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加强和改进图书、报纸、电影、电视、音像的市场管理_市场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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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这个通知针对目前我国书报刊及影视、音像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善市场管理的途径及办法、各级党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等,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蓬勃兴起,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市场处于发育的初始阶段,法制不够健全,管理比较薄弱,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格调不高、粗制滥造以及宣扬色情、暴力、迷信的出版物为数不少,内容有严重政治错误的出版物时有出现;不法分子团伙作案趋势突出,制黄贩黄、盗版走私屡禁不止;一些出版、发行、印刷和复制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卖书号、刊号、版号,承印制作非法出版物,有的还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对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以解决。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重要性,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认真学习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和要求上来,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通知》指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促进文化市场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促进对外文化交流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服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管理工作要特别注重抓导向、抓总量、抓结构、抓效益,引导这些事业的发展由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转向以质量、效益提高为主,要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文化市场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主要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可借览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和协调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做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通知》强调,所有文化企事业的市场经营活动都要接受所在地政府的管理。所属文化企事业发生严重问题,要追究主管、主办单位的责任。

《通知》指出,书报刊市场、影视市场、音像市场管理方面的具体政策规章,分别由新闻出版署、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制定。凡涉及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须报国务院批准。

针对近年来书报刊、电视剧(片)和音像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某些产品总量增长过快、产品质量不高等问题,《通知》提出对文化市场要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对新建图书、音像出版单位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新建书刊印刷厂和音像制品复制生产线,明后两年内中央和地方不批新建项目。对电视剧(片)的生产,广播影视部要合理安排拍摄许可证和一次性准拍证的发放总量。设立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各地要合理规划,建台须报经广播影视部批准。同时,各地要研究确定书报刊销售摊点和音像制品销售、出租、放映点的发展规模,解决好电影、图书、报纸、期刊等文化产品下乡的问题,积极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

关于加强书报刊市场的管理,《通知》要求各地把住出版源头,整顿印刷环节,清理发行渠道,规范销售行为。要抓紧建立书报刊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执行禁止各种形式买卖书号、刊号和报纸版面的规定。要认真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管理。承印书报刊的企业必须持有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印刷企业要进行一次清理,坚决撤销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对未有许可证擅自承印书报刊的单位,要坚决查处。承办书报刊批发业务的新华书店、出版和图书进出口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工作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业务。要坚决取缔地下发行。城镇书刊销售摊点要相对集中,定点销售,亮证经营。

《通知》指出,加强影视市场的管理,要以提高影视片和有线电视台节目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1)广播影视部要进一步完善影视片制作单位的审批办法。对专门从事影视片制作的单位,各地要进行一次审核;(2)电影、电视剧(片)生产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剧本审查制度;(3)与境外单位合拍或协拍电影、电视、录像片,以及拟参加国际性评奖的影视片,要报广播影视部审查批准;(4)影剧院要认真执行准映证的有关规定,禁止放映无准映证的影视片;(5)有线电视台播出的影视片,应持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教育电视台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视片。

对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近期,要着重检查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经营活动,凡属盗版走私的和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一律收缴,集中销毁。

《通知》重申了对进口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的有关规定,要求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等主管部门对进口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等认真把关,同时,海关也要认真检查各种形式进口的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防止违禁品入境。

《通知》强调指出,盗版盗印、制黄贩黄、走私贩私活动严重,是当前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一批重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庇护者、团伙头目和坏书炮制者。

《通知》提出,我国将在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生产、发行、销售等各环节,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并进行年度核检。同时,抓紧制定书报刊出版、电影、电视剧(片)、音像制品、书报刊印刷管理和惩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等法律法规,以改变目前法规建设薄弱的状况。

《通知》还就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监督检查队伍,深化改革,培育文化市场,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正确引导群众文化消费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通知》最后指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经常分析市场形势,把日常管理同集中治理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坚持下去。《通知》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力求使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更加活跃有序、繁荣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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