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行政权力范围的缺陷及其纠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缺陷论文,我国现行论文,行政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现行行政权力范围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缺陷,其中一些缺陷还是较为严重的,必须给予纠正。只有纠正了这些缺陷,才能够使我国行政权力在正确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确立和完善。
一、行政权力范围内存在的主要缺陷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的现在,我国在经济管理上也还存在一些政府机关行政权力范围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
对于我国各级各部门行政机构的职能(权力范围),中央是作了原则规定的,但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将任何一个机构的职能规定得详详细细,一丝不漏,它要求这些机构的官员能够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正确制定自己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施细则。正是在这些实施细则上,一些机构的领导人员为了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私利,将本机构的行政权力范围进行扩张或者减少,出现行政权力范围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这是行政权力行使上不依法的表现。这对搞好国民经济的管理是十分不利的,必须纠正。
——越位现象:这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未经国家立法或者行政授权,就擅自介入本来与自己部门无关的行政事务中去,这是一些执法机构在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上的实际扩张。比如,在经济管理上,有利可图的事情,一些政府部门抢着做,在权力范围上超越了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有自主权力范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这些事本来交给企业和社会来管,问题就很容易解决。现在,这种错误已经得到很大的纠正,但仍然有一些政府机构还抓住行政审批的权限不放,还在干预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行使自主权。一些地方甚至动用公安、检察院甚至法院的力量去维护本地方或者本部门的利益,大搞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这些执法机构置国家的整体利益于不顾,一心维护的是自己局部的、地方的狭隘利益。这是一些地方行政权力范围上的恶劣扩张。这是同国家的整体利益背道而驰的,也是与国家整体权力范围不相容的,因此必须坚决纠正。
——错位现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市长当厂长,厂长当市长”的荒唐事情屡屡发生,层出不穷。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仍然有不少的政府机关(“市长”)仍然习惯于代替企业(“厂长”)来管企业,而不安于如何管好城市的市场秩序和市政建设、城市市容、社会治安等许多政府应该管好的重大事情;而企业领导人仍然还要操办许多社会事务,耽误了全身心抓好生产经营这个主要工作。
——缺位现象:一些政府机构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出现缺位现象。这主要表现为工作难度很大并且无利可图的政府权力缺位上。比如,社会治安工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和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搞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为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等事情上。因为工作难度大,一些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官员怕得罪人,怕黑社会“修理自己”,怕自己的各种利益受到损失,不敢行使自己手中的管理权力去管理,听任犯罪分子横行霸道。
此外,我国还存在以下行政权力范围的实际扩张或者缩小、缺失的表现:
1.行政权力主体在机构编制上的自我扩张
我国的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行政权力的划分都作了原则规定,这些规定是必须严格遵守的。但是,在行政改革过程中,出于对种种实际问题的考虑,为图便利,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些行政机构,不断自作主张扩张行政主体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至今的近20年中,我国进行了四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是,每一次机构改革以后,总会发生一些机构自我膨胀的现象,既有机构增加现象,也有机构不增加但机构人员增加的现象。
出现这种“庙多神多”现象的原因,首先在于该地方或者部门的领导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意识不强,出现编制上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我国行政编制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强,要从立法上科学地制定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这样,各级政府就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了。需要指出的是,十几年来,中央多个部门曾经着手制定“行政编制法”,但是,在编制立法上是雷声大,雨点小。究其原因,由于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时期,机构怎么改革,大家还处在探索阶段,这样,在编制立法上,有关部门即使使出全身力气,也是难以将编制立法工作到位的。从2002年起,我国已经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机构改革也必须继续搞下去,因此,编制立法工作也就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行政权力主体的自我膨胀,在增设机构后,必然“有庙就要有神”,就要增加人员编制;而同样,人员增加后,就必然要求增设机构,上升机构级别和规格;与此同时,这些增多起来的机构和人员就必然会自行找事情来做,导致行政权力的膨胀。因此,行政权力主体的自我膨胀,是同机构行政权力范围的膨胀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保证行政权力范围不膨胀,就必须严格控制编制。
2、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力
我国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和不定量,导致一些执法者可以随心所欲进行执法,导致被执法对象的严重不满甚至对抗。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它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得不严谨或者缺失所造成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使的行政权力。比如,交通执法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某项交通违规行为,可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著作权有关规定的行为,罚款幅度从10倍到50倍不等。作为行政罚款,究竟什么量度是合理的,这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加以准确的界定。这种幅度从10倍、50倍甚至更多倍的权限范围,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和有所缺失的表现。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虽然只属于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不属违法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有时比某些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更大,侵害了公民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
二、克服行政权力范围缺陷的主要对策
(一)在克服行政权力范围缺陷上,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克服计划经济旧体制所造成的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为此,就必须建立权力下放的新分权体制。具体内容是:
1、实行“党政分开”。改变以往过分集权体制的弊端,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能够充分行使行政自主权,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范围内的权力。
2、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理顺行政权力结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不仅政府,而且市场、企业、消费者都有自身范围内的自主权。政府要将原先自己包揽的权力,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交还给市场、企业、消费者,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自主权。要实行经济民主和经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一是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逐级下放问题,保障各级地方经济自主权;二是重视实行政企分开,把市场、企业的自主权还给市场、企业;三是实现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四个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中央要加强对于地方和企业正确行使自主权的监督,防止和克服地方和企业滥用自主权,特别是要加强财政、税收、金融、海关等方面的监管,防止和克服行政机构腐败现象的发生。
3、为了便于权力下放,必须精简机构。精简机构,才能够克服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要在时机基本成熟时,制定“行政机构编制法”。任何机构都必须依法确定机构编制,不得随意运用权力改变编制。
(二)在克服行政权力缺陷上,实现权力组织结构的科学化,实现权力范围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1、近百年来产生了个人决策——集体决策——矩阵制决策——社会系统决策等众多决策组织形式。早期的个人决策逐渐转变为智囊团参与决策,向矩阵制决策(各决策有关单位参加),向决策机构加上利益群体代表共同决策转变,有些决策甚至需要全民决策。这种决策权力结构的新模式,是正确确定行政决策权力范围的重要依据。
2、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的完整制度,完善整个决策程序制度,加强决策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包括: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制度、组织结构制度、咨询结构制度、决策的最终拍板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决策纠偏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要尽快将这些制度转变成为法律。从而实现从“人治”决策到“法治”决策的转变,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当前,要建立行政权力实施的评估机制和约束机制,特别要重视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造成行政(决策)严重错误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要实现权力范围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必须使行政权力结构和内容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做到行政权力行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必须尽快完善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行政权力体制,完善权力的科学结构,纠正行政权力范围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
我国政府经济管理的基本职能和权力应该是:规范和维持好市场经济秩序,搞好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抓好社会治安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等。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依然要带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搞好入世后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大调整,并且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努力改善外商投资与经营的环境,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允许世贸组织成员来中国自由贸易、享受国民待遇等。
在纠正政府权力范围存在的错误上,还要确立合理划分权限的制度。要十分注意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分配,避免行政权力过分集中在某一个人、某一个机构或者机构内部部门手中,因为这样外部就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正确划分,使权力在机构内科学分配,有较多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监督和相互制约,避免权力高度集中而产生出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错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的情况下,应该尽快根据实际需要正确确立各个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范围的制度,并且尽快使它成为国务院的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当条件成熟时,转变成为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纠正行政权力范围错误中,要做的工作很多,除了上述从体制上正确处理外,还必须正确处理行政权力范围上的一些具体关系问题,比如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等权力范围关系,这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现阶段正确确定我国行政权力范围的原则
——政治管理权力范围。不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都要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于国外企图“西化、分化”我国的敌对势力,对于那些搞“自由化”的势力,要保持高度的警惕,随时粉碎他们的破坏活动;必须运用政治统治的权力,以镇压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敌对分子、剥削阶级分子,以及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市场经济体制较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政治统治的权力所针对的对象有较大变化,因为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政府政治管理上的权力,主要是:规定国内各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社会团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权力与作用,以及他们活动的领域和正常活动的规则;规定中央与地方、民族自治区域的权力划分;规定政府机关和公务员权力与责任、普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国家重大决策从决策产生到执行、变更、创新的程序和规则;涉外活动规则,对国际关系的正确处理;等等。
要继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以往权力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和体制,逐步下放权力,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社区居民和村民的自治,加强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现人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要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发挥党组织在方向路线和大政方针上,以及政治思想领导上的作用,实行党政分开,发挥政府在国家管理中的基本作用。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主人地位,同时,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
——对外行政权力范围。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潮流,但是,世界仍然很不安宁,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极端民族主义仍然在各地肆虐。我国对外政策,一方面,依然要坚持“和平共处”的外交原则,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平共处的关系,并且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加快我国的对外改革开放的步伐,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广泛发展对外贸易与合作,创造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以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于企图“西化、分化”我国的敌对图谋,也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并且给予必要的回击;此外,我国要加强现代化建军强军的步伐,保卫我国的国防,随时准备打击对我国的任何分裂活动。
——经济管理权力。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管理是一个政府的基本权力。首先是对国有经济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其次是对在本国境内各种经济成分企业所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在经济领域内,继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特别是入世以后,要加强对外开放的力度,允许外商来华经商办企业,以壮大我国的综合国力。
——文化管权范围。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借鉴、吸收当今世界一切与先进生产力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所有先进文化,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对于“西化、分化”,以及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要保持警惕,不能让其自由泛滥。要大力宣传、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其指引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管理国家的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等活动。
——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社会事务的错误做法。要大力推行城市居民社区的“社区自治”,以及农村的“村民自治”,以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力,充分调动广大居民、村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