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荷、英、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与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我国论文,数字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0.73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在数字时代,与传统信息资源相比,数字资源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凡事有利有弊,易损性和易逝性也无疑是其一大劣势。尤其是网络信息资源更新和消失的速度十分惊人。据统计,2009年超过70%的1998年以前创建的中文网页已经无法访问,而网页的平均寿命只有44天,网上大量有价值的文献信息随时面临永久消失的危险。因此,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内外也已开展了许多实践活动。本文将重点介绍澳、荷、英、美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方面的实践活动,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若干建议。
2 澳、荷、英、美开展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
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和美国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研究和实践中走在世界的前列。2008年,四国联合发表了一份关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报告。报告中分别介绍了四个国家针对不同种类的数字资源开展保存项目的基本情况。为论述方便,笔者对四国主要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如下(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四国在从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具有实践主体广泛、实践项目多样、合作广泛等特点。此外,由于现今多数国家的法律尚无关于数字资源缴存的完善规范,因此,在法律规范缺位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行业协会依靠协议来弥补这一法律空档。下文将主要围绕这几方面的特点进行论述:
2.1 实践主体广泛
实践主体包括文化遗产机构(国家图书馆、国家级的声像或专业图书馆)、政府档案馆(国家或州政府)、教育及科研机构(大学图书馆、专业基金会或研究协会、中心等)等各类组织。英美国家更包括保存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提供者、创建者及权利持有人。此外在英国,传媒机构(如BBC)也是长期保存的积极践行者。
2.2 资金来源多元化
从事实践活动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各种基金会以及专业研究机构,还有一部分来自捐助、销售收入或津贴,总体呈现出多元化态势。
●基金会
英国维康信托基金会(Wellcome Trust)和查理斯沃斯出版集团(Charlesworth)一同资助了网络存档可行性研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为联邦政府支持的在美国高校进行的基础研究提供20%资助。安德鲁·梅隆基金会通过资助等方式为数字保存工作提供支持。
●专业研究机构
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曾多次资助多家研究机构开展各类研究,如存档电子期刊登记的可行性研究、英国高等和继续教育部门中的许多数字存储研究和发展活动,还曾与研究图书馆联盟(CURL,目前称为英国图书馆研究会)共同资助了几家英国学术图书馆参与英国LOCKSS试验项目,与英国电子科学项目共同资助了数字修复等项目。艺术与人文研究协会资助探索个人数字存储项目。博物馆及图书馆服务研究所(Institute of Museum and Library Services)作为全国图书馆和博物馆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近期资助了康乃尔大学建立数字图像仓储,在Alabama建立LOCKSS系统。
2.3 实践项目多样,合作广泛
四国开展的数字保存项目涉及领域宽泛,机构间研究合作成为普识。下面根据研究对象分类举例说明。
2.3.1 基础性、综合性研究
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开展了数字存储和记录管理项目,当前正在进行的一个存档保存项目(2006-2009)致力于开发新软件和新工具,开创一个分布共享的数字保存环境和服务。美国NDIIPP是由国会图书馆领衔,与政府、学术、商业及全国各专业机构开展的数字保存活动的项目之一。其目标是制定以收集、存档为内容的国家战略,为当世及后代保存日益激增的数字资源。目前NDIIPP国家网络已有130家合作者,包括联邦机构、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机构、非营利性专业组织及商业实体。
2.3.2 文献数字化
荷兰国家图书馆2006年发起了数字报纸项目,旨在实现报纸数字化,并在互联网上免费浏览。荷兰记忆(Geheugen van Nederland)是由国家图书馆协调完成,并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门资助的数字保存项目。该项目通过数字化档案馆、博物馆和图书馆馆藏(包括文本、声音和动态图片)实现互联网浏览。
2.3.3 网络资源
PANDORA数字保存项目由十家机构负责,其中七家是公共图书馆并全部由政府创办。PANDORA有选择的保存,并且对有长久文化意义或者澳大利亚研究价值的网络出版物和网站提供访问。我们的数字岛(http://odi.statelibrat.tas.gov.au)项目允许访问超过2000个塔斯马尼亚网站存档。英国网络存档协会(UK Web Archiving Consortium,UKWAC)开展选择性网络存档项目,该项目成员共享一个网络存档,并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有选择地采集网络资料。该协会还关注潜在的版权侵害行为,并采取包括暂时删除在内的适当措施。而美国互联网档案馆则是一个致力于建立因特网图书馆并使其能够公共获取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收集的资源通过http://www.archive.org网站可以获取。
2.3.4 电子出版物
大英图书馆现正与其他法定呈缴图书馆和出版社一起制定电子期刊的自愿缴存方案。同时,大英图书馆最近还与少数电子期刊出版社一起启动了一个试点项目,关注测试与缴存、长期保存相关的程序机制和技术基础设施。Portico学术电子期刊存档项目于2005年由JSTOR、Ithaka、美国国会图书馆以及安德鲁·梅隆基金会共同发起,Portico直接从出版商获取电子期刊源文件,将其转换成标准存档格式,同时保留原件及源文件。目前许多期刊出版商和图书馆都参与该项目,参与的出版商和图书馆可以获取保存的电子期刊资源。Portico为图书馆电子期刊长期保存提供了保障,即使是遇到出版商倒闭、刊物停刊、灾害等致使出版商无法再提供期刊的情况下,图书馆仍可通过Portico获取保存的电子期刊。
2.3.5 音视频多媒体文献
澳大利亚国内最大的博物馆——NSW电力博物馆(http://www.powerhousemuseum.com)开展选择性的数字财产保存工作,保存自己的视听文献和电脑软硬件。维多利亚博物馆收集维多利亚州文化的组织机构,保存数字图片影像和收集文档的数字拷贝,包括模拟图片、原稿和地图。在努力发展统一的互用性标准中,众多机构还参与了一个致力于推进数字档案访问的世界范围开放档案先驱。文化视听遗产存储的主要项目是影像化未来(Beelden voor de Toekomst)。2005年初,BBC、Channel 4、英国电影公司和Open University共同组建了“创新存档许可组织”(Creative Archive Licence Group),旨在方便用户通过“创新存档许可”(Creative Archive License)下载、使用剧照或剪辑声像资料。该档案资料的隶属机构可以使用该许可协议。其他的机构也可以通过会员方式加入,共享资源。
2.3.6 政府文献
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NAA)和相关州立档案馆负责保存联邦政府记录和文献。在荷兰,国家图书馆与议会合作,数字化所有自1814年到1995年的记录和议会与参议院的文录。英国国家档案馆于2001年始建第一个数字存储部门,并于2003年启动数字存档计划,负责英国政府国家数据库的存档工作,确保政府部门的公共纪录保持近五年的可读性。档案馆也同时加入了英国网络存档协会中的政府网站存档项目。美国的很多州立政府在电子档案及其他数字化政府信息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美国国会图书馆承担州立政府信息保存计划(The Library of Congress Preserving Sta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itiative),并希望能够在州立政府数字化信息保存方面起到促进作用。此计划支持4个项目、涉及23个州,包括空间地理信息及各州立法记录等。
2.4 法律规范缺位,行业协议填补
纵观四国的法定缴存法规定,大部分都有关于传统出版物的法定缴送规定,接受呈缴的主体也都是国家图书馆。但是对于当今社会越发重要的数字资源法定缴存及长期保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体现出立法的滞后性。在澳大利亚,法律既没有要求出版商向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缴送数字作品的复制品,也未允许澳大利亚图书馆未经许可收集作品。在美国,虽然有强制缴存的规定,且法律要求呈缴美国出版作品的最佳版本。但法律对于这些作品的数字保存还是设置了障碍,这直接导致国会图书馆停止了法定缴存网络内容及其他数字资源的要求,除非大量电子资源的保存工作变得有效可行。
尽管如此,面对日益增长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性,多数国家还是采取了积极态度以应对。一方面呼吁尽快将数字资源的法定缴存与长期保存写入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另一方面在行业间建立数字资源自愿缴存协议,减少法律缺位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如英国在2000年出台了一个关于离线数字出版物的自愿缴存方案,以应对现行法律无法适用于数字资源保存的尴尬现状。荷兰国家图书馆与荷兰出版社联合会(NUV)达成了框架协议,在此框架协议下荷兰国家图书馆提供电子出版物的长期存储设备,NUV的成员同意存储所有的印有国家图书馆标志的荷兰电子出版物(包括所有第一版和后来的更新)。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也在2007年末发布了要求递交法定缴存的联邦扩大计划,以囊括电子和视听资料的缴存。
3 我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现状
3.1 国内开展的长期保存实践项目
西方发达国家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研究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初,相较而言,我国国内的研究始于90年代后期,研究水平和范围相对滞后。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我国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3.1.1 国家图书馆WICP项目介绍
我国的数字信息资源主要是中文数字信息资源,由国家图书馆承担保存职责。2003年成立了国家图书馆网络文献收集与保存试验小组,在进行网络信息的采集和保存的时候,按照两类不同网页,即表层网页和深层网页进行采集和保存,并针对这两种网络信息的集合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整合策略,即网络信息资源采集与保存试验项目和网络数据库导航项目。在数字信息资源保存中采取了选择性收集、保存和服务的方针,利用多途径收集资源,按标准加工编目数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服务,并结合其他的数字信息资源一并展开长久保存。
3.1.2 中国Web信息博物馆项目
“中国Web信息博物馆”(http://www.infomall.cn)是在国家973和北京大学985项目支持下,自2001年起北京大学互联网信息研究所开发建设的中国网页历史信息存储与展示系统,也称为“燕穹数据”。目前已经维护有30亿以中文为主的网页,并以平均每月四千五百万网页的速度扩展。此项目是国内相关领域研究的开创者,但该项目未对图片等信息进行保存,因此网络信息的保存并不完整。
3.1.3 清华大学数字化项目
2001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图书馆,美国康奈尔大学图书馆、法国奥赛图书馆和清华大学图书馆决定合作进行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系统的研究与开发。清华大学在重点借鉴美国国会图书馆长期保存音像资料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出了一个完整地保存元数据框架,并确定了使用这个元数据框架进行实际标引时的标引机制以及元数据的编码方案。这个元数据框架除了可以实现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外,还重点解决了资源结构的表达问题。
3.2 国内关于数字资源法定缴存及长期保存的主要法规概述
3.2.1 法定缴存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①
新闻出版署1996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规定“音像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并将样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自电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新闻出版署、北京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同时规定了缴送范围:“凡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均应将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AT)、录像带(VT)、唱片(LP)、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激光唱视盘(VCD)等]和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按照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北京图书馆(仅限电子出版物)缴送样品,每种1份。”②
3.2.2 长期保存
关于长期保存,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十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仅散见于个别法律条款。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是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④
2008年11月,由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倡议并联合有关图书文献机构共同发起“数字图书馆高层论坛”并签署了“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行动宣言”,在“宣言”里“呼吁国家启动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行动计划,将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纳入国家科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统筹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政策体系、技术标准、资助机制、认证管理机制;呼吁在国家主导下,迅速建立我国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体系,协调全国主要科研、教育、公共图书馆,责任共担、分工合作、可信赖管理、公共服务、可持续运行;呼吁全国图书馆和其他文献资源机构尽责承担责任,在数字文献资源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国际和国内数字文献资源提供商保证这些资源在我国本土的长期保存权利和合作保存权利。”⑤但该宣言属于一种行业自律行为,其本质不具有法律效力。
4 国外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对我国的启示
4.1 实现保存主体多样化,建立共建共享合作机制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是一项延续性的工作,责任大,任务重,超出了任何一个独立机构可以单独承担的能力范围。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责任是否该由某个图书馆或档案馆承担?这一点很值得探讨。从国外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国外早已打破了国家图书馆和国家档案馆的局限,各种不同类别的部门或个人无不参与到数字资源保存的实践中来。如教学科研组织、媒体机构、保存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提供者、资源的创建者及权利持有人等。相较而言,由于我国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内相关机构的实践项目多是集中在一些大型机构中,如国家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机构,其更多是关注于某一具体领域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缺乏相应的广度,且鲜有机构之间的深度合作。与国际上虽有交流,但有效的合作共享还十分匮乏。可以说我国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领域的国内国际合作共建共享还没有真正开始。所以,开展数字资源保存不仅是某个研究机构或是单独社会团体的一项工作,更需要社会多方面的支持与协作,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领衔的跨区域、跨系统的全国职能机构,全面有效地管理和协调各个保存机构的工作。在国际上,要及时汲取国际先进经验和手段,使我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理念能跟上全球发展的最新动态,早日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研究水平接轨。
4.2 加大国家投入,拓展多元化经费来源
在进一步呼吁国家加大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资金投入的同时,还需要吸引更多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组织赞助各种项目的研究实施。从事长期保存的各相关机构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寻求合作者,共同探索有效的合作模式,建立不同层次的合作机制,让人财物在需求的配置下充分调配,有效降低成本,减少重复开发,使资源发挥最大效能。在国际上,则要积极参与各项工作的研讨和实践,参与国际项目合作,争取得到一些有实力的基金会的赞助支持。
4.3 加快立法步伐,建立数字资源法定缴存和长期保存的法律机制
我国关于法定缴存和长期保存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印本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对于数字资源重要来源的网络资源则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之外的出版物也没有明确规定缴送本的数量。综观国外的相关规定,大多也只是针对印刷材料,未包含非印刷资料,即现行法律无法适用或无法完全适用于数字资源的法定缴存和长期保存。为此,国外已有许多国家开展了数字资源缴存制度的探索,并出台了相应规定,尽管有些想法和建议还不够完善,但从长远来看,对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立法部门应顺势而为,大力推进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调研和修订工作,将数字资源明确列入法定缴存的范围并允许长期保存。
4.4 建立数字资源自愿缴存体系
与缴送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尚需时日,但是数字资源一旦流逝,就可能造成永久的灭失风险。2000年,英国法定受缴图书馆制定了非印刷资源的自愿缴送体系。与此同时,出版商也添加了一些标准格式规定,如复制份数和开放缴送资源的规定,除非出版商明确禁止,有保存责任的图书馆可以基于保存目的将缴送资源复制一份到其他的媒介中,但不能提供给读者使用。
我国可以仿效此种做法,通过建立数字资源自愿缴存体系的方式,最大可能实现对数字资源的保存。一旦立法或修法时机成熟,相应的实践成果也可直接借鉴到相关规定中。
4.5 建立公共记录长期保存机制
政府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数字信息资源保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英国制定了专门的公共记录法来规范相关资源的长期保存。其1958、1967公共记录法案对于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共记录保存做了相应规定。政府负责管理公共记录以及决定哪些记录应当被存档。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在其选择和传输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指导、协作和监督。法规规定了有存储价值的记录都应当被传送到国家档案馆,或其他机构进行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它们产生后30年。为适应数字记录,2003年国家档案馆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修订关于公共记录管理和存档的法律规定:一是在法案中确认数字记录,二是制定数字记录长期保存的标准和指南。
笔者相信,以上做法对我国制定并实施适应数字公共记录保存的法律法规不无借鉴。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②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EB/OL].http://www.gapp.gov.cn/cms/cms/website/zhrmghgxwcbzsww/layout3/indexb.jsp?channelId=399&siteId=21&infold=447435.[2009-01-19].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⑤全国图书馆界呼吁建设国家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服务体系.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8(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