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对先验问题的反思--兼论惠特根斯坦现象学与胡塞尔现象学的关系_现象学论文

维特根斯坦对先验问题的重新思考——兼谈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特根斯坦论文,现象学论文,关系论文,胡塞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维特根斯坦的某些深刻的思想,至今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他对先验问题(transcendental problem)的看法就是其中之一。维特根斯坦常被混同为逻辑实证主义者,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不理解他对先验问题的深刻见解。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先验的问题是一个没有意义的伪问题,因为它既不能被经验证实,也不能被经验证伪,不符合逻辑实证主义的意义标准,从而拒斥它。维特根斯坦同样认为,先验的问题既不能被经验证实,也不能被经验证伪,它既不像经验命题那样具有经验意义,也不像分析命题那样具有逻辑意义,但并非无中生有,而是有其不可取消的地位和价值。在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哲学中,它被认为是本身不可说、却决定了可说的范围或语言的界限的问题。在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中,它被认为是一个从根本上决定什么有意义、什么无意义的语言的范式或准则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些范式或准则是先于经验的。在这一点上,维特根斯坦与康德和胡塞尔相类似。但维特根斯坦不像康德那样,认为这些范式或准则是人类普遍和先天的(a priori)认识的结构或框架,也不像胡塞尔那样认为它们是由先验的主体通过本质直觉把握的先天的本质和本质关系,而认为它们是与人类的各种各样的生活形式结合在一起的语言用法的规则,形象地说,是语言游戏的规则。这样,先验问题就被化解为一个相对于生活形式和语言用法的规则问题。以下我将论证这一观点。

一、三类句子

让我们看以下三类句子:

A1 这只苹果是红的。

A2 这只苹果是甜的。

B1 苹果树是一种树。

B2 p和q蕴涵p。

C1 苹果是一种实体。

C2 红是一种属性。

我们通常认为,A类句子属于经验命题。这只苹果是否是红的,要靠我们看一看才能知道,我们的视觉经验将证实它是否是红的。同样,这只苹果是否是甜的,要靠我们尝一尝才能知道,我们的味觉经验将证实它是否是甜的。A类句子具有偶然的真理性:苹果可能是红的,也可能是青的;可能是甜的,也可能是酸的。用康德的话来说,A类命题是后天的(a posteriori)综合命题,即谓词的含义超出主词的含义,需要靠经验验证才能知道其是否为真的。

对于B类句子的性质,我们通常把它们归为分析命题。对于这类命题的真假,我们只要分析它们的词义和逻辑的形式就可以确定。在“苹果树”的词义中已经包含“树”的词义,因此,B1“苹果树是一种树”是一个必然真的命题。B2是一个重言式的逻辑命题,它的逻辑形式已经决定了它是一个必然真的命题。按照康德的看法,分析命题是先天的必然的命题,即从分析词义和逻辑形式出发进行推导,就可知道它是否是真的命题。

对于A类和B类句子的性质的分析和归类是否合理,我们在此不作研究。在此引起我们关注的是C类句子。C类句子看来不像经验命题。对于“苹果是一种实体”或“红是一种属性”之类的句子的真假,我们不需要靠经验观察来证实。它们看来是必然真的。但它们看来也不像分析命题。“实体”的词义包含在“苹果”中吗?“属性”的词义包含在“红”中吗?有的哲学家主张包含,有的哲学家主张不包含。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从彻底的经验主义的视角看,“苹果”中不包含“实体”的词义。因为,按照他们的观点,苹果无非是一系列感觉性质的组合,如红的颜色、圆的形状、甜的滋味等。这些感觉性质是可以被我们经验到的。我们用“苹果”这个词指称具有这一系列感觉性质的对象,“苹果”这个概念所包含的无非就是这一系列感觉性质。实体是不能被我们感知的,因而“实体”的词义不可能包含在“苹果”中。贝克莱、休谟持这种观点。卡尔纳普等逻辑实证主义者继承贝克莱和休谟的观点,主张把“实体”当作一个没有经验意义的形而上学观念加以清除。

那么,怎样理解“红是一种属性”呢?如果把“属性”理解为“实体具有属性”意义上的属性,从彻底的经验主义视角看,正如“苹果是一种实体”被认为是没有意义的形而上学命题一样,“红是一种属性”同样也被认为是没有意义的形而上学命题。但是,如果“属性”在此被理解为“感觉性质”,“红是一种属性”就是一个经验命题。因为必须通过感知,我们才知道红是否是一种感觉性质。

从康德的先验主义的视角看,“苹果是一种实体”和“红是一种属性”是(准)先天综合命题或(不纯粹的)先天综合命题,因为在此概念“红”和“苹果”是经验性的,而“实体”和“属性”是康德哲学中的先验分析阶段的知性范畴。确切地说,它们是“实体具有属性”这一先天综合判断在经验领域中的应用。我们为什么会认为“苹果是一种实体”或“红是一种属性”是必然真的命题呢?是因为我们的心灵把实体-属性这一先验范畴应用于经验上,因而我们不需经验观察就知道“苹果是一种实体”是一个真的判断,“红是一种属性”也是一个真的判断。当然,这不是在严格意义上说的,因为“苹果”和“红”毕竟是经验性的概念。只要在经验世界中存在苹果和红,并且我们理解它们的意义,那么我们凭借人类所普遍具有的先天的知性能力,就能确定它们是真的判断。康德认为,“实体具有属性”不是分析命题,而是综合命题,因为属性的涵义不包括在实体中,在此谓词的涵义超出了主词的涵义。另一方面,“实体具有属性”又是必然真的命题,这是因为它不是来自于经验概括,而是来自于先天的认知框架。按照康德的看法,正是因为实体-属性、原因-结果之类的先验范畴能被应用于经验领域,普遍有效的自然科学知识才是可能的。

从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视角看,“苹果是一种实体”或“红是一种属性”之类的句子是按照语言的语法规则(语言游戏的规则)进行判断而得出的命题。这类命题之真假,不取决于经验观察,而取决于是否准确地按照语法规则(语言游戏的规则)作出判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类命题是“先验的”,因为它们的真假已经先决地由语法规则(语言游戏的规则)决定了。在康德那里,“先验”是认识论问题,确切地说,是有关认识的可能性问题,先验的认识范畴决定了认识的可能性范围。在后期维特根斯坦那里,先验成为语言游戏的规则的问题,语言游戏的规则决定了语言的语词和语句的用法范围。按照康德的看法,这些先验的认识范畴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一定的语言游戏的规则是相对于一定的语言共同体的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的;我们完全能够想象没有实体和属性那样的语法规则的语言游戏。我们并非天生就知道,哪些词是指称实体的词,哪些词是表示属性的词。我们是在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中逐步学会按照实体-属性的模式来使用语词的。

二、“规则”和“先天范畴”

现在让我们具体说明维特根斯坦有关先验问题的思路。在我们面前,存在这样一类判断,我们不需要依据经验,就可以知道它们的真假,并且它们的真假也不是只需分析它们的主词和谓词的词义就能得出的。这类命题被康德称为“先天综合命题”。有关先天综合命题,如“苹果是一种实体”、“红是一种属性”这两句话,在许多人眼里之所以对,是因为在他们的语言使用的方式中已经存在实体-属性的模式,他们大致知道如何去套用这个模式,并且对于这种套用的规则和有效性范围在他们的共同体中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从而知道哪种套用是许可的,哪种套用不许可。

为了说明简便,我们引用维特根斯坦给出的数列的例子:A按照一个特殊的秩序写下一系列数字,B看着A写下它们,并试图发现他所遵循的规则。过了一会儿,B掌握了这一规则,于是他喊:“现在我知道如何继续了。”他说这话的理由是什么呢?假设这一系列数字是1、5、11、19、29。在 19被写下后,B说他现在知道如何接下去了。当A正在写着的时候,B根据这些数字试着不同的代数公式。当数字19被写下后,B猜测公式a[,n]=n[2]+n-1会不会就是他正在寻找的公式。如果是的话,在这个系列中接下去的数字应是29,恰巧A写下这个数字,B就想到他发现了这一规则。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方法,而绝不是唯一可能的方法。看着A写下数字的B也许有过很多不同的想法,也许后来注意到这些数字间的差别是4、6、8、10,因而宣布他知道怎样接下去。(参见维特根斯坦,§151)

数列1、5、11、19的后续为什么是29呢?在此,29之所以对,是相对于公式a[,n]=n[2]+n-1的,或相对于数字间隔的差别4、6、8、10等的。如果B掌握了A写下这一数列的规则,那么B就知道后续的数字是什么。显然,这不是一个经验的判断,而是一个根据规则的判断。这时,B不是事后才知道29是否是该数列的后续,而是事先就知道它是否是。如果A和B默认了同样的规则,那么他们就能相互判别某一数字是否就是该数列的后续的数字。所谓根据先验范畴所作出的先天综合判断,在性质上类似于根据数列的规则写下后续数字的情况。

套用规则的情况,发生在人们的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有的涉及认识问题,有的涉及伦理问题,有的涉及自然之物,有的涉及社会生活。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一旦承认了规则,就必须承认推断的必然性。举例来说,A买了一批书,B问:他究竟买了多少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书按本来计算是一个规则,因此B的问题必定是对的,这里包含对社会习俗的规则的套用。我们不需经验观察,就知道这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至于B究竟买了多少本书,则是一个需要靠经验加以证实的问题。同样,B还可以问:A买这批书花了多少钱?在我们的社会中,买东西是要花钱的,所以B的问题也是一个正确地套用规则的问题。再假如,A借给B一本书,B不把这本书还给A,因此B受到批评。我们认为B受到批评是应该的,因为B的行为不符合我们的伦理准则。这是一个套用伦理准则进行判断的问题。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推断,B不把这本书还给A必有原因。我们认为这一推断具有某种必然的真理性,因为它是一个按照因果关系进行的推断。但是要知道B究竟为什么不把书还给A,则是需要靠经验加以证实的问题。

可见,按照规则进行推断都是依赖于一定的语境的。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下,我们才知道是否正确地套用规则了。所谓的必然的真理性是以承认相关的规则和准确地套用规则为前提的。如果语境变了,相关的规则也必须跟着变化,否则就得不出正确的结论。举例来说,以上我们考虑的图书借阅的情况是传统的情况;假如我们现在遇到的不是一个传统的图书馆,而是一个电子图书馆,情况就完全不同。在此情况下,借阅者必须购买一个电子账号才能在一定时间段内阅读网上图书馆内的电子图书,此时就不存在还书的问题。一旦电子账号到期,你就不再能阅读网上电子图书馆的图书了。对于一本纸质的图书,我们可以问它有多大、多重,对于一本电子图书我们就不可以问它的面积和重量的大小。物体必有广延,对于康德来说,这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是一个先验的真理。但是电子图书是不是物体呢?信息是不是物质性的东西呢?当然,对于信息可以问信息量的大小。而康德在那时还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康德如果活到现在,也许会重新思考他有关认识范畴的论述。

如果把先验的问题视为套用规则的问题,那么“经验”与“先验”之间的关系也就相对化了。按照规则的判断,相对于规则而言是先天的判断。但是这些规则本身是否完全不依赖于经验呢?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重大差别。对于康德而言,这些范畴(规则)先于一切经验,对于全人类普遍有效。对于后期维特根斯坦而言,这些规则(范畴)是在生活中形成的,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方式。语言游戏是生活形式的一部分,语言游戏的规则是一部分生活形式的规则。生活是我们一切直接经验的来源,人类不免根据所积累的经验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语言游戏的规则。尽管规则归根结底也是经验的,但是规则在按照规则的推论中起先验的作用。这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在不同的人类文化和历史发展阶段内,有着不同的认识世界和指导生活的范畴和规则。

三、维特根斯坦对“现象学”与“先天综合判断”的看法

维特根斯坦有关先验问题的某些观点已经表现在他的早期哲学的代表作《逻辑哲学论》中。在这本书中,维特根斯坦主张,语言为能描述世界,在语言与世界之间必须要有相同的结构;这种结构本身是语言不能描述的,但它却构成语言之能描述世界的基础。维特根斯坦还主张,一切复合命题都是由基本命题组成的,基本命题是互相独立的、不可再分解的最简单的命题;以及世界的实体是不变的、最简单的对象。这些构成《逻辑哲学论》中的语言理论的先决条件,因而某些西方哲学家把这种观点称为语言观上的先验论。例如,施太格缪勒指出:“所以康德的先验的考察就被对语言的逻辑分析所代替。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也有一种经验的形式,它必须先于一切经验内容,因此可以被称为是先验的东西:它就是现实的内部结构,它只能在语言中表明,但是不能用语言描述。因此,维特根斯坦的立场可以按照施特纽斯的说法,称作‘先验的语言主义’。”(施太格缪勒,第548页)

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在后来发生了变化,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发现他早期所持的先验论的立场有问题。让我们仔细琢磨维特根斯坦与石里克和魏斯曼之间的一场涉及胡塞尔的著名谈话。

1929年12月中下旬,维特根斯坦利用从英国剑桥回维也纳度假的机会与石里克和魏斯曼讨论哲学问题,其中谈到现象学:“物理学要确定的是规律性(Regelmβigkeit);它不研究什么是可能的。因此,在物理学(即使它得到充分发展的话)中是没有对现象学的事态结构的描述的。现象学总是关系到可能性,也即关系到意义,而不关系到真和假。”(Wittgenstein,S.63)

我觉得维特根斯坦的这段话很重要。这里谈到存在这样一类句子,它们是有意义的,但是它们不涉及真假。逻辑实证主义主张,任何无法判断其真假的句子都是无意义的句子。维特根斯坦则在这里主张,至少存在这样的一类句子,它们关系到可能性,也即关系到意义,而不关系到真和假。在这里,“事态结构”的问题是与可能性的问题相关联的,而现象学就被当作一门研究事态结构及其可能性的学问。假如有人问我:这是什么颜色?我回答:这是红色的。我的这一回答是在有意义的范围内的诸可能的回答之一;它是有意义的,但不一定是真的。但是如果我回答:这颜色是3,那么我就说了一个无意义的句子。再假如我回答:这既是红的也是绿的,那么听者会说,这绝不可能,即使他们并不看这东西究竟是什么颜色。这是为什么呢?这是由句法决定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研究这个问题就是现象学的主题范围。

现在我们可以这样说,物理学研究的是“规律性”(Regelmβ igkeit),现象学研究的是“句法” (Syntax)。物理学与现象学的差别在此就表现为规律性与句法的差异。物理学的规律性建立在经验观察、归纳、假设、预言的基础之上。句法则不是这样建立其规则性。我们根据物理学的规律性预言:“太阳明天从东方升起。”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句法判断,“太阳明天从西方升起”是一个有意义的句子,它在句法上是可能的,尽管它不合已知的物理学的规律性。这就是物理学的规律性与句法的规则性的差异。

那么句法的规则性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这是一个维特根斯坦在那时正在思考但还没有最终结论的问题。我觉得维特根斯坦在那时仍然在考虑如何能找到知觉现象的结构与事态结构的关联性,仍然没有完全放弃“我的意识的结构”、“语言的结构”和“世界的结构”具有同构关系的设想。他除了谈到“现象学总是关系到可能性”外,还在同一个谈话中谈到“天体和谐”之类的命题不是通过“听”等方式可证实的句子,因而不是“现象学的”(Wittgenstein,S.65)。由此可见,“现象学”一方面是与知觉现象相关的,另一方面是与“可能性”相关的。如何从知觉现象出发,研究由句法决定的可能性,大概就是维特根斯坦当时所设想的现象学的研究课题。

维特根斯坦这里所谈的“现象学”是否纯属他自己个人的用语,与当时德国流行的胡塞尔等人的现象学有没有任何关系呢?我觉得尽管维特根斯坦对“现象学”一词的用法相当特殊,但就其所探讨的问题的领域而言,与胡塞尔等人的现象学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胡塞尔主张:存在先天的本质和本质关系;它们不涉及存在,却涉及存在的可能性;它们决定了一切经验知识的可能性的结构;它们不是经验认识和逻辑证明的方法所能把握的,它们是通过本质直觉的方法把握的。胡塞尔还把这种先天的本质和本质关系区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形式,另一类涉及实质;前者构成形式的本体论(die formale Ontologie)的研究范围,后者构成区域的本体论(die regionale Ontologie)的研究范围。前者以先天的方式确定形式逻辑和纯数学的基本公理,后者以先天的方式确定存有者的各个区域。如果套用康德的术语来说,前者是先天分析知识,后者是先天综合知识。胡塞尔写道:“如果人们想与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一致(尽管在基本概念上极为不同,彼此的差别并未排除一种内在的类似性),我们就应当用先天综合知识来理解区域的公理;而且我们有如此多的不可还原的、作为区域的知识类。”(Husserl,1950,S.37;参见胡塞尔,第72页)①

我认为,康德的“先天综合知识”、胡塞尔的有关区域的“先天的本质和本质结构”的知识、维特根斯坦这里所谈的“事态结构”和“句法”的知识,就其所指而言,是同一类知识,尽管他们在有关这些知识的性质及如何把握它们的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它们所探讨的就是我在本文第一节中谈到的“实体-属性”之类的结构,以及“苹果是一种实体”、“红是一种属性”之类的判断。用维特根斯坦自己举的例子来说:“即使某人从不走出他的房间,但他知道空间的延伸,也即说,存在走出这房间的可能性(即便它有铜墙铁壁)。所以,这一点不是经验。它先天地(a priori)存在于空间的句法(Syntax)中。”(Wittgenstein,S.66)

维特根斯坦是否读过胡塞尔的著作还找不到确切的证据,但我知道与维特根斯坦谈话的石里克和魏斯曼肯定是读过胡塞尔的著作的。在魏斯曼记录的维特根斯坦的谈话中有一段关于“空间是一个‘确定的复多体’”的论述,注明参照胡塞尔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的哲学的观念》。(参见Wittgenstein,S.38;参见Husserl,1950,S.152;参见胡塞尔,第177页)石里克在其《普通认识论》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中用大量篇幅批评胡塞尔的现象学。不论维特根斯坦读没读过胡塞尔的书,就其中涉及的实质问题而言,维特根斯坦确实抓住了它们的要害。我们可以通过维特根斯坦和石里克的对话来说明这一点。

石里克:如何反驳这样的一个哲学家,他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的综合判断?

维特根斯坦:如果我说:“我没有胃疼”,那么这已经预设了胃疼这种状态的可能性。我的眼下状态和胃疼状态好比处在同一个逻辑空间里。(就如我说:我没有钱。这一陈述已预设了我有钱这种可能性。它标示了钱的空间中的零数值)否定命题以肯定命题为前提,反之亦然。

试取一陈述:“一对象不能够是红的同时又是绿的。”我是否想借此说,我迄今还没有见过那样一个对象?显然不是。我是指“我不可能见到一个那样的对象”,“红的和绿的不能够出现在同一个地方”。我现在要问:“能够(kann)”一词在这里是什么意思?“能够” 一词显然是一个语法(逻辑)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

现在姑且让我们假定,陈述“一个对象不能够是红的同时又是绿的”是一综合判断,而且“不能够”这一术语是指逻辑上的不可能性。由于命题是其否定之否定,所以必定有一命题:“有一对象能够既是红的又是绿的。”这一命题也同样是综合的。作为综合命题,它是有意义的,这意味着,它所描述的事况是能存在的。这样,如果“不能够”意味着逻辑上的不可能,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可能的东西是可能的。

在这里胡塞尔只剩下这样的出路:他解释说,还有第三种可能性。我对此的反驳是:人们的确能发现一些托辞,但是我却不能用它们去思想任何东西。(Wittgenstein,S.67)石里克在这里所说的“这样的一个哲学家”是指胡塞尔。我认为,康德、胡塞尔、维特根斯坦实际上在关心同一类知识,因此可以说他们具有一种“内在的类似性”,尽管他们对这类知识的性质的看法很不相同。这类知识是指那些看上去必然真的、但却不能用“逻辑的重言式”和“谓词的意义包含在主词的意义中的分析定义”来说明。有关这类知识的例子是:“实体具有属性”、“空间延伸”、“同一斑块上不可能具有两种颜色”等。对于这类知识,康德认为它们是先天综合判断,胡塞尔认为它们是通过现象学的本质直觉所把握的在区域本体论中的本质和本质关系,维特根斯坦认为它们是句法或按照句法的推论,逻辑实证主义者则主张消解这类句子,认为它们要么可以归为分析命题,要么可以归为经验命题,要么是没有意义的伪命题。从维特根斯坦对石里克的问题的回答看,维特根斯坦同时驳斥了康德、胡塞尔和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观点。

维特根斯坦在此对康德的观点的反驳最为明显。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综合命题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的否定命题是可能成立的,如“我没有胃痛”预设了“我胃痛”的可能性,“我没有钱”预设了“我有钱”的可能性。现在,如果断定“一个对象不能够是红的同时又是绿的”是综合命题,那么它的否定命题“一个对象能够是红的同时又是绿的”就是可能成立的。这就导致自相矛盾:不可能的是可能的。既然“先天的”意味“必然的”,一个必然真的命题的否定式是必然假的命题,而一个综合命题的否定式是可能真或可能假的命题,所以“先天综合命题”的提法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那么“一个对象不能够是红的同时又是绿的”是不是一个逻辑上的矛盾命题呢?这正是逻辑实证主义者企图达到的结果。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可以消解一个所谓的先天综合命题了。有人把以上命题化解为逻辑的矛盾式:p∧-p。然而这样的化解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一个对象是红的”用“p”表示,那么“一个对象是绿的”就不应该用“-p”,而应该用“q”表示。“一个对象是红的”和“一个对象是绿的”是两个不同的综合命题,它们的合取式不可能成为矛盾式。但是为什么同一斑点上的两种颜色不相容呢?这问题引发维特根斯坦的深入思考,并成为维特根斯坦从他的前期哲学转向后期哲学的一个诱导因素。

这里的关键是规则(句法):一定的规则可以使两个本来不相关的命题变得相关。这就是说,在一定的规则之下,两个本来独立的命题变得不独立了,对其中一个命题的肯定,内涵着要否定另一个命题能够成立的可能性。对于同一个斑点上的两种颜色,如果肯定“这是红的”是真的,那就内涵着“这是绿的”不可能是真的。这里涉及的不是外延逻辑,即不是有关互相独立的命题之间的真值关系的逻辑,而是内涵逻辑。这种逻辑是不能用弗雷格-罗素的外延逻辑的公理来解释的,即不是借助于“不”、“和”、“或者”、“如果,那么”等逻辑常量就能说明的关系。可以说有各种各样的涉及内涵的逻辑,它们的真值关系依赖于各自的句法规则。句法的问题制约逻辑的问题:要知道在此适用哪种逻辑,首先要了解其句法。对于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在写《逻辑哲学论》时还没有注意到,现在则通过对颜色不相容问题的思考纠正了以前的观点。对此,维特根斯坦这样对石里克和魏斯曼解说:

我曾写道:“命题就像一把衡量现实的标尺。只有标尺的最外端部分的点才触及要测量的对象。”现在我更愿意说:一个命题的系统就像是一把衡量现实的标尺。……现在,与现实相比较的不是个别的命题,而是一个这样的整体命题系统。比如,如果我说,视域里的某某点是蓝色的,那么我知道该点不是绿色的、不是红色的、不是灰色的等等;我一次就安置了整体的颜色刻度。这也是一个点同时不能有不同颜色的理由。一旦我对现实安置一命题系统,那么这就(正如在空间里的情况一样)等于已经说,总是只有一个事态能够存在,从无更多的。

在撰写我的那本著作时,我还没有认识到所有这一切,当时我认为,一切推论都建立在重言式的形式基础上。我当时还没有看到,推论也能有这样的一种形式:某人是2米高,所以,他不是3米高。这大概与下面这点有联系,即当时我认为,基本命题必定是独立的,人们不能从一事态存在推论出另一事态不存在。但是,如果我现在关于命题系统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它甚至就成了一条可由命题系统来描述的规则:从一事态存在可以推论出所有其他事态不存在。(Wittgenstein,S.64)

对此,石里克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从何知道这一句法是正确的,另一句法是不正确的呢?经验认识与句法有什么样的关系?让我们设想某人长期被关在一间红颜色的房子里,并且只能看见红色,或者某人在整个视域里就只有一种固定的红色,那么情况会是怎样呢?他能否说:我只看见红的;但肯定还有其他颜色?

对于石里克的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在开始时有所为难,他回答说一个只看到红色的人也会看到红色的深浅层次,因而有可能具有与看到不同颜色的人相同的句法。但几天之后,他纠正了这一说法:他现在强调:要知道有关颜色的句法,不在于已经看到了多少种颜色或颜色的深浅层次,正如要知道数的句法,不在于实际上看到过多少个体和个体的组合。这里的关键是以什么方式建立相关的句法。举例来说,有如下线条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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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一下子看清以上1条线的组合、2条线的组合、3条线的组合、4条线的组合、5条线的组合及其差别,但是我们难以一下子看清以上15条线的组合、16条线的组合及其差别,更毋庸说100条线的组合和101条线的组合及其差别了。然而我们能够知道100条线的组合和101条线的组合及其差别,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学会了数数,我们一个一个数下去,就能辨别它们。一旦我们依靠数数等方式建立了数的句法,不用说100和101的差别,哪怕10000和10001的差别,我们也能够辨别。

颜色也是这样。一旦我们知道了颜色的句法,我们就知道“除了红还有其他的颜色”,“同一斑点不能既是红的又是绿的”,等等。之所以能够做出这些有关颜色的推断,不在于所看到的颜色的数量,而在于句法,正如之所以能够做出空间可以延伸的推断,不在于去过多少地方一样。(参见Wittgenstein,S.66-67)

把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有关事态的可能性和句法的论述与胡塞尔关于通过现象学的本质直觉把握本质和本质关系的学说做一对比很有意思。胡塞尔认为,本质关系到可能性而不关系到事实性,因此为要把握本质,必须先进行现象学的还原,把有关存在的问题悬置起来。在此之后,通过自由想象的变更,在一个一个想象中产生的具有差别但又保持同一的例子中,找到它们共同的规定性,这些共同的规定性就是它们的本质。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一书中以如下三个步骤说明这种把握本质的观念化过程(Prozeβ der Ideation):

(1)变更多样性的创造性展现;

(2)在持续的相叠合中的统一联系;

(3)通过直观主动地确认差别之中的同一性。(Husserl,1972,S.419)

让我们用胡塞尔自己举的例子来说明。为了把握房子的本质,我们可以从一幢知觉到或想象的房子为出发点。它现在是黄色的,我们可以把它想象为蓝色的;它现在是尖顶的,我们可以把它想象为平顶的。我们可以任意在想象中变更它的颜色、形状等各种规定性,产生形形色色不同的例子。其中有些例子与作为出发点的例子还是相容的,即它们仍然可被视为房子,但有些例子已经不相容了,它们不再能被视为房子了。通过对照这些在变更中仍保持同一性的例子和那些在变更中已经失去了同一性的例子,在我们面前就能清楚地显现出房子之为房子的基本规定性。那些使得诸变项仍然能保持同一性的基本的规定性就是它们的本质。(同上,S.416-417)

对于以上把握本质的方法,我们有需要追问的地方:

我们在自由想象的变更中,不断改变例子的某一方面的规定性;我们不断地问自己,这个经改变了规定性的例子是否属于另一类东西,是否已经失去了原来的身份。这也就是说,这种方法是以我们知道这一类东西的“边界”为前提的。在边界这一边的东西属于这一类东西,在边界那一边的东西不属于这一类东西。边界定在什么地方,对于确定某一类东西的本质起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本质就是边界之内的这一类东西所共同具有的规定性。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边界是如何被确定的呢?我们是如何知道某一类东西的边界的呢?一种可能的答复是:本质提供了确定边界的规则,我们根据这些规则知道边界定在哪里。但这将导致循环论证:我们通过知道边界来确定本质,我们又通过知道本质来确定边界。另一种回答是:在我们使用语言的习惯中,已经存在使用它们的规则;尽管这些规则对于使用者往往不怎么清楚,但是通过在自由想象的变更中不断追问它们是否保持同一,是否失去了可继续认同的身份,就把那些本来不怎么清楚的规则清楚地显现出来。

我觉得后一种观点更加可取,而后一种观点实质上就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所谓本质,无非就是语言使用的规则或句法。按照后期维特根斯坦的看法,“本质”这个概念容易引起误解,容易导致人们把它当作先天的、固有的观念,各种各样的形而上学的哲学疾病由此应运而生。为了医治这种形而上学的疾病,就需要把这种对本质的思辨的追问引导到对语言的实际使用的考察中去。脱离一定的语境、脱离语言的实际的用法,被语言的表面的语法形式误导,从语言的主谓结构中产生实体-属性关系的联想,并把这种联想普遍化,是导致西方形而上学谬误的一个重要根源。在这一意义上,维特根斯坦写道:“一个被吸收到我们的语言形式中去的比喻产生了一个假象,并使我们感到不安。‘事情当然不是这样的!’我们说。‘可事情又必须是这样的。’”(维特根斯坦,§112)因此,为了避免语言形式对哲学的误导,维特根斯坦告诫我们:“当哲学家使用‘知识’、‘存在’、‘对象’、‘我’、‘命题’、‘名称’之类的词——并试图把握事物的本质时,人们必须经常问自己:在本来的语言游戏中,这些词实际上是以这种方法使用的吗?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把这些词,从它们的形而上学的用法中,带回到它们的日常用法中去。”(同上,§116)

维特根斯坦在其早期哲学中还有某种先验论的思想。在1929年至1932年间,他开始改变他原先的思想。他开始认识到,所谓本质和本质关系的先天性,无非就是按照语言的规则进行推论的可能性。而这种语言的规则是和一定的语言的系统结合在一起的。在他后期的《哲学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语言的图像理论被打破了,语言被认为是与生活形式结合在一起的:生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语言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生活形式的改变而改变。这意味着原先的那种“先验的语言主义”被彻底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以实际的生活形式为出发点的哲学。

维特根斯坦的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在胡塞尔晚年对哲学问题的重新思考上,即表现在他对“生活世界”的研究上。胡塞尔后来注意到,存在着许许多多不同的生活世界:科学家有科学家的生活世界,不同职业的人有各自与其职业相关的生活世界,当他们离开他们的工作场地回家后又有日常生活的生活世界。在不同的生活世界中有着不同的本质及其本质关系。人们对本质的认识与他们所处的生活世界有关。而且,生活世界是处于发展中的,人们对本质及其本质关系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但是胡塞尔仍然没有放弃他的先验主义的现象学的基本观点,他坚持生活世界以及在生活世界中形成的观念和规则只是通向先验主体以及由先验主体把握的本质和本质关系的一条途径。我认为,如果胡塞尔把他的生活世界的理论贯彻到底,就必须放弃他的先验唯心主义的立场。在这方面,维特根斯坦走上了正确的道路,他对先验问题的论证更加具有说服力。

注释:

①要进一步了解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与胡塞尔的区域本体论中的本质判断的关系,可参考Iso Kern的《胡塞尔与康德》(Kern,S.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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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对先验问题的反思--兼论惠特根斯坦现象学与胡塞尔现象学的关系_现象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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