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新理论--兼论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_部分与整体论文

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新理论--兼论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_部分与整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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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问题很重要。因为这不仅涉及一般科学真理问题,而且涉及到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关系问题,以及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抽象,难度也比较大。多年来,哲学界不少同志对这个问题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有一定的成果,但我本人总觉得直到现在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相关的概念的科学含义及其关系,在一些重要环节上尚未讲清楚。因此就有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的必要,笔者近来对这个问题有一些新的想法,现提出来供大家研究参考。

关于与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有关的几个概念的科学含义

一、相对与绝对

要弄清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科学含义,必须先搞清楚相对与绝对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相对与绝对是两个多义的概念。相对一般是指特殊的、有限的、有条件的、可变的等意思,绝对则具有客观的、普遍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无限的、不变等含义。暂时与永恒、有限与无限也是指条件。暂时与永恒是指有无时间条件(或是否受时间条件的制约),暂时是指有时间条件的,永恒是指无时间条件的。有限与无限是指有无空间条件(或是否受空间条件制约),有限是指受空间条件制约的,无限是指不受空间条件制约的。条件除了时间、空间条件之外,还有具体事物制约的条件。因此条件不仅包括具体事物的条件,也包括时空条件。因此暂时与永恒、有限与无限可以包括在有无条件之内,这样,可以把相对进一步归结为特殊的、有条件的、可变的等含义。与此相适应,绝对可归结为客观的、普遍的、无条件的、不变的等含义。

二、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整体与因素

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两者的整体与部分、因素是要区分清楚的,只有将两者区分清楚,才能讲清楚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科学含义。过去在这个问题上所以出现一些混乱,跟未分清上述两者有关系。

所谓相对真理的整体,就是指一个个具体真理的整体,它是在一定条件下对事物近似的反映,因而是相对的。如牛顿力学,是对宏观物体低速运动规律的近似反映。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对微观物体高速运动规律的近似反映。分子论、原子论、基本粒子论、层子论等。是对物质结构各个微观层次的近似反映,它们都是一个个具体真理或相对真理。

那么,什么是相对真理的部分、因素呢?就是指具体真理或相对真理整体中所包含的特殊的、有条件的、可变的因素、部分。

相对真理或具体真理中,除了包含着相对因素、部分之外,还包含着一些绝对因素、部分或“颗粒”,即客观的、普遍的、无条件的、不变的因素,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受时间、地点和具体事物制约的,或不随时间、地点和具体事物因素的条件的转移而被推翻的因素。具体的真理或相对真理虽然是在一定条件下对事物的近似的反映,但它在所反映的范围内又具有稳定性、永恒性,即在其所适用的范围内永远不被推翻。如牛顿力学所反映的只是宏观物体低速运动的规律,但只要在宏观低速的条件下,它是永远适用的,不会过时的,即具有一定的绝对性。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突破牛顿力学的局限性,把它推向新的条件和范围(即微观低速的范围),但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并不否定和推翻牛顿力学,而只是把牛顿力学当作它的一个特例。同样,分子论、原子论、基本粒子论、层子论等,在它们各自所反映的物质结构的层次里具有其绝对性,原子论不推翻分子论,基本粒子论不推翻原子论,层子论并不推翻基本粒子论等。一句话,比较深层次的物质结构的理论不推翻比较浅层次的理论。相对真理就是由上述相对因素和绝对因素所构成的,是两者的统一。

所谓绝对真理的整体,是一个开放的,无限的,动态的超巨系统,是人类对整个物质世界完全彻底的认识。绝对真理的整体当然不是脱离相对真理而存在的,而是通过相对真理的界限不断被突破和超出,以及相对真理中的绝对真理的因素、颗粒的辩证总和而不断接近的。绝对真理整体表现于无数个相对真理的总和和无限发展的过程之中。绝对因素的概念已如上述。绝对真理的因素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们存在于相对真理的整体之中,并与相对真理中的相对因素相结合的。

作为存在于相对真理中的绝对真理因素,“颗粒”的客观存在,比较好说清楚,问题主要在于作为绝对真理的整体是否存在呢?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辩证地回答,而不能简单机械地用一句话来答复。应当说,它即存在又不完全存在。一方面,从认识本性、可能性和无限发展的趋势上说,它是客观存在的,或可以无限趋近的;另一方面,从现实的或已经最终完成的意义上说,又不能说它已经完整地存在或达到了。

之所以说从认识的本性、可能性和发展的趋势上看,绝对真理的整体或系统是客观存在或具有客观的意义,这是因为虽然客观世界的存在是无限的,其发展是永无止境的,但从人认识的本性来说它是要不断认识整个物质世界的,而且也有可能不断去认识这个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的。也就是说,人的认识发展趋势也是无限的。世界上只有未认识的事物,而无永远不可认识的事物。同时作为认识的基础的实践也是无限发展的。无限发展的实践将会给认识的无限前进提供条件、手段、动力和可能性,这样以无限的认识去追索无限的世界,就有可能不断地去趋近它。认识每前进一步,都积累了一定的绝对真理的因素、颗粒、认识越前进,积累这种绝对因素颗粒越多,越来越趋近绝对真理的整体或系统。因此,从认识的本性、可能性,以及每个相对真理中所包含的绝对真理因素的客观存在和无限积累上看,应当承认绝对真理的整体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无飘渺的。提出绝对真理整体的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只有承认它的存在或客观实在性,才能同不可知论划清界限,不然就会把某一时期尚未认识的东西当作永远不能认识的,从而得出世界不能认识或不能彻底认识的不可知论的错误结论。

那么,为什么另一方面又说绝对真理的整体不完全存在呢?这是从其现实完全存在,或最终达到的意义上看的。因为客观世界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无限的,任何人或某一个时代的人,由于受主观条件的种种限制,不可能穷尽整个世界的认识,我们只有从现实性或最终完成的意义上承认绝对真理的整体尚未完整存在,才不会把某个人或某一时代人的认识当作是十全十美的绝对真理的体系。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堕入形而上学“顶峰论”的绝对主义的泥坑。

可见,辩证地回答绝对真理的整体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不仅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而且只有这种回答,才能既同不可知论区别开来,又同形而上学绝对主义划清界限。

由上所述,还可以看到,只有把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整体与部分、因素加以区别,才能讲清两者的含义及其关系。过去有些问题之所以长期讲不清楚,同不划清两者的整体与部分、因素不无关系。以往一些哲学书中,往往把两者混同起来而不加以适当的划分,显然是不正确的。两者的整体与部分、因素是不同的,相对真理是指它所包含的相对因素与绝对因素的统一,而不单只指相对因素。如果把相对真理等同于相对因素,那么相对真理的整体中就会由于排除包含于其中的绝对因素而陷入相对主义的错误,如果在不同场合既把相对真理整体等同于相对因素,又等同于绝对因素,就会陷入把相对真理既称为相对真理又称为绝对真理的折中主义的错误。假如把绝对真理的整体与其因素等同起来,那就会把绝对真理的整体当作部分、因素,或反过来又可把部分当作整体,那就会造成含义上的混乱,还会给理解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关系问题带来困难。

此外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本身和其性质是不同的,过去哲学界也往往把它们等同起来,其实两者是实体,载体和属性的关系,把两者的本身与其性质等同起来,就如同把事物本身与事物的性质、属性等同一样是不妥当的。两者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具有某些性质的事物才是某事物,但不能说某性质就是某事物。真理本身与其性质关系也同此,何况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都同时具有两者性质(即相对性与绝对性),我们不可以把每一种真理既可称为相对真理又称为绝对真理,假如这样,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就没有什么确定的界限了。

关于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辩证关系

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关于矛盾的同一性或统一性,过去传统观点认为是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后来有人提出转化是统一体的分解,严格地说不属于同一性,应改为相互贯通,即双方相互包含、相互渗透,从而提供双方转化的可能性与桥梁,并规定双方转化的基本方向。这一观点是合理的,因此得到哲学界比较一致的公认。转化本身虽然不属于同一性,但与同一性有关系。它是同一性与斗争互相作用的结果,因此讲同一性必须与转化联系起来。

关于相互依存,即双方相对比而存在,没有相对真理就无所谓绝对真理,反过来说也一样。正因为两者相互依存,所以两者共处于一个真理的统一体之中。对于这一点,一般哲学书讲得比较清楚。但讲得不大清楚的,是两者在一定条件相互包含、相互渗透,以及相互转化的问题。

对于两者相互包含、相互渗透,过去之所以讲不清楚,主要是由于未区分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整体与部分、因素造成的。对于绝对真理包含相对真理,这比较好理解,因为绝对真理的外延比相对真理大,即绝对真理中包含着无数个相对真理。难以理解的是相对真理包含绝对真理的问题。因为相对真理的外延比绝对真理小,小的东西怎么包含大的东西,这似乎讲不通。因此,在一般哲学书中,就往往只讲前一个包含,而有意回避后一个包含。其实,如果把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整体与其部分、因素区分开来,这个矛盾就可以解决了。就是说,绝对真理包含相对真理是绝对真理整体包含相对真理的整体,而相对真理包含绝对真理则是相对真理的整体包含绝对真理的部分、因素和“颗粒”,而不是包含绝对真理的整体。

关于相互转化问题。相对真理转化为绝对真理比较容易理解,就如过去讲的,无数的相对真理的总和就构成或等于绝对真理。但是里面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无数”,二是“总和”。只有无数个而不是有数个相对真理的总和才等于或构成绝对真理。同时,这里讲的“总和”不是机械的总和或机械地凑合,而是辩证的总和。不是简单的累加,不是直线的上升,而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结合的螺旋曲线(螺旋上升),就是认识由部分到整体又到新的部分;由个别到一般又到新的个别;由现象到本质又到新的现象,由不知到知,由知之不多至知之比较多的辩证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是真理因素、“颗粒”单向的相加成积累,而是包括真理与谬误作斗争,不断克服错误因素干扰的辩证过程。也就是说“总和”是不能最终完成的,不仅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不可能完全彻底,而对整个物质世界的认识更是不可穷尽的。人们每认识一个相对真理,就意味着把握相对真理中所包含一些的绝对真理的因素、颗粒(即一些客观的普遍的、无条件的永远不被推翻的因素),人们不断对世界的认识中,就将这些绝对真理的因素、“颗粒”辩证地总和或积累起来,就能越来越接近(但不能最终达到)绝对真理(即对客观世界完全彻底的认识)。也就是说,在人类认识的全过程中;对某一事物或对整个世界某个领域认识达到一定水平,都是把以往关于这个事物或这个领域的全部认识成果总结概括起来了。这就是说,各个相对真理是向绝对真理不断接近的一个个环节和“里程碑”,而绝对真理就是通过这些一个个相对真理的“里程碑”,而逐步体现和趋近的。

关于绝对真理向相对真理的转化问题。一般哲学书中都只讲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化,而不讲反向的转化。但是这样处理问题,在理论上不能不认为是一个漏洞。这在坚持辩证法上,不能认为是彻底的。其实,后一方向的转化应该也是讲得清楚的。笔者认为,每一个相对真理的获得,都是对绝对真理整体或系统(无限的开放的超巨系统)的一次具体的体现和一定广度和深度的划定或限定。这也可以看作是绝对真理向相对真理的一次转化。一个个相对真理的取得,都是对绝对真理的一次次的具体的体现和一个个在不同广度和深度上的划定和限定。打一个比方:如果把绝对真理比作一条向两端无限延伸的直线(严格地说是螺旋形的曲线),那么一个个的相对真理的获得,就好比在这条直线上划下一个个不同距离的“点”一样。在直线上这些点不断向直线两端的“终点”移动和接近。例如,人类对物质结构的认识是无限的(这可看作是对绝对真理整体或系统的不断接近,可看作绝对真理这条无限直线的一端向微观领域不断延伸)但这样无限认识的过程是通过物质结构的一个个不断深入的具体的层次上物质客体的认识(如分子论、原子论、基本粒子论和层子论等等)来不断深化的,而这些对每个层次的认识,就好比对物质结构的无限认识这条无限直线上的一次次的限定和划定。这条无限直线的另一端是向宏观、宇观无限延伸,情况也同向微观领域的深入相似,不再赘述。

关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关系的问题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是关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无疑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真理。但从马克思主义还未达到对整个世界完全彻底的认识而言,它还不等于绝对真理的整体或系统。(虽然它可以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无限发展而不断发展,逐渐趋近绝对真理的整体或系统。)因此,在同一个马克思主义真理体系内部就不能说或者不存在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而只能谈它的真理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问题。或者说,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内部存在着绝对性因素和相对性因素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和其它科学真理一样,也存在绝对因素和相对因素的对立统一。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无疑存在着绝对因素(即客观的普遍的,无条件的不变的因素,存在着一些不依人的意态为转移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的因素),而且它的绝对因素之大之多也是一般科学真理所不能比拟的。因为它的真理是对整个世界和对社会历史一般规律的正确反映。而其他具体科学大多只是对某个具体领域的正确反映。因此其普遍适用性要比其他具体科学的真理大得多,而其绝对因素也比其它具体科学真理要多得多。马克思主义的绝对性因素主要包含于其基本原理之中。但在基本原理中也不都是绝对性的,因为基本原理虽然是具有普遍性,在它所适用的比较大的范围它是绝对的,但它的具体表现则是特殊的,有条件的,可变的,因此又包含着相对因素。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中不可否认也包含着相对性因素(特殊的、有条件的可变的因素,即随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需要变化的因素)。这些相对性因素,主要包含在马克思主义的一些个别结论之中。当然这些个别结论也不是纯粹就是相对的,只要是正确的个别结论,其中也必须包含着某些绝对因素(如个别结论对于它所适用的比较少的范围内是正确的、绝对的,另外,即使某个个别结论随条件变化而过时,但其中所包含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观察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不会过时的,是具有绝对性的)。

马克思主义真理一方面存在着绝对性因素,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相对性因素,两者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其统一性也是指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包含和相互转化。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比较清楚,不予赘述。这里主要讲两者的相互包含,相互渗透。同一般的绝对与相对关系一样,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无条件的绝对性寓于其特殊的、有条件的相对性之中,并通过特殊的、有条件的、可变的相对性来表现,并受相对性所制约。例如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具有最大或比较大的普遍适用性。它的各个部分,层次的基本原理在其适用的范围内都是正确的,都具有绝对性。但是,它的绝对性不可能孤立存在,其普遍的绝对性是通过特殊性、相对性来表现的。例如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一般规律的基本原理(即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手段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夺取政权,打碎资产阶级旧的国家机器,用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来代替它等)是普遍的绝对的。但这个基本原理的普遍绝对性是通过关于各个国家具体的特殊的革命道路的特殊原理来体现的。又如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基本原理,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都是普遍适用的、绝对的,只要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国家,就必须坚持这些基本特征。但是这些基本特征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它必须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采取具体的特殊的形式来表现,而且这些适合于各国国情的具体的、特殊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正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相互包含、相互渗透、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相互转化,主要是随考察的范围的变化而变化,即范围小的原理对于范围较大的原理它是特殊的、相对的原理,而对于比较小的原理,它又变为普遍绝对的原理了。

我们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首先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因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主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普遍绝对的因素,但它的普遍绝对性因素,又不可能孤立地、单独地存在,而是寓于特殊的相对性之中,并通过它的特殊相对性来表现和受制约于这些特殊的相对性因素。因此,要坚持反映一般规律的具有比较大的普遍性、绝对性的基本原理,又必须寻找表现其普遍绝对性的特殊相对的具体原理。比如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基本原理,就必须找到适合表现这个基本原理的关于具体制度的具体形式的特殊原理,而这些特殊原理又往往不是一下子就能找到的,即使找到了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因此就需要对它进行不断探索和创造。同时,基本原理虽然是一般规律的正确反映,但现有的这些基本原理不可能将世界上所有的一般规律包括无遗。因此,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去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增添一些新的基本原理,而且基本原理只是着重于概括事物普遍规律,而不能概括事物所有的特殊性,它的内容和形式尚需要不断地加以丰富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个别结论,其适用的范围比较小,所具有的确定性也比较小,受时间、地点、条件的制约比较明显,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可能会过时,这就必须在保留其比较小的绝对“颗粒”的前提下,用新的结论代替它。要做到以上几点,都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前提下发展马克思主义。不坚持固然不能正确发展马克思主义,而不发展马克思主义,也不能做到正确的科学的坚持。

综上所述,从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关系中,可以看到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关系。即在坚持的基础上的正确发展,又在发展过程中正确坚持。为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一方面反对离开坚持而谈发展的修正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另一方面又必须反对脱离发展而谈坚持的教条主义和“左”的僵化思想,只有同时反对这两种错误的倾向,方能把坚持与发展辩证地,正确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发展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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