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执行保险与上市公司创新行为研究
凌士显1,凌鸿程2
(1.山东大学 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2.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摘 要 :专利制度的本质是对知识资源产权归属进行确权。基于我国第一批和第二批专利执行保险试点这一准自然试验,借助沪深上市公司2008-2017年数据,通过双重差分法(DID)实证检验了专利执行保险对上市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专利执行保险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能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创新积极性和创新投入力度;专利执行保险显著增加了上市公司专利申请数量及专利授权数量等创新产出。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控股、市场化进程、法制化完备程度均能显著促进专利执行保险对上市公司的创新激励效应。利用敏感性检验和工具变量法对内生性进行控制后,上述结论仍然成立。因此,加强专利保护制度建设对促进上市公司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执行保险;公司创新;激励效应
0 引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是转方式、调结构的有力保证,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及唯一工具。目前,以劳动力、土地、资源投入及投资支撑的旧动能驱动发展阶段难以为继,必须转向以技术创新为引领的新动能驱动发展阶段[1]。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我国创新进程如春潮般迅猛推进。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瞄准世界前沿,强化基础性研究、前瞻性研究和引领性研究。因此,构建创新型国家是当前和今后我国重点战略之一。公司创新是国家创新的微观基础,目前公司治理、金融发展[2]、股票流动性[3-4]、期权激励[5]、知识产权保护[6]等众多公司创新影响因素受到国内外学者重视,但整体来看,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对公司创新行为影响的研究相对薄弱。
创建良好的创新制度环境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了激励创新,国家出台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等一系列战略规划。同时,在保护创新者权益方面,我国早在1984年就出台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3次修订,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政策法规。但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专利保护为代表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严重不足,导致专利维权成本过高。长期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一直采取“双轨制”保护模式,即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7-8]。但因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取证困难,致使司法效率低下、诉讼成本高昂,权利人可能放弃司法救济[9]。专利法执行质量不高、效率不足,专利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会抑制其创新投入和专利申报积极性。
在开展阅读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合理地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同时也需要摆正自身的教学态度,将微课教学与阅读教学进行融合,拓展学生的学习层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
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避免“知识产权保障不足-专利维权成本高-创新积极性下降-即使创新也可能不申请专利保护-被侵权时亦不能主张权利-创新积极性进一步降低”这一恶性循环,自201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市场化力量,相继在第一批5个城市和第二批20个城市开展专利执行保险试点工作。专利执行保险首次将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公司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专利执行保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维权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这一险种的推行降低了专利被侵权风险,提升了创新主体预期收益。同时,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能够缓解创新主体融资约束、降低融资成本[10]。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第三批试点在12个城市和单位开展。专利执行保险是否发挥了创新激励效果?国内学者尚未开展深入研究,仅有部分文献进行了理论分析,对其效果的实证研究文献较少。鉴于此,本文从实证角度研究专利执行保险对上市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
本文以专利执行保险试点作为一次准自然试验,借助2008-2017年沪深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DID)实证检验专利执行保险对上市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及外部环境对该影响的调节作用。本文创新之处主要体现为:首先,本文从实证角度检验了专利执行保险对公司创新行为的激励效果,发现专利执行保险试点地区的公司创新强度和创新产出较非试点地区都有明显提升,这一结论既丰富了公司创新的研究视角,又对专利执行保险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理论和经验支持及决策参考,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次,将专利执行保险纳入公司创新动因架构之中,充实了公司创新理论体系;第三,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产权控股、市场化进程和法制完备程度对专利执行保险的创新激励效应均具有显著正向调节作用,这为加强治理机制间的互动,发挥最大正向交互作用提供了经验支持。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与有形资产不同,专利是知识的产物,在生产中具有边际效益递增优势[11]。只有持续创新投入才能保证有源源不断的创新产出,才能保持公司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研发投入积极性不高、创新投入力度不足等现象[12],其原因可能在于:首先,创新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当产权界定存在缺陷时,创新者收益往往小于社会收益;其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滞后,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往往面临专利保障制度缺失、专利维权成本高昂等困难。因此,加强产权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权益,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制度保障。
其做法是将鲜菊花瓣浸泡洗净后,再放入加有明矾的水中漂洗一遍,捞起沥干备用。在火锅中加入鸡汤或肉汤之类的汤汁,煮沸后先将鸡片、肉片、鱼片等等生料投入,过1分钟左右投入菊花瓣,再煮片刻然后就可以蘸汁食用了。芬芳扑鼻,别具风味,被视为火锅家庭中之上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能够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进而促进创新。完备的产权制度对权利人是一种保护,对潜在侵权人则是一种可信的惩罚机制。正如Anton等[13]指出,专利保护程度越低,专利被侵权的可能性越大;专利保护程度越高,公司创新投入强度越大[14]。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会极大影响公司创新积极性[15]。史宇鹏和顾全林[16]发现,专利侵权严重削弱了公司创新积极性;刘思明等[17]指出知识产权保护能显著提升大多数地区公司的创新能力,且对发明专利的正向促进作用更显著。《专利法》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学者就其与公司创新行为的关系展开了研究。如Fleisher & Zhou[18]实证研究发现,2001年颁布的新《专利法》显著提升了公司研发投入水平,但对专利成果无显著影响;Yang等[19]发现,《专利法》的实施增加了高科技公司的技术创新成果产出,且对外资公司的激励作用更显著。此外,也有学者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创新行为的影响不显著,甚至是负向影响[20-21]。我国《专利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创新,但是由于专利被侵权时调查取证成本高昂以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模式效率低下,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专利执行保险为专利侵权行为提供了市场化的解决途径。专利保险是促进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深度融合的重要手段,在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对创新行为具有激励效应[22]。专利申请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但目前我国因专利侵权诉讼费用高昂,且制度不能提供有效保护,因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有些技术创新成果易被模仿,由于制度保护不到位且维权成本过高,所以公司不对其申请专利,仅作为商业秘密使用,从而在被侵权时不能维权;其次,由于侵权调查取证困难、成本高昂,会使专利权人放弃维权;再次,在申请专利时,信息呈报不全则可能申请不成功,而信息呈报过于详细则有可能泄露商业机密,这也会降低申报专利的积极性。上述现象均会降低专利信息透明度,导致社会进行众多重复性的研发工作,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因制度保护不到位和维权成本过高,权利人专利收益得不到保障,会降低其研发积极性。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提高公司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降低维权成本等,我国自2012年开始分批次开展专利执行保险试点工作。本文认为,专利执行保险主要通过以下路径影响公司创新行为:
(1)专利执行保险降低了专利权人维权成本,有力保障了专利研发预期收益,进而有利于提升公司创新积极性。专利执行保险承担了专利被侵权时的调查取证、诉讼等费用,即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成本,变相提高了创新收益,激励上市公司加大创新投入、增加创新产出。吴超鹏和唐菂[10]研究发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可以促进公司研发投入、提升专利产出;Gallini & Scotchmer[23]、龙小宁和林菡馨[24]均发现专利保护通过提升专利收益激励公司创新。
(2)专利执行保险能够提升专利信息透明度,降低后续研发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促进技术传播和扩散[6],优化创新制度环境,构建和谐创新生态,进一步激励公司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龙小宁和林菡馨[24]、Cassiman & Valentini[25]指出,专利保护能够提升专利信息透明度,降低后续创新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专利申请意愿提升降低了因创新信息不透明导致的重复研发资源耗费,且信息透明度提升能为进一步研发创新构筑更高的平台,有利于高质量创新工作的开展,进而促进后续创新。
H3:专利执行保险的创新激励效果因控股产权性质不同而存在差异。
最后,学习效果即学生科学探究能力提升的评价,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一方面是学生自己的主观评价,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实验题的解题能力比较进行客观评价。问卷的题目设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学生自己的主观评价题,自我评估在科学探究各方面能力是否有提升;选择、整合高考卷和模拟卷中有代表性的实验试题,将上过拓展实验课的学生作为实验组,另外选择拓展实验开展前与实验组学生生物成绩相当的相同数量的学生作为对照组,评价分析实验组相比对照组,实验题解题能力提高的情况。
(4)专利执行保险能够提升公司融资能力、吸引研发合作伙伴,进一步促进创新[6]。专利法明确了专利产权归属,专利执行保险提升了专利的专有性、保障了专利的经济利益。专利专有性提升了权利人基于专利实现创新收益内部化及进一步挖掘专利价值的动力,既可以通过专利质押融资获得创新资金,又可以在良好的产权保护制度下吸引研发伙伴合作创新,从而进一步促进创新。
总之,上述行为提升了专利的专有性,提高了专利价值和收益,进而对公司创新产生激励作用[26 27]。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能够提供可预期的未来,而持续、较高的创新投入才是公司保持活力及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综上,可以将专利执行保险对创新行为的影响传导机制汇总如图1。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1:专利执行保险有利于提升公司创新强度;
H2:专利执行保险有利于增加公司创新产出。
青樱望着窗外深沉夜色,紫禁城乌漆漆的夜晚让人觉得陌生而不安,檐下的两盏白灯笼更是在夜风中晃得让人发慌。青樱打断阿箬:“好了。有这嘴上的功夫,不如去倒杯茶来我喝。”
图1 专利执行保险对公司创新激励路径
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因控股产权性质不同,在公司管理、资源储备、创新行为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宇鹏和顾全林[17]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非国有控股公司及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公司具有更显著的创新激励效应;龙小宁和林菡馨[24]发现专利执行保险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和专利申请都具有激励效应,但在专利申请方面的激励效果存在异质性,对国有公司激励最为明显,民营公司次之,对外资公司则不显著;Yang[19]发现新《专利法》对外资公司创新的激励作用最显著。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监控系统能够对农业种植环境以及农作物生长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有利于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提高农作物产量。监控系统需要具备一定的数据存储能力,对获得的大量数据进行存储,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此外,监控系统需要具有较强的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如水灾、雷击等。
按照每月练兵成绩,对照考核细则,对当月练兵成绩优秀的队员进行奖励,并对成绩不达标的队员进行惩罚,考核结果兑现在当月工资中。同时,全年的考核情况也为年底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练兵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队员,不在岗位标准作业流程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H4:市场化进程有利于提升专利执行保险的创新激励效果;
H5:法律制度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执行保险的创新激励效果。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样本来源于2008-2017年沪深上市公司公布的数据,研发费用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专利数据与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专利执行保险试点城市及试点时间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文件。在进行样本选择时,剔除ST、PT等财务异常公司;鉴于金融保险业的特殊性,剔除金融保险业公司;鉴于新上市公司当年财务数据波动较大,剔除当年新上市的公司及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得到2 205家公司13 278个样本观察值的非平衡面板数据。
2.2 变量选择
模型(1)用以检验H1和H2,模型(2)用以检验H3、H4及H5。Innovation为创新行为变量,包括创新投入强度(Rd1)和创新产出(Patent);Enviorment为外部环境变量,包括产权性质(Soe)、市场化进程(Market)和法制完备程度(Law);CV为控制变量。方程(1)中,交互项Treat×Post度量专利执行保险政策的净效应,方程(2)中交互项Treat×Post×Enviorment度量外部环境对专利执行保险政策效应的调节作用。根据本文假设,模型1中回归系数α3应显著大于零。为了避免异常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对主要连续变量进行(1%,99%)Winsor处理。在回归分析时,进行公司层面的聚类调整。本文使用的回归工具为Stata 14.0。
审查该产品的专家这样评论:“Calyxt公司将其豆油作为‘非转基因’食品销售给食品制造商,给出的解释是,该产品不含有任何外源遗传物质。”
(3)控制变量。借鉴以往文献,本文控制变量主要有:董事会特征变量,包括董事会规模、董事会领导权结构和独立董事比例;公司性质及股权集中度变量,分别为是否为国有控股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管理层激励变量,控制收入前三名高管收入;公司特征变量,包括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公司年龄、业务成长性、现金流比例、固定资产比例等。此外,还控制了年份、行业及省份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1。
(2)自变量。专利保险试点(Treat),该变量为虚拟变量,上市公司所在城市为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取1,否则取0;Post为实验期虚拟变量,专利保险试点开始当年及之后的年份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3)专利执行保险能够提升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保护的意愿,提高创新者维权积极性,从而降低侵权行为发生几率。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对无形知识产权进行确权,以法律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专利执行保险降低了维权成本,当专利被侵权时,专利权人的维权积极性更高,这对侵权人来说是一种可信的威胁,从而有助于降低侵权行为发生概率,构筑和谐创新生态。
表1 变量定义
2.3 模型设计
为检验本文研究假设,分两步进行实证分析:首先,检验专利执行保险对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其次,检验产权性质、市场化进程、法制完备程度对专利执行保险与公司创新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设计双重差分模型(DID)如下:
色彩: C3={{x1,x2,x3,x6,x8,x9,x10}, {x2,x3,x4,x5,x6,x7,x9}};
专利执行保险旨在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司创新,但地区政策及市场情况对公司研发投资具有重要影响[28]。市场化程度越高、法律制度越完备,越能够增强维权意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制度完备地区,专利侵权诉讼成本较低,这相当于增加了专利执行保险用于调查取证的费用,意味着专利侵权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更高,能对侵权人形成可信的威胁,进而降低侵权行为发生几率。因此本文认为,市场化进程和法制完备程度会强化专利执行保险的创新激励作用。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Innovation i.t =α 0+α 1Treat i +α 2Post t +α 3Treat i ×Post t +β ×CV +φ i Ind i +ω i Provence i +δ t Year t +ε i,t
(1)
为考察产权性质、市场化进程及法制完备程度在专利执行保险与公司创新间的调节作用,本文设计三重差分模型(DDD)如下:
Innovation i,t =α 0+α 1Treat i +α 2Post t +α 3Enviorment i,t +α 4Treat i ×Enviorment i,t +α 5Post t ×Enviorment i,t +α 6Treat i ×Post t ×Enviorment i,t +β ×CV +φ i Ind i +ω i Provence i +δ t Year t +ε i,t
(2)
(1)因变量。学术界对公司创新行为主要从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个方面衡量,创新投入指标通常包括:研发投入占总资产的比重、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9-32]、人均研发支出[33-34]及研发人员数量等;创新产出指标有: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24]、新产品销售额、新产品数量[35]等。本文关注专利执行保险对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为了更好地检验创新激励效果,也从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分别选择创新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Rd1)和创新产出即专利数量(Patent)作为替代变量。
3 实证分析
3.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值为3.587%,说明公司创新强度整体偏低;最大值为21.795%,最小值为0,且标准差较大,说明不同公司之间研发强度存在明显差异。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实用专利申请量统计结果也表明,不同公司间存在显著差异。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3.2 主要变量相关性分析
表3呈现了本文主要回归变量间的相关关系统计结果。结果显示,专利总量、实用专利和发明专利三者之间在较高的显著性水平上相关,但因这几个变量不会同时出现在同一方程之中,而其它变量之间相关系数均低于0.55,因此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关系。
表3 主要变量相关性分析
注:表中*、**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下同
3.3 专利执行保险对公司创新行为影响的实证检验
我国上市公司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众多学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含量较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含量较高,而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5],也最能体现创新成果。因此,本文在考察专利申请总量的基础上,分别检验了专利执行保险对实用专利和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的影响,结果如表4所示。表4列(1)显示的是专利执行保险政策实施对上市公司创新投入强度的影响,回归系数为0.437,与创新投入强度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专利保险政策的实施能显著促进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创新投入强度提升幅度为43.7%。表4列(2)、(3)、(4)为专利执行保险政策实施对上市公司创新产出的影响,其中列(2)是上市公司专利申请总量的回归结果,列(3)是上市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回归结果,列(4)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的回归结果,表明在专利执行保险政策实施后,专利申请总量比控制组专利申请总量平均增加了11.430件,发明专利申请量较控制组增加了5.625件,实用专利申请量较控制组增加了4.271件,说明专利执行保险显著增加了上市公司创新产出。上述结果表明,专利执行保险能激励公司加大创新投入并显著提升其创新产出,H1、H2得到支持。
尼尔·杨是一个加拿大特色的歌手,身为加拿大人却喜欢搅和美国的事情。纵使喜欢他的人甚至可以拿他去比鲍勃·迪伦,足见其地位之高——但是我仍然不觉得Y o u n g是真的喜欢尼尔·杨。我可以感觉到,他在美国仍然因为他的皮肤而被不公平对待着。美利坚民族仿佛已经接近饱和的溶液,不是那么开放了一般排斥着他者——纵使Y o u n g说着最正宗的英语,读着美国人的文学。
2.1.1 不同灌水量对啤酒大麦农艺性状及经济系数的影响 不同灌水量水平下甘啤6号的株高、穗长、千粒重、单株生物产量等性状的考种结果如表2所示。灌水量对各农艺性状影响显著。随着灌水量的提高,株高、穗长、穗粒数极显著的增加,在1 500 m3/hm2灌溉水平以上,株高、穗长、穗粒数均较好,其中以3 000 m3/hm2灌溉处理取得最高值;各处理千粒重差异显著,以1 500 m3/hm2和2 250 m3/hm2灌溉水平最高,3 000 m3/hm2灌溉水平次之。经济系数最优的是2 250 m3/hm2和1 500 m3/hm2灌溉水平处理分别高达53.4%,49.1%。
表4 专利执行保险对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
注:括号内为公司层面聚类标准误,下同;鉴于控制变量相同,以下回归省去了对控制变量的结果汇报
3.4 进一步研究:外部环境对专利执行保险激励效应的调节作用
外部环境变量主要包括控股产权性质、市场化进程和法制完备程度。其中,产权性质变量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市场化进程和法制完备程度变量使用王小鲁等[36]的计算指数测度。由于该书只提供了2008-2014年的数据,而本文研究样本范围为2008-2017年,因此设置2014年的数据时间跨度为2014-2017年。不同的产权性质将导致不同的资源分配,从而影响公司创新活动,因此产权性质对专利执行保险的创新激励效应可能存在影响。表5列(1)显示的是控股产权性质对专利执行保险政策与上市公司创新投入强度关系的调节效应,结果不显著。表5列(2)、(3)、(4)显示的是控股产权性质对专利执行保险政策实施与上市公司创新产出关系的调节效应,其中列(2)是上市公司专利申请总量的回归结果,列(3)是上市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回归结果,列(4)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专利执行保险政策对国有公司创新产出的政策效应强于非国有公司;试点地区国有公司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专利申请总量增加了25.157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加了12.254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加了10.954件。上述结果表明,专利执行保险对国有公司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更加显著,H3得到支持。
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能促进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建立,逐步形成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则的环境。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下,公司受到积极创新以获取更高利润的激励。所以理论上,市场化进程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专利执行保险的创新激励效应。表6结果显示,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专利执行保险的政策效应更好:在试点地区,市场化程度每增加1,创新投入增加0.076%,专利申请总量增加2.304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加1.058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增加0.804件。上述结果表明,市场化进程对专利执行保险政策效应存在调节作用,无论是对研发投入强度还是创新产出,都具有显著促进作用,H4得到支持。
表7显示了法制化完备程度对专利执行保险政策效应调节作用的实证结果。在法制完备程度高的地区,专利执行保险的政策效应更好:在试点地区,法制化完备程度每增加1,创新投入增加0.077%,专利申请总量增加2.164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加1.029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增加0.764件。结果表明,法制化完备程度对专利执行保险的政策效应具有显著正向调节作用,即法律制度越完备,越能为专利执行保险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加大创新投入力度,提高创新产出,H5得到支持。
表5 产权性质对专利执行保险政策效应的调节作用
表6 市场化进程对专利执行保险政策效应的调节作用
表7 法制化完备程度对专利执行保险政策效应的调节作用
4 稳健性检验
4.1 敏感性检验
在稳健性检验时,借鉴以往学者的创新投入指标,选择研发投入/总资产(Rd2)代替Rd1;以专利授权总量(Grant)、发明专利授权量(Grant_i)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Grant_u)分别替代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并重复模型1的回归计算方法,回结果见表8。对比表3和表8的回归结果,二者高度一致,表明本文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即专利执行保险能够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
表8 敏感性检验
4.2 基于工具变量法的内生性处理
本文在检验试点城市专利执行保险对上市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时,更倾向于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试点城市,从而在专利执行保险与上市公司创新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即研发投入多、创新产出高的城市更有动力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工作,而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也能有效激励公司加大创新投入,获得更多创新产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选择试点城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是否为省会或副省会城市这两个变量,作为专利执行保险试点政策的工具变量。选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费作为工具变量的原因在于:首先,2012年推行专利执行保险试点时,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公司具有开办该业务的资格,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选择试点城市时较为关注当地基础性工作,而财险业务发展质量是重要的考核标准;其次,人保保费收入与上市公司创新行为不存在直接关系[24],符合工具变量选择条件。选择上市公司所在城市是否为省会或副省会城市作为工具变量的原因在于:省会或副省会城市在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化程度和法制化完备程度等方面一般比非省会城市好。表9回归结果显示,经过内生性处理后,专利执行保险与上市公司创新投入强度显著正相关,对上市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均具有显著提升作用,表明本文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9 基于工具变量的内生性处理
5 结语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专利保护制度建设将为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开始推出的专利执行保险试点这一准自然试验为研究对象,利用沪深上市公司2008-2017年数据,通过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了专利执行保险对上市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①专利执行保险能激发上市公司创新积极性,激励其加大创新投入力度;②专利执行保险显著提升了上市公司创新产出;③国有控股、市场化进程和法制化完备程度能进一步促进专利执行保险的创新激励效应。
本文就如何进一步推广专利执行保险提出如下对策建议: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专利执行保险对试点地区的创新激励效果,全面总结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并对可能制约创新的因素进行及时改进。在条件成熟后,尽早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专利执行保险,在更大区域范围内激励企业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更大贡献;其次,保险公司应该深刻把握专利执行保险产品供需关系,设计出能更好满足专利权人需求的产品,提升保障水平、扩大保险责任,将目前以费用补偿为主的专利执行保险逐步完善为费用补偿与专利侵权损失赔偿相结合的产品;再次,各地需要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和法制化建设,为专利执行保险提供良好的推广环境。总之,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专利执行保险,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降低上市公司维权成本并弥补专利权人专利被侵权后的经济损失,才能积极促进公司研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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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 and Innovation Behavior of Listed Company
Ling Shixian1,Ling Hongcheng2
(1.Business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 Weihai 264209,China; 2.Graduate School,Chinese Academy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China)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patent system is to determine the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asing on the first and second batch of patent insurance policies, which were be seen as a quasi natural test, with the help of the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8-2017, the impact of 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 on the innovative behavior is tested by the DID method. The research found that: 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 has strengthene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can significantly promote the innovation enthusiasm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and increase the innovation investment; 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 can significantly increas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and patent authoriza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Further research has found that the stated-owned property, the faster the process of marketization and the complete the legal system, the more significant the incentive effect of the 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 can be promoted. After the sensitivity test and instrumental variable method are applied to control the endogeneity, the above conclusions are still valid.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atent protection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moting the innov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 Company Innovation; Incentive Effect
DOI :10.6049/kjjbydc.L201808445
开放科学 (资源服务 )标识码 (OSID):
中图分类号 :F840.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348(2019)07-0017-09
收稿日期 :2018-12-0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GL070);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2018WQXM004)
作者简介 :凌士显(1979-),男,河南开封人,博士,山东大学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凌鸿程(1990-),男,江西赣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
(责任编辑: 林思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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