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经济影响及企业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退税论文,对策论文,机制论文,经济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影响
(一)有利方面
1.获得退税有保障、更及时。
200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4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这是我国首次对“两税”增长额指定专门用途,为出口退税增加了很大一部分财力。
《决定》还指出,“累计欠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根据有关资料,自新税制实施以来,我国欠退税逐年增加,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累计欠退税达到2477亿元,9年间企业当年实际获得出口退税以及累计欠退税情况见表1。
根据下表,1994-2002年9年间累积的欠退税可用“数字巨大”来形容。2003年各地为贯彻落实《决定》,同时也为了抬高本地区基数,当年共办理退免税金2039亿元,超额完成计划。从而未使欠退税进一步大幅度增加,但欠账仍然不小。现在《决定》明确承诺由中央财政承担,这等于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另外,新机制规定出口退税按季申请改为按月申请,企业获得退税将更及时。
表1 9年间我国企业当年实际获得出口退税以及累计欠退税情况
注:①指享受退税出口是指一般贸易出口加上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增值。
资料来源:根据海关统计和外经贸部有关数据整理与计算
2.明确了欠退税的解决办法。
《决定》出台前,企业在退税资金无法到位的情况下,为了保住已开拓的市场和维持生存,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欠退税的不利影响。
这些措施主要有:(1)增加贷款。贷款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商业性贷款,一种是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贴息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自2001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此项政策(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简称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2001年9月1日,银发[2001]276号。)。(2)补充流动资金。有的企业用其他资金来补充流动资金,或要求母公司提供更多流动资金、提高出口产品价格、压低进货价格、要求进口商预付部分货款。(3)改变贸易方式。有的企业减少出口、扩大内销比例、放弃自营出口、改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等。(4)放弃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有的企业失去信心,放弃申请出口退税,产品以含税价格出口。(5)采取不规范行为。有的企业采用对供货商延期付款、拖欠贷款、三角债或多角债等。
这些措施中,企业运用得最多的手段托管账户。但实践中,各地实际操作差异很大,非常不规范。而且,贴息由地方政府负担,随着欠税规模的增大和时间的延长,地方政府承担的托管贷款贴息不断增加,一些地方不得不降低托管贷款的贴息幅度和减少贴息范围。
《决定》明确指出,“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方法予以解决。”这使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来源全国统一,更为规范。
3.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短缺,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由于欠退税占压了流动资金,企业需要增加贷款。贷款的增加不但导致利息支出增加,而且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导致了融资条件的恶化。在实践中,有的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只需几百万元人民币,而出口欠退税则是所需周转资金的几倍,因此对企业正常出口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而且,由于退税拖欠时间不确定,造成企业在出口时无法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给出口定价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决定》规定“老帐不欠,新帐要还”,又规定了“还帐”的具体措施,则会解决因欠税占压企业流动资金的问题,企业的财务负担减轻。小企业融资较大企业困难,所以中小企业从该项政策中获益尤大。
4.有利于改善我国出口结构。
本次调整的原则是: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小幅度降低或不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其退税率,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例如,这次改革中,取消羊绒13%的出口退税率,下调焦炭的出口退税率10个百分点,而出口退税每降低1个百分点,出口成本将增加1%。因此,通过切实影响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来促使其调整出口结构,实现出口结构的优化。
(二)不利影响
1.可能加剧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国内市场统一。
《决定》指出,“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众所周知,增值税贯穿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一般来讲,很少有产品完全在一个地方完成生产,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所在地不可能收取出口产品所含的所有增值税,出口产品以前阶段的增值税交给了外地政府。按照这样的共同负担机制,每一省、直辖市、自治区都不愿意承担其区域外的出口退税负担,流通型出口企业不愿意收购、代理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产品。因此,容易导致地方政府限制本地企业出口外地产品,可能进一步加剧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国内市场的统一和经贸政策的统一实施,不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地方财力状况的差异会出现企业间的不公平。
与此同时,如果2003年的基数较低,或者地方财力不充实,势必影响企业可获得的退税额。由于我国各地财政情况差异较大,财力好的省份的企业可获得足额退税,财力紧张的省份的企业可能退税不充分,会出现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另外,出口多的省份将负担较多的退税,出现省际间的不公平,可能出现不愿意给外地采购货物进行出口退税的情况。
3.致使有的行业出口成本上升,出口量减少。
此次改革降低了大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降低,出口成本上升,出口难度加大。比如,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为13%,下降4个百分点,在其它情况不变的情况下,出口成本增加4%,即出口1美元成本大致增加0.32元。(如果考虑到退税速度加快,减少企业的财务成本,企业实际上升的成本可能低于0.32元。)再加上当前有的生产资料产品短缺(例如,2003年夏季电力短缺、9月份以后油品短缺、12月份煤炭短缺),有的价格上涨(例如,煤炭、钢材、水泥、化工产品等2003年11月份以来的价格上涨幅度达到20-30%)(注:参见《不要大起大落的市场经济——林毅夫和樊纲对话中国经济发展》,《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2月25日。),更使企业成本增加,出口毛利率下降或为负,出口量将减少。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后,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出口的作用提出质疑。这些将对出口带来长期的、巨大的负面影响,可能远远超过下调出口退税率对出口的负面影响。
此外,《决定》仍未明确出口退税指标的拨付方法和时间,对出口退税指标的分配与下拨机制没有明确规定,给每个省(区)分多少,什么时间下拨,仍未摆脱随意性。因此,企业仍不可明确预期可获退税,影响其财务安排和经营管理。
(三)其它影响
1.对一般贸易影响较大。
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决定》的实行将使一般贸易受到的影响最大,进料加工贸易受到的影响较小,来料加工不受影响。可以预见,一般贸易出口速度将减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比例将上升。
2.对流通型企业影响较大。
不同类型的企业,由于采用的出口退税方式不同,受退税率调低影响的严重程度也就有所差别。一般地,外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资企业多采用“免、抵、退”,因此就同样金额的出口业务而言,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及欠退税额就会高于有一定内销比例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应退税额。而相对于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资金实力有限,无法像生产企业那样挪用其他资金来补充流动资金,只得依靠贷款,财务负担大大增加。而且,生产企业直接控制生产环节,调整成本的空间较大,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出口退税率调低,外贸企业较生产企业受到的影响更大些。
3.流通型企业更愿意选择代理出口。
外贸企业可以收购货物后出口,也可代理出口。收购后出口,由收购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代理出口,外贸企业只收取代理费,退税事宜由委托企业办理,《决定》实行后,更多的外贸企业将选择代理出口。
二、企业的对策
1.降低成本和费用。
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管理费用、技术革新降低制造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等方法来弥补出口退税率提高带来的影响。对于出口退税率提高的企业,应抓住这次机遇,多出口,多获利。
2.调整产品结构。
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体现,取消退税的产品是国家不鼓励出口的产品。某些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企业可能无利可赚,促使其必须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加强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利用新技术带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价值。
3.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
我国曾出现若干次价格战,如“桑蚕大战”等。《决定》实施后,如果再以此策略来占领市场,我国经济将遭受重大损失,出口企业的生存也将难以为继。入世两年来,我国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但是面临的贸易环境有逐步恶化的趋势,国内的行业组织应发挥其协调作用,各类企业共同创造条件,获得最大效益。
4.选择适当的贸易方式。
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在这样的情况下,产品出口的各类企业应当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方式,例如提高加工贸易比例,流通型企业增加代理出口比例等。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
1.建立合理机制,科学确定出口退税规模。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体制下,中央出口退税规模是严格受预算安排控制的,而出口退税的预算安排,又是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安排的外贸出口增长规模,加上其他一些因素(如调高或降低出口退税率等),通过测算而得出的。因此,出口退税规模安排的是否合适,主要取决于计划安排的外贸出口增长规模是否合适,如果这一规模在安排上过于保守,就会出现退税缺口(欠退税),反之,就会出现退税盈余。但是,外贸出口的实际增长主要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而国际市场的形势是难以准确估量的。因此,外贸出口规模的安排总是不准确的。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这两种情况都曾交替出现过。
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允许对预算指标进行一定的调整。比如阿根廷规定实际退税如超过预算,若在20%的额度内,可由经济部自行调整;如超过20%,经议会批准后可安排超预算的退税额。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出口退税不纳入预算管理是不现实的,但可以规定一个浮动区间。
2.深化改革税制,出口退税纳入整体改革。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的中间环节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增值税是生产型的,实践证明,这种税制有其缺陷。当前,我国即将启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笔者认为,应将出口退税纳入整体改革之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3.进一步增强退税政策的透明度,及时下达退税指标。
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公布还清历史陈欠的计划,增强企业与银行的信心,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年度退税指标,按季度下拨,不要大量退税指标集中到年末下达,以保证现有政策顺利实施。
4.简化退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
对当前出口退税所需的“三票两单”等尽可能实现电子化、规范化、标准化,办理退税尽可能方法科学,程序合理、手续简化,各部门及时相互协调和沟通,承诺完成审单的具体时间期限,落实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保证及时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