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身份遭遇女权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女权主义论文,公民论文,身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3)07-0015-06
公民身份是西方政治话语中的核心要素之一,特别是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两大理论传统围绕公民身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公民身份之所以受到女权主义者的青睐,一方面,“公民身份虽然是一个性别中立的概念,实际上却有着深刻的性别歧视”。[1]不仅如此,公民身份的“性别盲点”就像“珠穆朗玛峰一样,既在历史中也在当下支配着西方政治思维领域”。[2]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社会难题和问题已通过公民身份和公民社会得以系统的阐述”,[3]而且更重要的,“公民身份是一种理想,可以依据这种图景来评判所取得的成就,引导人们的追求。”[4]
尽管西方女权主义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诸多“标签化”的女权主义理论流派,如自由主义、激进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生态主义、精神分析以及后现代主义女权主义等等,但正如贾格尔所言,“致力于消除妇女的从属地位把女权主义理论中的各不相同的分支团结在了一起”。[5]当公民身份“一旦使用就一发不可收拾”,[6]对公民身份的批判正是实现女性解放、消解性别歧视、伸张性别正义的女权主义者在理论层面进行的回应。当公民身份遭遇女权主义,公民身份的“性别盲点”和“性别霸权”就成为女权主义批判的焦点,并且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视域和政治立场,拥有女权主义面孔的公民身份则承载着实现“解放”和“正义”的政治理想而粉墨登场。
一、批判:公民身份的“性别盲点”和“性别霸权”
关于公民身份的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对现代公民身份的界定最有影响力的有两大思想传统:一是自由主义的权利论;二是公民共和主义的共同善理论。权利论主张从权利的视角界定公民身份,认为公民身份的核心在于获得权利和保障权利,“个人的权力优先于公共的善,公民身份是通往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自由本身”。[7]而公民共和主义则强调,“公民身份即自由”,[8]公民之所以参与公共事务获得公民身份是因为公民拥有一种“共同责任”,正是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建构了“公民身份”,体现公民德性和价值。作为权利论的典型代表托马斯·马歇尔图绘了理想的公民身份,即公民身份的三权划分:公民权、政治权和社会权。这也是现代公民身份概念的经典界定。
在女权主义者看来,之所以审视公民身份,目的在于提醒一些研究公民身份的理论家们,要让他们看到,“由于笼罩在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背景下,妇女长期以来被排斥在公民身份的理论和实践之外,这些排斥方式绝非偶然”。[9]因此,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视域下的公民身份便成为女权主义者批判的对象。
(一)公民身份的“性别盲点”——“虚假的普遍主义”
金里卡曾断言,当代政治理论普遍持有“平等主义的共识”——也就是信奉这样一个理念:共同体内的所有成员都应该被当做平等者。[10]正是出于这样的信奉,自由主义坚持公民身份的“普遍主义”价值诉求,认为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完整和充分的公民身份,女性与男性一样都是“自由而平等的存在者”。但是,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传统中,对女性的歧视主要体现为法律规定,已婚女性在法律上从属于她们的丈夫。从这点来说,丈夫成了家庭事务中的公民首领,而已婚女性则未被看做是具有权利的个体。”[11]因此,普遍主义的“公民身份”并不包括女性。女性成为被排除在“普遍的公民身份”之外的“特殊”。不仅如此,“大量文献明确地表明,在包含着这种观念的性别中立的面纱背后,隐藏着一个男性的公民,而且正是他所关系的利益和与他相关的一切才宰制了其历史进程。”[12]她们谴责主流男性政治理论家的公民身份是一种抽象,这种抽象“是以公民为名却隐藏了个体本质上的男性特征……公民应具有的公正、合理性、独立以及政治主体者的品质,却只是男性品质的体现……公民代表更清晰更有价值的‘男性’特征的方式却被抽象的、脱离现实的个体这种虚假普遍主义所掩盖了。”[13]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概念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抽象,但是,这种抽象化的普遍主义个体并不具有普遍性,它掩盖了女性不包括在普遍主义之内的真相,而且,这种抽象化的普遍主义个体还是以男性品质为基础构造出来的。因此,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是一种“虚假的普遍主义”,隐含了深刻的“性别盲点”。
(二)公民身份的“性别霸权”——“父权化的公民”
女权主义学者帕特曼在《性契约》一书中对公民身份的“父权化”倾向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在她看来,公民身份是一个父权性范畴,“一个‘公民’指谁,他的所作所为,以及他的活动范围,这些都是比照着男性化形象被勾画出来的”。[14]另外,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传统所设定的公共——私人领域二分法是导致这种“父权性”公民身份概念的基础。“在共和主义传统中男性公民的积极参与是建立在对妇女的排斥基础上的。她们在‘私人’领域内通过自己的劳动而维持那种参与”。[15]从历史上来看,同样如此。女性及其品质被等同于“私人领域”,而只有男性及其男性品质才能与“公共领域”相匹配。这种公共(男性、公民)——私人(女性、非公民)的二元对立模式是导致“性别霸权”的根源所在。“政治理论家们很少注意到在原初契约中正在消失的另一半内容,也很少注意到市民社会实际上是父权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经常用父权制的方法把‘父权制’解释成父亲的规则(从该术语的字面涵义看)。”[16]另一位对父权制导致男性对女性的“霸权”统治进行批判的女权主义学者是米利特。她在《性别政治》一书中指出,性是政治,这首先是因为男性——女性的关系是所有权力关系的范式。“男性对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控制构成了父权制,因此,妇女要得到解放,必须根除男性统治。”[17]根据米利特的分析,父权制的意识形态夸大了男女之间生物学上的差异,它明确规定了男人永远担任统治的、或男性气质的角色,而女人永远担任从属的、或女性气质的角色。[18]因此,无视性别的虚假的公民身份与男性“霸权化”和“父权化”的公民身份把女性作为第二性来感受和定义,每个男人都成了一个“我”,或“自我”,而每个女人则成为一个“它”、或“它者”。[19]而后现代女权主义者则从“社会性别”的构成机制维度深入地揭示了“父权化”和“霸权主义”的问题。[20]
二、重构:“女权主义面孔”的公民身份
正如里斯特所言,“抛弃传统公民身份理论中的‘虚假普遍主义’并不意味着放弃作为普遍主义目标的公民身份。”[21]女权主义对公民身份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对公民身份的彻底摒弃和颠覆,而是对公民身份的“去蔽化”,是对“去蔽化”后的公民身份进行“改写”和“重构”,从而使公民身份成为实现妇女解放和性别公平而斗争的重要理论武器和策略手段。
(一)平等策略:性别中立的公民身份
以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为源头发展而来的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她们最重要的目标是实现性的平等,或者性别公正,揭露不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地位背后隐含的性别歧视,实现“性别中立”的公民身份,并致力于在政治、社会以及公民权领域获取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因此,在早期的女权主义理论和政治实践上,她们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平等策略”,或者说“为平等而斗争”,最终建立一种“性别中立化”的公民身份。
“为平等而斗争”的策略出发点是对理性的颂扬。“如果理性是将人类从动物中区别出来的能力,那么除非女性是残忍的动物,否则,妇女就和男人一样拥有这种能力。”[22]因此,她们认为,女性有资格获得完全的人权,能够在与男性的平等竞争中自由选择生活角色,拓展自身潜能。这是对自古希腊以来女性被放逐和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的私人领域、男性——女性二元对立等理论依据的批判。基于此,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在18、19世纪分别提出各种实现男女真正平等的理论主张。如沃尔斯通克拉夫特就主张女性应该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理性的、独立的妇女将会成为‘体察敏锐的女儿’、‘富于爱心的姊妹’、‘忠实的妻子’和‘通情达理的母亲’……真正受过教育的妇女将成为对社会福祉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她不会把时间和精力耗费在那些无所事事的娱乐中,她将善理家务,有其懂得适当地教育孩子。”[23]另外,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和哈利雅特·泰勒·穆勒在政治权力和经济机会方面提出了女性应有的平等权利的主张。他们认为,女性需要投票权,以便与男人平等。应积极地为争取选举权、进行各种运动,建立女性主义联盟组织等。也就是说,妇女拥有与男性一样参与公共领域所需要的理性和各种品质。因此,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希望把女性也送入公共领域,与男性一起真正实践各种权利。
(二)差异策略:性别分层化的公民身份
性别中立是否会产生性别公正和平等?平等策略能否实现妇女真正解放?激进和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特别是随着各种新社会运动的不断涌现以及对女权主义发展的新认识,女权主义者强调从“性别中立”转向“性别分层化”。激进女权主义者批判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主张的“女性”是“男性化”的,即使实现平等的公民身份,也是男性气质的公民身份。女性湮没在设计好的“男性”公民身份之中。因此,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没有实现女性解放和性别公正的斗争目标。
激进女权主义者一方面揭露资本主义的父权制特征是造成妇女受压迫和屈从的最本质根源。另一方面强调妇女要改变为平等而斗争的策略,妇女之所以不同于男性,是因为妇女有其独特的价值和特质,这是真正实现妇女解放的正确道路。强调“平等”就忽视“差异”,甚至在追求“平等”的同时否定妇女特有的“气质”,这是对女权主义的自我伤害。因此,她们强调“性别区分”,她们的主要斗争目标是为差异而斗争,强调与男性思维对应的“母性思维”和发出独特的“妇女自己的声音”。
主张“差异”策略的女权主义思想方式有两种路径,一种是提出“母性思维”取代“男性思维”,由此在政治权利斗争中表现出来的就是母爱主义政治学。代表人物有莎拉·鲁迪克和卡罗雷·佩特曼。鲁迪克认为,“母性思维”是母亲发展出来的智力性能力,她所作出的判断,她所采取的形而上学态度,她确定的价值。这些价值在微观的照顾儿童成长以及宏观的维护世界和平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她认为,妇女作为母亲的身份以及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应该获得特殊的地位和含义,因为,家庭相对于公共领域来说在伦理上具有优先性。因此,她主张,为了我们的儿童以及和平,这些属性和价值需要灌注到公共领域之中。[24]无独有偶,在佩特曼看来,自由主义视域下的公民身份概念是一种父权性范畴,重构公民身份,赋予其“女权主义面孔”才能真正地克服沃斯通克拉夫特两难悖论。因此,她认为,必须赋予女性创造生命的特殊能力——母性之道以政治内涵。同时,又承认男性与女性之间具有共同人性,从而制定一种有关个体性和公民身份的性别区分性概念。[25]
另一种路径则是以卡罗尔·吉列根和内尔·诺丁斯为代表,她们从“关怀伦理”的视角对抗男性世界的“正义伦理”。与“母性思维”路径一样,吉列根也是从道德推理模式的角度来强调女性与男性的差别之处。在《不同的声音》一书中,吉列根把关怀伦理与妇女特殊的道德视角等同起来。她认为,“道德问题源于相互冲突的责任,而不是源于相互竞争的权利;要解释道德问题,就需要情景性的叙事思维模式,而不是形式化的抽象思维模式。这种道德观由于关注关怀行为,认为只有对责任和关系有了理解,才会有道德发展;就像把公平作为道德依据的道德观——它认为,只有对权利和规则有了理解,才会有道德发展。”[26]而且,她还认为,这两种道德思维模式是根本无法协调的。尽管吉列根强调了“差异”,但她并不认为“关怀伦理”在道德思维模式上优越于“正义伦理”。其追随者诺丁斯则不同,她确定无疑地指出,归根结底,“关怀伦理”比“正义伦理”更好。
由此可以看出,“差异”策略的女权主义者虽然在使用的概念上存在差异,在思维方式上不尽相同,但她们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提升了作为母亲的女性能力,并把照护、抚育和道德这些角色所具有的相关价值运用于整个社会”。[27]
(三)包容策略:妇女——友好型公民身份
从女权主义视角审视公民身份问题,露丝·里斯特有其独特的看法。在《公民身份:女权主义视角》一书中,她提出了一种新的公民身份概念:妇女——友好型公民身份。她认为,要分析妇女的受压迫和从属地位,必须打破传统的理解图式。一方面,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视角有着严重的“性别盲点”因而需要重构。另一方面,女权主义派别内部对于公民身份的重构也存在“平等与差异”、“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等无法克服的二律背反。因此,她另辟蹊径,从“主体性”视角出发,采用一种“批判性的综合”研究方法,试图打破传统的公/私二分法,超越女权主义派别内部的平等/差异策略以及关怀/正义伦理的困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为女权主义者争取公民身份提供一种理解的可能性——“性别包容”的公民身份。
在她看来,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对公民身份的理解是狭隘的。要使公民身份更具有当代价值和现实解释力,就必须从“主体性”的视角理解公民身份,打破两大传统理论路径的“对立”困局。她所谓的“主体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成为一个公民”,即享有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二是“作为一个公民而行动”,即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因而公民身份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作为一种地位,它覆盖了广泛的权利,作为一种实践,涉及宽泛地加以界定的政治参与。作为一种实践并且在实践与权利的关系中的公民身份可以理解为一个动态的过程。”[28]由此可以看出,“地位说”适应了自由主义传统的权利诉求,而“实践说”又可以体现公民共和主义的主张。这就是“批判性的综合”。
从“主体性”理解公民身份为其构建的“性别包容”公民身份奠定了认识论基础和理论可能性。基于此,她从理论策略和政策实践两个层面布展了她的“妇女——友好型”的“性别包容”公民身份。她认为,无论是关怀伦理还是正义伦理,无论是男性思维还是母性思维,还有所谓的虚假的普遍主义之间并不必然是一种对立或对抗的关系,可以超越这种虚假的对立,把对立双方统一在一个整体的理论框架中。在实践层面,谁是社会公民,是作为挣钱者的男性还是作为关怀者的女性?里斯特认为要超越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模式,建构一种包括男女在内的挣钱者——关怀者的社会公民模式。即“作为挣钱者——关怀者的公民和作为关怀者——挣钱者的公民能够得到普遍认可。”[29]而在妇女作为政治公民身份的层面,里斯特认为:妇女政治公民身份的政治学并不仅仅是关于改善少量妇女进入由男人统治的政治精英群体中的问题,同时也是关于更为广泛的女性公民的真正授权问题。既作为一种地位又作为一种实践,具有广泛多样性的女性政治公民身份将会丰富起来。[30]在政策层面,她认为,“只有在具有广泛多样性的妇女成为制定社会政策的主体而不是客体时,她们的公民身份才可能不被边缘化。”[31]
(四)激进策略:激进民主公民身份
无论是平等策略还是差异策略,女权主义的选择都存在无法克服的理论困境。因此,后现代主义为女权主义者送来了新的良方。后现代女权主义者强调社会的“多样性”特征,利用后现代主义的工具解构带有本质主义特征的历史主体和统一体范畴。如何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实现妇女的真正解放,是否存在一个统一的身份能够团结妇女共同反抗各种造成压迫和屈从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后现代主义女权主义者提出了一种激进策略。
与包容策略不同,后现代主义女权主义学者墨菲提出了一种“激进主义策略的”公民身份概念。在她看来,妇女范畴作为一种本质主义的主体性必须解构,因为这一范畴本身就包含着压迫,它无法包容“多元化”的女性主义斗争形势。因此,解构妇女概念是后学语境下实现女性主义解放事业的前提。但是,一元化的、本质主义的妇女范畴被解构以后,女权主义斗争如何能够团结在一起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女权主义继续成为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和变革理论,就必须建立女性的某种集体身份,同时承认差异性。”[32]墨菲认为,公民身份是后工业社会或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团结各种身份女权主义斗争的最理想的“标签”或者说集体身份。
概而言之,墨菲从三个方面建构了激进民主的公民身份。首先,公民身份是一种“链接原则”。通过这个原则,每一个体的多种成员身份之间的联系,以及个体与亚共同体之间的联系可以得到调节。作为一种链接,其构成性的逻辑在各个方面发挥作用:公民身份构成了其他的成员身份,但是反过来它也被它们所建构。[33]其次,公民身份是一个政治身份。这种政治身份是一种身份认证形式。它既不是自由主义指定的单一的法律地位的公民身份,也不是一种社会公民身份,而是基于对一套伦理政治价值观的既定的解释的共同认同而被绑在一起。行使公民身份就在于认同现代民主制的伦理政治原则。这种公民身份不是在公共善的指引下参与共同体事务,获得公民美德。这种公共善已经被掏空了其本原的内涵。用墨菲的话说,是一种普遍遵从的伦理政治原则,即所有人的自由与平等。也就说,如果我们可以把这种被维特根斯坦称为“行为语法”的原则看做一种善的话,那么,在这种共同体中,公民围绕这种“善”而行为。墨菲在这里,用一种公民普遍遵守的原则来置换了共和主义所强调的“公共善”概念。因为,这种实质性的公共善是不可能的。这种实质公共善的不在场正是现代民主制的特征。因此,建构一种激进民主的公民身份必须抛弃这种实质的公共善,同时认同现代民主的伦理政治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说:“如果政治共同体就意指那种在肯定一个普遍的、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政治社会的话,我们就必须放弃对这种共同体的希望”。[34]
然而,墨菲所主张的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不也是用一种共同善来置换另一种共同善吗?为了不落入共和主义的窠臼。墨菲认为,这种民主的伦理政治原则不是封闭的。它是开放的原则,不同的团体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在民主等值性的大原则下,不同的人群,如妇女、工人、黑人、同性恋者、生态主义以及其他一些“新社会运动”构造“我们”的集体政治身份。这也就构成了激进民主公民身份的第三个方面,即激进民主公民身份的目标:集体政治身份的建构,即社会行动者。“它是主体立场总体的链接,在特定话语中建构起来,并且常常在那些主体立场的关节点上不稳定的、暂时性的缝合”。[35]这个政治身份为平等的社会关系、实践和体制的确立创造条件。同时这个“我们”也就意味着与“他们”相互区别。“我们”在与“他们”相对视、区别的过程中形构而成,从而排除了建立一个包容一切的政治共同体的可能。这样就可以跳出共和主义面临的困境。于是,“我们”就被限定在一种多样性和冲突性的语境之中。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群体性政治身份塑造时,可以有多元的、冲突性的理解方式。“我们”不是围绕共和主义的实体的公共善而建构,对于激进民主公民来说,共同善是一个“正在逝去的点”,一个当公民行动时不停回溯的点……作为一种“社会想象”而起作用。[36]在这里,激进民主的共同体所预设的“共同善”是一个浮动的能指,同时又是共同体中的成员所必须遵从的原则。不同的群体可以对这种原则有不同的理解方式。当浮动的能指被任一群体对民主的理解原则所居有以后,那么,这个共同体就围绕这一群体的理解原则而建构起来。而且,政治共同体是不确定的,始终存在一个“外围构造”与之相对应。这个“外围构造”是政治共同体不可能的条件,同时也是其可能性的条件。一切没有任何排斥的一致性是不可能的。不包含任何冲突和矛盾的政治共同体也就是不可能的。因此,也就不能完全建构一个共同体,从而不能实现完全的民主。正如德里达的精妙论述一样:民主正在到来,却永远无法达到。
三、结语
当公民身份遭遇女权主义,公民身份的当代政治价值和意义进一步被女权主义者强化。但是,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视域下的公民身份的“性别盲点”和“性别霸权”问题需要肃清。因此,公民身份问题再一次被“性别化”和“去性别化”。各女权主义理论派别分别提出实现妇女解放的不同策略:平等、差异、包容抑或激进多元。但不管怎样,正如希特所言,“新型公民身份的发展并没有改变公民身份所肩负的政治使命,它们只是从一个更宽广的视域审视了个体与政治之间的应然关系,使现代政治理想更加紧扣时代的脉搏。”[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