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_委托人论文

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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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目前公司化改制进程中的核心,其关键在于建立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本文分别从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代理合约、外部竞争机制对此的不同影响作用,论证了建立这一机制的必要性,运作中受到的破坏性、局限性及其有效途径。

关键词 显性激励 隐性激励 信息不对称 代理合约 外部竞争机制 代理成本

国有企业改革始终处于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地位,基于对导致国有企业经营中存在问题原因认识的不断深化。改革的核心经历了从过去放权让利式政策调整向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转变。当前,围绕着国有企业问题症结及公司制企业的有效运作问题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症结在于产权关系不明晰,因而重点应解决产权明晰问题(樊刚,1995年);第二种观点认为症结在于不平等竞争条件下形成的预算软约束,因而认为改革的核心应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林毅夫,1995年);第三种认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化改制的核心。”(吴敬琏,1996年);第四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问题是“综合症”,是由产权不明晰、缺乏公平竞争环境和缺少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共同造成的,因而改革的核心应是“三匹马共拉一辆车”,即这三方面共为核心,同步进行(冯根福,1996年)。相对而言,第四种观点更全面一些。但问题是在“三核心”共存并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剖析其内在关联和层次结构,都是核心实际上等于都不是核心。本文认为对于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创建规范化公司而言,这三者缺一不可。但是就其内在层次和相关性而言,并非是同等并列的。其中产权明晰是为公司法人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提供前提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是从外部对公司法人经营者提供市场合约的隐性激励。因而这二者是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为公司法人的存在和有效运作服务。但是,公司作为法人,只是拟制的人格,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才能实际动态运作,实现产权目标。要使公司治理结构良性运转,发挥效力,关键在于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因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经营者掌握公司资产实际控制权,因而居于主导地位,其经营决策和管理对企业成败起着关键作用(一种错误的经营决策比正确决策下工人生产出劣质产品更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同时,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利益的差异、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存在,使得激励与约束经营者成为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大难题。因而也是当前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理论前沿和重点。

一、代理制下建立对经营者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必要性

中国公有制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真实主体是国家,“全民所有”只是一种抽象制度假定。因为全民所有的终极所有权的过度广泛分散性,使其无法实现对公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代行所有者权利的国家也无法自己经营,只能委托厂长经理来经营。因此,国有企业天然采取了委托代理制,所有权与经营权从来就是分离的。与之共生俱来的代理问题也就始终困扰着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发展。这表现在:国家通过任命或聘用、委托经理人员经营国有企业,并通过规定上缴利税的水平或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方式获得资产收入。在过去实行企业财务统收统支的经营机制下,经理人员虽然缺乏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动力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手段,因而经营效率较差,但同时也无法通过侵蚀利润和国有资产追求自身利益。在此情况下,代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对经营者激励不足,使之没有尽力谋求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导致国有资产的效益流失。

在进行了放权让利式改革和公司制改组之后,出现掌握企业资产控制权的代理人不按照国家和其他股东的意愿来经营国家和其他股东的资产、支配剩余、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可能。这种情况下,代理问题突出表现在对代理人约束不够健全有效,导致代理人行为短期化,甚至恶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自己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有增无减,经营权侵犯所有权的现象更加普遍和强化。

由此可见,在以代理制为实质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核心问题不是产权界定,而是必须建立起对经营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是因为在“两权分离”的状态下,一方面,为了保证企业资产的实际运作符合产权目标要求,产权机制的一切方面要求内在地控制经营过程,产权目标也要人格化地附着于经营者身上,使其成为产权目标的化身。另一方面,企业的委托者与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和利益是有差异的。委托人希望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把企业视作利润工具。然而代理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更关心自身的利益——权力、报酬、保障、福利、名声地位等。如果资本营运中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措施,经营者可能渗入个人的效用目标而使经营者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偏离,表现在经营者过分追求企业规模和自身权力的扩大,追求豪华的办公室、汽车、宴会等,使管理费用最大化,甚至可能渎职。因此,代理制对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赖程度,取决于两权分离的程度,两权分离的程度越大,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努力和经营绩效的难度与成本越大,所有者同经营者的行为目标和风险态度差异越大,越是需要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由此产生了代理成本即所有者为实现产权目标所付出的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和调整费用,以及依然无法避免的损失之和。解决代理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确定一种最有效的合同制约关系,尽量减少因追求目标上的差异和激励约束困难所造成的损失,更好地满足双方的利益,以最小的代理成本来取得对经营代理人最大的激励和约束效能。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高效运作,取得最佳经营效益。

二、信息不对称对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破坏性

根据公司治理结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特征,可以建立起代理制下激励与约束的一般模型。即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即效用最大化)首先必须让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同时实现其利益目标,使之产生激励作用。即:maxEU(Y,A,S)(其中,Y是代理人的报酬;A是其代理过程中的投入;S是一个状态变量,代理人事先知道而委托人不知道) 。Y=F(Q)(Q是代理过程中的产出或称代理绩效)Q=G(A,S)表示产出水平Q是由代理人的投入水平A和状态变量S所决定。 由于委托人提出的报酬方案(F)是给定的,S的值是可观察的(对代理人来说)。因此,代理人的行为可以表示为:A'=H(S,F)。其中,A '是代理人效用U最大化时的最优投入水平, 它是状态变量的委托人的激励结构的函数。委托人的目标实现情况可以表示为:maxEV〔F(Q),Q,A',S 〕这说明委托人的效用水平是对代理人付的报酬、代理人的产出水平、最优投入水平和状态变量的函数。其中,除报酬方案F(Q)以外,其余的变量都在委托人的可控范围之外。可见,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并由此导致了代理风险的发生。

上述模型分析揭示了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中的固有特征即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且掌握信息多的一方总是代理人,代理人掌握着委托方难以观察、监督的“私有信息”,例如,经理总是比股东更清楚自己的工作能力、行为目标、风险态度和受聘后所付出的努力程度。在此情况下,代理人不但可以通过隐瞒有关信息而获利,而且根据严格的经济人和福利最大化行为假定,代理人在与委托人的傅弈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选择机会主义行动战略。既可能进行“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前,利用信息优势与委托人签订有利自己的契约;也可能发生“败德行为”。即在达成契约后利用信息优势不真实履约或“磨洋工”。这两种情况都使得对经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变形失灵。

三、公司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作用的局限性

公司治理结构中代理制是以明确的委托代理合约来定义当事人的绩效与补偿之间的对称关系。由代理合约本身所产生的企业内部激励属于显性激励。主要表现为对管理者的结构性激励合约,即以一组反映不同利益约束的变量集合来刺激管理者根据企业最大化增长的目标,在反映不同利益约束和不同约束强度的长期和短期变量之间,寻求有效均衡。反映不同利益约束的变量很多,激励合约不可能过于细化,只能选择对企业正常运行起主导作用的变量:投资回报率、销售额、股票价格和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也就是要在股价升降、职工工资增减、投资回报率高低、销售额变动与管理者的绩效补偿收益之间形成正比反馈关系。使其工作报酬与经营成果挂钩,赋予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当这种报酬达到一定水平,使经营者感到努力工作是值得的时候,就有可能调动起经营者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这种基于企业代理合约而产生的内部显性激励存在很多局限性。首先表现在代理合约所根据的只是可以感觉和预计到的有限事实,并且只在既定的时限之内有效,而对于那些与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和超越合约时限有关的事实无能为力。不能把具有不确定性的隐性事实还原给当事者,由当事者自己作出理性选择的控制。即不能把外在激励与约束转化为经营代理人的自我激励和约束,因而在加大了代理成本的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激励的效能。

其次,内部显性激励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大局限性。显性激励作用的发挥要求委托人要有明确和互不矛盾的目标,要求代理人要有为实现委托人目标所必需的权利,在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后应能得到必要的报酬,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委托人能够对代理人的素质、能力和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客观的评价。但是,现实中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具备上述条件。这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作为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政府要国有企业达到多元的、甚至相互矛盾的内生目标。例如在财政部颁布的对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评价的十个指标中,既有反映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等指标,也有反映政府与行政管理目标相关的社会贡献率指标。它们对同一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价结论可能完全相反。这种源于同一委托人的相互矛盾的多元目标,使经营者无所适从。

二是约束与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一套系统的可以量化并能有效测量的评价指标。而且受委托人目标相互冲突的影响,现有评价指标很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这样,当某些评价指标表现不理想时,代理人可以争辩说这是为了实现其他目标而做出的牺牲,例如,当国有资产增值不利时,经营者可以完成社会目标为借口而推脱责任,使委托人难以对其是否努力经营国有资产做出有效的评价。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许多评价指标本身缺乏合理依据。加之企业的经营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非市场因素(如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的影响,更增加了正确评价代理人的经营成果与其努力程度间的关系的难度。使委托人难以向代理人提供有效的激励和对其进行正确选择。

三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作报酬普遍偏低,因而未能对代理人产生充分持久的激励作用,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4年度报告显示,国有企业企业家中认为自己的才能、责任和风险只是部分得到回报的占65.4%,认为基本上得不到回报的占32.2%,同时有41.7%对自己的经济地位感到不满意。这种激励不足不但使企业家经营才能未能充分发挥,造成国有企业企业家的失望和流失,而且还促使某些“企业家”的“败德行为”加剧。以侵占所有者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收益,自我求得充足的补偿和心理平衡。

公司内部约束机制的作用过程是,股东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会对该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和资本市场上的股价升降来判断评价经营者的表现与业绩。并据此决定在股东大会上对经理人员采取的态度,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或者“用手投票”即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员进行任命与撤换;或者“用脚投票”即看到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时,就出售其股票。相当于变相解雇了原代理人。在公司实际运作中这种“手脚并用”的内部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一系列因素的限制。首先,股权的分散性使大多数中小股东产生“搭便车”心理,每个人都因担心从监督行为中的收益少于全体股东的总体利益,甚至低于为监督行为付出的成本,而指望别人去监督,自己坐享其成。结果使大家都不去监督。其次,影响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行情的因素很复杂,并不仅仅取决于公司经理人员的表现与业绩,使股东们难以通过这两个市场行情的了解,来准确对经理人员是否称职作出判断和评价。再次,经理人员不会被动接受股东的监督,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实际控制权,来强化已有的管理者地位,使自己难以被取代。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使公司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四、外部市场竞争机制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作用的有效性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外部市场(产品、资本和经理市场)的复杂性影响着公司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实际上,外部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就隐含着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效能。而且这是一种能够把具有不确定性的隐性事实还原给经营者,由经营者自己作出理性选择和控制的有效隐性激励与约束。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营者自我激励约束的同时,还可明显降低代理风险和成本。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可以动态地评价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绩效补偿额度。可以强制无能或“败德”者永远退出经理行业,也可使成功优秀的经理人员在名誉和报酬方面得到充分补偿。这样,代理合约所无法穷尽的隐性事实便被还原给经营者自身,由委托人承担的代理成本被还原为由经营者承担的风险成本,委托人对经营代理人的激励约束行为简化了,但效能却提高了。

第二,在产品市场上,经营者的表现和业绩会通过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变化直接表现出来,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及其带来的破产威胁会迫使经营者尽力提高自己的代理绩效。

第三,在资本市场上,经营者的表现与业绩会通过该公司股票价格的升降表现出来。因此,在股东“用脚投票”的情况下,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及其引发的公司被收购兼并的潜在危险可以强有力地激励约束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目标一致,努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收稿 199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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