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关东国家的建立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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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01(2013)03-0003-09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各国家是国际法的“正常主体”,国际组织及“国家之外的其他人格者(有时被赋予一定义务的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的组成部分[1]。一切国家间的行为举措是否符合国际法要求,成为以国际力量解决问题的法理依据。反过来,国家间行为关系的错综变换又会促使国际法自身发展变化。例如,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在破坏原有国际法的同时,战后签署的条约又成为新国际法的有机构成。在分别于两次战后的1899年和1907年召开的海牙保和会上,西方列强主导并出台了13个国际法条文,为国际法的发展迎来了转型。在这一转型期,1898年俄国强占辽东半岛建立“关东州”殖民地,7年后因在日俄战争中失败,于1905年被迫将殖民地让渡给日本。因篇幅所限,本文将在回顾甲午战争前后东亚地区国际法发达状况的前提下,探究沙俄在关东州进行殖民活动的法理根据以及日俄战争之际清政府消极中立的本质内涵。

一、甲午战争前后东亚地区的国际法发展概况

公法意识在东亚地区的萌芽以《万国公法》的传入为开端。而《万国公法》的传入,是在西方列强对东亚各国威逼利诱、侵占港口乃至于要求通商的背景下完成的。伴随着中日朝等国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东亚地区逐渐被纳入“万国公法体系”①。从此在近代法学与国际关系发展史上,东亚各国开启了在这一体系中认知与利用“公法”的历史进程。反过来,对“公法”的认知与利用所留下的痕迹,是国际法发达史的有机构成。鉴于此,在探讨关东州殖民地的组建活动前,有必要对东亚地区国际法发达史的概况作一梳理。

近代国际法起源于欧洲,如从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著述算起,至今也有近400年历史。国际法最初被定义为“是那部习惯的及协定的规则,世界文明国家所认为在他们相互关系上,对于他们有法律约束力者。”[2]该定义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国际法是一部习惯法及协定的规则;其二国际法发生在世界文明国家之间;其三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的第二点,于万国公法在东亚社会流播之际,成为判断东亚国家是否具有资格使用“公法”与参入“万国公法体系”的标准。按照当时流行的文明观,东亚的中日两国同属“野蛮人”国家,是不平等条约的实践对象,能否适用国际法需要文明国的承认[3]218。因此东亚国家参入“万国公法体系”,是在歧视偏见与委曲求全的双重压力下完成的。然而,东亚国家对万国公法的认知、接受乃至于利用,扩大了国际法的应用范围,并成为欧洲国际法的有意义的补充。在近代东亚地区,可将截至甲午战争前后的公法发展史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近代东亚国际法的发展状况以对欧美国际法的盲目崇信为特征。在时间断限上,以中国最早接触国际法为准的话,上限起于1839年林则徐等人对国际法的译介与利用,下限止于1888年日本人编著的国际法著作的诞生。但中日朝三国的具体情况又存有差异。

在中国,惠顿原作《国际法原理》被丁韪良译介为《万国公法》并由总理衙门于1864年出版后,迅速被日本翻刻并在东亚地区流播开来。此后丁韪良及其门徒相继译介并出版多部国际法著作,包括《星轺执掌》、《公法便览》、《公法千章》(一名为《公法会通》)等[4]。1883年将国际法学会②主编的《陆战法规手册》翻译为《陆地战例新选》[5],1903年将英国人霍尔的《国际法总论》译为《公法新编》,而且丁韪良还根据听讲记录于1904年自编《邦交提要》一书。与丁韪良的国际法译著同期在中国流行的还有英国传教士傅兰雅的译作。他在担任江南制造局教习期间,翻译了多部国际法著作。与丁韪良不同的是,傅兰雅以本国的英人著作为底本,先后翻译了罗伯森的《万国公法总论》、费利摩罗巴德的《各国交涉公法论》以及被称为中国引进的第一部国际私法著作《各国交涉便法论》等[6]。其中的《公法总论》被公认为具有“议公法以息兵乃仁人君子之用心”的特点[3]61,故备受晚清时期维新派等人的推崇,因而在戊戌变法期间广为流传。大体以1895年甲午战败为限,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史发生了变化。之前以吸收欧洲国际法为主,之后因败给东洋日本而受到强烈刺激故将译介目光投向东邻日本,或直接翻译日本法学家著作,或以日译本西洋国际法著作为蓝本进行再译介。

起初,清政府的高官及当时的知识分子对外来的国际法规则等将信将疑。虽然亦有利用其解决外交事件的成功案例(例如1864年普鲁士公使在中国海域捕拿丹麦商船以作战利品,总理衙门以在中国领海内抓捕乃为“违约行为”予以抗议,最终使得事件得以解决。这一外交事件的解决是以惠顿的《万国公法》为法律依据的。再如1883年德国曾对西沙、南沙群岛进行调查,清政府利用国际法中的主权伸张向德国交涉而迫其停止活动。可见,在以国际法解决国际纷争之际,传教士们的国际法译著为晚晴政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法律武器),但是知识分子及部分清政府高官对国际法的“强权本质”认识得十分清楚,因而曾抱有蔑视的态度与心理。随着中国殖民地半殖民地程度的逐渐加深,中国积贫积弱的弊病暴露无遗。当处于被迫进行国际交往而又找不到可依赖的规则办法的两难境地时,国际法便成为晚清政府的“救命稻草”。

朝鲜在日韩合并前处于中国的附属国地位,在法律制度上一直模仿中国,故在吸收国际法方面也带有浓重的中国式色彩。从朝鲜的法律发展简史看,在大韩民国成立前,朝鲜对外来法律制度的吸收主要指向中国的三国、魏、晋、唐、宋、元以及大明时期的律令。这种状况在1897年大韩民国成立后有所改变并转向对西洋法律的吸收,1945年朝鲜解放后吸收目标转向英美的法律制度[7]。但从西洋法律著作传入朝鲜的时间看,似乎在1870年代。能够找到的有文字确切记载的是,1877年12月17日驻朝代理公使花房义质来朝交涉之际,带给负责外交事务的礼曹判书赵宁夏两本公法著作,即丁译本的《万国公法》和《星轺执掌》[8],目的在于告诫朝鲜外交之道应遵守“公法常道”。这一举动虽促使朝鲜方面在公法认识上出现了分化③[9],但从实际效用看并未真正引起朝鲜的注意。其原因应该有以下几点,即固守华夷秩序的思维惯性地存留于朝鲜政界、知识分子的思想意识中,是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要因;在传统上,朝鲜一直抱有对法律的轻蔑态度;长期以来的弱化外交以及清政府对最后属国的强化控制造成朝鲜强烈的对清依赖;中国的公法态度对朝鲜的直接影响;还未及时反应就被卷入错综复杂的东亚国际关系造成对公法“无暇东顾”的现实等。迟至20年后的1897年,朝鲜的状况才有所改变。因此朝鲜对公法的初识与接触,本质上与中国相同。

与中朝两国不同,在公法意识上日本的反应相对敏感和迅速,并且每一阶段的公法认知都与解决日本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例如,为达成修改不平等条约目的,日本自1859至1875年大量译介包括万国公法在内的西方法律。为侵略亚洲邻国寻找法理支持,1875至1888年间译介、重译或译注西方国际法著作。以至于日本成为东亚国际法发达状况的代言人。

在第二阶段,东亚地区的国际法发展以日本为代表,对国际法的认知有所加深并对其加以反向恶用。同期中朝则将译介目光转向日本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在著述上以努力跟进日本为特征,但是还没达到反向恶用的程度。

为了粉饰日本的对外扩张与侵略,1888年以后直至二战结束,日本人编著、撰写的国际法著作相继诞生[10]。期间包括为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和侵华战争服务的法律著作。甲午战争后中国的留日学生在翻译国际法著作的同时致力于国际法本土化工作,以王鸿年为代表。他于1902年刊行的《宪法法理要义》是“中国最早撰写的宪法学著作”,同年出版的《国际公法总纲》是中国构筑国际法学体系的最初尝试,他于1904年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11]。而另一代表人物马德润则于1903年留学德国,后来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于1908年撰写的《中国合于国际公法论》推动了中国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然而从本土化国际法著作的数量看,中国远落后于日本,而朝鲜还谈不到独著的国际法著作。

二、沙俄组建关东州

甲午战争后,东亚地区的国际关系进入重新调整与归并时期。日本强占辽东半岛的举措,威胁到西方国家的实际利益,因而各国纷纷利用所谓“国际均势理论”,积极介入中国辽东地区。以至于一时间,是否归还辽东半岛给清政府成了国际热点问题。

1895年4月17日甲午战争后签订的《马关条约》,使中国丧失了辽东半岛、台湾岛以及澎湖列岛。然而,签约一周后俄德法三国便出面干涉并获得成功,迫使日本将辽东半岛归还给中国。1895年4月11日在金州设置的日本“占领地总督部”也被迫于1896年1月4日从金州撤回东京。这一干涉事件成为9年后日俄战争爆发的远因。俄、德、法之所以参与“干涉还辽”,根本原因在于《马关条约》威胁到三国在华的侵略构想④[12]90-104。即是说,在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狂潮之际,都试图将本国在华利益最大化,所以为扫除通向“欲望之路”的障碍,三国走到了一起。事后它们纷纷借机向清政府施压以索取“报酬”。其中俄国以“邀功请赏”名义,迫使清政府于1896年6月3日在莫斯科签订了《御敌互相援助条约》(《中俄密约》)。该条约以日本为敌国,提出中国东北全境为俄军提供一切便利——俄海军可以任意在东北港口驻兵、允许俄国修筑经吉林、黑龙江直达海参崴的铁路以及其他军事援助等诸多要求[13]。在这一条约的引导下,俄国首先派出海军于1897年进驻旅顺港。此间,德国也积极向清政府索要“报酬”,在《中俄密约》的“鼓励”下,加紧与俄国的私下沟通,并以交涉为主、威胁恐吓为辅,迫使清政府于1898年3月6日签订《中德胶澳租借条约》,占领山东全境、强租胶州湾,规定租期为99年⑤。这个条约较《中俄密约》更加直接和赤裸,开列强以强占手段获取租界地的先河。21天后,俄国强租旅顺口和大连湾,以1898年3月27日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中俄旅大租地条约》将租借举动“合法化”。

从世界范围内国际法发展简史看,俄国强租旅顺口正处于国际法发展史的六时段划分法中的第五阶段⑥。在这一阶段的1878年至1900年近30年里,俄国在泛斯拉夫主义思想的支配下,与欧洲各国争夺领土及出海口成为欧洲国际关系的一条主线。并且,俄国在欧洲获得了想要的资源后,在野心的驱使下进而把目光投向中亚与远东等中国边境地区。早在19世纪60年代沙俄的势力就已渗透到中国的新疆地区,他们采取殖民者惯用的不经清政府同意便擅自与阿古柏匪帮通商并承认伪政权的做法[14],不断觊觎中国边境主权和践踏国际法权威。在远东太平洋地区,为了急于获得不冻港,《中日马关条约》签订后为从日本手中分羹,俄国出面拉拢法德以“三国干涉还辽”,并于1895年在法国占有63%的股份下俄法创办华俄道胜银行以控制清政府的对外金融。1896年逼迫清政府签订《中俄密约》,企图以经济渗透方式“吞并中国”。然而这一出自沙俄财政大臣维特的侵略计划在德国强占胶州湾后被打破,转到采取占领殖民地的策略上来,因而有了后来的《中俄旅大租地条约》等[12]177。

在国际法发展史中,似乎战争成了国际法的催生剂。各国为满足扩张野心纷纷诉诸战争,为解决战争而召开和会,为约束各相关国家行为而签订条约。这一切表象背后隐藏着强权理论与“共同同意理论”。谁强谁就拥有话语权,且只要与会各国间在“共同同意”的前提下签订了条约,那条约本身也就有了国际法性质。至于这种国际法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已经不重要,关键在于它符合当时“弱肉强食”的国际现实并进而能使区域范围内的各势力暂时达成一种平衡。

因而在这个意义上,《中俄旅大租地条约》就是规范中俄关系的国际法。其中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款对旅顺口、大连湾租借及其以北的中立缓冲带作了规定。俄国凭借第一款以“断不侵中国大皇帝主此地之权”冠冕堂皇的措辞,取得了旅顺口大连湾及附近水面的租借权。第三款的“租地期限自画此约之日起定25年为限,然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亦可”的规定将租借合法化。第五款对所谓中立缓冲区做了规定,“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地界由许大臣(许景澄)在森彼得堡与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归于中国官。惟中国兵非与俄官商明,不得来此。”[15]216-17第五款中的“隙地”指金州地区,说明在俄国势力进入辽东半岛后金州以南地区皆归俄国领有。条约一经订立,中俄行为规范便有了依据。1898年5月7日驻俄大臣许景澄、杨儒与俄国签订的《中俄续订旅大租地续约》(《中俄会订续约》),将《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下来。首先明确的是俄租旅顺口大连湾的北部边界,“租与俄国之旅顺口及大连湾辽东半岛陆地其北界,应从辽东两岸亚当湾之北起穿过亚当山脊(山脊亦在俄国租界内),至辽东东岸貔子窝湾北尽处止。租界附近水面及陆地周围各岛均准俄享用。两国各派专员就地详确勘定所租地段之界线。”[15]221这一界限由1899年3月28日(中国旧历纪年)签署的《中俄勘分旅大租借专条》加以细化,以俄文字母为序立了大小总39块界碑[15]224。从《中俄密约》至《中俄勘分旅大租借专条》,法律意义上的关东州与地理范围的关东州都有了法理依据。

然而,按照丁译本《万国公法》的阐释,“主权行于外者,即本国自主而不听命于他国也”[16]12-13。很显然,《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不合于《万国公法》。有如所知,惠顿的《国际法原理》成书于1836年(1864年由丁韪良译介为《万国公法》),比《中俄旅大租地条约》早62年。世易时移,如果说那时成立的国际法著述已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话,那么正值西方列强势力东移之际出版的国际法著作应该更为实用,例如19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家吴尔玺写下的《国际法引论》(1877年由丁韪良以《公法便览》译介到中国)一书。书中强调“邦国自有独操之权”与“自主、自立与平行之权”,“平行之权”[17]即今天所谓国际交往中的平等之权。故按照此书的说教,《中俄旅大租地条约》的签订乃是“违法”之举。违法归违法,在列强心照不宣地抢占殖民地、瓜分中国之际,各国的相互谅解成为国际间的“潜规则”。因而俄国进犯辽东半岛,在列强默许的状态下成了既成事实,《中俄旅大租地条约》及其后签署的划界条约也就成为国际法的有机构成。

此外,俄国为了掩盖侵略本质和试探列强的意向,也为了将已有的条约纳入国际法体系,在尼古拉二世提议下各国于1899年5月在荷兰召开了海牙保和会。紧接着,1900年中国发生了义和团运动,列强借机进犯北京挑起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俄国是侵华成员国之一,利用此次机会派出了18万军队入侵中国东北地区。虽于1902年签署的《中俄交收东三省条约》规定俄军应该按期撤离,但俄国仍以各种口实驻军不走,并进而逼迫盛京将军增祺于1903年11月2日在旅顺签订了《奉天交地暂且条约》,这一切都成为远东国际法的有机构成。

一旦地域的租借有了着落并有法律保障,如何组建行政机构就成为俄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在俄国统治辽东半岛的7年时间里,其殖民地行政机构分军政部、关东州厅与远东大总督三个阶段。

军政部直接插手组建殖民地为第一阶段。从1898年俄军进驻旅顺港开始,关东州殖民地组建活动正式启动。起初,军政部采取的是军政合一的统治模式,由俄国太平洋舰队海军中将担任军政部首长,后来沙俄政府规定以“州”级行政机构对待并使其隶属于阿穆尔总督。

1899年俄国在辽东半岛的殖民地组建活动进入了第二阶段,直至日俄战争爆发前。这一阶段的起点以同年8月俄国政府颁布的《暂行关东州统治规则》为标志。按照俄国当时本土行政区划,在旅大租借地成立“关东州”。州政府所在地设在旅顺,并成立关东州厅负责一切事务。州下设金州、貔子窝、亮甲店、旅顺和岛屿五个行政区。在俄国统治时期,将旅顺军港称为亚瑟港,在其东北部建立了达里尼(大连)特别市。在实施殖民统治上,旅顺港发挥了海上基地作用,而大连港则承担着政治经济中心的任务。

1903年8月俄国政府任命阿莱克塞夫担任远东大总督为第三阶段。俄政府规定阿穆尔省及关东长官管理下的各省悉归大总督统领,远东大总督不受俄政府各部节制,政府各部不经大总督同意无权对其属下之机关与官吏发号施令。这样远东大总督被赋予了仅次于沙皇的权力,俨然成为一个独立王国的君主。

除了上述行政建设外,沙俄的关东州组建活动,还集中反映在修筑中东铁路与修建大连港的事业上。仅就大连港修建而言,在选址问题上殖民者将大连湾北部的柳树屯作为首选建港地址,后因考察得知存有海底泥沙沉积过多以及南来季风威胁等不利自然条件被迫终止,转而改选在今天的大连港区进行组建活动。这一活动自1899年7月底开始,截至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在为期5年的建设活动中,前期工程完成了“填海、铺路和兴建第二码头、甲码头和东西防堤波”的任务[18],后期工程主要以修筑第一码头和陆地设备为主。但因日俄战争爆发而未完中断,俄军并在撤离之际将大连港炸毁。

沙俄的关东州殖民地组建活动仅维持了7年,随后被日本殖民者取而代之。从其获取关东州租界的法律根据,到《暂行关东州统治规则》的出台以及建筑大连港的一切行为看,俄国殖民者为其强权好战的本性披上了法律外衣。

三、抗俄运动及清政府的“消极中立”

1902年以来,俄国驻留在中国东北的兵力迟迟不撤,不但引起中国知识分子的强烈抗议,还招致了日本的不满。此间日本不断与俄国交涉并以撤回驻俄大使相威胁。1903年远东大总督的设立标志着俄国完成了对日的开战准备,也被认为是进入日俄战争的实质性准备阶段。1903年11月2日签订的《奉天交地暂且条约》更增强了日本的危机感,国内对俄开战的舆论甚嚣尘上。1904年2月5日,完成备战的日本政府向俄国发出了断绝外交关系的文书,接着于2月8日偷袭俄国远东太平洋舰队,2月9日正式宣战,日俄战争爆发。至1905年1月2日俄国签署了无条件投降文书,近1年的战争得以画上句号。

这场战争爆发的5年前,在荷兰召开了第一次海牙保和会。很显然,第一次海牙保和会及诞生的所谓公约并没有转化为强劲的约束力量,反而成为各国争相利用的工具。这一事实由日俄战争的爆发得到了印证。这场战争结束的第二年(1907年),第二次海牙保和会在荷兰召开。日俄战争是否是第二次海牙保和会召开的背景因素之一,本文不想去作考察,只想从国际法的发达状况视角探究日俄战争前后东亚地区的局势以及清政府举措的内外反响等。

在俄国以条约强占关东州以及增派驻军后,国内外的中国学生以及知识分子等的抗议活动,是对国际法的反抗,也是对国际强权势力的冲击。

俄国强租旅顺港大连湾后,1900年借中国内乱增兵东北,清政府几经交涉并没有达到使其撤兵的目的。对此晚清的中国学生、知识分子及各界人士走上了抗俄以及探求解救东三省的道路。1902年4月30日,以京师大学堂学生递交的《请代奏拒俄书》为发端,安徽学生的爱国会、江西大学堂的义勇队、福州成立的海滨公会、河南演讲会等都在抗俄运动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与此同时,留日学生的抗俄运动与国内遥相呼应,形成互相促进的局面。留日学生于1903年4月在东京组织“抗俄义勇队”,向社会各界呼吁抗俄,5月2日改为学生军。同期留日女学生则组织红十字社加入抗俄的队伍中[19]。

在知识分子中,蔡元培于日俄战争爆发前曾在上海创办爱国学社,以《苏报》为舆论阵地力主教育立国以唤醒民众,并提倡“排满”革命,在《苏报》案发生后逃避青岛免于一难。然而1903年10月20日沙俄军队再次占领奉天并升起沙俄国旗之际,蔡元培悄悄回到上海于12月组织了“对俄同志会”,并于15日创办了日报《俄事警闻》。该报围绕沙俄侵占东三省,用白话文、小说、漫画等形式揭露清政府的卖国行径与抨击了列强在东三省的角逐。而且,他还借助这一阵地连载小说《新年梦》,阐释了解救东三省的三对策,即“恢复东三省”、“消灭各国势力范围”及“撤出租界”等[20]。1904年2月8日日俄战争爆发后,《俄事警闻》更名为《警钟日报》,意在唤醒国人忧患意识,在日俄战争问题上及时猛省,并率先宣传了孙中山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等革命纲领。但是更名后的日报自1904年2月26日至1905年1月28日共出刊了338号[21],遭清政府镇压被迫停刊。

在蔡元培等知识分子抗俄举措的鼓励下,全国各地各界的抗俄活动及组织不断涌现。1904年1月,上海商界联手惩罚与沙俄侵华机构道胜银行勾结的奸商。广东的拒俄同志议会、哈尔滨的商民自保会、锦州的仇俄会以及湖北的拒俄会等也成为强有力的抗俄力量。其中,丁开嶂的“抗俄铁血会”、朱锡麟的“东亚义勇队”以及带有“绿林领袖”性质活跃在东北地区的大小组织将抗俄运动推向高潮。

与风起云涌的民众抗俄运动相反,清政府的昏庸无能表现在被迫选择中立上。选择中立表现出清政府对国际法的盲从,这或许还可以认为是当时清政府的无奈之举[22]。

因此,与民众的抗俄运动形成对比,清政府的行为给后人留下了理解难题。即日俄战争来临之际,是否有清政府官员也提倡过与中立不同的主张?如果有的话,那么清政府基于何种思考而未加采纳?民间有文字记载的不同主张已无从考据,但根据晚清外交史料,可以得知在清政府的地方大臣中有不同于中立的主张。至于清政府为什么没有采纳,除了英美俄日列强的逼迫外,清廷内部袁世凯的蛊惑性宣传也是迫使皇帝宣布中立的原因。现将与日俄战争相关的主要外交奏折、电文、上谕、照会以及条章等按时间顺序列表如下:

表中的《滇督抚丁振铎、林绍年致枢垣日俄将战中国必受其殃请速变法以挽危局电》、《皖抚诚勋奏中立难久边防益亟拟请东三省速筹练兵折》和《粤督岑春煊致外部日俄开战宜乘势收回东三省电》代表了不同于袁世凯等中立主张的另两种意见:其一,云南巡抚丁振铎等人力主清政府迅速变革以求自保;其二,虽然不反对中立,但援引国际法知识,阐释要想达到所谓中立,只有将俄国势力“请出东北”才有法律保障,并要求日俄两国将交战场地设在库页岛以东和西伯利亚以北的俄领土。具体方针为“东三省酌练精兵,乘时屯垦以自强”。两广总督岑春煊认为以公法向国际社会呼吁给俄日以压力的同时,中国应该积极备战乘机收回东三省,即“不问日俄之战否,自行出兵以收东三省为断”。有趣的是,提出这种主张的地方大臣分别担任云南、安徽和两广总督。他们位于中国边疆地带,对地理位置上与东北三省同处边陲的现实感同身受,深切地体会到固守边疆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然而,在“南岑北袁”的对峙中,清政府所采取的不清不楚的消极中立对策,宣告岑春煊等人的思想主张彻底失败。

实际最有理由以武力驱逐俄国势力的清政府,曾与俄方多次谈判未果,因而1903年4月以后面对贪婪的俄国,积贫积弱的清政府内部滋生出了将东北问题国际化以求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在日俄谈判陷于僵局的时候,直隶总督袁世凯1903年12月27日、1904年1月22日、1904年2月8日先后三次谏言催促清政府“中立”。因此这加强了清政府将东北问题国际化和联日抗俄的决心。联日的主张,虽是近代之初以东亚联合的方式排斥列强的思想的延续,但不同的是,中日两方面的真实目的错综复杂且交织在一起了。换句话说,为了找一救命稻草,不顾那根稻草是否有毒的外交心理占据了上风。从后面的结果看,清政府的这一举措为引狼入室大开了方便之门。日本在1904年1月曾告知清政府,倘若日俄谈判万一决裂“愿贵国中立”,并要求清政府“固守内地以防变乱发生”[23]。日本的主张得到美英列强的支持,因而对中国东北极具野心的日本在态度上一下子明朗起来。面对风起云涌的抗俄运动,俄国方面最为担心的是日俄发生战争之际中国会联手日本共同抗俄。俄国既想要联合清政府抗日又担心战后处理等,在日俄开战后借助英美德等国宣告中立之机,借助列强力量向清政府施压。因此1904年2月12日(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光绪帝发布以“日俄两国失和用兵,朝廷轸念彼此均系友邦,应按局外中立之例办理”为内容的上谕。第二天,中国驻日公使杨枢照会日本外务省“本大臣今接外务部来电内开,大日本帝国大俄国现已失和用兵,中国政府轸念彼此均系友邦,为睦谊起见,应按局外中立办理。……东三省城池官衙人民财产,两国均不得稍有损伤。原驻各该处中国军队彼此各不相犯。……若两国军队稍有侵越中立境界,中国即当阻拦,以保和平。至于满洲地方,虽有外国驻兵未撤之处,非中国兵力所及,难于实施中立之例。然三省疆土,无论两国胜败如何,应归中国主权,两国均不得侵占”[24]187-88。就这样,清政府宣布局外中立满足了日俄以及列强的要求。

关于“中立”,19世纪初期国际法上就有相关规定。从国际法本身进化的角度看,“中立”以及“局外”观念的产生,比起古罗马、古希腊时期的“两国交战之际邻国与其中的一个交战国非友即敌”的规定有进步了。1836年的惠顿原著《万国公法》一书曾以“战时局外之权”对此有过讨论。其具体内容阐释如下:“凡自主之国遇他国交战,若无盟约限制,即可置身局外,不与其事,此所谓局外之全权也。自主之国本有此权,无可疑议,否则不为自主矣。然虽为局外,倘与战者仍欲友善往来,则于战事不得不有关切之情也。”[16]123这里给出了局外中立之国的先决条件有两个,其一是“自主之国”;其二是与交战双方无“盟约”。而日俄战争之际中国的实际情况比这种规定复杂得多。在中国本土进行的战争,中国却固守中立,让人觉着中国是由他国主宰的“他主之国”。然而,既然是他主之国就应该任由他国安排来参加战事而不是选择中立,这种逻辑判断与思考同清政府实际作为的背离,让现今中国人想起那场战争就会切实地加重塑造近代悲情化的中国形象。

正因为如此,晚清政府的弱国形象为列强在远东地区构筑霸权体系提供了“机缘”。列强为不断满足扩张欲望,在利用与破坏国际法规的二维空间中,谋求侵略利益的最大化。国际法规定:“在局外之地不可行战权。战权所行之处有三个,即战者疆内、海上以及无主之地。至局外之国与二交战国均系友谊,无分彼此,故在其疆内行战权者即为干犯公法。”[16]126按照这一条款进行推断,日俄两国在中国东北进行战争说明两国已经违法了。然而,这种违法行为不但没有遭到国际社会的制止,反而却“有效”推动了带有畸形特征的国际法条规的出台。既然战争发生在中国的辽东半岛,那么宣布中立的清政府怎样权衡中立宣言与真实战场之间的矛盾,便成为一大难题。解决难题的办法,就只有依靠签署特殊的中立地条约——1904年2月26日中俄议定并签署的《两国战地及中立地条章》了。该条约对交战地的相关规定如下“西自盖平县所属之熊岳城,中间所历之黑裕龙潭、洪家堡、老岭、一面山、沙里寨、双庙子,以东至安东县界街止,由东至西所历以上各地名,分为南北界限。界限以南至海止,其中之金州、复州、熊岳三城及安东县街为指定战地;抑或西至海岸起,东至鸭绿江岸止,南自海岸起,北行五十里止,为指定战地。两国开战后,凡战地县内之村屯城镇人民财产,不免冲突,倘有损失,照公法应由战败之国认赔。如有无故杀伤人民,烧毁房屋,抢掠财物,何国所行之事,应由何国认赔。两国开战,我既守局外,所有界限以北之城市,应由我自行派兵防守,两国军队不得冲突。在其界限以南,即指定战地内之金州、复州、熊岳、安东镇各城,向有华官处所,仍当由我派兵保守。坚壁清野,以卫民生而清界限。”[24]185-86此外,在《两国战地及中立地条章》出台的前后,清政府驻朝大使许台身先后两次奉命照会朝外交部,以示日俄战争之际的“严正中立立场”。至此,清政府的消极中立一举完成。然而,清政府的畸形中立政策,并没有使东北民众免于灾难。日俄战争带来的后果告诉我们,无论是交战区还是中立区,辽东半岛都遭受了一场浩劫[25]。

俄国的关东州组建活动止于1905年战败签约。从公法的角度观之,俄国组建关东州,是以公法为武器构筑帝国主义霸权体系的关键步骤,同时也是破坏公法的实践。可见,本文的研究有助于理解国际法在近代东亚地区的存在实态。此外,研究“国际法视角下的关东州组建活动”,可以引发的连带思考有以下几点:(1)“关东州”殖民统治模式的表象特征如何?日本殖民者接管关东州并对关东州进行再建设之际,多大意义上继承了俄国统治模式?(2)“关东州”既是殖民地域,又是公法意义上的实体,围绕这一实体的国际法律法规等,是对国际法发展史的有意义的补充还是一种畸形存在?(3)日俄战争与1907年海牙保和会的关系问题。

①这一体系被称为“不平等条约体系”,也被称为“万国公法体制”。参见西里喜行著、胡连成等译:《清末中琉日关系史研究》上册,第17页。由于“万国公法”是法理依据,所以为了方便起见,笔者将这一体系概括为“万国公法体系”。

②国际法学会:1873年由11位国际法学家在比利时的根特城发起成立的纯学术机构,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之后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该会以发展国际法为宗旨,是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法学术团体。

③韩国学者认为,朝鲜方面对公法的认知分三种:不信任和盲目排挤、不信任和消极受容、积极受容等。

④各国的侵略构想:俄国继占领原属中国的外东北以及库页岛后,极欲侵占中国东北以获得战略价值厚重的不冻港。德国染指东亚的想法由来已久,在受俄法联盟压抑而于欧洲地位飘摇之际,将侵略目光转向东亚,企图以干预日本拉拢俄国,并以此换取俄国支持其在东亚的侵略构想。法国是俄国的盟国,在“干涉还辽事件”上原本犹豫不决,但在德国拉拢俄国参与干预的背景下决心加入,其欲望指向台湾。英美两国则在权衡利害得失后宣告中立。

⑤1898年3月6日签订的《中德胶澳租借条约》的开篇谈及签约背景时,有“中国另外酬德国前经相助之谊”的措辞,意在表明签约是为了答谢德国的“干涉还辽”之举。实际上,签约是在德国讹诈与无赖作风的前提下完成的。

⑥参见刘达人、袁国钦著、胡娟勘校:《国际法发达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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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关东国家的建立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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