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成熟、健康、稳定的中欧关系——中欧建交30周年感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欧论文,感言论文,成熟论文,走向论文,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5年迎来了中欧建交30周年,令人欣喜的是继2003年下半年中欧双方两个外交政策文件发表后,2004年中欧在构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上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在政治上,中欧可以说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接近过,不仅双方高层领导频繁互访,在好些多边与双边问题上取得了共识,双方的各个实务部门也进行了有效的接触和对话,达成和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定。(注: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包括:“中欧旅游目的地国地位备忘录”、“伽利略计划技术合作协定”、“经理交流与培训项目”、“Erasmus Mondus中国窗口项目”、“信息社会项目”、“海关合作协定”、“社会保障改革项目”、“科技合作协定”(续签)、“和平利用核能研究发展合作协定”、“防扩散和军控问题联合声明”等。)在经济上,交流合作的势头有增无减,欧盟已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也上升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注:据海关统计,中欧贸易额在2003年突破千亿美元,达1252.2亿美元,增长44.4%。2004年的前11个月,中欧贸易额累计1592.9亿美元,同比增长34.7%。)在投资、援助与技术转让方面,也有同样迅猛的发展。(注:据我国外交部网站的统计,欧盟是继美国、日本之后的我国第三位投资国,2004年前9个月合同投资57.3亿美元(累计725.3亿美元),实际投资31.2亿美元(累计413.1亿美元);欧盟1993年以来对我国的无偿援助累计4.66亿欧元,2002-06年间规划援助2.5亿欧元;欧盟为我国最大的技术引进方,2004年的前9个月引进技术1561项(累计18363项),合同金额40.6亿美元(累计794亿美元)。)可以说中欧关系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如温家宝总理最近所指出的那样,“步入成熟、健康、稳定发展的新阶段”(注:2004年12月9日在荷兰海牙中欧工商峰会上的讲演。)。
一、坚实的战略基础
中欧关系取得今天这样的发展,有其良好的先天条件与厚实的战略基础。
首先,中欧没有地缘政治冲突,双方均有维护世界与地区和平的强烈愿望与需要,都不谋求在相关区域建立或形成国际或地区霸权。在香港与澳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之后,两者间也不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互不以对方为战略对手或敌人,这就使中欧之间具有了中美与中日关系中所缺乏的先天条件,使双方可以较少受政治或感情因素干扰、在较为平等的基础上构建和运作双边关系。
其次,中欧关系虽然也经历了一个U字形发展路径,但总的来说是平稳向上的。30年的积累和双方不断的政策调整与探索加深了相互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形成了求同存异的共识、通过对话解决分歧的习惯以及从国家或政府首脑一直到具体业务部门的一整套磋商与协调机制,为发展长期稳定的关系创造了必要条件。中欧经济关系则从一个很低的基础发展到互为最主要的贸易与投资伙伴,可以说已形成了一种谁也离不开谁的依存关系。
第三,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欧之间形成了战略利益的更多重合与认同。对于中国来说,自主和强大的欧洲是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极化国际格局所不可或缺的,也是继续推行改革开放和完成现代化建设所不可或缺的,为此它支持欧洲一体化进程并愿意巩固和发展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现有关系。对于欧盟,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的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重大国际事务的处理已愈来愈离不开中国的参与。同样重要的是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使它成为当前世界上最大的一个发展中市场,它所蕴含的巨大商机,是欧盟及其成员国不愿也不能丢失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9.11”事件后国际局势的发展,包括美国单边主义倾向的加强,使中欧之间在对国际冲突的认知和处理途径上更趋接近。双方均强烈主张,国际争端无论表现为国家、民族与种族还是文化与宗教的冲突,首先和主要是历史传统和社会发展差异的结果,必须经由和平方式、在国际法与国际体制的结构内通过谈判与对话来解决。中欧的接近不是某个突发事件或利益凑合的结果,加强和发展相互关系的共同利益具有长期性和根本性。
正是在这种基础上,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双方通过不断的外交政策调整,推动了中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1995-2003年的8年间,欧盟陆续制定了6个对华政策文件。(注:Communication:A Long Term Policy for China-EU Relations,COM(1995)279;Communication: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with China,COM(1998)181;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1998)Communication"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with China",COM(2000)552;Communication:EU Strategy towards China:Implementation of the 1998 Communication and Future Steps for a More Effective EU Policy,COM(2001)265;Working Document:Country Strategy Paper:China,IP/02/349;Commission Policy Paper for Trans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A Maturing Partnership-Shared Interests and Challenges in EU-China Relations(Updating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Communications on EU-China Relations of 1998 and 2001),COM(2003)533.)如此频繁地调整对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在欧盟历史上绝无仅有,表明了它对中欧关系的重视。这些文件对中欧关系的表述也逐步升级,从“长期关系”(long term relations)到“全面伙伴关系”(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到“走向成熟的伙伴关系”(maturing partnership)。(注:最新的表述则为“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comprehensive strategic partnership)。)我们或许不必较真这种文字表述而更应看重实际内容,但欧盟已“将欧盟-中国关系置于与欧盟对其他主要国际伙伴——如美国、日本与俄国——相等的基点上”(注:见欧盟委员会1998年文件:Communication: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with China,COM(1998)181。)则是不容置疑的。就中国而言,出于历史原因并受实际情况决定,对欧关系在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被放在次要地位,或者说至少是放在“重中之重”的中美关系甚至一水之隔的中日关系之后处理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外交部在2003年发表了我国首个对国家或地区的外交政策文件,而它恰恰是对欧盟而发的。(注:外交部“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2003年10月13日。)文件指出“加强与不断发展中欧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致力于构筑中欧长期稳定的全面伙伴关系”,并提出了对欧关系的目标。可以认为在新一轮的中国外交政策调整中,对欧关系已经升格并具有了本身独立的战略目标。(注:2004年中国与欧盟决定提高各自派驻对方的使团也表明了这种趋向。)中欧双方均将中欧关系置于独立的战略层面上进行规划与运作,这是新时期中欧关系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为此,说它进入了一个发展的新时期,完全言之成理。
二 趋向平等的关系
温家宝总理所言“健康”或许可理解为中欧关系正日益走向一种更为平等的关系。
1995年,欧盟在首个对华关系文件——“长期政策”文件——中一开始即对中国作了这样的认定:
中国的崛起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家经历中无可比拟的。日本是作为经济强国而闻名于世,苏联基本上是作为军事强国而存在,中国则既在军事-政治领域又在经济领域中日益强大起来。
文件接着提出:
欧洲必须与中国发展一种能反映中国的世界与地区性经济和政治影响的长期的关系。欧洲与中国的关系,必将成为欧洲与亚洲及全球对外关系中的一个里程碑。欧洲需要一个以行动为取向而不仅仅是宣言性的政策,来强化这种关系。
但欧盟“长期政策”希望稳定与中国的关系,更多地还是出乎一种担心:
问题是中国如何才能分担与其迅速增长的实力相适应的责任与机会。中国的政治重要性使得它的稳定成为其邻国和国际社会的重大关注。我们相信,这种稳定最好是通过与国际准则相一致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来实现。
如果说“长期政策”文件主要是看到了与我国建立一种稳定关系的需要,1998年的“全面伙伴关系”文件则更看到了一种可能,即从我国坚定不移的改革与开放进程中看到了建立伙伴关系的可行性,(注:参见该文件概述部分对我国改革进程与国际影响的3点认定。)提出“将欧盟-中国关系置于与欧盟对其他主要国际伙伴——如美国、日本与俄国——相等的基点上,提升欧盟在中国的形象及中国在欧盟的形象,同时为欧盟-中国关系中关键性事务的谈判与解决注入新的动力”。在这个确定对华关系基调的文件中,欧盟明确提出了对华政策的5项方针:
——经由提升政治对话,将中国进一步引入国际社会;
——支持中国向基于法治和尊重人权的开放性社会转化;
——通过将中国更加全面地纳入世界贸易体系和支持正在该国进行的经济与社会改革进程,将其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
——进一步增加欧洲的资金投入;
——提升欧盟在中国的形象。
在这5项方针中,前3项应该是欧盟对华政策的基本目标。平心而论,尽管这3项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所致力的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还是透露出欧盟按自身价值观改造中国的“教师爷”架势。
2003年的文件指出,“欧盟与中国具有愈来愈大的利益,作为战略伙伴来共同维护和促进持续发展、和平与稳定”。此文件在框架对华政策的方针上作了一些调整:
——欧盟与中国:共负促进全球治理的责任;
——支持中国向基于法治和尊重人权的开放性社会转化;
——促进中国国内与国外的经济开放;
——欧盟-中国合作规划——支撑欧盟目标的互利伙伴关系。
这种调整或许主要是在表述方式上,新文件依然包容了1998年文件的基本内容,但应该看到这种调整是向“伙伴关系”的转化,更加适应欧盟对中国作用的定位:“世界事务中日益活跃的作用者”和“区域与全球增长的火车头”。
在政策目标定位上出现了向平等关系的转化,在行事方式上也是如此。应该说中欧在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上仍有很大分歧,特别是欧盟对中国的政治制度、人权状况等依然持强烈的批评或保留态度,但与其早年动辄谴责或制裁的方式不同,欧盟现在更多的是通过对话来解决争端和缩小分歧。这种向更为平等的说服方式的转化,也是区别于美中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使欧中关系更加有效。
常言道“弱国无外交”,在中欧关系中欧盟应被认为仍然处于主导方面,它能否以一种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双边关系,是形成和发展伙伴关系的重要前提。欧盟在此方向上的发展,值得我们赞赏和响应。
三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军售和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是中欧关系中的两个遗留问题,它们的存在与双方谋求建立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显然格格不入,而其妥善解决将使中欧关系走上更为健康和稳定的发展进程。
1.军售问题
首先,军售解禁主要是其政治含义,亦即使中欧关系正常化,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伙伴关系。不可否认,它也将使我国有可能从欧洲进口一些先进的军事装备,与欧方发展某些军事交流与合作。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不可能期待解禁后欧盟国家会把它们最先进的军备卖给我国;或者换个角度讲,我们也不可能把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寄托在从欧盟国家进口武器装备上。因此解禁的军事价值其实有限,正如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曾指出的那样,现状不会有很大改变。更为实在的或许是它所蕴含的技术出口意义。在后一方面,欧盟国家一直比美国和日本要开放得多,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可期待它们会把尖端技术毫无保留地向我们出口。
其次,军售解禁确有难度。从技术上讲,此禁令系欧盟成员国一致决议作出,因此解禁也需取得一致同意,任何一国反对都可以使之搁置。再者,在此问题上各成员国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很可能有些国家出于这种或那种考虑,或顾及国内政治力量与舆论的态度,对支持一项与其无利害关系的动议持某种保留。由于此禁令是与人权挂钩的,因此也难免有个别以人权卫士自居的国家从中作梗或乘机要价。
第三,我们还得充分估计“第三者”的插足。鉴于美国对军售解禁持强烈的反对立场,并以制裁相威胁,这势必对欧盟——尤其是经由其在欧盟中的“盟友”——产生作用。特别是欧美关系当前仍然相当尴尬,欧盟极可能不愿也担待不起为此而进一步得罪美国。
所以在军售解禁问题上我们可以也应该更坦然些。一方面表明我们的立场,即军售禁令的继续存在与中欧关系的现状不符,欢迎一些成员国为解禁作出的努力,并积极做好另一些成员国的工作;另一方面在策略上则应该“冷处理”,尤忌过多舆论炒作。古话说“欲速则不达”,我们应该切记WTO谈判的教训,逼得太紧只会让人猜忌我们的意图,漫天要价。如果因此而在解禁的同时引出一些附加条件,则不仅解禁的好处会被抵消,甚至有可能将明的禁止变成暗的禁止。古话又说“欲取之先纵之”,或许我们愈不在乎,这个问题解决愈快。
2.“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这里所讨论的“市场经济地位”(MES-market economy status),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相对于“国营贸易国家”而言的,意谓该国的商品定价系市场因素决定,而非政府人为规定。承认或给予一国以“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意味着在调查该国出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时,可以以其国内价格为参照;(注: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如一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减去运费等必要费用后低于该商品在本国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即可认定存在倾销,并在倾销对欧盟特定产业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之采取反倾销措施,例如征收最高可达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之,就必须以一确定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价格为参照。所以这里涉及的只是商品的定价,而非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已是市场经济的问题。(注:商品定价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全部特征,或等同于市场经济。)
在欧盟的贸易法中,我国一直被定为“国营贸易国家”,由于这一“待遇”,我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因为每每要与香港、新加坡、印度甚或挪威、美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来比较而被认定为倾销,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头号杀伤者。欧盟2000年的一项决议,给我国与俄国等国以个案处理的便利,即在反倾销调查中,我国有关企业如果能拿出证据证明其产品定价系市场因素决定,则可以以国内价格为参照价格。这种个案处理是一种改善,但在实质上仍未承认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更有甚者,在我国的入世谈判中,欧盟还压我国接受入世15年内此地位不变。
我国在2003年6月向欧盟提出,要求给予此地位,并在其后按欧盟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与资料。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6月作了一个初步评估,认为中国在给所有企业平等待遇、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实施资产与破产法及银行借贷市场化等方面还未达到标准,因此还不能给予中国此地位。(注:见http://trade-info.cec.eu.int/doclib/docs/2004/june/tradoc_117785.pdf。)按我国对入世作出的承诺,我们本无可抱怨。但不合理的是,欧盟在拒绝给予我国以“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同时,却给市场经济发育并不比我国完善的俄国与乌克兰以这种地位。在同一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这应该说是一种歧视。
有观点认为这只影响到我国对欧出口额的0.5%左右,(注:今年我国对欧出口额预计超过1000亿美元,这0.5%应在5亿美元以上。)可以不必过多计较。权衡利弊轻重也许不无道理,但我们或许还得考虑取得此地位对我国整个对外贸易的含义,(注:试想一下,如果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给予我国这种地位,我们取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应该容易得多,需要作出的让步也会少些。)据理力争我们应有的权利。更何况这是欧盟委员会层面上就可以议决的事务,欧盟如果真有诚意,其难度应该比军售解禁容易得多。这里的纠葛可能在于目前中欧贸易中的巨大失衡。
四 提升我国对欧政策的有效性
中欧关系的良好势头,提供了进一步发展中欧关系的良好时机。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遇,提升我国对欧政策的有效性,而这种有效性的基础是针对性。
1.改善我国在欧洲的形象
进一步发展中欧关系的症结之一是增进欧洲对我国的了解,改善我国在欧洲的形象。与10年甚或5年前相比,欧洲各个层面对我国的兴趣和关注是大大增强了,但偏见和误导依然十分严重。例如本人在欧洲讲学的过程中,就被学生问到了好些听来荒唐的问题:中国政府“不讲人权肆意迫害不同政见者和宗教信徒”,“不顾百姓生活增加巨额军事开支”,“为了发展经济不惜破坏生态平衡并将污染转嫁国外”,“参加WTO后不信守承诺、滥用权利,从其他发展中国家手里争夺市场”,“纵容不法商人盗版侵犯知识产权”,“利用人民币的汇率优势掠夺美欧市场加剧当地的失业”,“发展经济是为了取代日美谋取亚洲乃至世界霸权”等等。西方媒体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歪曲事实制造新闻并不稀奇,但实情是在欧洲几乎找不到真实反映我国情况的著作,而我们也没有试图去占领这一阵地。这些年来我们翻译出版了大量国外的学术著作,却忽略了将我国的学术著作译成外文;在国内外文书店能找到的介绍我国的书籍大多是普及读物,而且往往带有浓重的宣传痕迹,或已经过时。随着我国日益走向世界,树立和塑造我国的真实形象应该成为我国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其中尤应鼓励与奖掖翻译我国一些有价值的人文和自然科学著作,并尽可能在国外出版或发行。
同样重要的是对我国出国人员进行形象教育。这些年来,我国出访欧洲的人数大增,但坦白地说带给欧洲公众的印象不是太好,将国内那些不守秩序、不讲礼节的坏习惯也带到了国外。随着欧洲旅游市场对我国全面开放,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因此有必要责成旅行社组织这些方面的“导游”,对出访者进行必要的礼节与形象教育,不要一开始就留下一个丑陋的形象。
2.发展民间外交
开展文化学术交流方面的民间外交,可以也应该成为我国对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语言上的障碍,欧洲民众对我国的了解甚少,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误解与扭曲。大量欧洲民众来访有助于改善这种情况,组织中欧城市间电视直播与联播、商品与文物展览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作为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我们的思路与想法还可以更解放些。例如我们可以建立一些推介我国旅游资源的网站,将介绍我国历史、文化、生活的一些纪录影片贴在上面,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传播和扩散我国的真实情况,或者制成碟片散发给来访者或让出访者带出去,也可收到很好的效果。
加强学术交流也是增进相互了解的重要途径,因为学者是具有很大传播能量的阶层。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如人权、台湾、西藏等问题,许多误解与曲解多在于不了解我国的实情,因此我们尤其应该“主动出击”。因为某些活动或会议可能涉及敏感问题我们就回避或拒绝参加,等于是将阵地拱手相让,这种做法明智与否很值得思量。在民间学术交流活动中,我们如适当淡化政治色彩,就可能收到更好的政治效果。
3.加强前瞻研究
发展对欧关系,我们还应该加强前瞻研究,发现和捕捉趋势性问题,制定有效的对策。
纵观战后欧洲一体化的历史,随着冷战在欧洲的结束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基本完成,它又有向政治一体化回归的趋势。欧盟东扩和与此相联系的制宪可以说将欧洲一体化进程推向了一个新的转折点,正在深刻改变欧盟的内部关系与权力结构,并反映到欧盟的决策、政策和行为方式上。这一进程在欧盟、欧洲与世界三个层面上可能产生的政治-经济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以便形成有效的战略和对策。
经贸关系是新时期中欧关系最为重要的支撑,在看到目前良好势头的同时,我们尤其应该检讨存在的问题和规划未来的发展。中欧贸易近年来飞速增长,特别是我国对欧盟出口的年增长在40%以上,并有巨额出超。(注:《金融时报》“全球经济报道”(中文版)2005年1月25日称,据欧盟统计局数据,2004年头10个月中国对欧盟的出超达627亿欧元,与去年同比(518亿欧元)增长21%。)这诚然是一种业绩,但我们似乎应该冷静地反思,这种增长能持续多久,尤其是这种不平衡可能带来哪些后果?中国作为“世界工场”已引起了愈来愈多的关注,诱发更深的贸易保护看来是不言而喻的。看着碗里我们应想着锅里,做些前瞻研究来提升我们的贸易战略。就欧盟而论,它的东扩或许是一个契机,能否利用历史的关系、新老成员国间的发展差距和我国的产业优势,把我国的对欧投资推上一个新台阶?
欧盟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看来是迟早的问题,但它的贸易保护将继续甚至加强。从发展趋势来看,在关税、配额、反倾销等传统保护措施作用减退后,技术壁垒如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劳工条款等很可能更加凸现出来。由于在这些方面还没有达成国际规范,各国仍拥有相当自由的行动余地,因此其针对性更强,杀伤力更大。这种例子近年来在中欧贸易中屡屡出现,我们应该及时进行研究并采取措施,以免到时措手不及。又如欧盟贸易政策中还有一种“新贸易政策手段”(注:最初由1984年9月17日理事会条例2641/84所建立,后被1994年12月22日理事会条例3286/94所取代,参见OJ L349,31/12/1994,第71-78页。)(New Commercial Policy Instrument),据此,对于第三方国家的贸易措施,如其不利影响波及欧盟市场,欧盟可以采取它认为合适的措施来消除这种影响。这是一种适用范围很广的贸易保护手段,欧盟迄今对我国似乎动用还不多,但并不排除在其他保护手段失灵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把它推到前台。
根据中欧经贸关系的现状,欧盟内认为中国已从发展中国家中“毕业”的呼声日强,今后给我国的优惠很可能愈来愈少。我们必须接受这个事实,学会在国际体制的框架内按对等的原则来规划和运作中欧经贸关系。
在中欧关系发展势头良好的今天,我们应该抓住这得来不易的历史机遇,使它沿着健康与稳定的道路更加成熟起来。成熟的关系同时意味着更加规范化的关系,对决策和执行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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