、泰国、中国)。正如WTO总干事拉米在《2006年、WTO年度报告》(26) 前言中所指出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进程中正在上升的作用是发展中国家正在参与全球(贸易)体系的另一个指标。发展中国家2005年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64%的投诉,而它们1997年的投诉只有20%,1988年的投诉只有12%。其中多数案件引人注目。现在发展中国家官员日益认识到,利用争端解决制度可能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强行维护其权利(enforce their rights)的方法。”
(四)争议涉及面广,所涉协定多而集中
在WTO所管理的多边贸易协定和诸边贸易协定中(见上表),15个协定的适用与解释均引发了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从引发争议的主要领域看,位居首位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281件投诉),据认为,很多投诉不仅涉及其他很具体的实体协定,也涉及关贸总协定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例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27) 排在第二名的是贸易救济投诉(共183件投诉,其中补贴与反补贴协定78件投诉、反倾销协定72件投诉和保障措施协定33件投诉)。位居第三的是有关农业协定的投诉(59件),第四位的则是进口许可协定(34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34件)和卫生与动植物健康措施协定(31件),至于乌拉圭回合所纳入的新协定,除农业协定外,投诉并不多,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投诉16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投诉25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协定的投诉26件,涉及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投诉16件。
当然,WTO争端解决活动所涉及的协定并不限于上述15项协定,还涉及WTO协定和DSU。根据上诉机构2007年年度报告,从1996年到2007年上诉机构发布的84份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协定来看,涉及DSU的66份,涉及GATT1994的49份,涉及SCM(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21份,涉及反倾销协议的21份,涉及农业协定的12份,涉及WTO协定的9份,涉及保障措施协定的7份,涉及CATS和SPS的各4份,涉及TRIPS和ATC(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各3份,涉及TBT和进口许可协定的各2份。(28)
另据WTO秘书处法律司司长威尔逊2006年11月16日介绍,(29) 从1995年初至2006年10月底DSB通过的102份专家组(不包括DSU第21.5条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中,涉及贸易救济的案件略低于50%,非贸易救济的案件略高于50%。但是在2005年和2006年,贸易救济案件大大上升,2005年以来所发起的投诉几乎三分之二涉及贸易救济问题,原始专家组(original panel)、执行专家组(compliance panel)和上诉阶段正在处理的案件涉及贸易救济问题的也几乎占三分之二,而且正处于协商阶段的8个案件中有5个也是贸易救济案件。就美国在专家组阶段所参与的案件的性质而言,美国为应诉方的专家组,70%是贸易救济案件,相反,美国为投诉方的专家组,只有15%是贸易救济案件,几乎50%涉及较传统的关贸总协定纠纷(尤其是国民待遇问题)。
从WTO所管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大实体领域来看,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对1995年初至2004年7月底正式受理的311件协商通知书所涉及案件的研究,货物贸易案件(即涉及GATT 1994及其附件的争端)约94%,知识产权案件(即涉及TRIPS的争端)4%,服务贸易案件(即涉及GATS及其附件的争端)约2%。(30) 当然,有些案件是过去关贸总协定就没有解决的老大难贸易纠纷,如欧共体香蕉进口案、欧共体牛肉进口案、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美国337条款及其修正案、美国禁止某些虾产品进口案、加拿大软木案、日本胶卷进口案等。
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31) 的研究,在货物贸易方面,美国和欧共体是货物贸易投诉案件的主要目标,它们被投诉的案件是其他发达国家的4倍和发展中国家(不含最不发达国家)的2倍;其中,发展中国家(不含最不发达国家)大约43.8%的投诉针对美国和欧共体,其他发达国家大约24.8%的投诉针对美国和欧共体,大约66.7%的反倾销投诉针对美国和欧共体,大约72.4%的补贴与反补贴投诉针对美国和欧共体(其中,其他发达国家的投诉大约34.8%,发展中国家的投诉大约37.2%)。服务贸易案件尽管很少,但发达国家被投诉大约占服务贸易投诉总量的85%。
就上述26件TRIPS投诉而言,美国投诉17件,欧共体投诉6件,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投诉各1件,巴西投诉1件。从应诉方来看,主要是美国、欧共体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阿根廷、巴西、巴基斯坦、印度和中国)。发达国家成员之间争端17起,占总数的75%,尤其是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与美国之间,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争端9起,占总数的25%强,其中8起争端是发达国家诉发展中国家的。美国是第一大投诉方,投诉其他发达国家成员10次,发展中国家成员7次。在美国投诉的发达国家中,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被诉8次,加拿大和日本各1次;在美国投诉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只有阿根廷被诉2次。欧共体是第二大投诉方,投诉其他发达国家4次,发展中国家2次。在欧共体投诉的发达国家中,美国被诉2次,日本和加拿大各1次。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各诉欧共体1次。从已结案件来看,凡发展中国家被投诉的案件,即美国诉阿根廷专利及数据测试案(DS196),美国诉阿根廷专利和测试数据保护措施案(DS171),美国诉巴西专利保护案,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制品专利保护案,欧共体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美国诉巴基斯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案,均以发展中国家败诉或妥协而告终。当然,美国投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目前正处于WTO争端解决进程之中。相反,仅有的一个发展中国家投诉案件—巴西诉美国专利法典案,迄今为止,尚未了结。
(五)执行情况良好
1.总体情况
根据世界银行专家对1995-2002年间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有关研究,投诉方的胜诉率是88%。(32) 就协商结果而言,在1995-2002年期间,DSB所受理全部争端中的46%是在协商阶段解决的,而其中的四分之三至少是由于应诉方的部分让步而达成协议的。(33) 关于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情况,到2006年11月,在DSB所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应诉方败诉(即,违反了一项或多项WTO协定义务)的案件大约占90%。(34) 总的来说,对于不利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adverse panel/AB reports),WTO成员执行记录一直较好。几乎在裁定WTO成员违反WTO协定义务的每一个案件中,败诉方都表明了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和建议的意愿,并且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定和建议已经得到了执行。据Sharyn O Halloran 2006年4月分析,总体上,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率大约是80%,高于关贸总协定63%的执行率。(35) 另据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德威(William J.Davey)对2005年9月为止所通过与执行的专家组报告的分析,在63件争端所涉及的专家组报告中,得到执行的有53件,成功执行率是83%,这在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方面是相当成功的,联合国国际法院案件判决的执行率也只有68%。(36) 而具体情况相比而言就复杂一些,实质执行(substantial compliance)大约是60%,部分执行(some compliance)大约是13%,没有执行(no compliance)大约占21%,富国(人均GDP高于13,000美元)的执行记录大约是68%,穷国的执行记录大约是81%。(37)
值得注意的是,当违反WTO协定义务可以通过行政行为而不是立法行为得到纠正时,执行就比较快。对于已通过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1995-2007年13年间因执行措施是否充分而导致的DSU第21.5条执行争端共36起,并都设立了执行专家组,其中甚至有14份执行专家组报告被上诉。其中绝大多数执行争端涉及农业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2.WTO成员的执行情况
在151个WTO成员(38)中,据WTO秘书处法律司司长威尔逊分析,(39) 到2006年11月,42个成员(欧共体计为25个成员)或者17个成员(欧共体计为1个成员)有不利于或部分不利于自己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因此遭遇不利于自己的WTO争端解决裁定的WTO成员不到WTO现有成员的30%。在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adverse WTO rulings)所指的17个WTO成员中,只有1个不利或部分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的成员是7个:土耳其、泰国、埃及、多米尼加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危地马拉和巴西。有多个不利或部分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的成员是下列10个成员:美国31个、欧共体14个、加拿大8个、阿根廷6个、墨西哥4个、印度4个、韩国4个、日本3个、智利2个、澳大利亚2个。
(1)美国、欧共体的执行情况。如上所述,美国和欧共体是WTO成员中投诉和应诉最多的两个成员。所有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中,几乎一半针对的是美国和欧共体。到2006年11月,美国在31个应诉案件中被裁定为完全违反或部分违反所承担的义务,只在4个应诉案件中被裁定为没有违反义务。当违反WTO协定义务可以通过行政行为而不是立法行为得到纠正时,执行率就极高。在裁定违反义务的31个应诉案件中,美国行政部门能够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或通过双边协定(例如最近的美国加拿大软木争端解决协议)执行的达23个。其中,反倾销或反补贴案件14个,纺织品案件3个,保障措施案件(包括钢铁保障措施案)4个,主要涉及违反GATT规定案件2个(美国精炼及普通标准汽油案,美国禁止某些虾产品进口案)。在要求美国通过立法行为来执行DSB裁决的7个案件中,有4个美国国会已经通过了补救性立法(remedial legislation)(如1916 Act,FSC/FSC grandfathering,Byrd,棉花补贴第二阶段),而在其余3个案件(即Havana Club,Copyright Act Section 110,Japanese Hot- Rolled Steel antidumping)中,美国政府继续在寻求国会的补救性立法。此外,有关棉花补贴案的执行问题已提交WTO执行专家组审理。争端各方就因特网赌博案中美国是否和怎样执行DSB裁决存在分歧,并已将该争议交付WTO执行专家组审理,2007年5月22日DSB通过了执行专家组审查报告,(40) 裁定美国没有执行DSB裁决。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会2004-2006年采取的执行DSB裁决的立法行为,对于WTO争端解决制度是最值得关注的积极发展之一。当然也应承认,伯德修正案(Byrd)仍有过渡问题,棉花补贴案和因特网赌博案尚未获得最终解决。诚然,近几年来美国国会的立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国会再次确认它总体上支持WTO制度尤其是WTO争端解决制度。
欧共体在其应诉的17个案件中有14个被DSB裁定为完全或部分违反义务,尽管3个案件在专家组散发最终报告之前就解决了。欧共体在所有这些案件中都承诺执行DSB裁决,实际上它采取的具体执行行动也很好,尽管欧共体的行政/立法程序大不同于美国的程序。在Bed linen,GSP,Sardines,Trademarks/GIs,Sugar等案件中,欧共体已执行了DSB裁决,当然,香蕉案和牛肉案的执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总的来说,尽管美国和欧共体普遍成功地执行了绝大多数裁定,但是美国和欧共体及其他发达成员在少数案件中遭受的执行困难,证实了威廉·德威的如下判断:“不执行(non- implementation)主要是美国的问题,拖延执行(delayed implementation)则主要是四巨头(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问题。”(41)
(2)发展中国家的执行情况。如上所述,发展中国家成员应诉方在执行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方面的表现好于发达国家成员。据威廉·德威研究,到2005年11月底,发展中国家通常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内执行完DSB决定。发展中国家成为第21.5条执行专家组程序的应诉方只有两次(墨西哥HFCS和巴西飞机出口融资计划案),只在一个案件(巴西支线飞机补贴案)中出现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执行问题。
3.不同协定案件的执行情况
一般来说,在WTO 10多年争端解决活动中,WTO争端解决裁定的执行记录,不仅因WTO成员而异,而且因为争端所涉及的协定不同而不同。根据威廉·德威研究,到2005年11月底,从执行难度来看:最难执行的争端解决裁定是关于补贴的案件。在5个补贴案件中,两个完全没有执行(加拿大支线飞机补贴案、巴西支线飞机补贴案),一个是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49个月在胜诉方采取报复措施后才执行(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一个是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10个月才执行(澳大利亚皮革生产商和出口商补贴案),一个是农业协定项下的补贴案(加拿大影响奶制品出口措施案)也是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28个月才执行。因此,这5个补贴案件的裁决是,两个不执行,其他3个平均花了29个月(几乎两年半)才执行。
第二难执行的争端解决裁定是有关SPS协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案件。例如,欧共体牛肉案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59个月才开始执行,而对于执行措施又引发了新的争端,目前美国和加拿大仍在继续对欧共体进行报复。此外,日本影响苹果进口措施案的执行措施也引发了新的争端,澳大利亚影响鲑鱼进口措施案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了23个月才执行,日本影响农产品措施案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了20个月才执行。
第三难执行的争端解决裁定是关于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案件。在这方面的执行问题主要与美国有关。在7个美国为应诉方的贸易救济案件中,3件需要国会采取行动,两件的执行措施受到质疑,另外两件的执行措施拖拖拉拉。当然,在执行方面,保障措施案件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还是有很大的差异。保障措施案件的执行,典型情况是撤销违反WTO保障措施协定的措施,而事实上,WTO争端解决程序所花的时间,意味着应诉方有相当长的时间去实现其保护目的,因此保障措施案件的执行问题在合理执行期限到期时就能解决。相比之下,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的典型结果是修改或废除被指控的违法措施,这在多数情况下并没有大大减少该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例如,到2005年11月底,在成功挑战反倾销与反补贴的17个案件中,废除被指控的违法措施有4个案件,其他3个案件只是在启动第21.5条程序挑战执行措施后才废除被指控的违法措施,被指控的违法措施对贸易的影响有重大减少的有3个案件,被指控的违法措施对贸易的影响没有重大减少的有7个案件。
最后,比较容易执行的是违反TRIPS协定的案件。基本上只要应诉方想执行,它就能在合理执行期限到期时废除违反TRIPS协定的措施。例如,在上述25起知识产权争端中,在协商中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协议的有14起,已经或正在实施13SB建议和裁决的有6起。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加拿大药品专利案、加拿大专利保护期限案、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工产品专利保护案。但是,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42) 和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43) 由于要求美国国会修改有关法律条款,多次延长合理执行期限。
4.WTO授权贸易报复情况
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按照“遵守-补偿-报复模式”(a compliance-compensation-retaliation model)建立,但在实践中只在一个案件(美国版权案,US- Copyright case)中给予过现金补偿,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按照“遵守-报复模式”(a compliance- retaliation model)运作。迄今为止,由于WTO成员普遍良好的执行记录,尽管DSB根据DSU第22.7条和补贴协定第4.10条所作出的中止关税减让的授权决定有15项,但是提出报复申请并得到授权的只涉及下列6个案件,实际上采取报复措施的只涉及其中4个案件:
第一,欧共体香蕉案,授权美国和厄瓜多尔对欧共体进行报复,只有美国采取了报复措施而且后来撤销了对欧共体的报复。
第二,欧共体牛肉案,授权美国和加拿大对欧共体进行报复,二者都对欧共体采取了报复措施并且仍在继续对欧共体维持报复,但该案仍未解决还处于诉讼中。
第三,巴西支线飞机补贴案,授权加拿大对巴西进行报复,但没有具体实施。
第四,加拿大支线飞机补贴案,授权巴西对加拿大进行报复,但没有具体实施。
第五,“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授权欧共体对美国进行报复,欧共体采取了报复措施而后在美国撤销违法措施后就终止了报复。
第六,“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伯德修正案),2004年9月DSB授权8个成员(巴西、加拿大、智利、欧共体、印度、日本、韩国和墨西哥)对美国进行报复,只有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和墨西哥采取了报复措施。
当前,只有加拿大和美国对欧共体(牛肉案)仍在继续进行报复,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和墨西哥也仍在继续维持对美国(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的报复措施。
另有7个案件(如US lumber cases,Canadian dairy,Australian salmon,Japan apples,US 1916 Act)虽然提出了报复请求,但是在DSB授权报复之前所争执的问题就通过双边途径得到了满意的解决。在美国棉花补贴案(the US cotton subsidy case)中,在执行专家组结束之前就中止了可能发生的报复。
综上所见,WTO成员寻求并获得授权采取报复措施的案件为数很少,说明WTO成员对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的执行,总体上说是积极的。
5.仲裁在执行阶段发挥了独特作用
如前所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可用于不同目的和不同争端解决阶段。仲裁可作为一种选择性争端解决办法(DSU第25条);也可作为确定争端各方执行DSB建议或裁定的期限(DSU第21.3条),(44)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的方法(DSU第22.6条),胜诉方是否遵守指导考虑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的原则与程序的方法。在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协议的范围、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具有明显不同于常规国际仲裁的特征。实践中,仲裁主要用于确定争端各方执行DSB建议或裁定的期限、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
在第一个10年,WTO争端解决机制共作出了42份仲裁决定。其中大都是针对执行阶段的问题。迄今为止,除几个例外情况外,尽管WTO成员没有诉诸一般的调停/仲裁条款,但是根据第21.3条确定执行DSB决定合理期限(RPT,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的仲裁裁决共有21个,根据第22.6条确定适当报复水平的仲裁裁决共有17个。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根据多哈豁免协定(Doha waiver agreement)进行的一项涉及香蕉贸易的特设仲裁(ad hoc arbitration)。该仲裁机构由两位上诉机构成员和前加拿大驻WTO大使组成并由后者担任首席仲裁员。当然,本仲裁对未来DSU适用与解释的影响有待于观察。
总的来看,DSB裁决的执行效果较好。为何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如此高的成功率和执行率?据分析,主要是来自WTO其他成员政府的规范性压力(the normative pressure)与争端当事方开明的自身利益(enlightened self-interest)。这种规范性压力来自于这样一种事实,即绝大多数经确认构成违法的裁定是一WTO成员政府违背义务的裁定。因维护法律义务完整性而受益的WTO其他成员政府,乐意对被告成员政府违背义务的行为进行相当长而强烈的批评和谴责。被告成员政府的官员对这种压力特别敏感,简直不能容忍这种羞辱。开明的自身利益因素来自同样的考虑。被告成员政府首先已作了承诺因为它希望能从其他WTO成员对应行为中获益。这种回报主要表现为其他WTO成员所承诺的现实对等贸易机会与自由贸易秩序所产生的长远利益。如被裁定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也就丧失了强制WTO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不仅丧失了具体的贸易机会而且危及了整个自由贸易体制。(45)
(六)整个争端解决时间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的(46) 研究,在1995-2004年间的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协商平均时间为221.76天,专家组平均时间为386.89天(几乎13个月),上诉平均时间为88.73天,仲裁确定的合理执行期限(RPT)平均时间为12.13月,双方协商同意的合理执行期限(RPT)平均时间为9.18月,执行专家组平均时间为208.62天,执行上诉平均时间为83天。总的来说,除上诉和合理执行期限(RPT)外,其他每个阶段都超出了DSU规定的时间表,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耗时过长。如果加上执行阶段的拖拉延误,时间就更长。
(七)基本评价
总的来说,13年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WTO成员普遍而有力的支持,它们遵守DSU规则,并积极推动WTO争端解决制度的与时俱进和创造性发展。WTO成员大都继续信任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尊重该制度所产生的各种决定,即便在它们强烈反对这些决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从总体上反映了WTO成员对WTO的信心大增。显然,WTO成员认为,在促进贸易关系和及时有效稳妥地解决具体贸易问题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十分有用的工具。
二、对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初步评价
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前,我国政府官员及学者几乎一致认为,我国加入WTO的好处之一就是: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改善我国的谈判地位和贸易待遇,反击我国出口所遭受的各种不公平做法,减轻或避免单方贸易报复威胁或贸易报复,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创造一个和平、稳定、安全的环境。
就投诉而言,7年多来,我国共提出了2件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投诉。2002年3月22日,在加入WTO后不到半年,我国(DS252)与其他7个WTO成员同时在WTO就美国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提出了投诉,该案成为我国在WTO投诉的第一案。中国在与美方磋商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历经专家组和上诉阶段,最终取得了在WTO起诉第一案的胜利:2003年11月10日,WTO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WTO规则,美国于12月4日撤销了保障措施。2007年9月14日,我国就美国商务部对从我国进口的铜版纸(coated free sheet paper)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初步裁决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DS368),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这是我国入世以来第一次单独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投诉。
就应诉来说,据WTO秘书处统计,7年多来,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应诉案件共10件。在151个WTO成员中,位居第十。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该案成为我国在WTO应诉的第一案(SD309)。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与美方进行了谈判。7月14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正式签署了“谅解备忘录”。美方表示撤回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申诉,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集成电路增值税争端得到解决。2006年3月30日欧共体(DS339)和美国(DS340)、4月13日加拿大(DS342)先后就我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目前关于本案的专家组报告预计将于2008年7月公布并交付DSB审议通过。
随着5年过渡期的结束和美欧对华贸易政策的调整,2007年以来针对中国的投诉急剧上升,2月2日美国(DS358)、(47) 26日墨西哥(DS359)先后就我国政府对企业退税或减免税措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4月10日美国分别就我国知识产权执法(DS362)、某些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与分销服务措施(DS363)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2008年3月3日,欧共体(DS372)和美国(DS373)同时就我国金融信息服务及其提供者的措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
7年来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投诉、应诉和以第三方身份参与情况,具有下列特点:
(一)我国虽不是一个积极的投诉者(an active complainant),却是最活跃的第三方之一
我国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了62件投诉的争端解决活动。在151个WTO成员中,位居第五。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既能保护第三方的实质利益不受损害,又可身临其境和现场观察争端当事各方解决贸易争端的战略和战术,学习别国的经验、吸取他国的教训;不仅可以监督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能维护和坚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多边特性;无承受败诉压力与风险之苦,有影响争端解决进程之乐。我国之所以广泛作为第三方参与,除上述“第三方”制度的好处外,还有下列特殊原因:
1.中国作为贸易大国有广泛的贸易利益。我国近些年来进出口贸易位居世界第三,因此,涉及中国贸易伙伴贸易制度的争端,我国都有实质性贸易利益。从维护中国贸易利益的角度,我国应当作为第三方广泛参与WTO案件的审理。
2.获得大量的国际贸易信息。作为第三方参与,一般可以了解到大量的有关WTO成员中争端各方贸易管理制度的信息和贸易体制,包括其法律规定和实际运转情况。这些信息对中国未来对这些WTO成员的贸易,以及参照制订中国自己的贸易管理体制,都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在作为第三方参与过程中,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注意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大型企业保持着密切合作,共同研究确定中国参与这些案件的立场,同时使有关产业跟踪国际贸易体制的最新发展情况。
3.作为第三方可以参与WTO规则的制订与发展。WTO的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对WTO规则进行创造性的解释和发展,从而丰富完善WTO的规则体系。此外,某些争端解决案件是在WTO多边谈判不能解决的问题的背景下发生的,例如欧共体和美国之间有关农产品补贴的案件,就是在通过WTO的争端解决寻求谈判上的突破口。我国在这些案件中,通过提交书面文件和参加开庭,阐述中国对WTO规则的理解,从而对WTO规则的制定和发展施加了影响。
4.我国作为加入WTO的新成员,还处于学习阶段,急需培养和锻炼我国政府处理WTO争端解决活动的专业队伍。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直比较稳定的争端解决参与队伍,但WTO争端解决是一项高度技巧化的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对WTO规则的深入了解,还要求具有高超的诉讼技巧,只有大量参与WTO案件的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处理WTO争端解决活动的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二)应诉案件涉及面广,卷入WTO成员多,直指我国政府贸易政策与法律措施要害
就10件应诉案件而言,从货物贸易、知识产权到服务贸易都有,这一方面表明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在货物贸易、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的政府措施,对整个世界贸易的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国际影响,另一方面也表明WT()成员尤其是其中的主要成员和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美国、欧共体、加拿大和墨西哥)对我国政府贸易管制行为特别关注。在这10件应诉案件中,以投诉方或第三方身份参与者众多。而且所投诉措施直接涉及我国有关财政补贴、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出版物和娱乐产品的贸易与分销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及其提供者等敏感领域的政府行为。
(三)与WTO投诉整体下降相反,对我国的投诉却日益增加
2007年针对中国的投诉急剧上升(4件),我国近两年来(2008年2件)已成为WTO中的主要应诉方(其中美国投诉6件,欧共体2件,加拿大1件,墨西哥1件)。这不仅使中国的应诉能力面临严峻考验,而且给中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进一步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机遇。
总的来说,加入WTO 7年来,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实践给人的初步印象是:政策高调积极、行事低调节制。
三、关于我国进一步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几点建议
基于对WTO争端解决制度13年间运作的上述分析,本人对我国进一步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提出下列建议。
(一)理性看待贸易摩擦,坚持争端解决的“规则导向”,确保贸易纠纷非政治化
要充分认识贸易争端的重要性。一方面,随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不可避免地会与他国发生贸易摩擦和纠纷。贸易摩擦和纠纷是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对外贸易关系发展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我国贸易发展过程中的“生长痛”和“成长中的烦恼”。另一方面,贸易争端或冲突,涉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利。一旦处理不当,对国家来说,相应市场份额不仅可能丧失殆尽,而且还要修改法律,进一步开放市场,影响与贸易伙伴国家的政治友好和国家安全关系;对于个人和公司来说,涉及就业、收入甚至于生存,更不用说竞争力了。就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争端来说,投诉往往意味着强制维护WTO成员在国外市场上的权益,应诉则往往意味着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捍卫保护国内市场的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处理贸易争端时,中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自然会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为“原告”或“被告”。中国只有坚持在WTO规则的框架下解决争端,方能确保贸易纠纷非政治化,以多边主义对抗他国的单边主义,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二)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加入WTO,不仅拓展了我国贸易发展的国际法律环境,也为我国政府解决处理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提供了新的政策工具和法律资源。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由于规则适用而产生的摩擦,不失为缓和贸易摩擦不利影响、控制贸易摩擦数量的有效手段。而我国偏爱的谈判和磋商等外交手段则更适合于解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WTO体系之外的贸易摩擦问题。因此,在处理贸易摩擦时,除了加强和完善传统的谈判和磋商等外交手段外,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加入WTO以来,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主要表现为WTO成员利用反倾销、保障措施、反补贴等保护性贸易救济手段,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限制或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口。这些措施的实施都是以WTO相关规则为根据。对于不当适用这些规则所产生的纠纷,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我国在WTO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十分复杂,取消非市场经济地位、阻止特别保障措施对中国产品的使用,需要外交方面的“持久战”。而改革WTO贸易救济制度的谈判进程缓慢,为了控制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滥用非市场经济规则及其他不合理因素,以及对特别保障措施的不合理使用,也应该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核心要素,在促进贸易关系和及时有效稳妥地解决具体贸易问题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十分有用的工具。运用该机制决非发达国家的专利,中国应借鉴他国经验,积极利用该机制。特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我们应高度重视W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动态,以便为有理、有力、有效地处理贸易摩擦做好准备工作。从WTO 13年来所受理案件来看,货物贸易案件为主,知识产权案件次之,服务贸易案件居后,其中贸易救济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与SPS、TBT和其他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有关的贸易案件成上升态势,这与我国遭受的贸易摩擦是吻合的。
2.我国应采取积极进取的政策,对于侵害我国贸易权益的其他WTO成员贸易政策措施,主动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而在我国被迫应诉时,应多利用协商程序,慎重考虑进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阶段。根据世界银行专家对1995-2002年间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有关研究,投诉方的胜诉率是88%。就协商结果而言,在1995-2002年期间,DSB所受理全部争端中的46%是在协商阶段解决的,而其中的四分之三至少是由于应诉方的部分让步而达成协议的。关于专家组/上诉机构,到2006年11月,在DSB所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应诉方败诉(即违反了一项或多项WTO协定义务)的案件大约占90%。
3.我国在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救济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多当“原告”,少当或者不当“被告”。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关贸易救济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投诉方的胜诉率通常几乎是100%,应诉方胜诉者几乎没有。
4.在制度建设方面,建立一个十分完备和强有力的处理WTO贸易诉讼的官民合作的公私伙伴关系机制。根据美国学者研究,美国和欧共体之所以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积极进攻、成效显著,除了贸易实力、人力、财力、智力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外,主要是因为美国和欧共体都建立了一个十分完备和强有力的处理WTO贸易诉讼的官民合作的公私伙伴关系机制。(48) 这是我国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内部制度化安排。
5.我们应对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有一个客观而现实的认识,认真对待其比较优势与局限性,既不可有不切实际的恐惧感,又不要忽视其独特作用。
总之,我国政府应勇于投诉,善于应诉;多磋商,少诉讼;勤参与,严执行;有理、有力、有节地处理与WTO规则有关的贸易争端。
(三)加强管理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的国家能力建设
随着世界贸易争端的解决日益从“实力取向”向“规则取向”发展,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手段、是否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将日益成为有效处理国际贸易摩擦的关键。我国目前对WTO的研究,已经从单纯的规则和理论介绍转变为对WTO实务的探讨。但是,从上述分析来看,我国目前对WT0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力度仍显不够,而法律与经济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因此,中央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关注我国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的国家能力建设问题,把它提上重要而紧迫的议事日程上来。其中应特别强调下列四点:第一,通过各种途径,建立和培养一支精通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专业队伍。第二,继续推进我国外贸法律与政策、WTO法及其他国际贸易法的教育与培训。第三,建立国家级国际贸易高级研究与发展基金,通过面向全国甚至全球竞争性科研项目招标,开展国际贸易政策与法律的系统深入研究,注重外贸法律政策与其他领域法律政策的相互影响与协调的研究,研究影响全球化时代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为我国全球贸易战略及其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运作,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第四,巩固和提高中央政府在贸易管制中的核心地位与主导作用,加强贸易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国家整体贸易治理水平。
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法制与社会正是在处理各种各样的国际摩擦当中发展起来的,克服摩擦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和竞争力递增的过程。但是面对贸易摩擦日益政治化的挑战,我国应该秉承“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世界”的理念,在对付贸易摩擦的过程中逐步与世界建立适当的互动关系以及相应的制度性框架,把改革开放政策从中国推向世界并从经济扩大到社会、文化、政治等领域,通过理论和实践来逐步完善和发展本国法律体系和贸易治理结构,迅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各样的贸易摩擦,以建立和维持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贸易关系。
注释:
①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端虽然包括“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和“情势之诉”三种,但实际上,其中最主要的是“讳法之诉”。
② WTO:WT/DS/OV/32.24 January 2008。WTO秘书处对每一个协商请求(通称为投诉或申诉)给定一个单独的争端解决[dispute settlement(‘DS’)]编号,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对同一成员的同一政府措施的分别投诉,就分别给定各自的争端解决编号,例如2002年8个WTO成员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投诉,就分别给定8个争端解决编号。而就所争执的事项(matters)而言,据分析,369件投诉大约共涉及273个争执事项。See also,Kara Leitner and Simon Lester,WTO Dispute Settlement 1995-2007-A Statistical Analysi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1(1),179-192,12 February 2008.
③ 受理案件年度分布(1995.1.1——2008.4.20):1995,25;1996,39;1997,50;1998,41;1999,30;2000,34;2001,23;2002,37;2003,26;2004,19;2005,12;2006,20;2007,13;2008,4。合计:374。
④ http://www.wita.org/index,php? 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
⑤ 根据WTO正式公布的数据,关贸总协定48年所受理的争端近300件,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为101个。见WTO:《分析索引——WTO关贸总协定法律与实践指南》,1995年英文版第2卷,第611-787页。
⑥ http://www.icj - cij.org/docket/index,php? p1= 3.
⑦ http://www.icj - cij.org/presscom/en/inotice,pdf.
⑧ http://www.worldbank,org/icsid/news/ICSIDNews-Winter06-CRA.pdf.
⑨ http://www.worldbank,org/icsid/eases/conclude,htm.
⑩ http://www.worldbank,org/icsid/eases/pending,htm.
(11) Valerie Hughes,WTO At 10:Governance,Dispute Settlement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powerpoint) http ://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ColumbiaUniversity6April2006,pps.
(12) http://www.wita.org/index,php? 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
(13) http://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DaveyWorkingPaper,pdf.
(14) http://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DaveyWorkingPaper,pdf.
(15) See:WTO:Annual Report 2005,p.144.
(16) WTO:Appellate Body Annual Report for 2007附件四,WT/AB/9 30 January 2008.1995年没有专家组报告通过。
(17)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e/dispu_status_e,htm.
(18) 其中一些争端也涉及其他WTO成员。
(19) http://www.wita.org/index,php? 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
(20) See:WTO:Annual Report 2005,p.145.
(21) 美国众议员Sander M.Levin(D- MI)2007年8月2日指出,在克林顿总统时期,美国政府6年共向WTO提出68件投诉,而小布什总统执政7年共提出20件投诉(平均每年不到3件)。Levin Opening Statement on China Trade,http://waysandmeans.house.gov/News.asp? Form Mode = print&ID =553.
(22) http://www.ustr.gov/assets/Trade-Agreements/Monitoring-Enforcement/Dispute_Settlement/WTO/asset_upload_file9625696.pdf.
(23) 如:FSC,1916 Act,Lead and Bismuth,Section 301,Irish Sound Recordings,Subsidy privatization,Wheat Gluten safeguards,Havana Club,Certain CVMs,Carbon Steel antidumping duties,Steel Safeguards,Byrd Amendment,Zeroing,Hormones Retaliation,Aircraft Subsidies.
(24) 如:Beef Hormones,Bananas,Computer Equipment,GIs/Trademarks,GMOs,Customs practices,Aircraft Subsidies.
(25) Henrik Horn & Petros C.Mavroidis,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95-2004:Some Descriptive Statistics,January 31,2006,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RES/Resources/469232- 1107449512766/HornMavroidisWTODSUDatabaseOverview,pdf.
(26) See:WTO:Annual Report 2006,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 e/anrep_e/anrepO6_e,pdf.
(27) 根据2005年WTO年度报告,在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第一个10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324件投诉中,在涉及GATT1994的230件投诉中,89件涉及国民待遇、80件涉及最惠国待遇、71件涉及数量限制。see:http://wwwwto.org/englist/res_e/booksp_e/anrep_e/anrep05_e.pdf.
(28) WT/AB/9,30 January 2008.
(29) http://www.wita.org/index,php?tg=fileman&idx=get&id=4 &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
(30) Henrik Horn & Petros C.Mavroidis,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95 -2004:Some Descriptive Statistics,January 31,2006,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RES/Resources/469232-1107449512766/HornMavroidisWTODSUDatabaseOverview,pdf.
(31) Henrik Horn & Petros C.Mavroidis,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95 -2004:Some Descriptive Statistics,January 31,2006,http ://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RES/Resources/469232-1107449512766/HornMavroidisWTODSUDatabaseOverview,pdf.
(32) Peter Holmes etc.,Emerging Trend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Back to the GATT?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http://www.-wds.worldbank.org/servlet/WDSContentServer/WDSP/IB/2003/10/03/000094946_03092310565344/additional/108508322_20041117160016,pdf.
(33) Busch and Reinhardt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http ://userwww.service,emory,edu/~erein/research/SIDA,pdf.
(34) http://www.wita.org/index,php? 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
(35) Sharyn O' Halloran,U.S.Implementation of WTO Decisions,http://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OHalloranWTO40406.pps.
(36) William J.Davey,“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How Have Developing Countries Fared?”(November 30,2005).Illinois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 No.05 - 17 Available at SSRN:http ://ssrn.com/abstract=862804.
(37) Sharyn O' Halloran,U.S.Implementation of WTO Decisions,http://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OHalloranWTO040406.pps.
(38) 2007年7月27日汤加王国成为WTO第151个成员。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acc_e/al_tonga_e.htm.
(39) http://www.wita.org/index,php? 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
(40)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7_e/dsb_22may07_e,htm.
(41) William J.Davey,“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How Have Developing Countries Fared?”( November 30,2005).Illinois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 No.05 -17 Available at SSRN:http ://ssrn.com/abstract=862804.
(42) 美国根据该条款允许在公共场所(酒吧、商店、饭店等)播放收音机和电视音乐而不需支付版税。美国版权法第110节第5条,从协商到现在已经历十多年的时间美国仍未执行专家组的裁定,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国会迟迟不能通过对版权法第110节第5条的修正案,另一方面也与公共场所知识产权执法相对困难有关。
(43) 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也走完了WTO所有争端解决程序,美欧通过协议对仲裁确定的合理执行期限延长了4次,最后一次延长的期限是2005年6月30日,直到现在,美国也未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欧盟似乎也无可奈何。美国所要做的只是按照DSU规定,每6个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报告一次其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的状况。
(44) 1995-2007年13年间根据DSU第25条进行的仲裁只有一件。即在美国版权争端案中,对该案专家组裁定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利益损害或丧失的水平讲行了仲裁。
(45) See Robert E.Hudec,Does the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Work ? Agricultural Disputes After the Uruguay Round,Working Paper # 98 - 2.
(46) Henrik Horn & Petros C.Mavroidis,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95 -2004:Some Descriptive Statistics,January 31,2006,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RES/Resources/469232-l107449512766/HornMavroidisWTODSUDatabaseOverview,pdf.
(47) 2007年12月19日,中美通知DSB双方已就本争端达成协议(谅解备忘录)。
(48) Gregory C.Shaffer,Defending Interests: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in WTO Litigation,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3,p.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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