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徽商经营模式的变迁--从清代康熙汉口谢氏徽商文献谈起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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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5)04-0044-11

      徽商的研究,目前的成果颇丰①,但既有的徽商研究成果,多是笼统一体地看待徽商,历时性上不分徽商本身发展的阶段性,共时性上不管徽商群体分布的区域性。实际上,就经营方式而言,明代的徽商与清代的徽商就有许多的不同,体现出了一种发展变化。

      在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伯山书屋”中,珍藏有一户《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②,系一册置产誊契簿,上抄有“新安人”谢胪一自康熙七年至康熙四十四年,在湖北汉口置买房产、店屋,参与兴建新安会馆、开辟新安街,从事商业合作和资本借贷的一些契据、合同、借条等,其中有一份《汪元长和谢胪一立议合同》,原文如下:

      立议合同汪元长、谢胪一,向因两家各有绸布店业开立汉镇,历年收看客货,以致获利艰难。今两家情同志合,议请谢占武兄坐庄苏州,置买绸布等货。开单下苏,公同酌议:各开各店应用之货,以便配搭发卖;所买之货来汉,照单均分,毋得推委;在汉置粮等货下苏,得利照本分息。在苏对会亲友银两置货,倘货未到,而会票先至,各照来信会票应付。其有货来,或要多收者,照苏原价加利三厘钱,以补少收之家。又,在汉两店来往,议定现兑银两,加利五厘钱。庶彼此通融而攸远矣。但两地买卖货物,不得恂私肥己,倘有此情,神明鉴察。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二纸,各执一纸存据。

      一议谢占武兄俸金九五色银三十两

      一议公帐之银无得代亲友买物③

      这是一份典型的商业经营合同书,订立时间当在清康熙中期。文字不长,内容却极为丰富,以此为线索,我们可以看到,至少是在清康熙年间,徽商的经营方式上已经有了很大变化。

      一、吴楚贸易成为徽商重要的贸易活动

      中国经济文化的交流在明代以前主要是南北交流,之后才逐渐转为以东西交流为主导,这其中,经济上的吴楚贸易地位显赫。

      吴楚之间,除了有长江中下游天然黄金水道的便利交通运输外,更有极大的物货盈缺互补。位于长江下游的吴地苏浙,在两宋以前,曾被称为天下粮仓,有谚语“苏杭熟,天下足”;但到了明代中期以后,苏浙的稻谷等粮食产量愈趋减少,天下粮仓的地位消失。导致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明代中期以后苏浙地区的耕地尤其是人均耕地在日趋减少。以苏州府为例,明弘治十五年苏州府田亩总数为15524997亩,人均7.58亩,但仅仅是过了76年,到了明万历六年,总亩数就减少到了9295950亩,人均4.62亩;再到了清嘉庆二十五年,总亩数只有6256186亩,人均只有1.05亩了。④其二,经济结构的变化。宋以后,苏浙的经济逐渐由过去的粮食生产转向丝棉纺织业,大量的耕地种植了棉花、桑树等经济作物。以苏州为例,棉花是“元至正间始传此种。太仓东乡土高,最宜。”⑤至明代后期,太仓“州地宜稻者亦十之六七,皆弃稻袭花。”⑥“嘉定实征田地涂荡共一万二千九百八十六顷十七亩,内有板荒田地一千三百零一顷九十亩,其宜种稻禾田地止一千三百十一顷六十亩,堪种花、豆田地一万零三百七十二顷五十亩。”⑦桑树的种植,“明洪武初,六县(长州、吴县、吴江、昆山、常熟、崇明)载桑一十五万一千七百零七株……弘治十六年,农桑二十四万九百零三株”⑧。据日本学者藤井宏的研究,“江南棉布手工业最初兴起于松江府,后来逐渐扩及于其周围的诸府县。明代中期,苏州府嘉定、常熟二县等的棉布业早就脍炙人口”⑨,到了明代中后期,几乎是全国各地都用吴地生产的布匹,如江西省“民间所用细布,悉从苏、松、芜湖商贩贸易。”⑩丝绸业,据方志记载,苏州的“绫绸之业,宋元之前,为郡人为之。至明熙、宣间,邑民始渐事机丝,犹往往雇郡人织挽。成、弘以后,土人亦有精其业者,相延成俗。于是盛泽、黄溪四五十里间,居民乃尽逐绫绸之利。”(11)入清以后,作为吴地重镇的苏州实际上已经成为全国的丝棉织业的中心,“常、昭两邑岁产布匹计值五百万贯。通商贩鬻,北至淮扬、及于山东,南至浙江,及于福建。民生若无此利赖,虽棉、稻两丰,不济也。”(12)“(嘉定)种稻之田十不及二,所征本色尚不足以舂办白粮及存留等项。则是十余万石漕粮,非取之小民织作,必籍之花、豆贸易。”(13)经济结构的变化,到了明代后期,苏浙一带粮食甚至不能自给了。而恰是在这一时期,位于长江中游的湖广楚地的粮食生产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谚语“湖广熟,天下足”。据日本学者寺田隆信引用《南吴旧话录》资料的考证,此谚语最早当出现在明天顺年间:

      天顺间,湖广大饥。诏募能赈饥者,与以散官。梅(贞)即输米八百斛赴楚,续赈倍之。邻人誉之曰:“君当与缙绅为伍矣。”梅笑曰:“谚云:‘湖广熟,天下足’,乃天灾流行,数百万生灵遂为沟中瘠,吾一念间有所不忍耳。”(14)

      明代中后期以后,楚地成为了天下公认的粮仓,为长江下游地区及全国其他地区主要的粮食供给地。因此,吴楚两地互通有无,开展贸易,获利巨大。

      徽州商人在明初施行“开中法”时,是热衷于南北贸易的。生活在明代中期的歙县人汪道昆就写道:“吾家自曾大父以上,率孝悌力田,自大父亢贾,始宗盐筴。世大父亦罢北贾,与大父俱相与起瓯括,徙武林,业骎骎起。”(15)之后,徽商散布在全国各地贸易,包括海上贸易。明代后期以后,吴楚之间的贸易显重时,徽州商人则是积极应变,把握了时代发展之脉搏。但徽商真正大规模地从事和热衷于吴楚贸易,还是在入清以后,甚至是在清康熙的中期才真正实现在经营方式上的转变。

      赖于长江水系的吴楚贸易有两个重镇,吴地是苏州,楚地是汉口。苏州开发很早,自不必说。而汉口,后来被称作“九省通衢之地”,在楚地的商业贸易中地位显赫。汉口是在何时才真正成为一个商贸重镇的?对此,汉口正街的形成与繁荣该是标志。这里,我们仅凭20世纪90年代由华夏地方志研究所和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小商品市场管理委员会编纂的《汉正街市场志》就可以得知:“明代初年,汉阳城内府、县治所同在。其时,今汉口地域只是汉阳城外的一片芦滩,汛期汪洋一片,汛后漫滩芦荻,禽兽栖息,鲜见人迹。……至天顺年间(1457年-1464年)始有零星居民迁入,择墩台、高地筑室定居。”至明嘉靖二十四年,汉口在籍居户达到1395户,约7000余人;开始形成一个商镇;至“明天启、崇祯年间(1621年-1644年)汉水南岸商民逐渐集中于北岸沿河高坡地段,居仁、由义、循礼、大智等坊区逐渐形成繁华的街市。汉口镇的古老街区——汉正街的雏形基本成型。”到清康熙年间,清政府将汉口巡检司由汉水南岸迁至北岸,汉口镇的正街也称官街才正式形成,“至此人们不再把汉水水口的南北两岸通称为汉口,而是把汉口作为北岸的专称。汉口、汉阳由此正式分离,武汉三镇的格局初步确定。”(16)

      而据《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的资料,即使是到了康熙中期,汉口镇的市政建设还是不十分充分的。徽州商人谢胪一在康熙三十四年至康熙四十四年间,在汉口的官街上购买了多处的房产,其中有许多是“土库楼”、“茅蓬”、“竹屋”、“竹披铺面”等。兹照录一份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的允议约如下:

      立允议约人李东恺同弟建北、孟濬,今有祖遗二股公同受分基地一段,坐落循礼坊二总下岸,前以胡房后墙为始,后至河水为界,左至谢墙为界,右至刘宅为界,今因弟兄共分,管为不便,兼之乏费,同浼牙中亲友说合,情愿允议绝卖与谢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绝卖纹九价银六十六两整,其搭贺表劝折席小礼杂项一并在内。今凭中议明先封样银三十两整,存付天老处收执,听从买主择期另立正契,彼此不致临期籍辞词推委失误。其胡文伯地租并券,俟成交时缴付;其后尾住地、茅蓬人户,俱系东恺弟兄情愿承管折屋退地,并本族家庭如有分受不明以及重复交易等情,尽是东恺弟兄承管,不与买主相涉。今恐无凭,立此绝卖议约存照。

      其有前路,照旧任其出入。此批。

      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立议约李东恺 李建北 李孟濬

      凭牙中亲友 余南仪 吴蕴予 汪夭泽

      陈东曙 金亦美 余文远(17)

      循礼坊是属于汉口的正街,李氏兄弟所卖的是“祖遗”的“基地”,边上还是“茅蓬人户”,可见当时汉正街还是不够繁荣,市政建设上还处在乡村到市镇的过渡期。当然,谢氏买下了这些土库楼、茅蓬等,大都是要“填基改造”、“填基盖造”、“移旧造新”的,并且还都不是为了居住,而是要改造成店面屋,这实际上就是加快了汉口的市镇化进程。汉口之为“九省通衢”的商业重镇地位也该是在康熙年间真正形成的,吴楚贸易的黄金时期也该是从康熙年间才开始的。对此,徽商有着自己突出的贡献。《汪元长和谢胪一立议合同》反映的就是徽商从事这种吴楚贸易的具体,其中心议题就是两位当事人“合议”如何将苏州的绸布等货发来汉口,而又将汉口的粮食等货发往苏州,以有无互通,共同获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说的“吴楚贸易”是指吴地和楚地在同一个逻辑的经营过程中实现的相互贸易。在明代,徽州商人在吴地和楚地从事经营的人很多,但在这两地从事经营的主体一般还是在逻辑上各自独立、分离的,无非是此人在吴地经营,彼人在楚地经营,他们分属于各自的经营主体,其“吴”与“楚”的概念还仅是经营所在地的概念,不是指吴楚之间的相互贸易。当然,也有同一个徽州商人既经营于吴地也经营于楚地的,但以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文献资料看,在清代之前,即使是同一个徽州商人曾经经营于吴和楚,但其“吴”与“楚”的概念在同一逻辑的经营行为过程中还是分离的,具体表现就是两地的经营在时间上的分离和在所经营事项上的分立。如休宁商人汪浩,其“父文晟输粟助边,拜民爵一级,生子两人,长曰濂,次即公。年十四,父早世,公与兄即勉勉修父所为业。”明正德年间他转至吴越之地经商,“交欢吴越缙绅士”,嘉靖时再“转在楚蒲圻,楚人士争交欢者复如吴越。”嘉靖后期,他“倦游,谢楚客归”,但许多财产还是留在了楚地,交由楚人耕种,族谱记载到:“先大父买蒲圻膏腴田凡七所,各置庐舍,招丁夫耕牧其上。及公一日乃以七舍地券还故主,以七秉谷给散丁夫曰:‘我家大鄣之下,有先世之田庐在焉,足以蔽风雨而供厂粥,奈何越在数千里而西其亩哉。楚人壤终楚人耕耳,而我何有乎?’楚人至今以为美谈,曰:‘犹望汪次公也。’居家二十年,提堂灌花,甚乐而已矣。……寿六十九,隆庆三年终。”(18)由此可见,吴浩的一生中尽管是商游了吴越和楚等地,但他是此段时期在吴越从事了吴越地的经营;彼段时期在楚从事了楚地的经营,两地的经营在时间上和逻辑上是分离的,没有在同一个时间将同一个经营行为复制于吴楚两地,因此还不是进行了吴越和楚之间的贸易。这种情况在明代后期以后得到了极大的改变。如作于康熙间《坚瓠五集》卷1《火焚米商》就记载:“万历己丑,新安商人自楚贩米至吴,值岁大旱,斗米百五十钱,计利已四倍,而意犹未惬。”(19)清代以后,徽商已经高度重视了吴楚之间的贸易,并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如清初时人程“胜恩,字恒之,古歙褒嘉里人也。侨寓于吴。……其祖父服田力穑,朝斯夕斯,不出户庭。岁值凶荒,饥馑荐臻,室如悬罄,公愤然作色曰:‘丈夫生而志四方,若终其身为田舍翁,将何日出人头地耶!’用是效白圭治生之学,弃农就商,往来荆襄吴越间,勤昧旦,忍嗜欲,趋时观变,人弃我取,与僮仆同苦乐,以生以息,不十年而家成业就,享有素封之乐。”(20)清初休宁南街人张弘治“六龄失怙,从兄贾吴楚,经营一无私蓄。”(21)清代歙县板桥人杨祀年,“长遵父命,以儒服事贾,经营吴楚。”(22)清代婺源人程世杰,“早岁由儒就商,往来吴楚,稍聚赢余,推以济众。”(23)清代婺源人俞焕,“自少倜傥,比壮以赀雄吴楚间。”(24)等等。

      王廷元、王世华先生在《徽商》一书也曾写到:“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吴楚两地之间的贸易日益兴旺起来,而当时利用长江水运之便贸贩于吴楚之间的商人主要就是徽州商人。……吴楚贸易是徽商从事的一项主要商业活动,徽商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雄厚的商帮,是与他们从事这一商业活动分不开的。”(25)但这段文字是出现在“徽商的衰落”一章,仅是作为谈清咸丰同治年间因太平军而带来的战乱中断了徽商经营的吴楚贸易从而给徽商商业活动带来不利影响这一论点的前叙导引,并没有充分展开;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徽商》一书所说徽商从事吴楚贸易的时限是“明清时期”,而笔者的观点则是提出:吴楚贸易实际上是在清代以后才真正成为徽商一项重要的贸易活动。

      二、行商和坐贾实现有机的结合

      在中国古代,“商”和“贾”的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所谓“行曰商,处曰贾。”行商是指从事远途贩卖,利润大,但风险也大;坐贾则是指坐镇店铺买卖,风险小,但利也微。

      徽商的经营,最初多是家无定居的行商,明以后,寓籍或寄籍的坐贾才大量出现。但应当看到的是,在清代以前,徽商的行商和坐贾大都是在时间上和逻辑上分离的,行商的人不坐贾,坐贾的人不行商。尽管在明代时,也有不少同一个徽州商人既行过商也坐过贾的例子。如明成化嘉靖时歙县溪南人江终慕,“翁生三岁而父卒,依兄奉母吴以居。时家祚中落,茕然无以生也。翁年十二三,即从兄屠酤里中。稍长,从如钱塘。其在钱塘日坐阛圜,售米盐杂物,兄弟服勤如初。而母甘旨常苦不克,翁乃叹曰:‘丈夫当观时变、察低昂、立致富厚耳,安能久为此琐琐乎。’遂辞其兄,北游青、齐、梁、宋间,逐什一之利。久之复还钱塘,时已挟重赀为大贾。”(26)但其行商和坐贾方式的运用在时间上是分离的,行商和坐贾所从事的经营在逻辑上并非是统一的。这种情况在清代以后得到很大的改变。入清以后,徽州商人开始自觉地将行商和坐贾内在有机地结合为一体,在同一个经营行为过程中共时性地运用。对此,《汪元长和谢胪一立议合同》反映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汪元长和谢胪一两人原都是坐贾汉口开绸布店的,因是“收看客货”,所以“获利艰难。”于是两家决定联手,除在汉口的坐贾店仍开外,又在苏州开设共同分店,另请他人负责经理,然后是在苏州置布等货行商贩运来汉口,在汉口坐贾销售;又在汉口置粮等货发往苏州,在苏州坐贾推销。行商和坐贾由同一个经营主体在同一时间内于同一经营过程中实现了内在有机结合,坐贾的利微因接受了行商的大利而为之改;行商的风险因得到了坐贾的稳定而趋化解。

      披阅历史文献,清代徽商实现坐贾与行商结合的事例比比皆是。如清代无锡“布有三等,一以三丈为匹,曰长头;一以二丈为匹,曰短头,皆以换花;一以二丈四尺为匹,曰放长,则以易米及钱。坐贾收之,捆载而贸于淮扬高宝等处。一岁所交易不下数十百万。尝有徽州人言,汉口为船马头,镇江为银马头,无锡为布马头。言虽鄙俗,当不妄也。”(27)歙县人程廷柱“字殿臣,号理斋,永洪公长子也。国学生。自幼豁达,卓有立志,厚重少文饰。随父侧奔驰江广,佐理经营。父殁后,克绍箕裘,友爱诸弟。总理玉山栈事,增至田产;兰邑油业命二弟廷柏公督任之;命三弟廷梓公坐守杭州,分销售货;命四弟廷桓公往来江汉,贸迁有无。创立龙游典业、田庄,金华、兰溪两处盐务,游埠店业,吾乡丰口盐业,先绪恢而弥广焉。公生康熙庚寅,卒于乾隆辛丑。”(28)程廷柱兄弟四人在经营上的分工就是将家族的事业做到既有坐贾又有行商,从而事业越做越大。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伯山书屋”中藏有《黟县一都榆村邱氏文书》280份(29)和《黟县五都四图程氏文书》275份(30)。这2户文书历史上的归户主人在清道光至光绪年间曾多次合作与他人开设布店,较早是在黟县县城开设了“同和”布号,同治二年因“粤寇”掠夺而败落;同治三年,程鸣记、程德记、邱集记、胡蔚记再合伙开立了“兆成”布店,并连续开设了若干分店,持续了很长的时间。邱氏参与开店的核心人物是邱应书,字集文,光绪十六年时,他83岁,已经“贸易五十余载”。兹根据2户文书的内容,结合笔者的田野调查,仅就邱氏家族所直接参与“兆成”店号经营的情况制表如表1。

      

      表中的“锦华”与“恒足”店号均是由兆成号析分出的合伙分号。2006年7月20日,笔者在黟县中学校长胡时滨先生的陪同下,在黟县宏村调查采访了邱百和的女婿汪济甫老先生(黟县宏村人,1914年生,职业为中医大夫;其妻名邱爱娣,1911年生,1998年去世,为邱百和为长之女),老人回忆与介绍到:“锦华”与“恒足”尽管都是邱家人在主事,但与“兆成”本是一家,都是合伙开的布店;这些布店所卖的布都是由专人进货的,布买来了,就配送到各个店卖;进货的地方主要是苏州、杭州和上海,那里的布好、价格低,能赚钱;兆成号何时倒闭的不清楚,但“锦华布店”是1929年朱老五(朱富润)火烧屯溪街时败坏的,“恒足布店”是倒闭于民国后期。(31)可见,从清代直至民国,徽州本土商业的经营方式也是实行了行商与坐贾的统一。

      行商与坐贾在同一经营主体和在同一经营过程中的内在有机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压低行商的风险和最大限度地提高坐贾的利润,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清代以后徽商经营方式的如此变化是极为有效的,带来的必然是商业经营规模和业绩的大幅攀升。实际上,在清之前,徽商经营的规模和业绩一般还停留在如明人谢肇淛在《五杂俎》中所云:“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至清中期时,徽商的资产,上贾要提升到千万,中贾要达到百万。徽州商人谢胪一在千千万万的清代徽商中绝不是最富有的,名气也不大,笔者曾查阅诸多徽州方志、徽州谢氏谱牒等文献材料,均没有发现关于此人的记载。但就是这么一个平凡普通的中小徽州商人,从《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看,仅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一月至康熙四十四年十月的10年间,就曾在汉镇街上购置了至少6处的房地产(见表2),累积花费纹九银五千二百六十三两五钱。谢胪一并不是一个房地产开发的商人,他花在房地产的钱应该都是自有和可控的“活”钱,甚至是“闲钱”,如此大的支出也可窥见这位谢氏商人的资产规模。

      

      清代以后徽商资本的大力提升还可以从徽州本土的一些商业行为上得到验证。在《黟县五都四图程氏文书》中有一份《清咸丰八年二月程鸣玉等立开布店合墨》:

      立合墨程鸣玉、王道南得记、王心原、王懋修、邱集文等,窃闻生财有道,交易在人,觅利先于克己,同心必致如兰。今吾等同和一气,程鸣玉出正本曹平宝纹五伯两正,王道南得记出正本曹平宝纹贰千两正,王心原出正本曹平宝纹贰千两正,王懋修出正本曹平宝纹贰千两正,邱集文出正本曹平宝纹五伯两正,共成正本曹平宝纹柒千两正,在本县城中租寓,合开“同和”字号,棉花布疋生理,经手司事务须注帐明白,议定递年正月眼同盘查,所获利金,照本均分,倘有不敷,照本均认,另立盘单付各股收执。自合之后,惟翼协和永同,共济行见,源源而来定然生生不息。为此共立合墨五张,各执壹张,永远存照。

      咸丰八年二月日 立合墨程鸣玉(押)

      王道南得记:心原(押)懋修(押)容照(押)

      王心原(押) 王懋修(押) 邱集文(押)

      中 见胡耀堂(押)(32)

      从这份合墨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仅仅在僻小的黟县县城靠“租寓”店面而开设的布店,前期一次性投入的资本就达了“正本曹平宝纹柒千两正”。比照明代,那时徽州人经商的启动资金往往只有十几两、几十两、几百两银子。如正德十年三月,“十二都九保住人汪廷寿,今为买卖少本,今将父同叔承祖均业乙字二百柒拾陆号、二百陆拾捌号,坐落……今自情愿将前号父拨还田一半转卖与户内弟汪锦名下为业,面议时值价白文(纹)银伍两整。”(33)明弘治嘉靖年间休宁人程锁的经商资本的来源是“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34)明万历三十年七月,金文泮同弟金文洋,“为因缺本无措,自情愿浼叔将承分下园一丘,坐落……尽行出卖与兄文淮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议作时值价纹银十一两正”。(35)明天启元年九月,“黟县七都立卖契人汪治,今因生意,自愿凭中将承祖共业风水山一备……出卖与休邑吴名下为业……当日凭中议作时值价银一十五两整”。(36)

      三、强化经营实体间的团结协作

      强化宗亲乡谊是徽商的一大特点。徽州是个宗族社会,徽州人经商最初总是先尽宗亲,或父子并力,或兄弟并力,或同族人并力,宗族观念很重;同时,徽州又是个“礼仪之邦”,乡谊观念很强,不同族的人在共同的经商道路上讲求“众志协和”和“合志同方,营道同术”。清末翰林歙县人许承尧在《歙事闲谭》中就指出:“吾徽人笃于乡谊,又重经商,商人足迹所至,会馆义庄,遍各行省。”(37)徽州商人的乡谊甚至还扩大到邻近的宁国府,如在清嘉庆道光年间,江苏吴江盛泽镇就有徽宁会馆,其《吴江盛泽镇徽宁会馆缘始碑记》就刻有:“徽宁会馆,两郡七邑所建也。起于嘉庆十四年间,徽州府六邑缘在姑苏吴江县盛泽镇西场圩璇葭浜,买地创建积功堂殡舍。旋议增建殿宇会馆。适宁国府旌德一邑在镇先有会馆,坐落西荡,因地隘水冲,正欲卜地迁建,两逢其会也。当时本镇契友陈桂坡黄竺舟二公闻之,佥曰:‘徽宁两郡,本属同省,今又同邑经营。古云,四海之内,皆为兄弟,何况毗连邻郡耶。众勤易举,合成徽宁会馆,谁曰不宜!’于是公同书立议合,即在西场圩璇葭浜,共建成徽宁会馆,正殿三间,正供威显仁勇协天大帝神座;东供忠烈王汪公大帝神座;西供东平王张公大帝神座。殿之东建造行馆,供奉紫阳徽国朱文公……”(38)

      《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是一户非常珍贵的反映徽商在汉口经营与发展情况的文书,尽管该户文书的归户主人谢胪一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中小商人,但此人在汉口的经历竟然与徽州人在汉口的整体大势关联。披阅《汉口紫阳书院志略》,我们可知:徽州商人清康熙七年曾在汉口的六水分源荒地上建“新安公所”,康熙三十四年改建为“紫阳书院”。但在康熙三十九年十二月,汉口徽商同乡会的代理人吴蕴予等又开始筹划扩大紫阳书院的门径及开辟新安巷,让谢胪一出面预买了紧靠紫阳书院即文公祠的邓氏九进的大宅;来年三月借钱正式公买;然后将所买的房子拆为基地,先让出数尺以宽文公祠门前街巷,余地改造成铺楼10栋,“作十股公出”;由于最初购股者少,而欠款催急,于是吴蕴予就将房契质借给谢胪一,留下了一份质借约:

      立质借约人吴蕴予,兹因文公祠前小巷壹条,仅宽尺余,来往难艰,傍系邓聚芝房基,今邓出售,欲嘀同志诸公,以作十股承买,让地数尺以宽其巷,可以济祠前之要区。彼邓人急售他姓,恐一时难以覆得,速欲会众共买,一时恐难就绪,因浼谢友兰兄暂借吴客之银,于本年三月十五日凭牙中用价买居印契。现据原意,除让地五尺,仍余地壹丈叁尺,长计叁拾丈,改造铺楼十栋,共用价银二千两,以作十股公出,租银公分。柰所借银两八月间吴客催逼,无银偿还,又覆浼谢友老转借万全典之银,以还吴客,但借贷负利将及一载,不料人心奂散,仅出不过一、二股,尚欠俱多。典银催逼无偿,只得浼中将此屋地并原印契质借到谢名下,本纹银壹千两整,每月壹分捌厘行息。此银偿其前借,议将店屋造成,取租以偿谢宅之利,俟日后有成股出者,相还此项,续此契约。倘内外人生情异说,皆蕴予承当。立此质借约为照。

      康熙四十年十一月日

       立质借约人吴蕴予

      凭中 汪文介 余鲁生 余本立 金翰臣 吴天玉 吴敷五 吴行可 戴五如 汪夭泽 余维宽(39)

      之后发生的事情还很多,且留有文书。它们均充分反映了旅汉口徽商群体的整体意识与协作行为。

      但在具体的商业经营本身的团结协作上,《汪元长和谢胪一立议合同》反映则是一个典型。本合同书上的两位当事人,汪元长是徽州第一大姓汪姓族人,而谢胪一则是徽州另一望族谢姓族人。他们在汉口的同一条街上开同一种的店,本身就该有同行相斥的嫌疑,更何况又彼此存在了“历年”“获利艰难”的现实。对此,他们两人考虑的不是如何相互排斥、作对,而是怎样团结协作,寻找出路。于是,他们先是将两个本是相互分离、独立的店号并联起来,构成一个联合体;再由此联合体派生出一个属两家共有的异地经营机构,负责人由两家共聘,给予俸金,既承担货物采购、供应站的职责,又担负货物受纳、经销站的任务,其中当然也必然包括信息的收集、传递及反馈等,最后是构建一个三点组成的商业经营热线网络,扩张了经营的范围和内容,提升了经营的质量。

      徽商的合作经营早在明代中早期时就已经普遍。前引休宁人程锁的经商就是“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明代休宁梅林厚村的孙氏,“四昆季,合志同财,起家两淮盐筴。”(40)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藏有一份合同书,写的是明万历三十九年祁门奇峰郑氏的5个族人“合伙拼买杉木,至饶造捆往瓜发卖”等事宜。(41)明代中后期休宁出了一位大数学家程大位,他自称“弱冠商游吴楚”(42),鉴于徽州经商的人多,而经商需要计算,于是就转而潜心研究了数学,尤重“民生日用”的数学,于明万历二十年刊印了《直指算法统宗》17卷,明万历二十六年刊印了简要本《算法纂要》4卷,里面有许多关于商业合本经营之利率计算的例题,这里仅举一二:

      今有元、亨、利、贞四人合本经营,贞出本银二十两,亨出本银三十两,利出本银四十两,贞出本银五十两,共本一百四十两,至年终共得利银七十两,问各该利若干?答曰:贞该利一十两,亨该利一十五两,利该利二十两,元该利二十五两。

      今有赵钱孙李四人同商,前后付出本银。赵一于甲子年正月初九日付本三十两,钱二于乙丑年四月十五日付本五十两,孙三于丙寅年八月十八日付本七十两,李四于丁卯年十月二十七日付本九十两,四共本银二百四十两,至戊辰年终,共得利银一百二十两,问各该利若干。答曰:赵一该利二十九两五钱五分一厘,钱二该利三十六两七钱一分一厘,孙三该利三十二两八钱,李四该利二十两零九钱三分八厘。(43)

      程大位如此的选择是具有时代性的,它间接地却也是普遍性地反映了当时徽州商人在合作经营上的基本状况。

      但清代以前徽商的合作多为经商自然人在资本上的合股同本,而很少是经营实体间的合作。清代以后,特别是到了清中后期,徽州商人之间的合作是发展到经营实体间的全面合作,至少存在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原本合伙开的店号自我扩张裂变,再开立出新的合伙店号。如在《祁门十三都康氏宗族文书》中有一份《光绪十四年桂月康锭安、康彩严等立同心合伙文约》:

      立同心合伙文约康锭安、康彩严、康烈章、康焕章。缘我四人素业经营,同相贸易,均历有情孚谊契之诚。此尤平日之交易往来尚能如是以适意,况今之同文合伙不又更成为美举耶。所以我等商议,共租到本族源公家塾店屋一所,以及右边余地;另有烈、彩二人所承租约两纸,其四至并店业等项,悉依租约为凭,听凭入店修造、开设、杂货生理。刻下每人品出本洋蚨一百元整正,共成本洋四百元正。其洋候修店屋并置家伙等项成工,仍洋立簿清算,如式注明,尽归店内,以作行本。办货发售,开张贸易,其号命名“永和昌”。自开之后,务要同心协力,踊跃趋前。在店之人,各自存心正直,不得肥己吞私。账目亦当屡年清算,馔则均分,耗则均认,各毋异言。倘若自本不足,所汇客项务要商议,公汇公归,不得置累于经手之人;尤或日后加本,必须另簿为凭,不须以文注载。凡我共事之人,果能同心同德,处事公平,自然永达财源,内和而外顺,昌期骏发,道大而财生,玉成其事,斯亦必如圣门中之端木焉。今欲有凭,立此合文一样四纸,各收一纸,永远大发为照。

      即批:各人支用务以薪水为则,如或多用,该账以作来往,迭年清款明白,不得多支品用。又照。

      再批:烈、彩二人所承租约,其租金务要迭年公纳清楚,不得累及二人。又照。

      光绪十四年桂月十二日立同心合伙文约人:康锭安(押)康彩严(押)(后略)(44)

      康锭安、康彩严等同族四人是“素业经营,同相贸易”的,“均历有情孚谊契之诚”,至光绪十四年桂月他们再合伙,在既有贸易经营的基础之上,开立了“永和昌”店号,进行扩大再经营。

      其二,若干经济实体间的经济合作。在《黟县五都四图程氏文书》中有许多盘单,如一份《清道光二十九年正月同和抄照程鸣玉记盘单》就记有:

      道光二十七年二月初一日:

      收王道南得记存正本洋款二千元正;

      收王懋修记存正本洋款二千元正;

      收汪培基堂存正本洋款一千元正;

      收邱集文记存正本洋款五百元正;

      收程鸣玉记存正本洋款五百元正;

      以上共存正本洋款六千元正。(45)

      这里的王道南得记、王懋修记、汪培基堂、邱集文记、程鸣玉记等该是具有经营实体或家族群体的性质而不仅仅是指自然人。

      再如笔者拥有一份《清宣统元年程石记、程镛记、郑际记立合同墨据》,兹照录如下:

      立合同墨据程石记、郑镛记、郑际记等以乡谊而兼世好,意气本属相投,惟创始端,赖店规成法,尤宜遵守。今在苏城玄妙观前宫巷左东朝西,合股开设“仁大”洋货布店。公议:坐本洋伍千元,内程石记计股本洋贰千元,郑镛记计股本洋壹千五百元,郑际记计股本洋壹千伍百元,合成资本洋伍千元。官利周年壹分行息,闰月不算,余利以三年期满照股均分。毋存偏见,毋徇私情,合众力以同心,处百年如一日,庶几渐臻丰裕,共庆泰来。兹请邹琴清兄为执事,务望和衷共济,协力同心。惟愿店业日隆,同沾利益,则厚望焉。店事无论盈亏,均待至期拆帐,盈则均沾,亏则均如,以昭公允,各无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合同墨据叁纸,每人各执一纸,永远大发存照。

      一议坐本官利以壹分起息,年终支取,除官利外,不得宕空;倘有货账,三节扫清;日后店中生意发达,须添用附本,由执事向各位股东筹商另议。

      一议各项尤宜节省为主,与本店有往来者,归本店开支,事贵相当,幸勿奢华;如与本店无关,各自支持。

      一议春盘各帐,所有开消(销)细数以及庄款、存款、拆息及各乡账往来欠尾,必须逐一载明,每股东处各造一册,由执事面交,以画规模。

      一议年终盘帐,除各项开支外,得有盈余,作十成匀派:公积提二成,执事与各朋友得二成,其余按股均分。

      一议店中银钱货物以及夥友进出,概归执事调度,秉公酌办,毋得徇情。

      一议店中账簿毋庸藏秘在箱,亦不宜乱弃,均有次第,股东既各友均可随时翻阅,至公无私,以昭大信。

      一议本店(俸)资按月十六给发,不得预支、借宕;自用衣着货物,一律照进盘作价,均归现交,不得褂欠,各自体谅。

      一议各股东既蒙允洽,是店以先行试办三年,无论盈亏,不得中途背约,设欲更动店规,待三年期满后,再公同酌议。

      一议凡店中各事及各股东之节制执事之调度,务宜画善而从之,生意宜择稳而做,倘遇紧要事宜,总以忝酌为之,不得各怀意见,有碍公益。

      宣统元年九月吉日立 合同墨据程石记(押) 郑镛记(押) 郑际记(押)

      执事 邹琴清(押)

      见议 李瑞林(押)

      执笔 叶卜丞(押)(46)

      这份合墨有八百多字,议定的是三家由徽州人开设的实体店号于宣统元年九月在苏州合股开设“仁大”洋货布店的合作事宜。内容细致丰富,除有总体所议外,还有具体议项达9条,合同文本形式十分规范。特别有意思的是:这份合同的原件上还贴有两枚“中华民国印花税票壹角”。这说明徽州商人既有自觉的纳税意识,又有很强的公证观念,极具近代性质。

      经营实体间的合作是单纯资本合股的超越与发展,体现的是徽商在合作经营上的成熟。

      徽商的研究至少有七八十年的历史了。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的经济史学家傅衣凌教授就关注徽商资料的收集整理,1947年在《福建省研究院研究汇报》上发表了长达三万多字的《明代徽商考》,就徽商的起始、经营行业、活动范围和影响,特别是徽商在中国社会经济史及商业史上的地位和作用等,作了开创性的、系统的研究;稍后,日本的藤井宏先生几乎是完全独立地完成了类似的工作,1940年开始注意到徽商问题并展开研究,不久,其成果便吸收到《明代盐商的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一文中,1953-1954年正式发表了长达十万字的《新安商人的研究》的论文,影响很大;随即,陈野在1958年发表了《论徽州商业资本的形成及其特色——试以徽州一地为例来论证明清时代商业资本的作用问题》,秦佩珩在1959年发表了《徽商考略》,日本的重田德在1967年发表了《清代徽州商人的一个侧面》等;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徽商研究的成果更多,著作有十几部,文章数以千百计。但通观迄今为止的徽商研究,后来者的研究除了在资料运用上有所突破外,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上基本上没有超出傅衣凌和藤井宏二先生的研究;况且早期经典徽商研究成果尚注意区分明代的徽商和清代的徽商,尽管还未能具体揭示这两代徽商之异同而显得时段比较研究之不足,但较之后来的一些成果干脆就是明清徽商笼统谈甚至宋代徽商至民国徽商笼统谈来看,就显得科学、理性的多了。如果我们认定徽商是从南宋时兴起,至20世纪50年代初终结,则长达七八百年的历史,其发展不可能是前后完全统一的,而一定会呈现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时代特征。对徽商作出阶段性区分以探究考量不同时期徽商的不同表现和时代影响,是目前我们徽商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其中,探讨徽商在经营方式上的发展变化情况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徽商是在清中期时最为称雄的,“无徽不成镇”的谚语也主要是明末清初以后才在长江中下游一带流传的。这些都与徽商经营方式的一些转变有关。

      ①具有重要影响的成果至少有:《江淮论坛》编辑部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张海鹏、王廷元:《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日本]臼井佐知子:《徽州商人的研究》,日本汲古书院,2005年;王廷元、王世华:《徽商》,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②收入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三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卷,第1-18页。

      ③《徽州文书》第三辑,第1卷,第18页。

      ④资料来源于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8页、第56页。

      ⑤乾隆《苏州府志》卷十二,物产。

      ⑥崇祯《太仓州志》卷十五。

      ⑦万历《嘉定县志》卷七。

      ⑧乾隆《苏州府志》卷十一,田赋四。

      ⑨[日本]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载《徽商研究论文集》,第149页。

      ⑩万历《两台奏议》卷五。

      (11)乾隆《吴江县志》卷三十八,生业。

      (12)转引自《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第197页。

      (13)光绪《宝山县志》卷三。

      (14)转引自[日本]寺田隆信:《湖广熟,天下足》,载《徽商研究论文集》,第270页。

      (15)[明]汪道昆:《太函集》卷三十九《世叔十一府君传》。

      (16)朱文尧主编:《汉正街市场志》,武汉出版社,1997年,第13-16页。

      (17)《徽州文书》第三辑,第1卷,第8页。

      (18)《休宁西门汪氏宗谱》卷六《处士浩公传》。

      (19)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第195页。

      (20)歙县《褒嘉里程氏世谱·歙邑恒之程公传赞》。

      (21)康熙《休宁县志》卷六《孝友》。

      (22)[清]徐卓:《休宁碎事》卷七引《淇竹山房集》。

      (23)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三《人物·义行》。

      (24)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八《人物·义行》。

      (25)《徽商》,第479页。

      (26)歙县《溪南江氏族谱·处士终慕江翁行状》。

      (27)[清]黄卬:《锡金识小录》卷一,清光绪刊本。

      (28)歙县《程氏孟孙公支谱·程廷柱传》,清道光抄本。

      (29)收入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卷,第1-323页。

      (30)收入《徽州文书》第一辑,第3卷,第1-309页。

      (31)朱富润火烧屯溪街的时间是1929年4月。查《屯溪老街》(黄山书社,2002年),1918年时,兆成布号还是屯溪老街上的著名店号,之后不见记载;再查《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造安徽省休宁县屯溪镇〈商店资本调查表〉》、《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休宁县屯溪镇商会各业商店登记表》(分别收入《徽州文书》第三辑,第5卷,第30-34页、第48-170页),均不见兆成和锦华号。

      (32)《徽州文书》第一辑,第3卷,第79页。

      (33)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0页。

      (34)[明]汪道昆:《太函集》卷六十一《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

      (35)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93页。

      (36)同上,第542页。

      (37)[清]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一《北京歙县义庄》。

      (38)《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56页。

      (39)《徽州文书》第三辑,第1卷,第13页。

      (40)明天启刻本《休宁名族志》卷三“孙”。

      (41)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图书馆。

      (42)[明]程大位:《直指算法统宗》。

      (43)[明]程大位:《算法纂要》卷二。

      (44)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二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卷,第378页。

      (45)《徽州文书》第一辑,第3卷,第54页。

      (46)原件为1147×250毫米红纸书写,系笔者2005年3月26日在屯溪老街获得。现藏笔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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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商经营模式的变迁--从清代康熙汉口谢氏徽商文献谈起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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