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合作社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建社半个世纪,网络覆盖全国的巨大系统,它同农村、农业和农民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在城乡流通领域中处于不可缺少的主渠道地位,是联接农村和城市,国家和农民、农民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这样一个巨大系统,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尤其是农村基层供销社,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严重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如何使其摆脱困难,重振雄风,是摆在各级政府及各级供销社面前的一个大问题。本文试从供销社发展历程入手,分析一下供销社发展的历史经验、现实问题和未来出路,以供人们思考。一、历史的回顾
我国农村供销合作社自建国前产生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几起几落的波折,也有许多经验与教训,其发展过程大至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产生至建国前,属初创阶段。我国农村供销合作社是伴随着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适应翻身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本着为农服务的宗旨建立起来的。最初资金来源是没收后未分配的一部分地主浮财和农民自愿集股的财物,主要经营一些日用小商品,从业人员则选自稍有文化的翻身农民。后来因农民大多不善经营,才吸收部分旧商人参与。旧商人的参与使供销社买卖逐渐做大,开始经营粮食、木材等大宗商品,虽赚了不少钱,但却被少数投机商从中渔利,侵吞利润,很快把群众服务组织变成了个人投机工具。至1949年整社、实行清理退赔后才使供销社逐步走上正规发展道路。
第二阶段是建国后至人民公社化前,属发展成型阶段。在此期间,供销合作社在国家政策指导和政府支持下积极扶持农民发展生产。合作化中又大力扶持农业合作社,在为农服务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以赊销商品和收放借款帮助农民(1952年后在供销合作社基础上组建了信用合作社,二者经营合一),这大受农民欢迎。但终因赊销商品过多和借款逾期不能收回而周转不灵,造成亏空,后经国家注入资金,核销债务,才得以重新发展。
第三阶段是公社化后至改革开放前,为形成体系,独占农村市场阶段。人民公社化后,农村供销社也发展成联村、联社的网络化经营形式,形成自下而上,遍布城乡的国内商贸大系统,经济实力壮大,行政行为增加,担负着计划分配农资,收购农副土特产品,配给销售农村日用品的重要任务,成为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重要工具,也成为农民生产生活离不开的依托。这期间,供销合作社虽因50年代末大跃进中的平调和60年代初自然灾害中的赊销及十年动乱中的破坏而数度陷入困境,但由于国家的输血,上级联社的填平补齐,更由于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使各基层供销社不管经营状况如何,都可以高枕无忧。
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是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阶段。改革开放打破了供销社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也打破了它独占农村市场的垄断地位,使供销社再也不能只靠国家输血和行政保护过日子,流动资金拨改贷和对各基层社放开经营,使各经营单位必须追求经济效益,放开手脚,自主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之焕发了生机和活力。但几十年旧体制的惯性影响,历史包袱的沉重负担和多头竞争对供销社原有市场的占据,也使供销社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面对现实以变应变,把握时机,发展自己,就成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二、现实的问题
供销合作社面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要求生存求发展,至少应当首先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产权关系的界定问题。供销合作社最初的原始产权,确属当时集资入股的农民所有,这是无疑的,但此后50年中国家多次注入资金,在经营中不断扩大的集体积累则既包括原始股的增值,又包括国有资本投资的增值,还包括供销社职工创造利润的积累。这其间又由于入社农户和供销社职工的流动变更,至今已使供销社的产权构成十分复杂,难以从法律关系上确认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社员集体所有和职工集体所有部分的比例。这个问题的解决又关系着供销社今后扩股的问题。
二是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问题。供销合作社按其组建时的本意,应属于农民自己的群众性服务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农服务,发展生产,方便生活,而不是纯商业性赢利组织。以后发展过程中,它又逐步具备了双重性质,既是农民自己的群众性服务组织,又是国家贯彻农村经济政策,实行宏观调控的依托。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搞涉农服务如无国家支持则难以存活,如单纯追逐利润最大化又背离了本来宗旨。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则关系着供销合作社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是如何解脱历史包袱问题。因供销合作社发展历史较长,其间又几经波折,造成其历史包袱沉重。比较突出的是:队伍庞大,退休职工多,人员负担重;平调摊派多,死账坏账多,资金流失多,债务负担沉重;经营设施落后,更新改造困难,流动资金匮乏,资金周转困难;国家过去的不适当干预和旧体制的惯性影响造成的弊端不能一下子消除。这些包袱使供销社参与市场竞争困难,许多基层社难以维持,只能靠出租场地和设施发放退休职工工资,根本谈不到进一步发展。
三、今后的出路
上述问题制约着供销合作社的运行,影响着其生存和发展。那么出路何在呢?答案是只能通过改革和发展解决矛盾,摆脱困境。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改革改造,促使其走出困境,重振雄风。
(一)明晰产权关系,实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重组。对现有供销社系统的各经营实体,应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界定产权关系。根据对供销社发展历史和现状的分析,供销社现有产权应属国家,入社农民和社内职工联合所有,但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已确认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故应属国家所有的产权可不予分出。这样,可把现有产权确定为入社农民和供销社职工集体所有,但其股权因历史的原因,已很难具体量化到个人。根据目前企业经营的实现状况,分几种情况处理。一是效益好,资本积累较多的,可进一步量化到个人,然后再吸纳新社员入股;二是资债相抵的,可宣告原企业中止或解散,然后在平等自愿,互助互利基础上重组或通过兼并形式转让产权;三是资不抵债无法维持的可宣告破产,另行组建社。改造或重组的供销社仍应以吸纳农民入社为主,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为扩大资金来源,也可吸纳其它法人和自然人入股,在运营中对社员提供服务,实行微利优惠,社员的股金可比照银行利息发放定息。其它入股人则按经营成果分红。无论是社员还是其它入股者都应与供销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加强政府指导和扶持,搞好法规制度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扶持、政策指导和法规规范。国家也不能因过去的以不适当干预而放弃对供销社的扶持指导。国家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一是政策与信息指导。即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通过信息和经济杠杆作用,引导供销社确立正确的经营方向。二是法规与制度规范。即通过制定和出台供销合作社法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使供销社的组织、运行、经营、管理、解散、清算等有法可依。还应帮助供销社制定章程和制度使之自律。三是委托专营。即通过国家委托把关系国计民生和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交给供销社经营,如化肥、农药等农资和棉花等农产品。四是帮助解脱包袱。包括将供销社退休人员工资纳入社会统筹或社区与系统统筹,帮助上级供销社筹措资金在本系统内解开债务链,及给予贷款和税收方面的扶持等。五是帮助培训人员。即国家帮助各级供销社培训有理论,懂政策,会管理,善经营的专门人才,以提高供销社人员素质。
(三)强化自身功能,以特色的优势取胜。供销合作社以其与农民的密切联系和为农民服务的基本宗旨,表明了自己存在的价值。保持这一特色,才能赢得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社要生存、当然也要面向市场,参与竞争,赚取利润,但服务仍是第一位的,微利服务毕竟有利可赚,问题是如何把服务搞好搞活。这就必须强化自身服务功能,转变经营机制,转变经营作风,尽可能拓宽服务领域和渠道,向服务要效益,对于农民来说,诸如信息传递,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和培训、产品购销和加工贮运等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既是必要的,又是愿付出代价的,他们买你的账,你就有效益。此外,供销社凭藉覆盖全国的网络,具有系统优势,凭着老字号的集体经营,具有信誉优势,凭着与国家、农民、城市、乡村的特殊联系又具有亲缘和地缘优势,这些优势发挥得好,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有利地位。所以供销合作社如能从强化自身功能,发挥特色优势入手,还是能够创出新局面,打开新天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