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色观瞻权的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观瞻论文,景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案情]
甲公司与公民李某等四人均系某公寓房产买主。甲公司购第一、二、十、十一层房产,租用第二十九层房产。公民李某等四人购第九层房产。甲公司经城市管理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该公寓第八层设广告招牌一幅,时限为1997年4月28日至2000年4月20日止。公民李某等四人购房时,窗外没有广告招牌,入住时发现窗户被广告招牌遮挡,遂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经查:公民李某等四人所购房屋高2.3米,广告招牌遮挡1.75米。房屋窗户离广告招牌间距(宽)7米。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只列举了通风、采光等权利,并未规定“景色观瞻权”,且甲公司设置户外广告权已经行政审批,故对景色观瞻权不应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使用了“等”字词义,保护景色观瞻权为“等”字所包含,有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拆除广告招牌、二审基于行政审批的有效期限,判决驳回公民李某等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必须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1)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前置条件及权利行使;(2)景色观瞻权利的含义及性质;(3)景色观瞻权利确立的法理基础及价值意义;(4)景色观瞻权与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的冲突,取舍何种权利?
一、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利之行使
什么是户外广告,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就其词义而言,户外广告,是指客户有偿地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户外向公众发布信息,以达到特定目的的信息传播活动。如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用模型、条幅、气球等设置的广告,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鉴于户外广告对户外的周围环境有影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2条、第33条对户外广告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标志进行户外广告活动。交通安全设施是保证交通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或固定物,交通安全标志是指挥行人和交通工具的指示性或指令性符号。这些设施和标志是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和畅顺。如果允许在这些设施和标志上设置广告,则会扰乱视听,妨害交通安全。二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三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四是从事户外广告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进行,否则会有损国家机关的尊严,影响对文物的保护,造成对风景名胜的破坏。五是不得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广告法》还赋予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广告管理的职能。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92年8月1日施行)第11条第2款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亦规定,“未经批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并确保安全。”
从以上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前置条件须经政府审批授权。
本案甲公司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已经市工商局、市规划处审批,有效期为1997年4月28日至2000年4月20日止。但问题在于:经政府审批授权的广告招牌设置确有错误,可否要求司法救济?经政府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如果限制了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妨碍了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景色观光权,如何处理?
对第一个问题,广告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均未加以规定。既未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也未禁止与剥夺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权利。但从法理分析,权利人(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权利受到限制或妨碍,如风景观瞻权受到限制或妨碍,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救济权利,请求恢复和确保受侵害方的权利的利益。
对第二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景色观光权保护的法理基础,其次解决景色观光权与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的冲突与取舍问题。
二、景色观赏权利保护之法理基础
(一)景色观瞻权的设立及行使
景色观瞻权,我国立法并未确立,学者也鲜有论及。
纵观国外立法,类似景色观瞻权的相关规定,如罗马法的地役权中,设“田野地役”与“城市地役”制度。按照田野地役与城市地役制度,不动产相邻近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采光役权”(neluminibus officiatur)、“建筑限制役权”(altus non tollendi)、“空间伸出役权”(jusprojiciendi)、“支柱役权”(oneris ferendi)及“搭梁役权”(tigui immittendi)等,来协调因不动产相邻近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①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役权”,(法定地役权,Serritudes le gales),后经修改,在原有基础上增设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制定了《法国住宅分层所有权法》,明确住宅所有人(区分所有人)间因用役面即居住单元(专有部分)相互邻接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形成了解决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近邻妨害”法理②。1896年日本民法典第209条至238条规定了“平面相邻关系”和“主体相邻关系”。③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了“不可量物侵害”(Immis sion),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④。1907年瑞士民法典规定了与德国民法典相同的“不可限量侵害”(Immission)制度。第684条规定:“因煤烟、不洁气体、音响或震动而造成的侵害,依土地位置或性质,或依当地习惯属于为邻人所不能容忍的情况的,应禁止之”。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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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梁慧星:《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②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
③[日]松坂佐一:《民法提要》(物权法),有斐阁1980年版,第147页。
④[日]泽井裕:《德国相邻法的基础理论》,载《法学论集》(关西)第9卷5~6号,第103页。
⑤[日]泽井裕:《瑞士相邻法》,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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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民法受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的影响,设有“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旧中国民法典第993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器、暴动及其他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新中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新、旧中国民法虽未明确提及妨碍“景色观瞻权”,但从立法本意而言,“此相类者”、“等”字的表述应包含景色观瞻权。
那么,景色观瞻权的确切含义究竟如何?依笔者拙见,所谓景色观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一定范围内的空间,观赏欣赏景色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具体言:
第一,景色观瞻权的主体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景色观瞻权归入相邻关系范畴。基于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
第二,景色观瞻权的客体是在同一不动产土地上设置的空间利用权。权利人对妨碍空间利用权的,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第三,景色观瞻权的内容是指一方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景色观瞻权的支配力,与另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妨害其行使景色观瞻权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景色观瞻权利的行使限制。景色观瞻权利的行使,仅限“同一不动产”范围。之所以限定景色观瞻权利行使的范围,主要基于:一是不同的不动产建筑物建筑密度和高度、总平面布置、地段规划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立法并未赋予不动产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建筑物高度、密度等司法救济的权利。二是景色观瞻权无边无际,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有“度”的限制。因此,笔者以为,景色观瞻权利的行使,仅限同一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权利扩张与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景色观瞻权设立之权利基础
其一,景色观瞻权是相邻权
相邻关系制度脱胎于罗马法中的地役权制度。最早的地役权就是为了调整耕地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有学者认为地役权是调整相邻关系的基础。①相邻权只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的一项职能。在相邻关系中,一方的所有权扩张致另一方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一方所有权中被扩张的部分就是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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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江平、张佩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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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邻关系制度发端迄今,相邻关系制度业已形成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演进的历史轨迹大致为:由私法(民法)的相邻关系,到私法与公法的相邻关系,再到私法相邻关系、公法相邻关系及自律法(区分所有权法)相邻关系并存的局面。现代社会,已经形成了私法、公法及自律法(其典型为区分所有权法、公寓法)规范相邻关系的法律现象。
由私法的相邻关系外复产生公法的相邻关系,从原因来说,是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及世界城市化进程急速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邻权的主体不断扩大,如公寓区分物所有权人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相邻关系的内涵,也因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张,这种扩张表现为:因土地的立体化利用,导致不动产建筑物向高空方向发展,与此适应,新的相邻权种类不断出现,而且向立体化趋势发展。相邻权不仅涉及地上权,而且涉及空中权。景色观瞻权的出现,即代表了这种发展趋势。
我国现今尚未制定民法典,由民法通则、各种民事单行法规及司法解释,构成实质民法体系。关于景色观瞻权,作为私法之民法通则,未详尽规定,而仅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二是团结互助的原则;三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规定了四种相邻关系:(1)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第98条、99条、第102条);(2)相邻通行关系(第100条、101条);(3)相邻防险关系(第103条);(4)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但这些原则性规定,仍远不能调整新出现的相邻关系的种类,使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留下相当大的空白地带。景色观瞻权便是一例。鉴于此,有必要将景色观瞻权纳入民法调整的范围。
其二,景色观瞻权属空间地役权的一种。
所谓空间地役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空间地役权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也予以承认。通说认为,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空间地役权是地役权扩张的形式。仍属地役权的范围,只是地役权能的扩张。
关于空间地役权,国外立法有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269条规定了“地下、空中的地上权”内容。台湾《大众捷运法》第19条也规定了空间地上权等。由于空间地役权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而我国物权法尚未建立,立法没有空间地役权的规定。现行空间地役权产生的相邻关系,受《民法通则》第83条相邻关系规定调整。严格讲,此类的调整方法存在缺陷。因为空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相邻关系属于自物权的范围,其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对所有权行使效力及范围进行直接限制。而空间地役权并不因法律对所有人权利的限制而产生,而主要是因为现代社会人们不断地开发和利用空间,而使空间权具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需要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
景色观瞻权属空间地役权的一种。主要因为现代人们为了不断开发和利用空间,从而使空间权具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需要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根据民法的原理,凡是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并能够排他性支配的物,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法律保护空间利用权是必然和现实的。景色观瞻权作为空间和用权的一种,共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价值确定,亦日显突出与迫切。
(三)景色观瞻权设立之价值意义
1.法律意义:符合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趋势。传统的法律功能根本无法保护人的感受,它最多只能保证与人的生存,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权利、最基本的权利。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趋势,朝既保证生活的安定权,也保证生活的幸福权发展。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格、人身自由权及隐私或其他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保护,表明了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趋向。景色观瞻权权利主体追求的是精神的愉悦、心情的舒畅,感官的幸福。妨碍景色观瞻权,必给受害方带来不方便、不舒适、痛苦、焦虑、无法享受乐趣等精神损失。因此,景色观瞻权的保护,保证了权利主体的生活安定,保证了权利主体一定范围的生活的幸福,符合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
2.社会意义:代表现代文明社会的迫切要求。景色观瞻权是追随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而与时俱进,亦步亦趋的。随着一国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相邻关系制度从无到有,由简单到复杂,不断拓宽着发展的空间,可以肯定,随着城市化及城市土地立体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态系统的建立与完善,高楼建筑的鳞次栉比,涉及高楼空间利用权的相邻纠纷将曼延甚至滥觞。景色观瞻权必将在现代及未来生活中扮滨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将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利。
三、景色观瞻权与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的冲突与取舍
景色观瞻权基于物权而产生,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空间利用权的行使。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是基于行政审批权而产生,是广告主经行政机关审批授权后设置广告招牌的权利。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与景色观瞻权相冲突,如何取舍?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有“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优先说”,也有“景色观瞻权优先说”。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其一,景色观瞻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对世权。对世权,又称绝对权(absolutes Recht),可以相对每一个人产生效力,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权利。根据对世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对应义务限于不作为,每个义务人均有尊重或容忍绝对权的义务。景色观瞻权,权利人有请求义务人一定范围不得妨碍其空间利用权的义务,义务人均有尊重或容忍其一定范围内行使空间利用权的绝对权之义务。
其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根据相对权,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相对特定人而设,义务人特定;义务内容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户外广告招牌经政府批准设置,权利相对于特定人户外广告业主而设,但其相对权利的行使,与绝对权相冲突。
其三,相对权与绝对权冲突,绝对权优先。绝对权之间冲突,设立在先绝对权优先。如设立在先通行权,被设立在后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妨碍,既便经政府审批,受害方仍可依《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排除妨碍。
同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与绝对权冲突,既便经政府审批授权,仍可依我国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请求保护其绝对权。
其四,政府行政审批授予权存在缺陷。政府行政审批权,主要审查广告的内容是否合法,广告招牌的设置是否有碍市容、市貌,是否与周围景观协调,是否确保公共安全等。总之,政府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审查户外广告设置的存否,对涉及私利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不属政府法定审查的范围。政府审查权一旦与绝对权发生冲突,从政府审查依据即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效力考虑,自然优先适用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规定。
四、结论
1.景观瞻权是相邻关系的扩张,属空间地役权的一种,确立景色观瞻权乃社会生活发展之必需。2.同一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景色观瞻权具有对世性或绝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