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价:瑞士的经验与启示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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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科技评估是科技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在评估对象、评估目标、评估委托方(通常是政府部门)、评估程序、评估参与者的角色与相互关系等内容上与其它评估存在不同,在科技管理日益受到重视的大环境下正越来越引起关注。瑞士虽然是一个小国,但它的科研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均居世界前列,其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与其长期重视科技评估工作是无法分开的。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科技评估机制以来,瑞士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科技评估体系,并逐步形成了以定性评估为主、具有瑞士本国特色的科技评估文化。学习瑞士在科技评估方面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特点,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于将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 瑞士的科技评估主体

瑞士的科技评估主体主要包括瑞士科技顾问委员会(SWTR)及其下属机构瑞士科技成果评估中心(TA-SWISS)、瑞士科技研究中心(CEST)以及一些私人科技评估机构和个别科学家。在这些科技评估主体中,SWTR及其两个下属机构占据了绝对的主体地位,因此在这里笔者主要对其进行简单介绍。

(1)瑞士科技顾问委员会。瑞士科技顾问委员会(Schweizerischer Wissenschafts- und Technologierat,简称SWTR)是瑞士联邦政府的科技政策咨询机构,作为瑞士科学共同体的发言人,SWTR向联邦议会提交建议并提供实现它们的合适方案。根据《联邦教育法》(Forschungsgesetz,简称FG)的规定,评估工作是SWTR最重要的任务与职责之一,它受联邦教育科研秘书处(SBF)委托,在其下属机构CEST的帮助下,开展对科研机构、科研计划以及各类科研活动的评估。

(2)瑞士科技成果评估中心。瑞士科技成果评估中心(Zentrum für Technologiefolgen- Abschtzung,简称TASWISS)隶属于SWTR,但独立、中立地工作。它一方面尽可能独立地评估新技术的机遇与风险,另一方面极力主张透明研究,通过自己研发的参与程序,促进市民与科学家的对话。目前,TA- SWISS的评估工作主要集中于生物技术与医学、信息技术、纳米技术等领域。

TA- SWISS依靠来自于大学与私人咨询机构的专家来开展评估工作。专家们组成了项目小组与支持团队。项目小组的组建旨在解决特别问题;支持团队负责提供项目方法论与内容上的建议。支持团队由两位TA- SWISS领导委员会成员、独立专家与均衡选择的代表各利益集团的人士组成,以确保全面地、跨领域地开展项目的评估。

(3)瑞士科技研究中心。瑞士科技研究中心(Zentrum für Wissenschafts- und Technologiestudien,简称CEST)同样是SWTR的下属机构。它介于科学界与国家行政之间,开展各类科技评估与评估方法的研究工作,并扮演着组织者、服务者、分析者、咨询顾问的角色。CEST进行评估的具体领域包括[1]:高校科学领域(如人文、社科学科或研究小组)的自由研究;高校体制外受联邦资助的研究;导向型研究,例如国家研究重点(NFS)、国家研究项目(NFP)等;联邦研究机构的研发活动,即所谓的部门研究(Ressortforschung)或政策研究。在这些领域之中,政策评估是CEST的工作核心,CEST通过对政策计划及相应方法、工具的评估,促进决策的理性化,提高政策质量。

2 瑞士科技评估标准

为了使瑞士的科技评估更加专业化,增强评估的可信性、质量与可靠性,瑞士科技评估普遍遵循瑞士评估团体评估标准(Die Evaluations- Standards der Schweizerischen Evaluationsgesellschaft,简称SEVAL标准)[2]。该标准由教育评估标准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所制订的项目评估标准(The Program Evaluation Standards)发展而来。

SEVAL标准适用于除个人评估之外的所有评估,例如对计划、方法、项目、组织、科研机构、政策、产品等其它对象的评估,它为所有涉及评估的人员提供了需遵守的标准。理想的评估应实现所有标准,但实际上,每个标准的重要程度在不同的评估中互不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考虑,使标准适用于每个具体的评估,这种适用性必须在评估开始时就在所有涉及人员中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SEVAL标准共分为4个主题组:有用性(Nützlichkeit)、可行性(Durchführbarkeit)、正确性(Korrektheit)以及精确性(Genauigkeit)。每个主题组含有具体的单个标准,具体如表1所示。

除了对评估标准进行简单的解释说明外,SEVAL标准还对每项标准进行了更详细的介绍,给出了更精确的定义。限于篇幅这里不多作介绍,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查阅此标准。

此外,SEVAL标准还给出了不同阶段评估活动包含的相关标准(见表2)。

3 瑞士科技评估的程序与经验

CEST是瑞士开展各类科技评估、进行评估方法研究的最主要的部门(SWTR的科技评估工作往往也是在CEST的帮助下或直接委托CEST进行的)。本文以CEST为代表,介绍瑞士科技评估的主要程序。

科技评估本身是一个内涵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机构、科技人员等对象的评估。从瑞士科技评估的实践来看,瑞士一直比较强调将这些不同的评估对象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结构中,这有利于形成一种评估文化。评估方式以外部专家的同行评议与定性评估为主,但无论是从SEVAL标准还是CEST的评估原则来看,瑞士科技评估都不涉及针对个别研究人员的个人评估。这些评估在长期的实践中已形成了较为统一的程序,如图1所示[1]。

为了使评估达到更为节约、减轻所有评估参与方的开支、减少繁琐的文件、缩短评估路径等目标,瑞士在近年来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例如在专家评议过程中只采用一名专家等,但CEST在对这些探索进行了研究与尝试后所得出的结论是:这些对通常程序作出的改变,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回报的[1]。

以下是对该程序作的几点说明以及瑞士在这些方面的经验。

(1)自评估。被评估方首先进行自评是瑞士科技评估的一大特点,CEST甚至强调自评估是成功评估所必需的。它认为[1]:被评估方的目标本身就是评估的出发点,这也是科学评估标准的要求,被评估方能够通过自评估这一最合适的方式,将目标的说明与为达到目标所进行的努力展现出来,并对相关数字与事实进行解释,而专家们也可以通过对被评估方的自评进行研究,对被评估方有更为深入的了解,避免走许多弯路,使他们能够更为直接地对自己感兴趣的评估领域进行考察。此外,自评估还被认为具有有益的“副作用”(Nebeneffekt)[1]。自评估对于被评估方是一个自我反馈的过程,被评估方可能通过该过程对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有更为清晰、深入的认识,有可能制订出更加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法。

自评估报告要求被评估方对绩效进行清晰的说明。绩效说明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①目标设置以及被评估方所处的地位;②为达到目标的努力及所使用的具体方法;③为此可支配与使用的资源(包含对这些资源来源的描述);④达到与未达到的比较分析;⑤收支结算;⑥被评估方可能的未来发展(包含具体计划与措施);⑦被评估方长处、短处、机会与风险的自评。

同时,从瑞士的实践来看,自评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首先是最容易面临的开支问题。例如因资金问题导致无法将聘请相关专家列入计划,可能使自评估活动搁浅。

第二个问题在于被评估方的领导在自评估中宁可认识到风险,也不愿承认存在的机遇。这可能是因为这些领导者认为他们在对自身目标作出承诺或者对自身进行打分后,他们在专家与评估方面前就会处于无保护的境地,因此他们尽可能构筑障碍来保护自己。

第三个问题来自于对评估的根本看法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战术。评估有时被看作是从外部而来的进攻,必须进行阻挡。相应地,自评估方往往会通过向评估方递交敷衍了事的自评估报告来进行搪塞。

针对上述问题,CEST的做法是不断向被评估方强调真正意义上自评估的优点;通过与被评估方制订关于评估的时间计划来保证评估所需的时间与资源;具体要求被评估方出具评估所需领域达到与未达到的目标、长处与短处的文件。

(2)专家的选择。专家在瑞士科技评估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鉴于国内专家有限,瑞士特别强调在评估过程中聘用国外专家,在针对一些拥有很少本土专家的“小”学科评估时,这一点更被强调[3]。瑞士还认为这种做法可为本国带来专家所在国的评估经验,这一点在发展评估的探索期极为重要。事实上,瑞士在20世纪90年代在选择外部专家时,宁可与荷兰、英国、加拿大以及一些北欧国家而不是和毗邻的尚未形成评估文化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合作[1]。

在专家选择过程中,专家信息主要通过互联网调查、简历考察、数据库与出版物、对单个(在该专家领导下的)学者的秘密调查等渠道获得。

专家的独立性一直十分受到重视,评估的直接委托方(主管部门或资助方)以及对评估结果作出政策或管理上决策的科研院所都不能决定专家的选择,但CEST在委派专家前仍会向这些部门进行咨询,以防止这些委托方在一开始就拒绝采用这些专家。

图1 CEST的科技评估程序

被评估方对于CEST所选择的专家具有否决权。有权对专家的选择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样地,为了避免评估结果受专家知识结构与偏好等影响,被评估方也被给予机会对专家报告发表意见,对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CEST认为这些做法有助于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平。但由被评估方推荐的专家一般不会被考虑,因为他们或者已经同评估对象过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或者代表了已经为被评估方所认同的某种范式[1]。

(3)评估方与委托方之间的关系。科技评估的委托方一般为瑞士联邦部门,评估方CEST则是委托方的专业服务者。这种专业性一方面体现在评估方从根本上考虑委托方的需求,将他们的满意作为衡量评估是否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高质量的评估需要评估方与委托方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且评估方有责任向委托方说明与期望相偏离的结果[1]。同时,作为专业服务者,CEST在评估活动中所获得的评估结果属于委托方所有,由委托方来最终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何种程度将其公布出来。这也可以避免因结果的过早公布而发生的政策波动,从而给委托方留下决策的余地。此外,评估方获得的评估结果亦只为委托方提供决策基础,为提高决策质量提供帮助,并不限制委托方决策的自由性。

此外,评估方将根据与委托方协商的时间计划按时开展评估,以确保评估结果能在委托方决策需要时所使用。要做到这一点,评估方同样也要获悉被评估方在时间计划上的要求并与之达成一致,否则在自评估、专家选择等活动中就会产生时间压力,无法获得期望的、较为深入的结果。根据CEST的经验,评估方与委托方至少要就以下4个时刻达成一致[1]:①在选择解释任务的问题以及相关背景信息时;②在确定实际的时间计划时;③在实行过程中达到事先确定的里程碑时;④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对结果的解释时。

(4)评估方与专家的关系。评估方CEST除了在科技评估中主要担负选择专家,确保专家在评估活动中的独立性,并为专家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等任务之外,还通过自身进行评估。CEST作为评估者的专业技能更多地基于社会科学、经济学、评估方法研究与数量分析,但对于具有特殊性的科学领域,若缺乏来自评估学科领域专家的支持,对科技评估对象的正确评价几乎是无法想象的。因此,CEST的评估与专家的同行评议是作为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相互补充的。

在评估实践中难免会出现CEST的评估结果与专家的评议结果相矛盾的情况,这时,CEST负责将偏离的结果交由专家进行讨论。对CEST来说,他们的专业权威是毋庸置疑的,但当涉及到简单的经济学问题或者因缺乏背景知识而导致的错误判断时,CEST可以在最终的综合报告中,结合自身的专业技能,对偏离的评价进行说明[1]。

4 瑞士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专业的科技评估机构。瑞士的科技评估主体多样,包括国家、私人评估机构及个别科学家。其中,国家性质的评估机构占据了主体地位,但因私人评估机构与个体评估者的存在而属于非垄断性。这些机构在专门从事评估活动、为委托方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进行评估方法研究,使它们具有科技评估的专业性。相比之下,我国的专业科研评估机构虽然在近年来有较快的增长,但仍呈现出地域性特征,且总体数量不多、能力有限,还未形成市场。这决定了专业科技评估机构短时间内还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尚需不断努力建设、发展。

(2)科学的评估标准。瑞士科技评估遵循SEVAL标准,增强了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可信性、可靠性、规范性,提升了评估的质量,便于元评估的展开,并使不同评估活动间的相互比较、获得进一步的经验成为可能。我国应在进一步强化各类科技评估法规可操作性的同时,尽快制订出类似的评估标准,规范各类科技评估活动。

(3)自评估的采用。正如上文所述,自评估作为评估程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瑞士科技评估的一大特点。瑞士对自评估的内容有较为细致的要求。作为被评估方展示其绩效的舞台,自评估重在说明目标的达成情况及被评估方为此所作的努力,而非对数据、事实的简单枚举。相比之下,我国虽然在项目中期考核与结题评估时也需要对项目进展、完成情况及原因作文字性说明,但要求并不严格。在这方面,同样可以借鉴瑞士在自评估管理中的相关作法,提高自评估在我国科技管理中的作用,以加强对我国科技项目过程与结果质量的控制。

(4)国外专家的聘用。瑞士重视在评估过程中聘用国外专家,这固然与瑞士国土狭小,缺乏足够数量的专家有关,但这种将瑞士的科技活动置于国际层面进行考察的方式,对其科技进步显然有着很强的正面效果。对我国来说,在科技活动,尤其是重大科技活动的评估中引入国际知名专家,对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将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引入外部专家还能为我国带来那些专家所在国先进的理念与评估经验,对于处于探索发展过程中的我国科技评估事业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最后,外部专家的引入对于我国“官本位”结构下因同行评议权威性变异与流失所造成的问题,同样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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